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103】【横店影视】【2017-08-1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11、2012年,发行人收购了控股股东横店影视娱乐旗下的36家院线资产以及横店电影发行公司。2014年3月,发行人将横店电影发行转让给横店控股;2015年,发行人分别收购少数股东湖南潇湘影视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长沙横店潇湘王府井影城5%股权、收购关联方横店公共服务持有的杭州电影有限公司39%参股股权、收购诸暨市大唐横店电影院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诸暨市恒隆投资有限公司30%股权、收购鄂尔多斯市横店影视电影城有限公司少数股东北京和利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有的45%股权、收购非关联方魏玉倩持有的福州伍肆100%股权。请发行人:(1)披露上述标的资产的主营业务,说明相关资产在收购前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利润总额情况,进一步披露说明将相关资产纳入或者剥离出发行人体系的必要性,相关交易对价是否经过评估、交易价格是否公允;(2)披露上述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对收购各期财务会计报表的影响,适用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准则的,应说明是否符合同一控制关于控制和期限的规定,说明发行人购买日的确定、相关对价的确认和后续计量等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涉及商誉和营业外收入确认的,还应说明相关商誉和营业外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假设,相关确认金额是否真实反映了交易的实际价值;(3)说明转让前最近一年及一期横店电影发行的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净利润,披露将横店电影发行公司纳入发行人后又转让给横店控股的原因;(4)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交易共同或者部分交易之间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如是,请说明相关交易的具体认定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相关交易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如否,请说明不构成一揽子交易的理由;(5)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满足《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相关规定,在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时,应说明相邻期间的收购和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应当连续计算,是否满足运行期的要求,对相关交易是否纳入非经常性损益进行核算。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全部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程序和范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015年,横店影视的院线票房总收入达19.77亿元,票房收入同比增速达86.53%,占全国票房总收入的4.5%,跻身全国院线前8强;按影院投资公司票房收入排名公司位列第4位,票房收入同比增速达86.18%。2016年1-6月,公司在全国院线中票房收入位列第8位,按影院投资公司票房收入排名位列第3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排名的具体依据,“院线排名”和“影视投资公司”排名统计口径的区别,不同排名的名次差异较大的原因,做出相关排名或市场份额测算机构的权威性、客观性,相关数据是否是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专门准备。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2015年,发行人引入新股东金华恒影,增资额2070万元,增资对价为432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金华恒影的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股份支付金额的具体确认方法、价格是否公允,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引入金华恒影的原因,上述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影响公允性的隐藏性条款;(3)说明横店控股和金华恒影2015年对发行人增资的增资方式,相关增资是否缴足。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横店文荣医院的股权结构。说明浙江横店城市公共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南华发展集团与发行人和控股股东之间的关系。

5、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或服务等关联交易,并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购买和转让股权等交易,且关联交易规模较大。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2)补充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发行人收取或支付的对价是否公允;(3)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横店控股旗下仍然保留了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影视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影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新城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等与发行人业务密切相关的其他公司而未将其纳入发行人范围的原因,说明上述公司与发行人的合作关系和合作规模,说明未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存在持续扩大的情况;(4)说明上述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客户、共同供应商等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影响的情况,若存在,请说明共同客户、共同供应商等共同合作方对发行人和上述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差异,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和相关上市范围安排是否影响发行人相关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发行人享受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以及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请发行人分别补充披露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期限、量化分析对发行人当期经营和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若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损失。请发行人说明“营改增”政策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政策是否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是否对上述税收优惠存在依赖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大院线的收入、利润、实际分账比例,分账比例高于50%以上的,请说明是否存在违反《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情况,若有,请发行人说明是否会收到相关处罚及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是否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发行人披露的主要客户主要为票务代理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由8.5%迅速上升至54.42%,且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存在较大变化。请发行人:(1)按照收入类别分别列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情况,包括名称、销售金额、占比,与客户的合作关系(买断还是代理);(2)说明将票务代理公司作为客户而非外包服务供应商的合理性;(3)说明前五大客户进入和退出的原因以及同意客户销售金额发生大幅波动的原因;(4)说明前五大客户集中度迅速提高的原因,说明发行人对主要客户是否存在依赖;(5)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销售、结算政策以及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6)说明发行人电影票价的定价模式、价格区间、各种折扣、优惠、会员和积分政策,说明定价和实际收入结算价格之间的差异和原因,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否公允,资产联结和加盟类院线的定价政策有何差异,定价权的归属方;(7)说明发行人是否与主要客户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客户真实性以及客户的最终销售情况进行核查的程序、方法、比例,说明发行人销售的真实性,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发行人上游供应商主要为影片发行方、设备供应商、工程装修公司及卖品供应商,并对中影数字、华夏发行等供应商存在较大依赖。请发行人:(1)按照各类供应内容分别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情况,包括采购内容、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采购单价,说明报告期各期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向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波动的原因;(2)结合市场价格等说明发行人向主要供应商采购价格的公允性,价格波动趋势是否与行业趋势相符;(3)说明发行人取得电影放映权、进行设备采购的主要模式、流程、环节和采购价格确定方式,以及主要产品和服务的采购价格,说明发行人和上述重要供应商之间的主要合同条款,取得的相关服务或产品是否具有使用时限、权利等方面的限制,说明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依赖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4)分析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供应商的背景,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销售总额的比例;(5)请结合发行人的采购模式和主要采购商品,披露发行人的采购政策、定价政策、结算政策;(6)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业务、劳务外包的情况,若存在请补充披露各期相关费用及其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以及外包的主要环节、主要服务厂商以及外包价格的公允性;(7)说明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发行人采用资产联结为主、签约加盟为辅的方式运营院线,所属影院分为自营影院和加盟影院两大类。请发行人:(1)使用浅白、简明的语言披露资产联结型影院的具体含义;(2)说明发行人对资产联结型影院和加盟影院在经营管理上的主要差异,说明发行人采取自营为主、加盟为辅的经营管理模式的原因,说明发行人在信息系统、财务核算、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方面对资产联结型和加盟影院的具体内部控制措施及其执行情况;(3)说明两种模式下发行人在获取片源、影片发行、营销、排片、放映、分账、收付款等环节承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利益分配方式存在的主要差异,说明两种模式下发行人承担主要责任还是代理责任;(4)说明资产联结影院和签约加盟影院两种模式对发行人财务报表项目、资金占用的具体影响;(5)列表披露资产联结影院和加盟影院的总体运营情况,包括影院数量、屏幕数量、座位数量、观影人次、上座率、放映场次、票房,以及收入、成本、毛利及其占比和同比变化情况,并分析分变动原因。

11、关于资产联结型影院。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与资产联结影院之间的具体资产联结关系(总分公司、母子公司等其他联结关系),披露发行人对资产联结型影院的股权比例或持股类型;(2)按照票房或收入规模补充披露发行人资产联结型影院的分布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包括影院家数、营业收入及其占比情况,说明其变动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实际是否相符;(3)披露发行人开设资产联结影院的具体筛选标准和政策规定;(4)披露资产联营影院与商场、票务代理等合作机构的合作方式、权利义务关系、具体交易过程、款项结算政策和收费标准,相关收入的确认金额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与票务代理机构属于买断关系还是代理关系,是否存在退票的情况和相关交易的处理方法;(5)披露发行人主要资产联结影院的店面名称、地址、营业面积、屏幕数量、座位数量、放映场次、上座率、开业时间、租金水平、装修支出、设备摊销年限、摊销金额、员工人数、员工薪酬以及报告期各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说明收入与缴纳的相关税款是否匹配;(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新增、存续和关闭的资产联结型影院的数量、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变动原因及其对发行人各期收入和利润的影响程度;(7)披露新增、存续和关闭的资产联结型影院的单店收入、单店利润情况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趋势,说明单店收入、利润规模及其变动情况是否合理;(8)结合相同区域的其他院线的单店票房收入说明发行人单店收入的合理性;(9)关店的情况下请说明发行人对相关资产的处置情况和计提减值的情况;(10)说明发行人各期新影院的上座率、收入、利润情况,说明新店实现盈亏平衡的周期,盈亏平衡后是否发生收入、利润异常减少的情况或难以盈亏平衡长期亏损的情况;(11)结合发行人主要影院的地域分布、票房收入的时间分布(午夜场/黄金档)、是否存在报告期内收入大幅波动的影院、是否存在集中销售等维度,说明发行人票房收入的真实性;(12)说明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按照上述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并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具体方法、比例、样本选择的主要逻辑和依据、核查方法证实的具体问题,并发表明确核查结论。

12、关于加盟影院。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对于加盟影院的具体筛选标准,包括资金规模、选址、实际控制人的业务范围和资质,获取加盟影院的主要途径和方式(新开/收购),说明是否存在地域、资金规模、实际控制人业务明显异常的加盟院线;(2)披露发行人对加盟影院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分账收入、固定加盟收入等,说明收费标准,相关收费标准是否公允,报告期内相关收费标准是否发重大变化,是否存在调低加盟费用从而能快速扩大加盟规模的情况;(3)披露发行人对加盟影院的收入确认政策、确认依据、是否存在收入奖励政策、结算政策,以及相关政策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4)披露报告期加盟影院的新开、存量和撤销情况,包括数量、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变动原因及其对发行人各期收入和利润的影响程度;(5)按照票房收入或对发行人收入的贡献程度披露发行人加盟影院的结构分布情况,披露说明发行人加盟影院和自营影院的地域分布及其差异,说明差异原因;(6)披露主要加盟影院的实际控制人、店面名称、地址、开业时间、营业面积、屏幕数量、作为数量、上座率、票房收入,向发行人分账的比例、分账金额,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请合并披露;(7)就同一区域的加盟影院和自营影院的单店收入、成本、毛利情况进行对比,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8)说明发行人对单个加盟影院的收入是否存在大额波动的情况,分析大额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9)说明加盟店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加盟院线销售的核查程序、方法、范围、比例,并对加盟销售的真实性、准确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发行人收入包括发行收入、影片放映收入、卖品收入和广告收入,请发行人:(1)结合与制片方、影院与发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保底发行、买断还是代理模式等),按照不同类别披露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方法(总额/净额)、依据和凭据,说明收入确认与相关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是否相符,充分说明发行人采用该种收入确认方法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发行人电影放映业务收入的核算范围,是否包括对资产联结型院线的院线发行分账收入和相关影院的电影放映收入,两类收入是否进行区分;(2)说明票房收入和发行人实际确认收入的具体核算范围和统计口径是否存在差异,说明上述差异以及各种促销、团购、点券积分兑换、信用卡积分兑换、套餐销售、时段销售等销售模式的规模以及对收入确认金额的影响;(3)对于售票收入,请发行人按不同的售票渠道(线上/线下)分别说明售票流程、环节、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收费比例和费用结算方式,说明不同渠道下的销售价格和对收入确认的影响;(4)请发行人结合放映或服务期限、各类业务的收入结算和收款方式等说明影片发行收入、广告收入、影片放映收入是否存在按照一定标准在一定报告期内摊销的情况,需摊销业务的规模,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请发行人说明与票房收入有关的内部控制措施及其执行情况,相关信息系统的运行情况,说明相关业务数据和收入金额的真实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以及各项收入的真实、准确、确认期间的准确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法、范围、措施、比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持续大幅增长,金额分别为9.18万元、12.15万元、21.53万元、12.55万元。其中电影放映收入、发行收入主要来自于存量院线和新增院线的观影人次和票房增长。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类收入的同比增长情况;(2)披露新增和存量院线对收入增长的具体贡献金额、比例及同比情况,说明新增和存量院线收入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观影人数/上座率/平均票价/主要贡献影片/分账比例变动等),分析其占比变化和大幅增长的合理性;(3)结合新开影院的主要投入成本项目及其金额,定量分析发行人新开影院实现盈亏平衡的周期、观影人群培育期及其合理性以及报告期内新开影院的后续经营和收入、利润增长情况;(4)结合销售卖品的主要类型(食品/周边产品)、数量和金额定量说明卖品收入持续增长的原因;(5)进一步定量分析其他业务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6)说明将卖品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核算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7)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捆绑销售的情况(如观影和卖品以套餐形式销售),如存在请说明相关收入如何在不同业务种类之间进行分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各类收入增长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范围、比例、方法、程序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发行人的成本情况。请发行人:(1)披露营业成本在报告期内的同比变动情况,说明其变动趋势与收入变动趋势是否一致;(2)根据收入分布分别披露各类业务的成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说明成本结构的合理性,存在较大变化的请说明变化原因和合理性;(3)说明纳入放映业务和发行业务成本的具体明细项目,说明将相关项目纳入成本而不作为费用核算的原因及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成本结构进行对比,分析差异原因和合理性,说明发行人对影院租金、放映设备折旧、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摊销、装修费用、放映直接人力成本支出等是作为成本还是费用核算,说明依据和合理性;(4)说明各类业务成本同比变化的原因,与相关业务数据和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5)说明发行人各类成本的归集和分类核算方法,说明各业务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主要生产流程、《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成本确认期间是否恰当、归集和分配是否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毛利构成情况表并就发行人毛利的主要来源及其波动情况进行分析;(2)说明发行人主要业务模式的特点,说明发行人的业务结构、经营模式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关卖品业务和其他业务的毛利贡献是否能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重大影响并进行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7、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影放映业务毛利率持续大幅增长,由4.48%上升至18.72%,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院线发行业务毛利率持续下降,由8.35%下降至5.34%;卖品和其他业务毛利率分别达到66%和96%以上且持续上涨,毛利贡献程度持续提高。请发行人:(1)结合票价、单位成本(固定和可变部分)的变化情况定量说明发行人电影放映业务毛利率持续大幅上升的原因,说明发行人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尽可能在统一同行业可比公司核算口径的情况下进行分析和对比;(2)发行人发行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并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说明降低分账比例是否符合发行人与加盟影院签订的合同和协议约定,发行人的分账比例的确定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格;(3)定量披露卖品的结构、价格、成本的变化对卖品收入毛利率的影响;(4)请补充披露发行人的净利率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说明发行人净利率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差异的合理性;(7)请补充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率分别为11.61%、9.49%、5.31%和3.75%。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三类费用以及各类费用明细项目的同比变动情况,中期数据请与上一报告期中期数据进行比较,对于占比较大、变动较大的项目请详细分析变动原因,说明相关项目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数据是否匹配,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2)定量说明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财务费用率持续下降的原因;(3)核实报告期内各年三项费用在收入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同比下降的原因,如2014年销售费用同比下降的原因,2015年度财务费用大幅下降的原因。(4)说明费用的归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漏记或者跨期确认的情形;(5)说明各项目在成本和费用之间进行划分的方法、标准和依据,说明是否存在相关成本或费用混淆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期间费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19、报告期内,发行人利润增幅远大于收入增幅,请发行人结合收入、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说明导致发行人利润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对利润增幅大幅高于收入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0、报告期内,发行人投资收益存在大幅波动。请发行人披露相关权益法核算、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具体金额、相关交易涉及的具体内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参股公司发行人持有的股权比例、认定为权益法核算的适当性、相关核算方法和确认金额是否准确,投资收益各明细项目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1、发行人营业外收入分别为1,183.36万元、3,114.30万元、1,854.68万元和1,267.01万元,其中政府补助和税收返还是公司营业外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7.93%、20.80%、4.23%和3.92%。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各项政府补助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说明是否存在确认应收类政府补助的情况,说明相关营业外收入是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核算;(2)说明发行人所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返还政策及相关政策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和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就发行人能否持续获取政府补助和持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政策变化是否会给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22、报告期末,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高于同期净利润。此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均存在大幅波动。(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情况、发行人的业务模式说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高于净利润的主要原因和影响项目,是否符合业务实际情况,是否属于行业普遍情形;(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中主要项目(包括“其他”项目)大幅波动的原因,与对应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是否勾稽;(3)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3、其他,请发行人补充解释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的主要内容。

24、关于同业竞争。

(1)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原控股股东横店影视娱乐退出持股并转变业务的原因,横店影视娱乐的历史沿革、原主营业务以及原业务和资产的处理情况。如原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存在上下游关系,请核查说明是否纳入发行人上市主体,如未纳入,请说明具体原因,并分析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横店电影发行公司具体业务情况、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上下游关系,未纳入发行人上市主体的具体原因,以及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3)关于关联方横店影视城。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发行和放映影片中在关联方所持有的影视城或影视拍摄场所取景拍摄的情况。

(4)请保荐机构结合发行人2014年起曾参与影片投资的具体情况、合作方是否为关联方,并核查说明发行人未来相关业务的规划。

(5)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与院线和影院等影视行业相关的影视剧创作、制作、影视城等业务,如存在,请核查说明具体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就同一影片参与票房收入分成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6)请保荐机构和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就未将相关业务和资产投入上市主体是否符合发行人资产完整性的要求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对于发行人部分租赁房产未备案,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分类披露租赁部分房屋未备案或出租房未能提供相关权属证明的原因,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发行人的应对措施,量化分析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募投项目已与出租房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的具体情况,包括租赁期、租赁费、租赁面积、租赁地段和物业名称等。

3、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披露发行人报告期收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据。

4、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社保缴纳人数和金额、是否符合社保管理规定。

5、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发行上市是否需要主管部门的批准,如需要,请说明是否取得。

6、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董监高任职是否符合党政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7、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子公司杭州电影其他股东的情况。

8、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或产品获得的各种奖项、荣誉、评选、认证需要披露发布机构名称、发布时间、被授予对象的范围和数量。认证需要披露认证含义,是否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以及获得该认证所需要的程序和要求等。对于非权威机构发布的相关内容不得披露。

9、报告期内,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3973万元、1.10亿元、2.96亿元、8800万元,货币资金余额大幅波动。请发行人:(1)说明货币报告期内大幅波动的原因,说明各报告期末的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合理;(2)说明货币资金的主要构成,是否存在受限资金及受限原因;(3)披露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或移动支付或其他新型支付方式付款的规模和比例;(4)披露现金交易的具体规模、比例及报告期内的变动趋势;(5)说明针对不同类型支付方式(网络/现金/柜台)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说明进行相关结算的具体依据以及结算的准确性,说明针对网络、现金、刷卡交易的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及其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挪用、盗用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大额、异常现金交易。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487.18万元、2805.21万元、4378.67万元、2217.39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和发行人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存在较大变化。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应收账款客户发生较大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2)说明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和发行人销售前五大客户是否匹配;(3)说明应收账款规模和发行人相关业务规模是否匹配,说明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4)披露发行人与不同供应商约定的付款政策及其执行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超出政策范围等异常付款情形;(5)说明应收账款的减值政策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曾存在通过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支付1000万元参与影片投资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通过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投资而非直接投资以及后续转让该笔投资的原因,该笔往来款是否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相关投资款的实际用途是否真实用于影片投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净额分别为0.78亿元、2.07亿元、1.18亿元、1.35亿元。主要为项目保证金、备用金及应收暂付款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项目保证金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与发行人的影院规模相匹配。补充披露应收暂付款(会员卡、兑换券)等未结算款的主要单位,说明相关应收项目未在应收账款、预收账款项目列报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1.2亿元、0.37亿元、1.20亿元、2.63亿元,主要为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相关产品的风险和波动水平,说明对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内部控制措施,相关收益或损失是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进行核算。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大幅波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长期股权投资对应的具体投资项目,是否满足权益法核算的条件,相关项目成本和后续计量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各报告期末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仅为12.89万元、37.82万元、158.28万元、6.14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递延所得税金额与发行人业务规模不匹配的原因,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6、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金额分别为3.94亿元、5.08亿元、5.78亿元、6.16亿元,发行人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占比达到80%以上。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1818.09万元、964.18万元、1902.47万元、3467.17万元,在建工程主要包括处在建设期尚未开业的新建影院装修工程。请发行人说明:(1)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以及单位固定资产的金额、数量说明相关资产的规模、构成是否与发行人的经营规模相符,并分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2)说明发行人是否拥有相关资产的权属,是否存在权属被抵押、质押以及将租赁资产纳入发行人报表核算范围的情况;(3)请说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分析差异原因,说明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审慎、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在建工程大幅波动的原因、在建工程的真实性,是否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相匹配,能否消化新增产能;(5)说明在建工程涉及的具体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投资总额、项目开始建设时间、预计投资建设周期、当前完工进度、已转固金额等;(6)分析说明报告期各期在建工程的期初余额、本期新增额、本期结转金额、期末余额是否合理;(7)说明在建工程转为长期资产的范围、条件、时点、依据、开始摊销的时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8)说明在建工程成本计量确认方法、是否存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情况,资本化金额与当期占用借款金额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在建工程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7、报告期内发行人确认商誉1674.36万元。请发行人披露确认商誉的原因,交易成本、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以及商誉确认和计量的依据是否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以及相关资产在报告期内的持续经营情况,是否应当对相关商誉计提减值。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8、各报告期末,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分别为3.17亿元、3.97亿元、4.49亿元、4.72亿元,用主要为下属影院的装修投入。长期待摊费用持续增长。请发行人:(1)说明长期待摊费用在归集得主要内容和金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应当计入成本、费用的事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情况;(2)结合租赁合同期限、装修间隔时间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摊销政策等补充说明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中各类装修费、改造费、租金等长期费用的具体摊销政策、摊销年限的确定依据,说明摊销年限和摊销金额是否合理;(3)说明相关长期待摊费用与发行人的影院规模、租赁年限等经营情况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未对各类长期资产,包括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长期待摊费用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0、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1.34亿元、2.02亿元、2.69亿元、2.17亿元。同比大幅增长。主要包括应付工程设备款、应付电影发行分账款、应付房租物业和水电费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应付账款的账龄情况,存在长期未付应付账款的请说明原因和合理性;(2)说明发行人各类应付账款的支付情况是否与主要供应商的付款政策一致,是否存在发行人占用供应商资金的情况;(3)说明各类应付账款金额与发行人业务收入、采购金额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1、各报告期末,发行人预收账款金额分别为1.53亿元、2.16亿元、2.87亿元、3.24亿元。预收账款金额持续增长。请发行人:(1)分类披露不同渠道下预收账款的规模和占比;(2)补充披露前五大预收账款客户的名称、金额,说明预收账款对象与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是否匹配;(3)说明预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预收款的主要来源;(4)说明发行人对预收账款的管理和内部控制措施,预收账款的使用制度,说明各类预收款的退款政策和报告期内实际的退款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流动负债核算的具体内容和大幅波动的原因,说明相关项目与发行人的业务数据、经营情况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3、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公司水平变化趋势。

四、其他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