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087】【甘李药业】【2018-01-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05年,发行人吸收合并北京东宝并增资引入通化安泰克后,通化东宝、通化安泰克分别持有发行人41.50%、18.80%的股份。2011年4月,通化东宝转让发行人股份。2011年12月,通化安泰克将所持有发行人13.33%的股权分别向甘忠如转让6.8%、向东宝集团转让6.53%。2012年1月,东宝集团转让发行人股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2005年发行人吸收合并北京东宝时通化东宝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2)2011年4月通化东宝转让发行人股份时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其股份受让人与通化东宝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2012年通化东宝转让股权的原因;(4)2003通化东宝出资设立北京东宝、2004年12月通化东宝将所持北京东宝1,290.85万元出资额转让予甘忠如以及2011年4月通化东宝转让发行人股份是否经过上市公司决策程序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法律程序,是否存在损害通化东宝股东利益的情形;(5)2005年吸收合并时北京东宝的生产经营规模在通化东宝的占比情况,其是否运用通化东宝募集资金;(6)2011年4月通化东宝转让发行人股份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在通化东宝的占比情况;(7)北京东宝、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曾在通化东宝任职;(8)目前通化东宝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9)三次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差异较大的原因,相关转让是否结清价款,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安排;(10)就开展合作、终止合作、知识产权等事宜,通化东宝与甘忠如及发行人是否存在潜在争议和纠纷;(11)发行人上市申请是否属于重复上市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2005年发行人吸收合并北京东宝并增资引入通化安泰克时通化安泰克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情况;(2)2011年12月通化安泰克转让发行人股份时通化安泰克的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情况,当时东宝集团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3)2012年1月东宝集团转让发行人股份时其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情况,东宝集团的股份受让人与东宝集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甘忠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标准受让通化安泰克转让的股权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5)通化安泰克存续期间除持有核心专利外,是否开展过经营活动;(6)通化安泰克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通化安泰克的历史沿革及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2)自设立以来通化安泰克的主营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利润等详细情况,其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3)历史上发行人与通化安泰克是否存在共用专利、商标或其他资产情况;(4)通化安泰克转让发行人股份前三年与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5)美国安泰克、英属安泰克基本情况,其是否从事具体业务;(6)发行人董监高曾在美国安泰克、英属安泰克任职,其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7)实际控制人设立英属安泰克的原因,其是否为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曾签订过协议控制协议,其设立英属安泰克公司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境外,目前尚未注销的原因,是否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是否存在因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而存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风险;(8)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经历等情况,清晰描述其从事相关业务的历史过程。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含有分子内伴侣样序列的嵌合蛋白及其在胰岛素生产中的应用”专利基本情况;(2)该专利技术发明人为甘忠如,而由通化安泰克取得专利权。请说明上述安排的原因及合法性,甘忠如及其研发团队对于上述专利权的归属是否存在异议;(3)该专利在通化安泰克历年来生产经营中的作用;(4)该专利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是否属于核心专利;(5)2006年1月《关于专利权使用等事宜的补充协议》的原协议及其他发行人与通化安泰克签署的关于该专利使用事宜的协议的主要约定;(6)目前该专利许可使用的状态;(7)2012年8月通化安泰克将“含有分子内伴侣样序列的嵌合蛋白及其在胰岛素生产中的应用”专利(专利号:ZL98813941.3)及其对应的在境外申请的专利权转让予源荷根泽是否履行通化安泰克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转让是否合法有效,通化安泰克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异议;(8)源荷根泽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集、表决等的规定;(9)在通化东宝持有源荷根泽49%股权,且通化东宝有权使用该核心专利的情况下,仅以发行人持有源荷根泽51%股权认定该核心专利权属归发行人所有是否谨慎、合理;(10)该专利到期可能对发行人市场地位和业务开展的影响。

2、2009年10月,明华创新对公司增资。2010年11月,甘忠如将所持甘李有限1.21%股权转让给弘达兴盛;将0.09%股权转让给宏泰伟新;将0.04%股权转让给金正信达。2011年2月,公司以增资扩股形式吸收旭特宏达为新股东,旭特宏达为甘忠如100%控股公司。2011年4月,通化东宝将其所持公司29.43%股权分别向明华创新转让7.17%、向STRONG LINK转让6.77%、向GS Direct转让6.13%,向北京启明转让2.90%、向GL GLEE转让2.58%、向天津启明转让1.94%、向吉林道桥转让0.97%、向赛德万方转让0.97%。2012年1月,东宝集团将持有公司6.53%的股权分别向北京高盛转让3.00%、苏州启明转让2.00%、天津启明转让1.03%、吉林道桥转让0.35%、上海恒碧转让0.15%。2012年9月,航天基金认购公司股份367.02万股;景林投资认购公司股份239.36万股;原股东北京高盛认购公司股份159.58万股。2014年11月,甘忠如、甘喜茹、吉林道桥、景林投资、GL GLEE向Hillhouse转让股份,苏州启明、北京启明、天津启明、GS Direct、北京高盛、STRONG LINK、甘一如、上海恒碧向Wintersweet转让股份。2015年3月,赛德万方向高林投资、长青创投转让股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引入机构投资者明华创新、弘达兴盛、宏泰伟新、金正信达、旭特宏达、STRONG LINK、GS Direct、北京启明、GL GLEE、天津启明、吉林道桥、赛德万方、北京高盛、苏州启明、天津启明、吉林道桥、上海恒碧、航天基金、景林投资、Hillhouse、Wintersweet、高林投资、长青创投的原因;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上述新股东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应当转持股份;上述机构投资者是否为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明华创新、弘达兴盛、宏泰伟新、金正信达、旭特宏达、STRONG LINK、GS Direct、北京启明、天津启明、吉林道桥、苏州启明、吉林道桥、航天基金、景林投资、Hillhouse、Wintersweet、高林投资、长青创投的合伙人的股权结构;(2)入股后旭特宏达合伙人变化情况;(3)上述机构投资者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4)通过上述机构投资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5)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直接股东、直接和间接员工股东人数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间接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3、发行人有2处共计建筑面积为1,492.55平方米的生产设施尚未取得房产证。此外,发行人自有土地上的部分非生产用房(其中办公用房720平方米、临时库396.33平方米)因建设手续不完备,尚未取得房产证。租赁土地上的部分非生产用房(灶间134.59平方米)因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发行人所有,无法办理房产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所租赁房屋的权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所承租房屋的出租人是否取得权属证书,是否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3)承租集体所有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土地、房产的具体用途及对生产经营的作用,如不能正常租赁是否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是否存在解决措施;(4)发行人在租赁的场地上自建建筑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详细分析发行人与范文仲、河南永阳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已经进行了较长时间临床研究的“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仍未能上市的原因是否是专利诉讼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详细核查发行人涉诉专利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详细分析如发行人败诉对发行人的影响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并说明发行人募投项目是否需要使用上述专利。

7、2015年5月25日,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就公司湖北省销售人员涉嫌商业贿赂一案提起公诉,指控2010年至2013年10月期间,公司湖北区域17名销售人员为扩大药品销量,提高销售业绩,向湖北省多地医院医生行贿,行贿金额2,770,383元。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书》,对该案十七名被告人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作出有罪判决。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上述案件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涉嫌单位犯罪,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案。请详细披露:(1)为杜绝员工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发行人所采取的措施;(2)上述案件反映了发行人在内部控制等方面具体存在哪些缺陷或不足,发行人如何加强内部控制;(3)上述案件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因该案遭受经济损失;(4)发行人目前采取学术营销和经销商代理销售相结合的销售模式是否能彻底消除类似违法行为;(5)本次申报保荐机构采取了哪些方法、手段对发行人销售费用发生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对于该案是否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发行人是否建立了有效的防范商业贿赂的内控制度,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请进一步说明未将甘喜茹、周立华、周国安、甘建军、甘建民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合理性,其股份锁定承诺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是否具有上下游关系。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董事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具体情况。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是否发生交易。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专利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专利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

13、发行人部分商标已过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商标取得续期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14、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2015年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发现发行人废水取水样品中氨氮超标事件中发行人是否被处以行政处罚;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1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16、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1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1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对外投资、兼职的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2)孙彦、周兵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

1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落实具体情况

20、关于重组甘精胰岛素产品美国注册上市项目。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该项目的实施是否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预计几年可以完成,所投入资金是否可能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取得收益;(2)该项目所需资金将通过何种方式支付到境外;(3)1期临床试验1试验维持1年左右,一般根据合同共分为5个里程碑付款点,每次付款的比例分别为35%、15%、15%、15%、20%。请说明合同对手方的基本情况及合同主要约定金额及服务内容;(4)重组甘精胰岛素产品通过美国FDA认证是否涉及向境外支付大额费用,是否涉及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履行发改部门或商务部门的核准程序;(5)请详细、充分披露该项目所存在的风险。

21、招股说明书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请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注意该类信息为预测性信息及其存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对预测性信息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22、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将恩多杰尼科斯认定为发行人参股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律的规定。

25、2008年3月,甘忠如出资77万元认缴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77万元;2009年10月,甘忠如增资3,000万元,其中381.525万元计入注册资本。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前后两次增资作价存在巨大差别的合理性。

2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各期购买理财产品发生额、期末余额及收益情况,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决策程序。

27、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过多次股权转让及增资。请发行人对以下事项进行补充说明:(1)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中纳税情况以及是否合法合规。(2)发行人吸收合并北京东宝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或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并提供确定依据;补充披露北京东宝的历史沿革、北京东宝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3)说明北京东宝原股东将北京东宝股权转让给甘忠如、甘一如、甘喜茹的转让价格、定价依据以及定价公允性;吸收合并时北京东宝的主要资产、负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和经营状况,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会计处理及合法合规性;吸收合并时双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值、评估及评估增值情况,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本次吸收合并定价及定价公允许;吸收合并北京东宝对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带来的主要影响。(4)说明通化东宝、通化安泰克、东宝集团后续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原因、历次定价依据及定价合理性;三次股权转让定价依据及差异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5)说明甘忠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受让通化安泰克转让的股权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以及税收缴纳情况。(6)说明发行人吸收合并北京东宝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分拆业务上市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8、2013年4月,通化安泰克注销。注销前通化安泰克经营范围为生化药研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甘忠如持有其51%的股权。请发行人:(1)说明并披露通化安泰克注销时资产(包括资质、专利、药号等核心技术)、负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的处置和承接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承接通化安泰克的资产、业务、供应商和客户的情况。(2)详细说明并补充披露通化安泰克“含有分子内伴侣样序列的嵌合蛋白及其在胰岛素生产中的应用”专利的取得过程、历次许可使用情况、转让和处置情况;发行人通过子公司取得该专利的合法合归性。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9、公司国内销售采取以学术推广的经销模式为主,以代理推广模式为辅的营销模式,国外销售采用分销模式。请发行人按以下情况进行说明与披露:(1)按照三种不同销售模式分别披露收入、成本金额及占比、毛利构成及占比、不同模式下的毛利率情况。(2)按不同销售方式或渠道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销售产品的内容、金额及占比、销售单价、结算方式及期末应收款等。(3)说明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包括海外客户)的基本情况及获取方式,前十大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客户增减变动情况、增减变动原因及合理性;新增及撤销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LANDSTEINER SCIENTIFIC S.A. DE. C.V.销售占比逐年下降的原因,并详细说明该客户的基本情况,明确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销售模式、结算方式;并明确说明发行人境外销售产品时采用发行人自有品牌还是客户品牌。(6)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产品最终销售实现情况,经销商、代理商和境外分销商对应的下游客户情况。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模式,说明是否存在对经销商、代理商、分销商向最终客户销售过程合法合规性的管理措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另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销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详细核查,并说明核查方式、核查程序、核查范围及结论,说明是否能取得报告期各期末经销商、分销商、代理商对发行人产品的库存情况及对外销售情况。

3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披露:(1)三种销售模式下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属于代销还是买断关系;发行人对经销商、分销商和代理商的管理制度、销售政策及信用政策。(2)不同模式下销售流程、结算方式、收入确认原则、时点、依据,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风险及报酬转移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不同销售模式下的运费承担方式。(3)请发行人说明对不同销售模式下客户的退换货政策,报告期内的退换货实际发生情况,退换货原因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退换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发行人与主要经销商、代理商、分销商在合作期限、授权经销区域、销售产品类型、销售价格、信用期等方面的合同条款及双方的具体执行情况。(5)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量价变动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变动情况说明公司业务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收入的确认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发表核查意见,并对发行人于境外业务合规性及销售真实性的核查方法、范围、比例及结论。

3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价格涉及招标制度的详细情况,上述变化及“两票制”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2、报告期内发行人前5大供应商存在一定波动,向前5大供应商采购比例也存在较大波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的采购情况: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单价、金额及占比等情况。(2)说明公司供应商较为集中且存在较大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主要供应商的增减变动情况,变动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完整、准确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方法、范围及结论。

33、请发行人:(1)结合公司销售产品类别说明公司各期采购HP树脂金额较大而2014年未采购该材料的原因。(2)说明各期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与产销量是否匹配。(3)结合产品售价、产品成本,补充说明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是否配比或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4)请结合业务流程、生产过程,说明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4、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均在90%以上。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产品销售单价、单位成本波动情况,并与市场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是否符合行业趋势;详细说明公司的核心优势以及获取较高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和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2)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招投标文件、订单或中标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分析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并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35、发行人销售费用中会务费、业务宣传费和职工薪酬金额较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对比分析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若存在差异请分析说明差异形成主要原因及合理性。(2)详细说明销售费用中会务费、业务宣传费的各期构成明细、支付对象、是否有对应的合同、发票及交易对方确认留存清单或凭证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会务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核查过程、取得的支持证据及核查结论。(3)补充披露销售人员数量、工资水平、激励措施,销售费用中的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并与当地工资水平及行业水平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是否符合行业特征,与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的变动是否具有一致性。(4)请说明报告期内与商业贿赂相关的会计处理情况,并说明公司为保障销售活动合法合规、防止商业贿赂的内部控制制度。(5)结合主要产品的出厂价、中标价和终端销售价格,并结合价格差异及经销协议中关于销售渠道推广费的具体约定详细说明销售费用率较高的原因。

36、发行人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和研发费用金额较大。请发行人:(1)结合管理人员数量、工资情况,说明职工薪酬与管理人员、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是否符合行业特征。(2)请补充披露报告期研发费的范围界定、具体构成和会计核算情况;补充分析研发费投入是否有对应的研发项目,近三年研发费用所形成的主要成果及对主营业务的贡献程度;结合发行人开发支出金额说明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并说明相应的会计处理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研发费用的实际投入情况及会计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7、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7,584.62万元、18,834.37万元、22,887.22万元、19,267.85万元。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并披露:(1)与主要客户约定的信用政策和货款结算周期,报告期应收账款迅速增长的原因与合理性,是否存在过度延长信用账期的情况。(2)请补充说明各期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3)请结合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说明年度合同完成金额、销售结算方式与应收账款的关系。(4)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对于不同类别或客户应收账款的信用账期管理政策、内控措施及实际执行效果。(5)报告期内收到的销售收入回款是否来自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与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形成的原因、交易背景,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应收票据未能兑付的情形或风险。

39、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余额有8081.39万元上升到最近一期的12,340.61万元,其中主要为包装材料和在产品。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的采购周期、生产周期、销售周期,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结合在手订单情况,说明期末原材料、在产品保持较高余额与在手订单的匹配性;公司包装材料2015年、2016年上半年快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盘点制度的建立和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说明对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查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存货各项目是否计提了充足的跌价准备,并发表意见。

40、2013年末至2016年6月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分别为9,977.86万元、10,528.43万元、10,980.05万元及28,124.55万元,2013年末至2016年6月末,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2,854.32万元、14,153.29万元、67,295.79万元及56,849.57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2016年上半年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内容及金额说明二者勾稽关系的合理性。(2)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主要在建工程投资规模、投资期限、建造方式、开工与预计竣工时间、各期投资金额、投资进度、成本归集等情况核查在建工程的转固时点和转固依据,是否存在延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以调节期间折旧的行为,以及在建工程计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就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2,402.78万元、20,090.94万元、533.23万元及10,586.66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即长期预付款,主要是预付设备及工程款。请发行人详细披露预付对象,预付时间,预付金额,采购内容,前述预付款方与合同签订方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通过预付账款套用资金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2、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中报告期内连续三年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余额均为221.88万元。请发行人说明该款项形成的过程,代扣代缴员工人员情况,预计收回的时间及收回的形式。

43、发行人报告期内,接连获得北京市和通州区相关部门数千万元的政府补助。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取得的数千万元政府补助是否合法合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45、请保荐机构详细核查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46、招股说明书中国披露:“公司为唯一掌握产业化生产重组胰岛素类似物技术的中国企业”。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表述是否具有充分依据。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7、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别为506.74万元、1,780.39万元、800.36万元及201.95万元。请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8、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依赖。

49、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涉及的诉讼事项,说明公司预计负债计提合理性。

50、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持有恩多杰尼科斯51%的股权,发行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其作为发行人参股公司,且将该投资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而计入当期海外市场销售费用。请发行人说明:(1)恩多杰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2)发行人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51、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2、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3、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5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现金股利是否已派发完毕。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55、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并请会计师结合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会计基础是否薄弱发行明确意见。

四、其他问题

56、请补充说明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并说明原因、前次发审委意见落实情况或撤回申报的原因、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原因。(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