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045】【福达合金】【2017-11-28】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主要关联交易为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温州弘道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厂房和宿舍楼,其中,两处厂房的面积分别为9,450平米、14,175平米,租期第一年和第二年的年租金分别为211.51万元、200.3778万元,第三年起逐年递增7%。招股书中“关联交易”章节对关联租赁的披露与“固定资产”章节披露的租赁情况不一致,有2起关联交易(向温州弘道实业租赁员工宿舍)未在关联交易部分披露。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说明:(1)租赁厂房的具体用途,是否系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权属是否清晰,租金定价依据,交易是否公允,温州弘道实业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等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未将该房屋投入发行人的原因,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招股书中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前后存在不一致的原因,是否属于构成重大遗漏,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3)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具体原因、定价依据,合理性,是否公允,资金拆借(如有)是否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合理利息;(4)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法律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被有效执行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招股书披露,2015年1月,刘仕明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辞去董事职务;2016年3月,易丹青、朱燕建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辞去董事职务;2016年8月,王小华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向公司辞去董事职务。2015年1月,刘仕明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辞去财务总监职务;2015年4月,周小健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辞去财务总监职务;2016年2月17日,陈松扬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变动的具体原因,财务总监频繁变化的具体原因,原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变动后的去向,并就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3、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发行人IPO申报前2年内引入多名新股东,其中,2015年4月,王达武及其女儿王琼斯、陈琦(原名王琼怡)将部分持股转给另外自然人,转让后王琼斯、陈琦不再持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发行人IPO申报前2年内入股的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通过新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的近五年详细工作经历;(2)发行人新三板挂牌后的股权变动情况,股权转让方式,入股价格;(3)申报前2年内新股东入股的具体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定价依据,同次转让价格不一致的原因,价款是否已经真实足额支付,出资资金具体来源及是否合法;(4)通过上述新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股权转让,转让方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请受让方参照实际控制人进行持股锁定承诺。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相关事项是否均已履行所必备的进场交易、评估、审批、备案等法律程序,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法律瑕疵,存在的瑕疵是否已得到弥补,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瑕疵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已取得有权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

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取得所必需的排污许可证等环保审批许可文件,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2)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第三方处理机构是否有合法资质;(3)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6、招股书披露,1998年发行人增资400万元时,有150万元系个人借款,且79.60万元机器设备等非货币资金出资当时未依法履行资产评估等手续,在出资程序上存在瑕疵;2000年增资时有1155.78万元出资系个人借款,且资产评估中部分房产与土地未取得权属证书。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招股书中“个人借款”的具体含义及原因,是否真实存在,具体借款及清偿情况,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机器设备等非货币资金出资的权属是否明确,是否全部投入发行人,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引入新股东的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出资来源及是否合法,是否缴清相关税费,出资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评估、审批、备案、登记等法律程序瑕疵,是否存在外资、外汇、税收、工商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瑕疵是否已得到完全解决,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存在被外资、外汇、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4)所出资资产所有权是否均已转移至发行人,出资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纠纷争议,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

7、招股书披露,王达武先生控制光达电子及其全资子公司温州光达的主营业务为电子银浆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8、招股书披露,1993年发行人设立时四名股东王达武、胡星福、陈雪艳、陈松乐各出资25万元,1996年四人签署协议将股权结构调整为:王达武、胡星福各出资30万元,陈松乐、陈雪艳各出资20万元,1997年股权结构调整为王达武和胡星福各出资50万元,本次调整在夫妻间进行,故各方未签署相关协议;2001年发行人股东之一叶选贤(持股5%)去世后,部分法定继承人郑晓燕、叶茜将其股权转让给发行人职员张礼博,而另一法定继承人张银媚(叶选贤母亲)于2008年去世。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1996年、1997年直接调整股权结构的原因和依据,是否签署有效协议,是否履行验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2)叶选贤去世后其股份继承和转让事项是否侵犯了张银媚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3)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4)发行人员工股东的入职时间、任职情况;(5)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协议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并就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变化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9、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未不存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王达武控制的企业除福达合金外,还包括温州信基控股、温州弘道实业、浙江光达电子、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及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其中,温州创达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由王中男持股55.42%,温州浩华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由黄月剑、王中男分别持股29.42%、26.84%。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转让了上海景达太阳能、上海博而德家具的股权。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温州创达、温州浩华系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依据是否充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还曾控制其他企业,注销子公司、转让公司股权或资产重组情形的原因和基本情况,被注销或转让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2)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或参股公司(如有)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供应商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形,如有,核查说明其形成过程、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证券法》及证监会、股转公司相关的监管要求,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1)发行人房屋、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是否系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权利受限情形及原因;(2)租赁房屋具体用途,是否系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已取得房产证,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不能取得房产证的风险,是否存在搬迁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使用相关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募投项目用地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使用农用地,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披露:(1)发行人是否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全部许可、资质、认证、备案,产品是否取得了全部必需的审批、备案文件,是否均在有效期,是否满足所必须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相关具体情况,是否合法有效;(2)发行人是否存在境外经营及满足其相应的资质、认证、标准规范等要求;(3)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资质、许可、认证标准开展业务,是否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纠纷,是否发生产品召回事件,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调查。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4、招股书披露,王达武持有发行人34.59%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如有,请参照实际控制人进行持股锁定、避免同业竞争、稳定股价、招股书真实准确完整等各项公开承诺,参照实际控制人履行基本义务、承担责任。

1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劳动用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16、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会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任职家数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7、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租赁厂房、宿舍楼,偶发性关联交易中存在关联方担保。(1)请发行人对比租赁房屋所在地租赁费的市场价格,补充说明租赁费的定价公允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担保的原因、担保方式、担保状态及对发行人独立运作能力的影响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54,585.80万元、51,518.41万元、39,290.32万元及20,437.18万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49.18%、53.16%、46.28%和46.93%。(1)请发行人按照产品类型和区域分布,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单位名称、销售内容、销售数量、平均单价、交易金额及占比,并分析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和新减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发行人说明客户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情况,说明上述客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及有无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3)主要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是否有针对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发展计划;(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境外业务的客户开发方式、订单获取途径及销售模式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主要产品最终销售的具体情况;(5)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产品、销售区域及销售模式下,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发货方式、验收方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如属于订单式或一年一签的合作方式,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75,587.37万元、69,371.79万元、56,091.35万元和33,220.19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0.61%、83.66%、79.29%和82.60%。(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公司总采购额的具体构成情况及金额占比,各项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与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2)请发行人按照原材料的主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并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或新减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本演变情况、营业范围、经营规模、采购金额占供应商收入的比例等情况,说明上述客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4)主要供应商目前对该类产品的总销售量、公司销量所占比例、是否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发展计划;(5)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公司与各产品类型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运输方式、发货及验货方式、采购方式、付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0、报告期内,公司主营营业收入分别为110,628.53万元、96,487.26万元、84,236.78万元和42,948.58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261.53万元、4,597.82万元、4,105.96万元和2,036.86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下游电器行业总体需求变化、公司收入结构、各产品类型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变动情况,进一步披露分析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变动的匹配关系;(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中触头材料、复层触头及触头元件的细分产品构成情况、销量、单价、金额及占比,分析主要细分产品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进一步说明触头材料、复层触头及触头元件销售收入持续下降的原因及未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的持续性;(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白银、铜等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采购单价、消耗量和触头材料、复层触头及触头元件的产量、销量及销售单价,进一步分析白银、铜等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与各类产品的产量、销量之间的匹配情况,白银、铜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与各类产品销售单价变动之间的匹配情况; (4)发行人的销售主要集中于华东区域,结合主要区域的市场空间及行业发展情况,分析主要地区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保障主要区域收入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具体措施,开发新区域的具体规划以及目前的实施效果,对未来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境外销售的主要产品、客户类型、区域构成、销售单价、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分析主要地区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国外整体销售收入增长的合理性; (6)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内容及金额变动原因;(7)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区域、客户类型及产品类型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同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分析发行人收入政策的合理性,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8)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1、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营业成本分别为99,473.84万元、82,376.86万元、71,644.07万元和35,959.90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明细构成、数量、单价及金额占比情况,分析主要成本项目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不同产品类型营业成本的明细构成、数量、单价及金额占比情况,分析各细分产品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产品营业收入、产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说明各业务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3)列表披露白银、铜等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的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公开价格的对比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公开价格和大宗交易价格走势;(4)披露报告期内主要能源的消耗量及其与产品产量的匹配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各期成本确认是否完整,说明公司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2、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0.08%、14.62%、14.95%和16.27%。(1)请发行人列表说明报告期内上游白银、铜等主要原材料价格的月度变化情况、下游各类产品价格的变化情况及加工费率的变化情况、调整机制,同时结合发行人在客户及供应商间的议价能力,量化分析上游白银、铜等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化与下游产品价格变化之间的传导机制及周期;(2)结合售价影响机制、行业产品价格波动情况及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情况,分析在白银、铜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情况下,触头材料、复层触头及触头元件单位产品价格和单位产品成本波动的合理性;(3)披露触头材料、复层触头及触头元件的单位售价和单位成本对毛利率的敏感性分析,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期触头材料、复层触头及触头元件单位售价和单位成本 变动率对产品毛利率的影响,说明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贡献率的情况,同时结合前述情况,进一步分析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同种产品销售不同客户类型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分析,报告期内国内、国外市场同种产品销售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分析;(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选取范围及合理性,结合业务模式、采购销售模式、产品类型及客户类型等因素,对主要细分业务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不一致的原因及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期间费用总额分别为10,158.90万元、9,191.94万元、8,563.05万元和4,400.4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9.15%、9.48%、10.09%和10.1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期间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2)结合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的合理性及差旅费、运杂费和招待费等费用与营业收入、业务量变动的匹配关系,说明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3)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规模、人员数量及工资水平变动的匹配情况,解释变动原因;(4)期间费用中折旧和摊销的金额与非流动资产的匹配情况;(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税金及附加的具体情况、形成原因,说明金额变动的合理性及与其他科目的匹配情况;手续费及其他的形成原因,及与应收票据贴现的匹配情况;(6)补充说明财务费用重利息支出与筹资活动现金流的匹配情况,请会计师对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金额计算的准确性发表意见;(7)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和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技术开发费分别为3,772.98万元、3,596.75万元、2,894.87万元和1,559.95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技术开发费的归集范围、方法,披露具体内容、金额占比及其波动的原因,费用化和资本化划分的具体依据,说明是否存在在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之间任意调整以操纵营业利润的情形;(2)说明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如有,请逐项说明资本化的确认时点和依据,请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5、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出口销售,产生的汇兑损溢的金额分别为46.85万元、18.75万元、-66.10万元和-83.70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财务费用中汇兑损溢的计算过程及依据,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套期保值业务,是否订立远期外汇买卖合约、外汇期货合约及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买卖合约等,若存在,补充披露合约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量、金额、交割期限、合约主要内容及损益等;(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未披露或未在报表确认的衍生金融工具,如存在,说明具体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6、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金额分别403.07万元、610.57万元、375.77万元和102.51万元,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1.95%、13.28%、9.15%和5.03%,主要系获得的政府补助。(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项政府补助的明细情况、确认依据、补助单位及原因、款项来源和资金到账时间等情况;(2)报告期内各期出口退税的具体金额、计算依据、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划分依据,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各期计算过程及金额准确性,政府补助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损益核算的影响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是否存在重大依赖,井发表明确意见;(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获得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和核算流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的合法合规性,说明相关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7、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256.85万元、720.16万元、7,818.10万元和-7,626.17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261.53万元、4,597.82万元、4,105.96万元和2,036.86万元。(1)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变化、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应付款项支付及存货采购等因素,请发行人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净利润之间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结合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贴现的金额,量化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性;(3)请发行人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存货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及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4)请发行人说明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构成、形成原因及金额占比,与营业收入规模及结构变动的匹配情况;(5)请发行人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非关联方往来款项的形成原因及合理性,收到的政府补助与当期确认的政府补助之间的匹配情况,支付的销售及管理费用与利润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匹配情况;(7)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收到、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其中购买和赎回理财产品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及期末余额;(8)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中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形成具体资产的情况,以及与相关科目的勾稽情况;(9)报告期内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中与银行借款相关的金额变动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科目之间的匹配关系;(10)请发行人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8、招股书披露,客户认证壁垒是进入发行人行业的主要壁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获得客户认证的情况,以及报告期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

29、招股书披露,2013-2015年发行人营业收入逐年下降,但2013-2014年度营业利润却增长了4倍。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情况的具体原因,2013-2014年盈利大幅增长的主要来源,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业绩是否真实,报告期内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的业绩变化情况,发行人经营环境、盈利模式是否发生变化。

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招股书中发行人知识产权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均在有效期内;(2)发行人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瑕疵、纠纷,是否已全部取得其产品所需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或纠纷情形;(3)报告期内知识产权转让(如有)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是否公允,转让商标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使用情况;(4)报告期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如有)的原因,许可协议主要约定,被许可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

31、报告期内,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15,141.14万元、6,289.29万元、1,905.56万元和6,259.40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29.00%、11.65%、3.63%和11.46%。(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货币资金的明细情况,其他货币资金的明细内容及金额占比,是否存在使用限制,若存在,补充披露报期内各年末受限货币资金的有关情况;(2)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货币资金变动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相关科目之间的匹配情况,说明货币资金余额大幅降低的合理性;(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以下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审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无业务背景转移资金或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32、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820.71万元、4,773.22万元、4,239.81万元和2,054.53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49%、8.84%、8.09%和3.76%,存在大量应收票据的背书、贴现。(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应收票据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说明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票据背书、票据贴现及期末余额,逐笔分析应收票据背书、票据贴现与相关现金流量表科目、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匹配情况;(2)说明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和贴现的具体情况,应收票据背书、贴现是否附可追索权,相关会计处理及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应收票据开具、取得、贴现及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公允性和真实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1,577.49万元、21,916.22万元、16,044.35万元和23,670.8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率为19.50%、22.71%、19.05%和55.11%。(1)请发行人进一步解释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上升的具体原因,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季度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变化情况,同时结合款项结算周期、收入结构变化及季节性特征等因素,进一步解释2016年上半年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及各期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形成的具体原因、款项性质、对应的产品类型及后续款项支付情况;(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与前五大客户的匹配情况;(4)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及会计处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是否存在应收账款质押的情况;(5)报告期内公司具体的信用政策、主要客户信用期、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变更、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报告期内各月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变动情况(重点分析各报告期末前后数月的变动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6)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原因,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谨慎性,并发表意见;(7)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8)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是否存在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服务时间出现延迟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9)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程序、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果),并发表核查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预付款项金额分别为188.61万元、568.86万元、541.92万元和524.79万元。请发行人结合行业特点、供应商的发货政策、原材料供应结算方式以及预付采购款项结转情况等因素,分析报告期内预付材料款与材料采购金额之间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的土地开发保证金的形成原因、账龄较长的原因及后续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6、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2,972.41万元、14,954.72万元、16,296.48万元和21,880.93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4.85%、27.70%、31.08%和40.07%。(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及自制半成品等存货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说明各类存货与公司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情况,进一步说明存货备货的标准、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并结合前述产销周期分析说明目前原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及自制半成品等存货库存水平的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出商品的具体构成、对应客户及合同情况、发出时间、期后结转及收入确认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结转的发出商品、发出商品是否均有订单支持,进一步解释发出商品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的库龄结构,说明一定期限以上存货的具体构成、形成的原因及金额变动的合理性;(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计提比例及计提过程,根据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等因素,说明相关存货跌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盘点地点、盘点时间、盘点人员、盘点方式及结果(对于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时间、监盘地点、监盘人员及结果);(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流转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7、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301.35万元、5,275.62万元、13,200.00万元和28.9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标的及风险属性,说明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情况和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8、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1,118.26万元、11,025.56万元、11,123.11万元和10,925.88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8.83%、67.10%、61.56%和55.08%,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中主要设备成新率较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是否存在更换或对现有主要设备进行更换或升级的需要,更换或升级相关设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利润造成的影响,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过程,请会计师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及摊销未计提或未足额计提的情况,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折旧及摊销计提比例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项目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金额及变动情况、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的情况、资金来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建工程发生额、转固金额及转固时间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执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4)长期待摊费用的内容、性质、金额占比及摊销过程,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在建工程的金额变动与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金额变动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9、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递延所得税的形成原因、计算过程及后续结转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短期借款合计金额分别为20,800.00万元、20,200.00万元、22,090.00万元和25,515.00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率分别为64.00%、67.40%、79.28%和81.69%。(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银行借款的变动明细、借款主体、借款时间、偿还时间及利息支付情况;(2)说明其与筹资活动现金流、财务费用等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核算是否准确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借款资金的具体用途、使用期限,是否存在短债长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银行借款偿付压力,并结合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其他负债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及现金流量情况,详细说明发行人的整体偿债能力,并对整体偿债能力发表明确的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4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5,450.00万元、4,105.00万元、1,500.00万元和0.00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6.77%、13.70%、5.38%和0.00%。(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票据的具体情况,金额逐年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披露报告期应付票据前五名的具体情况;(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应付票据的开具和支付金额、保证金支付比例及金额,并说明与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公司应付票据开具、支付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分别为3,943.10万元、2,641.05万元、1,111.26万元和2,853.45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2.13%、8.81%、3.99%和9.14%。(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前五大应付账款的欠款对象、采购内容、欠款期限及期后支付情况等,说明前五大欠款对象金额变动的原因、新增或减少欠款对象的合理性,及与前五大供应商的匹配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账款的发生及结转情况,与各期采购规模的匹配情况,说明应付账款余额较低且逐年递减的原因;(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供应商三菱商事信用政策收紧的具体原因及对后续合作的影响,报告期内其他主要供应商信用政策的变化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账款分别为1,082.97万元、663.23万元、545.19万元和564.35万元,主要系预收客户的货款。(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收账款前五大单位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产品内容、预收比例、金额及占比等,结合白银价格的变动情况,分析说明奔尼迪克特、宏发股份等主要客户预收余额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预收款项的账龄结构及其合理性,一定期限以上预收款项形成的具体原因分析;(3)进一步分析预收款项变动与营业收入等科目变动之间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4、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分别为648.62万元、789.50万元、832.22万元和727.40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员工的人数变化、平均薪资及职工薪酬总额,说明期末应付职工薪酬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拖欠职工薪资的情况,是否存在职工罢工的情况;(2)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数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项目变化的匹配性、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5、报告期各期末,应交税费分别为67.29万元、631.45万元、507.73万元和491.19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期初应交税额、本期计提数、实际缴纳税额、期末应交税额,说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各期金额变动的合理性,及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2)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金额,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以及增值税退税收入的具体依据、金额、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6、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收益余额分别为307.42万元、340.88万元、315.38万元和364.97万元。(1)请发行人说明各期收到递延收益的项目及金额,各期摊销及留存金额,解释递延收益增长的原因;(2)说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3)说明各期递延收益的计入损益金额及标准,分析递延收益及政府补助对各期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7、请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4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引用数据的真实性、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对于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存疑的数据和表述,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删除。

4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披露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及相关备案、环评文件是否有效,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募投项目合法合规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等相关信息。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5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2、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短期偿债能力、资产周转能力等财务指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四、其他问题

5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进一步核查说明发行人前次IPO申报(如有)的情况,包括前次撤回申报的原因或发审委否决意见和要求落实的主要问题,前次申报简要过程,相关问题落实情况,前次申报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情况、是否变化,并就发行人前次申报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两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55、招股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电接触材料的生产与研发、偿还银行借款等领域。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2)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3)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概算情况,项目用地的落实情况,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市场拓展风险和劳务采购风险等;(4)结合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并披露;(5)募投项目中偿还银行贷款的合理性及测算的依据,结合市场前景、在手项目及未来业务的开拓情况,进一步说明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56、请保荐机构全面、充分的比较发行人前次申报和本次申报之时的业务具体运营状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核查发行人前次申报申请被否决的情形是否仍然存在,本次申报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相关规定,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的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存在矛盾或差异,并发表意见。

57、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