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058】【永吉股份】【2016-09-13】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1-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32,489.44万元、34,509.31万元、35,070.19万元和17,070.28万元,其中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8.89%、99.23%、99.24%和99.65%,而第一大客户贵州中烟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6.54%、96.32%、97.46%和98.34%。发行人自2007年以来均为贵州中烟烟标采购的第一大供应商。同时,烟标印刷是相对开放的竞争市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分析并披露:(1)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是否属于行业共有特点;(2)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交易内容;(3)发行人获得贵州中烟订单的过程,贵州中烟的烟标采购方式,发行人投标时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是否包括省内和省外企业,发行人多次中标的原因分析,贵州中烟目前对发行人产品的总需求量及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4)发行人成为贵州中烟及其前身的长期供应商之一并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历史沿革,发行人与贵州中烟合作以来的履约情况,是否发生过纠纷,采购合同的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约定;(5)发行人与贵州中烟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其他关联关系;(6)发行人拓展其他烟标客户以及除烟标印刷外的其他业务的情况、面临的困难及未来发展规划;(7)结合以上方面及发行人的竞争优劣势,分析发行人与贵州中烟的交易是否具有可持续性,是否存在替代风险,发行人有何防范和应对措施。请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进一步补充披露单一客户占比营业收入96%以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及可持续性的具体影响,并进一步提示该重大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贵州中烟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具体说明所执行的核查程序、范围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2、发行人持有参股公司西牛王印务22.131%的股权,西牛王印务的其他股东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601515)直接持有其30.00%的股权,通过香港福瑞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29.64%的股权,合计持有59.64%的股权;贵州福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18.23%的股权。其中福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贵州中烟的对外多元化投资出资人职责及企业管理的职能。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联营企业西牛王印务的具体业务以及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与贵州西牛王印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的关联关系,具体说明所执行的核查程序、范围并出具核查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二大股东云商印务与李晓英发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涉诉标的为1%的发行人股权,一审判决云商印务败诉并已生效,云商印务正在申请再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云商印务的股权是否已冻结及冻结数量,并就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发表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副董事长控股的云商印务、发行人董事控股的雄润印务均为发行人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外投资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利益冲突情况及其解决措施、对发行人业务独立性构成的影响。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股权转让及增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并引入新股东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入股资金来源及合法性;(2)2001年增资中,邓维加的现金出资提前在1998年、2000年、2001年分三次完成,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永吉房开作为出资的债权的产生原因;(3)2014年贵阳市云岩区法院裁定将一佳印务持有的发行人11%的股权转让给裕美纸业的案由,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发行人股东云商印务、一佳印务、圣泉实业、雄润印务的历史沿革情况,与发行人有无交易,目前均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原因,是否仅作为持股平台;(5)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有无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6)新引入的股东及其各层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

2、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一步分析下游行业增速放缓,销售价格下降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结合同行业的发展情况补充披露整体行业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并进一步提示相关风险;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

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利用率较低,2012年至2015年6月分别为61.64%、65.08%、64.22%和60.59%。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闲置产能对应的产品,如相关设备处于长期闲置状态,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处置方式。请会计师核查发行人相应的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减值准备是否充分,具体说明所执行的程序并出具专项意见。

4、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请按照发行人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发行人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发行人同类产品生产的主要企业的数量及各自的产能和产量、上述产品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发行人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说明发行人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5、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销售费用率较低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销售费用,而未在公司账面列支的情形。

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贵阳永吉置业为永吉房开持股50%的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已于2014年注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永吉置业存续期内主要资产、负债及业务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注销时是否存在重大债务未清偿的情形。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从事上下游业务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8、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9、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发行人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金额及比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包括所有子公司)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报告期内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具体金额及比例。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新型包材所用房屋系租赁所得。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土地及厂房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土地的性质、厂房面积以及占发行人生产经营用厂房的比例,租赁资产的权属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以及上述租赁厂房到期不能续租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1、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是否拥有商标权,是否存在商标许可使用情形。

12、招股书中引用了相关行业数据,如Smithers Pira公司报告、印刷业年度报告、《中国烟草》等。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13、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14、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