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059】【倍加洁】【2017-12-2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历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款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历次股权转让、权益分派及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2)张文生历次通过增资或受让取得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3)扬州竟成、扬州和成的历史沿革,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确定依据、调整方式,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是否稳定;(4)通过扬州竟成或扬州和成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近五年的从业经历、在公司所任职务及任职期限,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资金来源,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5)除招股说明书所披露外,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目前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招股说明书披露,1997年皮塑厂、张文生以实物资产及货币出资设立明星牙刷,皮塑厂以邗江联营厂的名义出资;同年邗江联营厂办理注销手续,代皮塑厂持有的明星牙刷股权转让给张文生,明星牙刷并向皮塑厂购买了第三栋厂房。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实物资产的权属及价值确定依据,出资和转让时的权属变更及实物交付情况,出资及转让的房地产的用地性质、目前使用或后续处置情况,发行人是否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相关各方积欠款项清偿情况,现金付款是否取得收款方的书面确认;(2)邗江联营厂代皮塑厂出资事宜是否获得联营各方及相应的有权主管部门的确认,皮塑厂以出资和出售方式处置上述实物资产及后续处分所持有的明星牙刷股权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取得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确认,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在扬州工商局登记注册,由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行人工商登记有关事项进行确认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合法有效,并补充提供该确认意见及扬府办函[2016]8号文。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核查张文生于2010年向公司缴纳160.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是否应当办理出资方式变更,发行人出资方面的瑕疵是否彻底消除,并发表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企业被注销或对外转让的情形;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向关联方销售商品、通过关联方采购机器设备及与关联方拆借资金。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向雅月包装、生威包装采购金额占该等关联方同类商品销售金额的比例;(2)报告期内向HS销售商品的原因及合理性、最终销售实现情况,P&S、HS注销进展;(3)通过P&S采购机器设备的原因及必要性,实际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及其销售政策;(4)与关联方拆借资金的实际用途、公司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利息计算过程,发行人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依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上述关联企业注销或对外转让的原因,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影响发行人董监高任职资格;(3)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规范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4)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5)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进一步核查并披露关联交易原因、金额、定价依据、占比,通过综合对比交易条件、价格等因素,说明交易是否公允并提供相应的依据。

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共拥有7处房屋(其中3处未办理产权证)、5宗土地使用权,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用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均用于抵押;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第三方3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部分租期即将届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所履行的报批报建手续、办证进度、是否存在障碍,2幢宿舍楼所安置职工数、同区域同类型房屋租赁成本,并定量分析如搬迁、拆除对经营业绩的影响;(2)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3)租赁房屋的权属信息、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用地性质,所租赁扬州广陵经济开发区厂房的用途及租期较短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发行人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已办理权属登记,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2)发行人所租赁房屋的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相关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3)该等租赁的出租方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规;(4)该等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因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期间向海关申报的税号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于2016年12月被扬州海关科处罚款145万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相关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不能仅依据发行人说明、政府确认文件等材料发表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仅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截至2016年11月30日,发行人为63.42%员工缴纳社保、为62.24%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余员工部分缴纳了“新农保”和“新农合”、部分享受发行人提供的补贴。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各期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欠缴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2)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如存在,补充披露用工岗位、人员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劳动用工和员工社会保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存在欠缴情形,请核查并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国内、外销售中ODM业务占比较高。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主要ODM客户报告期内主要采购产品类型、数量、金额、占比情况,分析主要ODM客户变动情况及其原因;(2)公司获取主要ODM客户的方式,主要ODM客户当前阶段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主要ODM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3)结合相关合同条款分析公司同主要ODM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公司和主要ODM客户的角色定位和重要性;(4)结合自主知识产权、产能的形成过程,说明公司的技术、产能是否来源于主要ODM客户,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产品进口国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公司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当地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分析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主要客户的采购要求和计划,说明是否具有替代风险;(2)核查公司产品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核查公司是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规模与收入规模是否匹配,除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外,公司是否从事相关投资、投机活动;(4)核查发行人是否具有独立的销售和市场拓展能力,ODM业务占比较高对发行人收入、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8、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价格及其定价依据,是否属于股份支付,如属于,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股份支付事项中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确认方法及会计处理,请会计师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9、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关联采购及外协加工、关联销售、关联借款及相关业务,报告期各期公司关联采购及外协加工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1.39%、2.43%、2.89%及2.92%,关联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10%、6.08%、7.43%及4.19%。(1)请发行人结合与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的不干胶价格进行对比,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向雅月包装采购不干胶价格低于独立第三方价格的合理性和关联销售的必要性;(2)请发行人结合与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的纸箱价格进行对比,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向生威包装采购纸箱价格低于独立第三方价格的合理性和关联销售的必要性;(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向P&S和HS关联方销售、P&S和HS向外销售的产品类型、数量、单价及金额,与公司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的同类型产品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关联销售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销售的必要性;(4)补充披露公司向P&S采购包装机等机器设备的明细情况、金额占比及价格公允性;(5)请发行人对比租赁房屋所在地租赁费的市场价格,补充说明租赁费的定价公允性;(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担保的原因、担保方式、担保状态及对发行人独立运作能力的影响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0、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往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频繁发生关联方资金拆入、拆出的具体原因、发生时间、发生金额、利率及定价公允性、资金用途、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3)结合现金流量表的相关科目,说明拆借资金是否完全归还,以及内部控制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措施;(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对上述事项及资金往来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公司治理是否完善发表核查意见。

11、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1,822.54万元、16,495.80万元、18,320.44万元和12,329.46万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33.64%、37.00%、38.93%和42.86%。(1)请发行人按照产品类型、国内ODM销售、自主品牌销售及国外ODM销售客户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单位名称、销售内容、销售数量、平均单价、交易金额及占比,并分析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和新减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说明客户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情况,说明上述客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及有无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3)主要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是否有针对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发展计划;(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境外业务的客户开发方式、订单获取途径及销售模式,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主要产品最终销售的具体情况;(5)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产品、销售区域及销售模式下,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发货方式、验收方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如属于订单式或一年一签的合作方式,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7,080.38万元、8,456.83万元、7,839.08万元和5,287.93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9.74%、34.33%、35.65%和36.48%。(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公司总采购额的具体构成情况及金额占比,各项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与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2)请发行人按照原材料的主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并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或新减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本演变情况、营业范围、经营规模、采购金额占供应商收入的比例等情况,说明上述供应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4)主要供应商目前对该类产品的总销售量、公司销量所占比例、是否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发展计划;(5)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公司与各产品类型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运输方式、发货及验货方式、采购方式、付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公司主营营业收入分别为35,215.66万元、44,694.64万元、47,197.66万元和28,838.77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951.99万元、4,890.51万元、5,332.76万元和5,024.20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下游行业总体需求变化、公司收入结构、各产品类型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变动情况,进一步披露分析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变动的匹配关系;(2)请发行人按照国内、国外销售,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中牙刷、其他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及湿巾的细分产品构成情况、销量、单价、金额及占比,分析主要细分产品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进一步说明牙刷、其他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及湿巾销售收入变动的原因及未来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的持续性;(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国内、国外销售收入的区域构成情况,分析主要地区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保障主要区域收入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具体措施,开发新区域的具体规划以及目前的实施效果,对未来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4)补充披露国内不同销售模式下营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国外ODM销售不同客户类型营业收入的构成情况,分析各类销售模式、客户类型营业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销售区域、客户类型、产品类型及销售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同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分析发行人收入政策的合理性,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境外业务主要产品最终销售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因下游客户退换货等情形;(7)请保荐代表人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等情况,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实地走访客户、电话访谈客户和邮件访谈客户的期间、数量、收入占比、访谈次数等,说明核查方法、获取的证据、数据及结果是否充分、有效并足以说明交易和收入的真实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8)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4、报告期内,公司自主品牌销售通过经销模式收入为5,608.29万元、5,956.83万元、5,593.50万元和2,957.06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个人名称、成立时间、公司注册和经营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等)、销售金额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占比,说明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十大经销商,主要经销商的增减变动情况、增减变动原因;新增、撤销经销商的收入、毛利、毛利率、期末应收款金额;(3)补充披露经销商客户最终销售去向,经销商客户的库存及销售情况,经销模式下,对于实际销售中发生的营销费用的分担是否有明确约定;(4)补充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发行人与客户之间就未完成销售任务或撤销时剩余产品的风险承担的具体约定,发行人对客户的折扣政策、返点政策,对应收入确认或收入冲减的时点,不同模式下各环节取得的单据、收入确认的具体标志,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风险和报酬转移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提供核查过程、核查方法、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请会计师说明对经销商对应收入的确认采取的审计程序,并说明审计程序是否充分,并说明前述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5、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营业成本分别为26,965.99万元、35,468.37万元、33,638.74万元和21,289.83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明细构成、数量、单价及金额占比情况,分析主要成本项目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牙刷、其他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及湿巾产品的营业成本明细构成、数量、单价及金额占比情况,分析各类产品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产品营业收入、产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说明各业务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3)列表披露包装材料、塑料粒子、刷丝及无纺布等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的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公开价格的对比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公开价格和大宗交易价格走势;(4)披露报告期内主要能源的消耗量及其与产品产量的匹配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各期成本确认是否完整,说明公司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部分产品和配件采取外协加工方式,外协加工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1.11%、2.43%、0.76%和2.4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主要的外协厂商、选择标准及金额占比,说明上述外协厂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对比分析外协成本和自主生产的成本,比较外协加工费用定价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7、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2.89%、24.53%、25.36%和29.47%。(1)请发行人列表说明报告期内上游包装材料、塑料粒子、刷丝及无纺布等主要原材料价格的公开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公司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及下游各类产品价格的变化情况,同时结合发行人在客户及供应商间的议价能力,量化分析上游包装材料、塑料粒子、刷丝及无纺布等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化与下游产品价格变化之间的传导机制及周期;(2)结合售价影响机制、产品价格波动情况及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情况,分析在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情况下,牙刷、其他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及湿巾产品单位产品价格和单位产品成本波动的合理性;(3)结合敏感性分析,量化说明报告期内各期牙刷、其他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及湿巾产品单位售价和单位成本变动率对产品毛利率的影响,进一步说明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4)请发行人结合前述情况和主营业务毛利率贡献率的情况,进一步分析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同种产品销售不同客户类型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分析,报告期内同种产品国内不同销售模式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分析、国外不同客户类型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分析,报告期内国内、国外市场同种产品销售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分析;(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选取范围及合理性,结合产品类型、客户类型及销售模式等因素,对主要产品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8、报告期内,期间费用总额分别为4,810.41万元、5,225.34万元、5,305.94万元和2,883.8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3.66%、11.69%、11.24%和10.0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各类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公司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结合上述情况及期间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进一步说明期间费用率逐年下降的原因及远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2)代理费的形成原因、计提依据及与代理模式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广告费的明细构成情况、金额占比及变动原因,海关费的明细情况、形成原因、金额占比及与海外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进场费的形成原因、计费依据及与商超模式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运输费与营业收入、业务量及客户结构的匹配情况,结合上述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其销售模式,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的合理性及逐年下降的原因分析,说明各项费用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3)管理费用中研发支出的归集范围、方法,披露具体内容、金额占比及其波动的原因,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形,进一步说明管理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4)期间费用中薪酬与业务规模、各类型人员数量及工资水平变动的匹配情况,解释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期间费用中折旧及摊销的金额与非流动资产的匹配情况;(6)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的计算过程及与银行借款规模的匹配情况,利息收入形成的原因及计算过程;(7)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和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9、2013年度公司存在汇兑净损失144.93万元,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公司汇兑净收益分别为42万元、247.29万元、110.03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财务费用中汇兑损溢的计算过程及依据,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套期保值业务,是否订立远期外汇买卖合约、外汇期货合约及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买卖合约等,若存在,补充披露合约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量、金额、交割期限、合约主要内容及损益等;(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未披露或未在报表确认的衍生金融工具,如存在,说明具体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0、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金额分别为749.34万元、766.41万元、963.58万元和621.24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等参股公司的财务状况,说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计算过程;(2)结合远期结售汇合约等金融资产的具体情况,说明投资收益的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1、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和结转情况,进一步说明各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计算过程。

22、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金额分别206.48万元、228.93万元、446.17万元及39.50万元,主要来自政府补助。(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项政府补助的明细情况、确认依据、补助单位及原因、款项来源和资金到账时间等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划分依据,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各期计算过程及金额准确性,政府补助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损益核算的影响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是否存在重大依赖,井发表明确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获得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和核算流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的合法合规性,说明相关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3、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422.43万元、3,920.80万元、7,715.88万元及4,071.1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951.99万元、4,890.51万元、5,332.76万元和5,024.20万元。(1)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变化、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应付款项支付及存货采购等因素,请发行人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净利润之间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存货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及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3)请发行人说明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构成、形成原因及金额占比,与营业收入规模及结构变动的匹配情况;(4)请发行人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5)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6)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中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购买和赎回理财产品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及期末余额,购建固定资产对应具体资产的情况,以及与相关科目的勾稽情况;(7)筹资活动中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与财务费用等科目的匹配情况,关于股东分红款的具体情况、分红依据及所得税的代扣代缴;(8)请发行人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相似的业务或活动,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共拥有172项境内注册商标、2项境外注册商标,9项发明专利、19项实用新型专利和145项外观设计专利,并总结了多项核心配方及专有技术。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自有商标、专利的法律状态及应用情况,是否存在权利提前终止等异常情况,部分专利即将到期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相关商标、专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3)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内销和外销产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和使用的各项知识产权的来源和取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合作开发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职务发明的情形,核心技术对第三方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其他引致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欧盟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对于进口口腔清洁护理用品需要符合其相关的认证标准,发行人所在行业还存在渠道壁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根据公司生产所在地及产品销售区域(包括境内、境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所需取得的资质、许可、认证情况,以及主要客户的合格供应商认证,并对发行人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及其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和噪声等污染。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期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已投产项目是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公司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存在一定变动,且主要采购对象的采购占比有所变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名供应商产生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与原有主要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

3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将自主品牌产品少量的非核心半成品、配件通过外协加工的方式组织生产,主要外协加工工序包括注塑注胶和手工包装等环节。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委托加工的业务模式、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委外加工数量,与自产数量、自有产能进行对比,说明委外加工的必要性,是否存在对外协厂商的严重依赖,发行人对外协业务的质量控制措施;(2)与主要外协厂商的交易金额占该等外协厂商同类业务收入和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合作历史,主要外协厂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以上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有两名独立董事在高校任教,且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一定变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2)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6.72亿支牙刷项目、年产14亿片湿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尤其是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其管理运营安排,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和对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作用。(2)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各期募投项目具体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募投项目建设时间和达产时间安排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披露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说明新增募投项目与市场需求变化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业绩变动风险。(3)年产6.72亿支牙刷项目中的4亿支牙刷产能将用于承接公司目前的牙刷产能,请发行人说明产能搬迁的具体计划、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当期业绩的影响。(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江苏明星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足额缴纳土地价款。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到出口退税金额分别为995.00万元、1,307.50万元、911.52万元和597.16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7.13%、20.82%、13.43%和9.0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金额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2)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合并范围内相关主体的税收优惠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

35、请保荐机构核查招股说明书关于扬州竟成、扬州和成“注册资本”、“净资产”的记载是否准确。

36、招股说明书多处引用智研咨询、Technavio等的数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所引数据的具体来源和相关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并说明该等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是否为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不具备公信力或时效性的请予以删除或更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37、招股说明书第八节披露的报告期末持股情况与第五节披露的股本演变情况存在差异。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是否影响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并发表核查意见。

3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生产性子公司就其设立及项目建设所履行的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法律程序。请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扬州劲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晨洁日化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等担保方的基本情况,是否收取担保费及其计收依据,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特殊关系。

4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2010年、2016年先后向关联方HSS收购美星口腔75%、25%股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两次收购的定价基础及价格确定方式,两次收购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收购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并发表核查意见。

41、招股说明书披露,倍加洁日化2009年增资系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增资完成后合资双方持股比例发生变更;持有合资方50%股份的孙宪波为公司客户的控股股东的主要股东。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倍加洁日化2009年增资的全部相关安排,合资双方非同比例增资是否符合合资合同的约定,合资双方是否均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倍加洁日化2016年股权转让时的定价基础及价格确定方式,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2、报告期内,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2,562.74万元、3,174.27万元、1,251.70万元和2,503.56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量化分析货币资金变动与营业收入增长、应收款项回收及银行承兑汇票余额等项目之间的匹配情况;(2)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水平及行业经营特征,补充说明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3)其他货币资金的明细内容及金额占比,是否存在使用限制,若存在,补充披露报期内各年末受限货币资金的有关情况;(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以下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审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无业务背景转移资金或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回款方与合同签订放不一致的情况,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4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101.63万元、4,928.73万元、5,966.55万元和7,955.5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率为11.65%、11.03%、12.64%和27.59%。(1)请发行人分别说明国内ODM销售和国外ODM销售信用期内、信用期外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超出信用期应收账款形成的具体原因、款项性质、对应的产品类型及后续款项支付情况,进一步解释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上升的具体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季度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变化情况,同时结合款项结算周期、收入结构变化及季节性特征等因素,进一步解释2016年上半年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与前五大客户的匹配情况;(4)报告期内公司具体的信用政策、主要客户信用期、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变更、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报告期内各月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变动情况(重点分析各报告期末前后数月的变动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否存在应收账款质押的情况,是否存在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服务时间出现延迟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是否存在贴现、背书转让等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程序、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果),并发表核查意见。

44、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金额分别为1,094.21万元、783.55万元、778.78万元和979.99万元。请发行人结合行业特点、供应商的发货政策、原材料供应结算方式以及预付采购款项结转情况等因素,分析报告期内预付材料款与材料采购金额之间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5、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分别为4,273.31万元、3,064.13万元、1,965.27万元和1,077.11万元,主要项目为借款、保证金、备用金等。(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中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借款原因、发生时间、发生金额、利率及定价公允性、资金用途、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分析;(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保证金的具体情况、形成原因、账龄及其金额占比,说明公司向扬州杭集工业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的具体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的账龄结构及坏账准备的计提过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6、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5,743.01万元、8,952.28万元、7,591.22万元和9,136.52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0.49%、40.12%、39.01%和41.09%。(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原材料、库存商品及在产品等存货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说明各类存货与公司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情况,进一步说明存货备货的标准、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并结合前述产销周期分析说明目前原材料、库存商品及在产品等存货库存水平的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出商品的具体构成、对应客户及合同情况、发出时间、期后结转及收入确认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结转的发出商品、发出商品是否均有订单支持,进一步解释发出商品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委托加工物资的具体情况及采购金额;(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的库龄结构,说明一定期限以上存货的具体构成、形成的原因及金额变动的合理性;(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计提比例及计提过程,根据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等因素,说明相关存货跌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盘点地点、盘点时间、盘点人员、盘点方式及结果(对于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时间、监盘地点、监盘人员及结果);(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流转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4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标的及风险属性,说明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情况和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8、报告期内,公司的非流动资产主要由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构成。报告期各期末,上述资产合计占非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81.67%、86.05%、86.04%、78.43%。

49、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额分别为500.00万元、1,000.00万元、2,136.10万元和2,343.5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分别为2,150.54万元、2,812.76万元、4,959.34万元和5,386.3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明细构成情况和金额占比,说明各个投资项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50、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8,603.68万元、10,764.14万元、11,263.87万元和10,855.22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2.43%、63.54%、52.79%和45.81%,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中主要设备成新率较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是否存在更换或对现有主要设备进行更换或升级的需要,更换或升级相关设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利润造成的影响,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过程,请会计师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及摊销未计提或未足额计提的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折旧及摊销计提比例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长期待摊费用中模具的明细构成、取得方式、金额占比、摊销依据、方法及过程,是否存在报废、闲置的情况,摊销年限是否与实际履行情况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5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递延所得税的形成原因、计算过程及后续结转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2、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短期借款合计金额分别为6,478.62万元、7,981.95万元、7,305.00万元和9,000.00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33.43%、37.62%、39.17%及36.34%。(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银行借款的变动明细、借款主体、借款时间、偿还时间及利息支付情况;(2)说明其与筹资活动现金流、财务费用等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核算是否准确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借款资金的具体用途、使用期限,是否存在短债长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银行借款偿付压力,并结合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其他负债情况、货币资金余额、现金流量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详细说明发行人的整体偿债能力,并对整体偿债能力发表明确的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5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2,017.40万元、2,686.53万元、1,834.66万元和2,932.44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票据的具体情况,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披露报告期应付票据前五名的具体情况;(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应付票据的开具和支付金额、保证金支付比例及金额,并说明与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公司应付票据开具、支付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应付账款分别为3,871.13万元、5,134.83万元、4,890.06万元及6,213.45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19.98%、24.20%、26.22%和25.09%。(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账款的发生及结转情况,与各期采购规模的匹配情况,说明应付账款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前五大应付账款的欠款对象、采购内容、欠款期限及期后支付情况等,说明前五大欠款对象金额变动的原因、新增或减少欠款对象的合理性,及与前五大供应商的匹配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存在供应商信用政策收紧的情况,若存在,请说明主要供应商信用政策的变化情况、具体原因及对后续合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预收账款分别为777.70万元、844.59万元、945.40万元和742.38万元,主要系预收客户的货款。(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收账款前五大单位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产品类别、预收比例、金额及占比等,主要客户预收余额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预收款项的账龄结构及其合理性,一定期限以上预收款项形成的具体原因分析;(3)进一步分析预收款项变动与营业收入等科目变动之间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6、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分别为1,249.68万元、1,115.14万元、1,235.42万元及1,440.43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员工的人数变化、平均薪资及职工薪酬总额,说明期末应付职工薪酬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拖欠职工薪资的情况,是否存在职工罢工的情况;(2)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数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项目变化的匹配性、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7、报告期各期末,应交税费分别为501.56万元、869.87万元、1,301.24万元和1,637.16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期初应交税额、本期计提数、实际缴纳税额、期末应交税额,说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各期金额变动的合理性,及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2)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金额,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以及增值税退税收入的具体依据、金额、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8、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股利分别为1,645.62万元、1,734.18万元、530.19万元及1,531.41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历次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情况,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及其制定考虑的因素及履行的决策程序;(3)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的规划和计划。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9、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分别为2,824.91万元、803.42万元、605.20万元及1,247.20万元,主要为预提的运费、水电费、销售费用等费用,以及股权转让款、代理商保证金、借款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应付款的明细情况、形成原因及金额占比,各类款项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6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6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62、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短期偿债能力、资产周转能力等财务指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四、其他问题

6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64、招股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年产6.72亿支牙刷项目、年产14亿片湿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2)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3)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概算情况,项目用地的落实情况,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市场拓展风险和劳务采购风险等;(4)结合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并披露;(5)募投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测算的依据及合理性,结合市场前景、在手项目及未来业务的开拓情况,进一步说明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6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