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080】【新疆火炬】【2017-09-0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火炬有限于2003年4月设立,约定火炬有限由赵安林、祝国盛、田寿本、秦秀丽及杨恒军分别出资700.00万元、200.00万元、200.00万元、200.00万元及200.00万元成立。当时各股东并未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款。2013年11月,赵安林、秦秀丽、杨恒军向公司补缴了2003年4月应缴未缴的出资额人民币1,100.00万元,建工集团和陈志龙分别于2013年1月、2013年11月补缴了祝国盛、田寿本应缴未缴纳的出资款。(1)请补充披露2003年火炬有限成立时,各股东未缴纳出资的原因,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2013年各股东补缴出资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对该出资瑕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2004年5月21日,火炬有限注册资本从2,200.00万元增加至9,5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建工集团以实物方式认缴,但是建工集团未能向火炬有限交付上述实物资产。2005年3月26日,建工集团以门站、加气站等基础设施及213,0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对2004年未实际交付火炬有限的管网、设备、材料等实物出资进行置换。本次建工集团用以置换的增资资产中有472.18万元属于火炬有限自有资产。2014年7月8日,建工集团以货币资金向火炬有限补足了上述以火炬有限自有基础设施资产出资472.18万元。(1)请补充披露建工集团未能向火炬有限实际交付出资资产的原因,建工集团置换资产的评估价值低于原认缴出资额,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真实充足进行核查,对上述增资瑕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2005年4月16日,田寿本将其持有的火炬有限20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建工集团。由于田寿本出资时并未缴付出资款,双方约定,建工集团不需向田寿本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田寿本向火炬有限补足出资之义务;2008年5月6日,祝国盛将其持有的火炬有限20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志龙。由于祝国盛出资时并未实际缴付出资款,双方约定,陈志龙不需向祝国盛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祝国盛向火炬有限补足出资之义务。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股权转让是否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建工集团、陈志龙直至2013年才补足相关出资款的原因,建工集团、陈志龙补缴出资款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双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曾经或目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并发表核查意见;(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历次股权转让和转增股本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鸿运公司、喀什新捷能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缴纳。

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1月,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信托资金向建工集团发放信托贷款10,000万元,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新疆火炬控股股东赵安林以其持有新疆火炬股份3,999万股(占总股本比例的43%)向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2016年1月15日,上述股权解除质押。(1)请补充披露建工集团是否已偿还债务,上述股权质押反担保是否彻底解除,赵安林与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替代反担保措施或协议安排;(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赵安林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收购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情况,如果存在,请补充披露相关审批程序、资产评估情况、转让是否在评估有效期、转让的定价、是否在规定的交易场所等,相关资产、债务处置及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3月,魏先锋与君安湘合约定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93.00万股份作价465.00万元转让给君安湘合。2016年5月,赵安林、凤凰涅槃基金分别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200.00万股份作价1,000.00万元转让给刀郎庄园和苏州安丰九鼎。(1)请补充披露君安湘合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及受让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魏先锋是否与君安湘合存在关联关系,魏先锋剩余31万股公司股份的处置计划;(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刀郎庄园和苏州安丰九鼎最上层股东的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就其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发表核查意见;(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刀郎庄园和苏州安丰九鼎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协议。

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是否超过200人,如果超过200人,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超过200人的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本次发行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如与发行人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和销售天然气、接受关联方劳务和租赁关联方房屋等经常性关联交易。(1)请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等规定,核查招股说明书是否已完整、准确地披露了所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请核查“2016年新捷能源不再属于公司关联方”的表述是否准确;(2)请补充披露2013-2015年度,公司向新捷能源采购天然气金额和占比大幅上升的原因,以及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2013年,发行人既向新捷能源销售天然气,又从新捷能源处采购天然气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向新捷能源销售和采购天然气的价格,结合其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对比说明与新捷能源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4)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关联租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的所有权人、地址、面积、用途、租金、租赁期限等,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该关联租赁是否具有必要性,租赁价格是否公允;(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的影响,以及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等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安林控制的企业除本公司外,还控制建工集团,并通过建工集团控制或曾经控制喀什国旅、旅游股份、诚信商混、开拓物业、红旗水泥(已于2016年8月转让)、喀什旅汽、龙腾货运(已于2015年11月转让)、金龙房产(已于2015年9月转让)、心连心派遣(已于2016年3月转让)。(1)请补充披露赵安林转让上述子公司的原因,上述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等,请保荐机构核查转让价格的依据,转让价格是否公允;(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上述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相关债务和人员处置是否合法合规;(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及转让后,上述子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红旗水泥、龙腾货运、金龙房产、心连心派遣的受让方的资金来源及其合规性,受让方是否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0年9月30日,喀什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喀什蓝天城西区供热有限公司、疏勒县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疏附县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供热公司将其全部供热资产作价6.5亿元整体出售给了华电喀什。资产全部出售后,上述四家供热公司事实上基本停止了营业。(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华电喀什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和业务规模等,请保荐机构核查该次转让的真实原因、作价依据及华电喀什收购的资金来源;(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华电喀什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3年向建工集团、红旗水泥提供资金12,234.00万元、2,409.30万元,2013年、2014年从关联方借入资金600.84万元、3,223.24万元。(1)请补充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内容、用途及必要性,双方是否支付了相关资金占用费用,资金占用费用是否公允;(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是否存在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措施,相关内控措施是否有效。

1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新疆火炬中亚南亚工业园加气站是否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新疆火炬疏勒县星星天然液化气站气瓶充装证的具体办理进度,是否存在不能办理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已取得燃气管道工程所有的资质证书。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尚有公司疏附门站办公用房、夏马勒巴格路加气站设备间及办公用房、五里桥加气站设备间及办公用房、疏勒星星加气站设备间及办公用房房产证正在办理中,账面价值共计529.09万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房产证书的办理进度,是否存在不能办理的障碍,若存在,请补充披露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部分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情况。(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申领年限权证的具体进度,是否存在不能取得的障碍;(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相关土地利用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员工未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2013年、2014年公司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和员工分别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报告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请补充说明2013年、2014年公司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是否符合《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请补充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形,如果存在,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劳务派遣各期人数、劳务公司情况、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劳务派遣公司是否为发行人代垫员工薪酬、社保和公积金,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18、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在2003年公司成立初期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2004年建工集团以未能交付的实物资产出资,2005年用以出资置换的增资资产门站、加气站等基础设施资产中有472.18万元属于火炬有限自有资产,直到2013年和2014年才以货币资金补缴了应缴未缴纳的出资款以及以自有基础设施资产出资的472.1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的具体出资额,以及实物资产出资的作价依据、相关评估的具体情况及是否具有合理性。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对发行人设立初期出资不到位及一系列补足行为的核查情况,包括核查程序、核查方法及核查结论,并对相关股东是否存在以公司自有资产重复出资的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1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报告期内经历多次股权转让和增资。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股权转让和增资的交易作价及依据以及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建工集团、红旗水泥销售天然气、向关联方新捷能源采购天然气,向关联方建工集团、金龙房产进行房屋租赁,并与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拆借。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关联交易中各类交易内容的价格确定方法、同行业价格比较情况、并结合同类商品或服务采购和销售情况说明并披露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说明上述交易占当期同类交易的比重;(2)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说明经常性关联交易是否仍继续进行,是否存在交易规模扩大的可能性;(3)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资金拆借的利率水平,并说明是否具有公允性;(4)与关联方之间拟采取的减少资金拆借的措施及效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况,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行人是否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同行业竞争对手情况,包括不限于规模、地区配额、下游客户,并说明客户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

2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燃气销售客户包括居民、工商业燃气用户及CNG汽车用户,安装业务客户还包括市政建设主管部门、专用管道客户及房地产开发公司。请发行人:(1)分天燃气销售和入户安装两类业务补充说明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主要客户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及公司员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类型、基本情况和销售情况,并对报告期内上述客户销售的波动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说明;(3)对于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背景,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主要客户进行销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客户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方式(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及占比)、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居民燃气用户和CNG汽车用户的销售情况,包括销售量、销售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针对上述两类客户销售真实准确完整所进行的具体核查程序和方法,并发表明确结论;(5)请说明新捷能源同时作为公司供应商和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2013年11月起从新捷能源采购天然气的原因,并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工业用气销售量逐年下降的原因。

2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通过签订天然气采购合同向供应商进行采购,与中石油塔西南公司签订了三十年的长期供气框架协议,并每年签订年度合同,与新捷能源签订年度合同。年度合同中对采购天然气价格、供气量、计量方式、质量要求、结算方式等事项进行约定。请发行人:(1)结合供气框架协议和年度合同的主要条款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中石油塔西南公司天然气采购量逐年减少、而向新捷能源采购量逐年增加的原因和合理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向新捷能源天燃气采购量占新捷能源天燃气销售量的占比情况;(3)结合天然气采购价格定价机制和调整机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塔西南公司和新捷能源采购天然气平均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以及报告期内向塔西南公司采购价格存在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天然气采购量与销售量的差异情况,以及存在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5)补充披露报告期新增供应商的成立时间、采购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程序、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4、请发行人提供与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结合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补充说明是否签有“照付不议”的相关条款,并核查报告期各期天燃气采购量是否低于“照付不议”合同约定的气量,而触发了照付不议协议的相关条款面临支付巨额赔偿或出现巨额损失的情形,同时结合与供应商签署的相关供气合同的年限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5、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城市燃气销售和CNG销售下月末通过核对全月实际销售量及金额、实际收费量和金额、期末欠费数据后确认收入的具体计算过程,并说明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2)补充披露针对喀什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等客户次月结销售模式的具体收入确认方法,包括收入确认依据、收入确认时点以及收入确认金额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准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公司对于提供燃气安装劳务收取的安装费的收入确认政策。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燃气安装劳务在完成劳务并验收合格时确认收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以及按照从接受燃气安装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的金额及占比,并说明完工百分比的具体计算方法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列表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合同金额大于100万元项目的合同数量、合同总价款、预计合同成本、开工时间、每季度末完工进度及对方确认情况、报告期收入确认金额、结算金额、施工存货余额等,并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应结算未结算项目,是否均按照合同约定正常结算与结转,是否存在异常中止、暂停和延期的项目;(3)补充说明入户安装业务收入为预付费或者后付费,如果都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各工程项目完工进度的确认方法、确认结果、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居民用气、CNG加气销售量逐年上升,工业用气销售量逐年下降,工业用气、CNG加气和居民用气销售结构不断调整。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按用户类别分类的天然气销售单价及单价确定依据和变动机制,以及报告期内销售单价变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已履行相关程序;(2)结合工业用气、居民用气和CNG加气的毛利率,说明销售结构调整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程序、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8、对于天然气销售业务,请发行人:(1)结合不同用户类别,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用户的成本构成、成本核算和归集方式,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结合不同类别的用户定价、成本构成等,分别计算各类用户的毛利率,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中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毛利率进行对比分析,若存在差异说明原因及合理性;(3)进一步说明针对不同的工业用户的具体销售价格确认标准及对应的销售政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9、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天然气安装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2.11%、43.41%、48.06%和47.37%,呈逐年上升趋势。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入户安装业务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金额、数量、单价,耗用数量、金额、占安装成本的比重,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各期交易金额;(2)请发行人列表说明报告期内已完成安装项目的收入确认金额、安装成本、毛利和毛利率,分析各个项目间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形成较大差异的原因,以及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似业务存在较大差异及形成较大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1,219.32万元、1,966.71万元、2,338.67万元和1,170.94万元,主要包括业务人员工资费用、折旧与摊销、修理检测费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销售费用中主要类别在报告期各期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率逐年升高的原因;(3)结合业务特点、销售模式及销售费用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管理费用分别为541.60万元、1,348.09万元、977.56万元和604.43万元,主要包括中介机构费、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租赁费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管理费用中主要类别在报告期各期波动的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管理费用率波动情况的原因和合理性;(3)补充披露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并结合管理费用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等资金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3、请发行人区分客户类型补充披露一市两县天燃气的销售量、销售额、销售毛利及毛利率情况,并对波动情况和未来趋势进行分析说明;并结合目前销售情况与潜在客户情况补充说明募投项目可行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4、招股说明书披露,目前公司的气源点有两个,一个是中石油塔西南公司的阿克莫木气田,另一个是从新捷能源的喀什市中亚南亚工业园的天然气门站接入气源,两个气源都为中石油下属单位。(1)请补充披露中石油塔西南公司、新捷能源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等背景信息,以及对两个气源的取得方式;(2)请补充披露上述气源点是否供应其他客户,如果存在其他客户,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的供应量、金额和价格情况;请结合市场可比价格,说明上述两个气源点对公司的供气价格是否公允,请补充说明公司向新捷能源的采购价格远高于中石油塔西南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向新捷能源采购量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否与新捷能源或中石油塔西南公司存在特殊协议安排;(3)请补充披露两个气源点的总储量及剩余可供应年限,并结合公司与其签约的年限、每年供应量、本次募投项目新增需求,分析说明上述气源点能否满足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需求,公司是否存在上游天然气供应不足的风险,是否对上游气源存在重大依赖的经营风险,并做重大风险提示。

35、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较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处任职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和利益冲突的情形。

3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主要集中在“一市两县”。(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各项业务在该区域的市场占有率,发行人未来是否拟在新的区域申请特许经营权,发行人未来是否存在新增的市场和客户;(2)请结合发行人上游供气资源量、市场占有率、特许经营权的范围、目前产能利用率等情况,分析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公司是否对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充分且详尽的分析论证。

3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382.70万元、2,306.23万元、3,046.82万元和2,277.68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42%、8.65%、10.62%和22.64%。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持续升高的原因,是否与公司的收入变化相匹配;(2)补充披露公司具体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主要客户信用期,说明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说明具体情况;(3)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信用期内和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并说明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明细项目保持一致;(4)结合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坏账实际核销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情况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补充披露长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基本情况及其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说明是否已足额计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的结算、确认、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应收账款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17.75万元、1,362.97万元、1,446.41万元和2,241.90万元,主要包括管道结存的天然气、为安装项目准备的施工及维修材料,以及尚未完工的在安装项目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原材料备货的标准及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原材料逐年增长的原因,并分析披露目前原材料库存水平是否合理;(2)补充披露存货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地点、时间、人员和结果;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监盘时间、地点、人员和结果;(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库龄情况及跌价测试的方法和过程,并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与同行业相比较,说明各类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已经足额计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对新捷能源的股权投资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请发行人结合持股情况、派驻董事情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提案权及表决权比例等详细说明是否对新捷能源构成重大影响,并说明对新捷能源的股权投资纳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将新捷能源投资纳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分别为371.11万元、849.58万元、624.55万元和1,404.31万元。请发行人:(1)以表格情况补充披露各期在建工程新增、转固情况,各期在建工程借款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2)补充说明在建工程转固的范围、条件、依据、交易对象、款项支付是否与实际工程或采购项目及其合同的规定相符,并具有明确的核算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在建工程真实准确、在建工程完工进度和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收款项账面余额分别为7,645.53万元、7,856.71万元、7,546.70万元及7,583.71万元。请发行人:(1)分预收天然气款和预收安装款两类补充说明预收账款的期后结转情况,并分析说明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长期未结转的预收账款;(2)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客户收回其预付款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2、根据招股书披露,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31,985.35万元,累计折旧为12,626.57万元,不存在减值迹象,主要由输气管线、机械设备和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组成。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折旧政策进行比较,说明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请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2)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判断依据;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试及计提方法是否谨慎、合理,并发表明确意见;(3)由于输气管线资产具有隐蔽性,请会计师说明报告期内针对输气管线的盘点方法及盘点结果,盘点金额同账面金额相比是否有重大差异及差异的处理;(4)补充披露对管存天然气的盘点方法、盘点结果及差异处理,同时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管存天然气执行的盘点复核程序及未能有效盘点所使用的替代程序。

4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5,467.54万元、8,139.69万元、9,315.14万元及9,203.22万元,主要为土地使用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政策,并结合具体内容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详细对比分析,并说明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请说明具体差异情况和原因;(2)结合相关无形资产及权利证书的具体取得情况、款项支付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无形资产的真实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4、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当地平均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员工数量变动情况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

48、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

49、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中,补充列入喀什新捷能源有限公司。

5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中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