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060】【国检集团】【2016-05-2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一节在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时,仅披露到下属一级企业,共计27家,而“同业竞争”一节中披露的为28家。报告期内,发行人仪器销售收入逐年增加,2014年达到3,452.66万元,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下属多家企业也从事仪器销售业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全部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属一级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市场、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已核查其实际从事的具体业务,并就上述企业与发行人间的同业竞争是否彻底解决,采取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是否合理有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长期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相关房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通过与无关联第三方比较,说明租赁相关房产的租金标准、定价公允性、如何支付,相关租赁房产的用途,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是否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2)租赁中国建材总院房产是否为独立房产,实际租赁面积与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复面积不一致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本形成与变动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处置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是承担安全玻璃及瓷质砖放射性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以及安全玻璃、瓷质砖、溶剂型木器涂料和混凝土外加剂强制性产品检测机构。发行人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检测业务的收费系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收取。此外,发行人承担的来自政府部门依法监督抽查的任务所从事的检测业务亦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披露发行人强制性产品认证及检测业务的市场规模、资质要求、政府强制认证及检测的频率、客户情况、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发行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具体所涉检测和认证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标准、报告期内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变动情况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政府定价或指导价项目收入合计占总收入的比例;请披露发行人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定价的形成机制。

2、发行人报告期内,检测和认证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7.65%、86.22%和86.32%。请结合检测认证平均收费价格及检测认证报告数量变化,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变化原因及变动趋势;结合发行人销售客户较多且分散的特点,请分析并披露发行人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占比是否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说明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销售收入所采用的方法及结论。

3、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人员费用、材料费、吊装及外协服务费合计金额分别为15,386.64万元、19,687.3万元和22,537.57万元,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74.04%、77.16%和78.33%。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发行人员工人数、薪酬结构等,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人员费用的变化原因;请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服务、委外代工仪器设备及零部件加工的服务提供商及加工商的情况、服务及加工数量及服务及加工费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对外协服务质量的控制是否有效;请结合收入及成本构成,分析并披露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平均值的原因。

4、发行人在2011年及2012年通过两次股权交易全资收购了上海众材100%股权。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海众材分立前的法人上海浦东公司仍存在部分关联交易。请在招股说明书“公司基本情况”中披露上海浦东公司分立设立上海众材的原因,发行人2011年收购上海众材51%股权的转让价格、定价依据、收购时上海众材的审计及评估情况;请披露上海浦东公司分立设立上海众材后其剩余资产的经营情况,其与上海众材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说明并披露核查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为扩大业务规模,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先后进行一系列并购重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报告期内,上海众材出具的检测报告占发行人检测报告总数的比例较大,请分析其原因,补充核查并披露不同检测报告之间是否具有较大差异性;(2)吸收合并并注销浙江中建的原因,清算注销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徐忠昆、朱文献、赵晋武、孙逊宏以及赵中良等十名股东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6、检测行业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服务业,业内企业拥有的资质、市场资源、人力资源、管理资源等无法辨认的无形资产对于企业价值贡献较大。发行人历次收购项目公司过程中,形成了较大商誉。报告期内,发行人商誉未发生变化,也未发生减值。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收购相关标的公司形成商誉,其未发生减值的原因;请会计师说明核查相关商誉是否存在减值所采用的方法及核查结果。

7、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产所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或存在其他瑕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租赁瑕疵房产的具体用途,是否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上述瑕疵房产占其房产使用总面积的比例,相关权属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目前房产、土地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出具核查意见。

8、请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的商标权、专利权是否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情形,以及发行人目前经营中主要使用的专利技术情况。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存在部分外购的软件,请补充披露上述外购软件取得时间、权属情况、主要权利义务约定及转让方情况。

9、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一节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服务在境内的市场占有率、销售额,相较于境内主要竞争对手,发行人的核心竞争优势和劣势,以及发行人境外业务的经营情况、发展规划和面临的主要障碍和风险。

10、报告期内,发行人研究开发费用逐年增长,且金额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具体构成、开发支出的核算方法。发行人研究开发资本化及费用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部分业务经营资质已到期或即将到期。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更新披露发行人上述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续期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是否已取得与其业务经营相关的全部资质发表核查意见。

1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13、请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劳务派遣人员所占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4、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披露发行人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披露各期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总额和平均薪酬情况,并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情况,披露其合理性。

15、请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最近一年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的情况。有关对外投资与发行人存在利益冲突的,应予以特别说明。

16、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与苏州火炬孵化公司、苏州寅财信息公司、苏州汇寅孵化公司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起诉至法院。请补充核查并披露该案进展情况。

17、招股说明书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请保荐机构说明预测性信息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注意该类信息为预测性信息及其存在的风险。

18、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19、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四、其他问题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浙江创投是否为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已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