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076】【乐惠国际】【2017-09-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2004年12月,乐惠控股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在建工程)存在权属瑕疵,为纠正前述问题,2012年6月,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乐惠控股以现金2,220万元置换原实物资产出资,并办理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2年现金置换原实物资产的会计处理情况以及对报告期内各会计科目的影响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报告期内经历三次股权转让及一次增资。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的交易作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收购了南京保立隆、南京乐惠100%股权和乐惠西蒙子70%股权,请发行人:(1)结合南京保立隆、南京乐惠和乐惠西蒙子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股权结构、所从事的业务、历史沿革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收购上述三家公司的背景和原因;(2)补充披露上述收购行为的定价过程和会计处理情况,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量化分析对发行人相关项目的累积影响;(3)补充披露发行人重组后的运行期间,申报时是否符合运行期要求。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拥有6家全资子公司、1家控股子公司及1家分支机构。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设立众多子公司的意图,是否存在利用子公司进行税务转移的情况,说明复杂公司结构是否合理。

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南京乐鹰、日新流体等发生关联采购、销售和租赁;同时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和应付个人代垫项目资金。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关联交易中各类交易内容的价格确定方法、同行业价格比较情况、并结合同类商品采购和销售情况说明并披露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说明上述交易占当期同类交易的比重;(2)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说明经常性关联交易是否仍继续进行,是否存在交易规模扩大的可能性;(3)与关联方之间拟采取的减少资金往来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措施及效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客户主要为国内外啤酒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54.69%、76.52%、56.83%和75.16% 。并且出口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4.97%、25.67%、34.91%和47.03%。请发行人:(1)按照不同产品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销模式和内销模式下分别实现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基本情况和销售情况(包括销售产品类型、数量、单价、收入、毛利率);(3)按照合作年限分类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并对波动情况进行具体分析;(4)补充说明报告期前十大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以及前十大客户变化的原因,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对于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背景,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主要客户进行销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客户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方式(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及占比)、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5)补充披露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等情况,补充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实地走访客户、电话访谈客户和邮件访谈客户的期间、数量、收入占比、访谈次数等,说明核查方法、获取的证据、数据及结果是否充分、有效并足以说明交易和收入的真实性。

7、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情况,及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供应商名称、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采购内容以及供应商和采购金额变化的原因;(3)补充披露报告期新增供应商的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4)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及成本占比情况,并对采购数量及单价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补充分析说明。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单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主要原材料及能源消耗数量与公司产销情况是否匹配、以及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程序、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外协加工金额以及涉及的产品、工序、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2)外协价格确定的依据及是否具有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对合同金额在5,000万以上,且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收入。报告期内,共有11个项目以上述方法确认收入。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时,合同完工进度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每期末与客户核对工程施工进度,以确认完工进度计算的正确性。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执行情况以及报告期各期确认的收入金额及占比;(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建造合同项目的基本情况、合同约定建设周期、实际建设周期、合同总金额、各期完工进度以及确认的收入金额、各期毛利率情况;若合同约定建设周期和实际建设周期不一致的,请分析差异并说明原因;(3)补充说明建造合同采用成本比例法确认完工进度的适当性,完工百分比的计算依据是否充分,比例是否准确;(4)对各期主要项目分别测算按照工作量法计算完工百分比应当确认的收入,并和发行人按照成本比例法计算完工百分比确认的收入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差异原因以及合理性;(5)补充披露完工百分比以及各期收入、成本、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的具体确认时点、确认方法和凭证依据,说明确认时点是否适当、前后一致;(6)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对工作量、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况,说明调整后的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成本、工作量、完工百分比、各期收入、成本的确认方法,以及涉及的具体项目,调整金额、占比,进行调整的原因和具体依据;(7)说明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和发行人是否存在差异及具体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合同总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真实、准确,合同总成本的确认和计量是否完整、准确,完工百分比的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确认和计量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对于单独销售的设备产品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对于合同约定需要安装调试的,在安装调试完毕双方初验完成确认收入,除非双方就商品的风险报酬转移时点有特殊约定。对于合同约定不需安装调试的,应在发货且对方对货物无异议后确认收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合同约定需要安装调试、合同约定不需安装调试以及外销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时点、依据及主要会计凭证,并说明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行业惯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国内啤酒市场2014年首次出现了负增长,终端消费的放缓逐步传导至设备制造商有一定滞后性,2015年啤酒酿造设备收入较上年减少2,903.03万元,下降5.82%,下游的影响有所显现。同时东南亚、非洲、中南美洲已经成为全球啤酒消费增长的新引擎,尤其非洲已经连续四年高速增长,2015年度,发行人海外销售增长率达到了35.13%,高于同期的国内销售增长率。请发行人:(1)结合量价变动情况、下游市场需求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收入变动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产品收入变动具体原因、合理性以及变化趋势;(2)结合公司毛利率变化、期间费用率变化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报告期收入变动和净利润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2、请发行人:(1)按照产品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金额及占比,并对波动情况和合理性进行原因说明;(2)结合生产模式和业务流程,补充说明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过程,费用归集的对象和方式,产品成本确认和计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5.61%、25.93%、28.39%及19.57%。其中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度无菌灌装设备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1.46%、20.36%和27.97%,稳步提升,与达意隆、新美星、普丽盛相比,处于平均水平;啤酒酿造设备毛利率分别为27.59%、26.09%和27.20%,基本稳定,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中集安瑞科相比,高于其综合毛利水平。请发行人:(1)按照主要产品类型结合销售单价、主要原材料价格、单位人工及制造费用的变动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类似产品补充披露各类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啤酒酿造设备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具体原因,以及其持续上升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呈下降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招投标文件、订单或中标价格情况、购销协议、发票及收付款实际实行价格情况、同一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售价差异情况、同一原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采购价格差异情况、主要产品与原材料单价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详细核查公司购销价格的公允性,同时结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生产流程中主要原材料的单位价值差异情况、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价与存货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差异情况、以及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的归集情况补充说明生产成本归集及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完整性、毛利率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1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1,566.37万元、1,555.65万元、1,218.96万元和626.4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2.18%、2.12%、1.68%和1.27%,主要为职工薪酬、差旅费、展览费、广告费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持续下降及其占营业收入比重逐年下降的原因和合理性;(2)结合销售费用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管理费用分别为7,684.12万元、8,077.04万元、8,308.52万元和4,398.9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67%、11.02%、11.47%和8.90%,主要包括研究开发费、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管理费用中主要类别在报告期各期波动的原因;(2)补充分析并披露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并对差异情况进行说明;(3)补充披露研究开发费的具体构成、计算依据、核算方式,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如有请说明资本化的时点和金额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等资金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况;补充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说明定价的公允性;说明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等,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在公司任职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核查说明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是否按照锁定有关要求进行承诺。

1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其他亲属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该等其他亲属关系,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规避监管的情形。

19、公司与南京乐鹰和日新流体之间既有关联采购、销售等交易发生也有关联方租赁发行人子公司的房产的关联租赁,请结合该等情况补充说明未将南京乐鹰和日新流体等关联方纳入上市主体的原因,存于体外且关联交易、关联租赁频仍,是否将造成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存在瑕疵。请保荐机构等对该等关联交易及租赁的价格公允性、程序完备性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请补充核查披露公司被Crown-Baele许可使用的技术和专利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是否依赖于该等许可技术;许可使用到期后有无经营风险。

21、公司境外销售比例较高,请补充核查披露前五大境外客户,结合对主要客户的核查情况说明境外销售的真实性;通过埃塞俄比亚子公司销售的原因;境外经营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产品或工程服务是否属于资质认证,是否取得了相关的认证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7,143.50万元、15,369.52万元、20,999.58万元及31,650.13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32%、12.39%、18.45%及26.60%。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大幅波动原因,说明是否与公司的收入变化相匹配;(2)补充披露公司具体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主要客户信用期,说明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说明具体情况;(3)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信用期内和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并说明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明细项目保持一致;(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项目质保金收回情况;是否存在质保期满质保金未能如期收回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具体项目情况、金额和原因;(5)结合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坏账实际核销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情况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补充披露长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基本情况及其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说明是否已足额计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的结算、确认、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应收账款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银行和商业票据发生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银行及商业票据的开具、取得、转让或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并发生明确核查意见。

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预付账款以1年期以内为主。截至2016年6月30日,3年以上的大额预付账款主要系支付给南京禄口空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预付土地款。2016年6月末预付账款增长主要系预付象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款增加所致。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1年以上预付账款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合同主要条款和付款政策说明其存在原因和合理性;(2)结合合同签订情况补充披露支付给南京禄口空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象山县国土资源局预付土地款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对于南京禄口空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付土地款形成时间较长的原因和合理性,并说明下一步的计划或安排。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1,666.85万元、60,840.94万元、64,034.02万元及57,357.78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9.18%、49.06%、56.26%及48.20%,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发出商品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原材料备货的标准及执行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存在大额发出商品的具体原因及库龄情况及其计价核算的合规性以及发出之后的结转情况,并结合上述产销周期分析披露目前原材料、在产品、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库存水平是否合理;(2)补充披露存货(尤其是发出商品)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地点、时间、人员和结果;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监盘时间、地点、人员和结果;(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库龄情况及跌价测试的方法和过程,并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与同行业相比较,说明各类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已经足额计提;(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对应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开工时间、项目进度、合同总价款、预计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期末完工百分比、期末工作量百分比、完工进度确认依据、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累计已办理结算金额以及已完工未结算余额等情况,并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应结算未结算项目,是否均按照合同约定正常结算与结转,是否存在异常中止、暂停和延期的项目,并结合存货库龄分析是否存在长期应结转未结转的成本,如有请说明项目具体情况及及原因,并说明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是否存在期后回款风险。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净额分别为7,248.05万元、7,580.97万元、1,036.99万元及1,097.13万元,2015年末大幅减少的原因系清理长期挂账的关联方往来所致。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3年和2014年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具体内容、构成及金额,2015年清理的具体情况,并说明是否已经完善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4,355.46万元、18,913.50万元、13,821.21万元及14,533.29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应付账款余额较高、账龄较长的原因,结合账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未付的货款,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是否存在少计、漏计应入账的负债;(2)补充披露应付账款付款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大额占用供应商款项补流动资金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收款项分别为40,973.85万元、46,813.08万元、44,596.84万元及40,741.69万元,占当期末负债总额比重分别为34.82%、35.89%、42.41%及37.90%。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预收款项对应在手订单所处的阶段;(2)结合主要客户的具体合同条款、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比例、生产周期、收入确认时点等补充说明报告期末预收账款与当期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的相关性,并说明预收账款对应的主要设备及其期后结转情况;(3)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客户取消合同或者收回其预付款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净值分别为18,411.69万元、17,103.52万元、16,005.81万元及16,220.72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原因,并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或减少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准确;(2)补充披露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折旧政策进行比较,说明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请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公司境外业务收入分别为17,764.22万元、18,337.16万元、24,778.54万元、23,081.78万元,部分海外项目以欧元结算。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汇率波动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说明发行人对冲外汇汇率波动的具体措施,是否采用套期保值工具;(2)若采用套期保值工具,请按照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和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的相关要求充分披露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及会计处理情况,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套期保值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及当期损益的金额。请会计师补充说明发行人套期保值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0、招股书披露啤酒酿造及无菌灌装设备供应商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成为合格供应商具备参加投标资格,请补充核查披露公司是否取得了所有客户的供应商资格考核;确定后的存续时间,到期续约有无风险,是否发生质量问题或其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不能继续成为合格供应商的情况。

请补充核查披露公司是否取得了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全部资质,报告期内是否因质量问题或安全生产等问题受到质监、安全等部门的处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1、请补充披露公司目前所拥有的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取得时间和方式,补充说明相关合作开发的原因,与相关合作方的利益分成机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上述财产的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意见。

13、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补充核查说明公司是否符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欠缴的情形,如欠缴,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相关责任的承担。

1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排名等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补充核查公司相关荣誉、排名等的依据是否权威、客观、依据充分,是否存在广告性用语。

16、请补充核查披露该等诉讼的进展情况,诉讼的案由、请求、对发行人的财务指标和生产经营的影响;该等诉讼是否反映发行人内控制度不健全,有何改进完善措施。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6、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2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28、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当地平均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29、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员工数量变动情况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

30、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请更换软皮本报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