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043】【广州酒家】【2017-04-2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1997年,发行人前身由全民所有制企业转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发行人前身吸收合并了三家子公司,三家子公司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均将职工持股会登记为广酒工会。2009年,广酒工会代182名自然人持有广酒有限的21.33%股权确认至182名实际出资人名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前述转制、吸收合并的合规性,尤其是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说明涉及职工持股会的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相关评估作价的合理性,自然人股东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发行人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况,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州市国资委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请补充披露广州市国资委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说明并披露该等企业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存在上下游关系以及该等情况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发行人与该等企业发生交易的,请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进行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若干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受到相关处罚的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情况,说明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报告期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并对前述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49%、11.61%、12.31%和11.0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按照食品制造业中四种不同的销售渠道,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各细分类别的主要客户销售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客户类别、销售内容、数量、金额和占比情况;(2)针对月饼的大额团购客户,披露报告期内月饼团购的主要客户,销售数量、金额和占比情况;(3)报告期主要客户中存在商超客户、顺丰商务、贸易公司,披露发行人和以上客户的合作模式,最终销售情况,存货归属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食品制造业务中客户销售真实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内容和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餐饮业务的主要供应商,但未披露主要客户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餐饮业务的主要客户情况,包括客户名称、消费金额、占比情况;(2)发行人是否存在消费金额较高、比重较大的大额团体客户,分析团体客户消费能力的匹配性和持续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大量团体客户流失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6、公司食品制造业务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禽蛋、莲子、白糖、粮油、冻猪肉及其他配料,能源主要为柴油、电、天然气。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按照食品制造业务和餐饮业务披露报告期主要供应商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金额和占比情况,分析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稳定性;(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能耗与产能、产量、销量之间是否匹配,原材料价格波动是否和大宗商品交易价格波动一致,是否能及时传导;(3)招股书披露,对生产技术已成熟的部分粽子类、肉脯类、饼酥类等产品,选择优质生产商,授权其外包生产。披露发行人各期外包生产的品种、金额及占比情况,整体外包还是生产外包。请保荐机构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5年莲子类原材料采购金额大幅增加,分别为1977.95、1711.80万元、4873.08万元。请发行人结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变动的合理性。另,报告期柴油采购金额大幅降低,请分析变动原因。

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针对食品加工业务发行人存在直销、经销、代销和代加工四种销售服务模式。公司销售和服务模式以直营、经销为主。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代销模式和代加工模式下,和客户的合作方式、销售场景、销售流程、产品归属、支付销售费用情况等;(2)利口福公司拥有饼屋加盟店32家,披露报告期内对各加盟店的折扣政策和返点政策、具体金额,加盟店开业时间、加盟许可时间、报告期各期收取的加盟金、特许使用费,加盟商增减变化情况,是否存在大量加盟商退出,加盟商的最终销售客户,是否进行二次经销。请保荐机构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9、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餐饮店铺包含13家直营店铺、1家加盟店铺和1家参股店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各家餐饮店铺的定位情况,是否存在定位较高的餐饮店铺,如有请说明这些店铺在严控“三公消费”以后生产经营是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以及对盈利能力的影响;(2)加盟店铺和参股店铺的经营模式、产权归属、日常管理、人员归属等的区别,以及以上两种模式和直营店模式存在的不同及原因;(3)针对加盟店铺,披露报告期各期收取的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提供销售技术、专职培训等事项是否收取相应费用,以及具体情况;(4)公司的餐饮门店同时也是公司重要的月饼销售渠道,披露月饼销售收入在餐饮业和食品制造业中的分配规则。

10、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主营业收入分别为145,265.52万元、153,420.40万元、171,511.50万元和56,600.86万元,收入规模持续增加。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97%左右。近三年一期,公司食品制造业务收入占比分别达74.00%、74.03%、75.34%及60.75%。针对食品制造业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食品制造业务销售分为四种销售途径,报告期内每种方法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2)分期付款经销模式下的具体收入确认时点,经销模式下报告期各年的销售退货情况,包括金额、占比;(3)代理销售模式下发行人的对账期间隔,是否存在跨期对账的情况,未售出商品的合理退货率;(4)代加工商品销售经销模式下,发行人销售内容,是否收取加工服务费,该模式下的商品退货情况;(5)披露以上模式中退货情况的会计处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1、近三年一期,公司餐饮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25.31%、25.42%、24.04%及37.82%,年度基本上比较稳定。针对餐饮业务:发行人披露餐饮业务中,分为餐饮服务、月饼等商品销售、加盟费收入。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餐饮业务中细分业务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月饼商品的销售金额如何在食品制造业务和餐饮业务中分配;(2)针对预付卡的销售,披露预付卡的管理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折扣政策、消费限制、过期处理政策和回收政策等;请披露报告期到期的预付卡过期未消费比例;请披露报告期过期未消费预付卡金额和回收的预付卡金额;请披露预付卡相关的会计处理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预付卡的制作成本、过期未消费预付卡的会计处理政策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预付卡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3)披露预收和预付卡结算方式的区别,以及对应的会计处理问题。

12、关于主营业务波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结合行业整体变化、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客户结构变化、客户订单变化情况、产品价格变化说明报告期内各项业务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内容和方法,并发表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公司餐饮业务成本分别为14,696.22万元、15,515.87万元、16,756.28万元、8,290.6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餐饮业务营业成本中料、工、费金额及占比情况,原材料中主要材料的占比情况,营业成本金额和结构变动的原因,营业成本及构成变动是否符合市场同期变化情况,同营业收入、产销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成本核算方法是否保持了一贯性;(2)披露各餐饮门店是否存在自主、零星采购原材料的情况,说明以上采购的金额、占比、采购价格、管理制度、结算方法、税款缴纳等情况(3)材料和能源价格变动对营业成本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4、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0.57%、52.39%、51.75%和44.07%,总体保持稳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补充两种业务的毛利构成及波动情况,说明两种主要产品毛利结构变动的合理性,是否和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变动相匹配;(2)结合产品结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收入成本构成等相关因素,分析两种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西安饮食会计政策调整的原因,进一步分析餐饮业务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5、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分别为29.79%、31.55%、32.58%和37.71%,总体呈现小幅上升态势。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项期间费用的变动情况是否和收入变动情况相匹配,是否同行业情况和业务模式一致;(2)补充披露管理费用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并进行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中,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的资产及业务占比较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发行人标准对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的情况进行补充说明:(1)自成立以来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外汇、土地、工商、海关、环保及社保等方面;(2)历次验资情况的真实性、验资资产的权属、作价的公允性及是否存在产权瑕疵,出资方式、比例的合规性,上述公司目前出资是否充实;(3)主要客户及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丰收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福中公司、广东湖景金阁饮食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宏利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为发行人子公司的股东。发行人虽然只持有广州酒家集团公益路餐饮有限公司41%的股权,但在董事会占多数席位,且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皆由公司提名委派,故将该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丰收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福中公司、广东湖景金阁饮食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宏利置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经营模式、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状况、税收情况、股东的基本情况,上述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存在关联关系,结合广州酒家集团公益路餐饮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治理实际运作情况、公司经营情况补充说明将其纳入合并报表的依据及合理性。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李大江、阳国清、阳超、陈花平、阳琼为发行人参股公司股东,黎伟章为发行人参股经营的黄埔店和加盟店同福中店的实际控制人,蔡福、麦小萍为同福中店股东。其中,阳国清和阳琼为公司供应商广州市超琼蛋类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各为5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人员的背景、近五年履历情况、实际控制的企业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存在关联关系,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上述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进行的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对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管理、食品安全控制措施、人事管理、区域配送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内部员工及其直系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加盟店股份;未来三年的门店开店计划和装修计划、员工培训和发展计划、市场推广计划、投资和收购计划等。

5、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对生产技术已成熟的部分粽子类、肉脯类、饼酥类等产品,选择优质生产商,授权其外包生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外包企业的名称及其负责的外包产品具体数量及金额;说明该等外包企业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披露各年度外包业务所占的比例和形成的成本,详细对比分析外包成本和自主生产的成本;比较定价的合理性,说明有无利益输送。(3)披露公司控制外包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公司与外包方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4)分析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生产模式是否会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的,应披露公司生产上述产品有无技术瓶颈,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

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食品制造业务采用直营、经销、代销和代加工四种模式,以直营、经销为主,大力发展食品产业。请在“销售模式”中补充披露除销售发行人产品外,发行人经销商是否销售其他同类产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报告期经销商退出的具体原因及退出的经销商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及占比,是否有拖欠货款等相关违约行为;列表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要代理产品等;补充说明新增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说明具体的核查方法及核查过程。

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加盟店特许经营期限将于一年内到期。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加盟店的后续经营安排,如不再续期,请补充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部分商标将于一年内到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上述商标是否拟办理续展,办理续展的进展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未能续展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根据招股书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资质许可即将到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招股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是否已取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应获得的全部相应资质许可,更新披露发行人相关资质许可证书有效期情况,对于超出效力期限的资质许可,请补充披露对发行人的影响。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房产办理权属证书的进展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如无法取得权属证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江畔红楼店承租的物业为临时建筑,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该等物业是否为合法建筑,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合法,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发表明确意见。请补充披露发行人租赁房屋的相关产权证信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瑕疵租赁物业的面积占比及相应生产单位的收入、利润指标占比情况对租赁物业瑕疵情况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进行补充分析并披露。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五羊店因租赁到期无法续租,于2015年2月停止营业,现正办理注销手续。请补充披露租赁物业到期无法续租对生产经营的风险以及应对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餐饮加盟店、参股经营店营业场所的所有权状况及权证信息,涉及租赁使用的,请详细披露租赁合同的期限、租金及备案情况。

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各直营店在食品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被相关部门给予重大处罚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各直营店未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亦不存在因食品安全、卫生等问题造成的重大诉讼或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公司现有食品安全卫生制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曾存在因食品安全或质量问题导致纠纷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如存在,请进一步披露发行人的整改或处理情况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通过12315热线受理对广州酒家及下属企业的投诉65宗,其中,2013年31宗,2014年19宗,2015年11宗、2016年上半年4宗。请保荐机构补充分析并披露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食品制造业务中的广式腊味需要使用较多的猪肉等家畜类为主要原材料,同时,公司餐饮业务的菜式较多采用禽类、猪肉类为原材料。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动物疫情引起的原材料供应不足、产品质量纠纷、食品安全事故,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的其他不利影响,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10、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落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要求。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声明》,截至该《声明》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不存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对外投资行为,亦不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的情形。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落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六十条的信息披露要求,补充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对外投资情况,说明前述人员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报告期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及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如有,请分析说明该等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就该事项所采取的核查方法以及核查范围,是否仅以相关人员的声明作为发表意见的依据。

1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8月,林杏绮因退休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2016年9月,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徐伟兵为公司董事。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董事长缺任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前述情况对发行人公司治理及经营的影响。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原独立董事彭澎、吴裕英不再任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13、请发行人律师规范其中介机构承诺,删除前置条件。

14、请在“风险因素”一节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尽量避免使用转折或让步句型。请补充披露连锁经营的相关风险。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删除认为不构成主要风险或风险较小的描述。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大幅增加、股市风险等较为普遍的风险,请酌情进行删改。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利口福公司掌握非专利技术29项,均由利口福公司自主开发,其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性。请对“领先性”的含义、比较范围等作出界定,说明该等用语的恰当性;若缺乏充足证据支持,请予以修正。招股说明书披露,广州酒家利口福月饼是广式月饼的知名品牌,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面包糕饼专业委员会认定多年产销量位居全国三甲。广州酒家利口福月饼多年一直以其精良的品质和优质的服务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在同行业有着举足轻重的竞争地位。公司餐饮业务主要经营粤菜以及广式点心,“广州酒家”品牌已经成为粤菜的典型代表。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说明前述表述中数据的来源和权威性,关于发行人竞争地位描述的依据和恰当性,是否存在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语言,必要时请进行删改。

1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分食品制造业和餐饮业,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的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发行人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服务的比较分析,进一步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17、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本次申报招股书与前次申报招股书的差异并说明原因,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或删减,说明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原因,说明前次申报募投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及与本次申报募投项目间的关系。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沈阳公司、丽阳分公司因经营未达预期,正在办理注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相关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处理、人员安置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而注销的情况。

1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餐饮业务方面截至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拥有13家直营店,1家加盟店和1家参股经营店,均位于广州市。2014年6月6日发行人出资成立广州酒家集团(沈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公司下设丽阳分公司,主要经营粤菜和广式点心餐饮业务,但丽阳分公司因经营未达预期,于2015年7月停止营业,现正办理注销手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面对仅有的外地餐饮店铺经营未达预期的情况,披露选择沈阳作为发行人餐饮经营扩张第一站的原因,并分析经营未达预期的原因;(2)披露丽阳分公司员工安置情况,租约是否到期,租约是否需要持续履行,装修费用的分摊余值,以及沈阳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是否存在变动;(3)说明发行人未来的经营战略,是否仍考虑跨地区经营餐饮业务,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4)根据募投项目介绍,公司拟在广州、深圳建设4家餐饮店。其中,广州2家,深圳2家。项目总投资14,038万元。请结合丽阳分公司的经营现状,对跨地区经营的可行性进行充分分析,并提示相关风险。

2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于2012年成立电子商务分公司。2013-2015年及2016年1-6月,公司电子商务渠道分别实现销售收入2,214.29万元、5,598.04万元、11,416.87万元及1960.55万元,同比分别增长631.48%、152.81%、103.94%及28.7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电子商务业务的运营是否由发行人自己负责,是否将系统运营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如果外包,披露支付费用情况;(2)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渠道中发行人销售收入快速增长,披露和网上商城的合作模式,业务流程等,以及未来电子商务渠道的发展计划;(3)报告期电子商务销售的主要客户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金额、数量和占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针对电子商务渠道销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核查程序、核查内容,并发表核查意见。

21、2013年-2016年上半年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帐面价值分别为4,784.09万元、4,774.84万元、5,666.89万元和6,406.99万元,占各期流动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78%、7.59%、7.22%及8.7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按照餐饮业务和食品加工业务细化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构成情况,其应收账款余额是否同各产品营业收入波动情况相匹配;(2)针对食品加工业务,披露主要加盟客户的应收账款情况;(3)各主要客户应收账款的信用账期、收款比例,账期审批需履行的内控制度,是否存在到期未足额收回的情况以及对应的客户,以及对待违约客户的应对措施及处理办法;(4)说明报告期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请披露变化情况、对公司经营和应收账款质量的影响;(5)针对坏账计提政策进行同行业对比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2、2013年-2016年6月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8,333.57万元、7,566.50万元、10,404.26万元和15,130.68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15.30%、12.02%、13.26%和20.65%。(1)请发行人补充分析存货结构波动原因、存货规模是否与收入结构相符,结合食品保质期分析是否存在货龄较长的产品以及合理性;(2)分析到期未销售存货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及占比情况,请发行人根据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等,说明相关存货跌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报告期内直营门店及经销商未能在保质期内销售的产品情况,以及相关产品的管理政策和会计处理政策;(4)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存货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期内存货的核算方法是否保持一贯性,并提供相关依据。(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存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计价准确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核查内容,并发表核查结论。

23、公司食品零售和餐饮业务部分采用现金交易,虽然近年来消费者已开始逐步转用信用卡、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结算,但公司下属饼屋直营店、餐饮直营店存在一定的现金收付的情况。(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现金销售的金额及占比情况,主要客户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和支付宝及微信合作的结算方法,是否需要支付手续费以及会计处理方法;(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直营模式下现金销售的地区、时间、金额分布情况,加盟模式下现金销售主要客户,核查现金销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1、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