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106】【恒银金融】【2017-07-0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发行人向控股股东恒融投资转让固定资产,2015年向关联方恒银通转让渤海小贷股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转让固定资产和恒银通的交易背景、交易原因、交易方式、资产情况、定价公允性、转让价款的支付情况等;(2)请会计师说明上述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方法,请会计师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向关联方恒银通采购电力通信设备,金额分别为1,672.12万元、2,472.25万元、50.25万元和0.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向恒银通采购电力通信设备的具体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销售单价及销售金额,与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的细分产品价格数量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关联销售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大量资金拆借往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频繁发生关联方资金拆入、拆出的具体原因、发生时间、发生金额、利率及定价公允性、用途、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结合现金流量表的相关科目,说明拆借资金是否完全归还,以及内部控制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措施;(3)关联方为发行人担保的原因,及对发行人独立运作能力的影响;(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对上述事项及资金往来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公司治理是否完善发表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45,804.00万元、56,641.64万元、74,536.90万元和44,543.61万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89.86%、82.59%、81.70%和84.39%。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合并口径)中主要省分行的构成情况,分析报告期前五大客户销售规模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按主要产品类别(现金类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名称、销售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并分析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保荐机构说明上述客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有无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4)不同类型客户合同的获取方式、途径和能力,该等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或服务所占比例、是否有针对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合作计划;发行人与不同类型客户的合作模式,总行、分行在合同签署、收货确认及资金结算等方面的安排;(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客户下单方式、发货运输方式、验货方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周期及合同期限等情况,如属于一年一签,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结合与重大客户合作协议中的主要条款,补充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发行人对重大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是否针对降低其对中国农行依赖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措施;(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42,396.81万元、37,132.58万元、54,447.96万元和18,272.53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4.85%、65.14%、63.06%和59.93%,主要原材料为机芯(包括循环机芯和出钞机芯)、电子模块(包括显示器、主机、读卡器和打印机等)和机柜等。(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公司总采购额的具体构成情况及金额占比,各项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与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2)按照原材料采购类型,细化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并分析各类采购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公司与各原材料类型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运输方式、验货方式、付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日立远东有限公司采购的具体产品名称、数量、平均单价及采购金额,向日立远东有限公司集中采购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及定价公允性,请保荐机构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供应商依赖,并发表明确的意见;(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及采购金额占供应商收入的比例等情况,请保荐机构说明上述供应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6、报告期内,公司主营营业收入分别为50,970.01万元、68,584.74万元、91,227.68万元和52,788.11万元,净利润分别为5,840.17万元、6,372.46万元、14,133.37万元和8,111.36万元。(1)结合下游行业的市场规模、变动趋势及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等因素,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公司各主要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的合理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销售数量、平均单价及销售金额,说明各个项目变动的原因及销售金额增长的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季度对比情况,同时结合销售的季节性特征和在手订单情况,分析2016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的同比变动情况、合理性及对2016年全年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3)请发行人结合行业周期性特征、各个产品的生命周期及未来发展计划、产品单价的变动情况、客户对产品的需求情况、在手订单情况、市场的竞争状况及新产品的替代风险等因素,分别说明各个产品营业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分析;(4)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总体需求变化、公司收入结构、各产品类型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变动情况,进一步披露分析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变动的匹配关系;(5)结合主要区域的市场规模空间、投资增速情况,分析主要地区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6)请发行人说明不同客户类型、产品类型和业务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延期确认收入的情况,同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分析发行人收入政策的合理性,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7、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成本分别为32,859.75万元、41,272.96万元、53,896.22万元和31,210.83万元,其中直接材料是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1)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说明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结构的合理性,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明细构成及金额占比,分析主要成本项目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不同产品类型营业成本的明细构成及金额占比情况,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的波动情况,分析各细分产品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产品营业收入、产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说明各产品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3)公司产品的生产主要依赖于外购原材料,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如何体现,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进口原材料数量及金额的核查过程、核查方式、核查依据及核查结论,是否存在进口代理的情况;(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非现金类自助设备的产能、产能利用率,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现金类自助设备及非现金类自助设备的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变动趋势的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公司现金类自助设备及非现金类自助设备的产量、产值,说明公司现有的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与生产产量的匹配性,现金类自助设备产能的变动与生产设备金额的匹配性,产量的增长幅度与耗电量的增幅之间的匹配性;(5)发行人是否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况,如存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营业务成本中外协加工费的具体内容及金额占比,进一步分析相关项目构成、占比的变化情况和匹配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报告期各期外协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对发行人外协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与外协商资金往来是否异常、是否存在利用外协调节利润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进一步说明外协供应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7)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各期成本确认是否完整,说明公司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8、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2.21%、36.21%、40.86%和40.80%。(1)请发行人结合客户结构的变化、不同客户类型单位售价的对比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CRS产品单位售价等因素,量化分析报告期内CRS产品单位售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说明报告期内CRS产品单位成本中主要原材料的名称、金额占比、采购数量、采购单价及价格变动的情况,分析CRS产品单位成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进一步披露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对毛利率的敏感性分析,并结合前述情况,量化分析CRS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ATM产品单位售价等因素,请发行人分析报告期内ATM产品单位售价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补充说明报告期内ATM产品单位成本中主要原材料的名称、金额及占比、采购数量、采购单价及价格变动的情况,分析ATM产品单位成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前述情况,量化分析CRS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非现金类自助设备中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进一步分析非现金类自助设备整体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移动支付产品、设备配件、服务及软件业务的具体情况,说明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及变动的原因;(5)结合前述各个产品毛利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说明CRS产品毛利率持续上升而其他产品毛利率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选取范围及合理性,结合客户类型、采购销售模式、产品类型、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因素,对各主要产品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产品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并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总额分别为15,218.61万元、21,279.32万元、26,028.82万元和15,315.9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9.86%、31.03%、28.53%和29.0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期间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2)销售费用中维保费的具体明细及金额占比,说明各明细项目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运费、差旅费、办公费及业务招待费等与营业收入、业务量及销售人员数量变动的匹配关系,咨询服务费的费用内容及变动原因,说明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4)2015年管理费用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折旧及摊销费用的变动与非流动资产波动的匹配关系;(5)股份支付的具体情况、费用确认依据及相关会计处理,请会计师说明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公告的要求;(6)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规模、人员数量及工资变动的关系,解释变动原因;(7)财务费用中汇兑损失、汇兑收益产生的原因及计算过程;(8)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和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0、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分别为2,978.09万元、5,163.90万元、6,075.91万元和3,732.52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方法和具体内容,费用化和资本化划分的具体依据,说明是否存在在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之间任意调整以操纵营业利润的情形;(2)说明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如有,请逐项说明资本化的确认时点和依据,请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2015年度期满。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期满后是否仍符合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条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申请进展情况,量化说明如不能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发行人利润的影响。
12、报告期各期末,预计负债分别为2,557.17万元、5,048.08万元、7,237.09万元和9,403.29万元,主要为设备的维保费用。(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销售产品数量、不同质保期的产品结构及平均售后服务成本,量化说明各期预计负债的合理性及变动的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预计负债测算及预提的方法,计提、结转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式,请会计师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分别为5,602.43万元、4,342.55万元、6,205.99万元和4,139.97万元,主要系获得的政府补助。(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政府补助的内容、确认依据、款项来源和支付情况,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具体划分依据,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各期计算过程及金额准确性,政府补助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损益核算的影响分析;(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增值税退税的具体情况、核算依据、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方式,量化分析增值税退税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及增值税退税未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及税收优惠的合规性,说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及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14、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116.50万元、16,005.98万元、66.48万元和-9,334.5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5,840.17万元、6,372.46万元、14,133.37万元和8,111.36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变化、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应付账款支付情况及存货变动等因素,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和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采购金额、存货、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3)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4)报告期内支付的各项税费与营业收入规模及结构变动的匹配情况;(5)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6)2013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现金流量形成具体资产的情况,以及与相关科目的勾稽情况,2014年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及赎回情况,2015年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的具体情况;(7)请发行人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关于PE入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公司现有股东中PE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PE股东(包括最终出资人、普通合伙人)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及家庭关系密切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6、关于公司实控人认定。发行人实控人江浩然之兄弟江斐然持有控股股东恒融投资的股份,且任发行人董事,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参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等规定,说明未将江斐然认定为公司实控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未将其认定为公司实控人是否影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请发表明确意见。
17、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恒银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恒银通实际开展业务情况,结合该公司产品用途及主要客户说明其与发行人是否开展相同或相近业务,存在的话,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的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恒银通是否存在共同客户、共同供应商,是否存在共用销售渠道和供应渠道。(3)报告期内恒银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请说明交易的定价机制,核查该交易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说明发行人与其交易的必要性和后来中断交易的合理性,未来发行人采购该产品的相关安排。
18、关于公司经营资质情况。公司披露,发行人取得公安部批准的电子密码器和可视按键型智能密码钥匙的生产销售资质,有效期至2017年3月,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两项资质届满后发行人是否需要继续申请资质,目前申请情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其他未能获得批准的情形。如不继续申请,请说明停止经营上述资质范围内产品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构成重大影响的请做风险提示。
19、关于恒宝股份投资发行人及退出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2004年恒宝股份投资发行人是否使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恒融投资受让发行人控股权的资金来源,公司实控人江浩然是否代恒宝股份实控人持有发行人股份。2008年恒宝股份退出发行人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有关信息披露情况,程序是否齐备合法,请就恒宝股份退出发行人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0、关于公司行业地位的信息披露情况。根据《金融时报》统计,近年来国产ATM厂商发展迅速,国内市场销量排名前五名中已有三家是国产厂商,销量前五名分别为广电运通、日立公司、恒银金融、御银股份、怡化电脑,其中恒银金融市场占有率为11.49%,为2015年ATM销量排名第三名。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数据引用来源是否公正客观,与其他来源的资料相比较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若存在较大差异请删除,若不存在较大差异,请补充披露引用来源的具体情况。
21、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20,890.87万元、13,898.92万元、20,731.99万元和13,291.92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1.73%、13.97%、15.78%和9.70%。(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货币资金的明细内容及金额占比,是否存在使用限制,若存在,补充披露报期内各年末受限货币资金的有关情况;(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以下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审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无业务背景转移资金或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2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4,612.34万元、19,630.77万元、30,542.55万元和38,798.0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8.67%、28.62%、33.48%和73.50%。(1)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上升的具体原因,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季度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变化情况,同时结合款项结算周期、收入结构变化及季节性特征等因素,进一步量化分析2016年上半年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形成的具体原因、对应的具体客户、产品类型及是否超出信用期限,同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进一步说明应收款项账龄结构的合理性及后续款项支付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及与销售收入前五大客户的匹配情况分析;(4)报告期内公司具体的信用政策、主要客户信用期、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变更、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报告期内各月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变动情况(重点分析各报告期末前后数月的变动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5)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选取范围及合理性,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原因,进一步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谨慎性,并发表意见;(6)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是否存在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服务时间出现延迟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7)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账款质押的情况,若存在,请说明应收账款质押的具体情况及会计处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8)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程序、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果),并发表核查意见。
23、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金额分别为为1,897.93万元、1,623.43万元、4,278.53万元和3,791.83万元,主要为预付原材料采购款。(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预付账款的明细内容及金额占比,分析项目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前十名预付款单位的名称、采购内容及金额占比情况,分析与前十名供应商的匹配性,说明不同供应商的预付比例、结算方式及周期、交货速度等;(3)结合报告期内订单签订和履行情况、原材料供应金额及数量、预付采购款项结转等因素,分析报告期内各期预付账款与原材料采购之间相互变动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4、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082.04万元、727.06万元、1,400.24万元和2,432.67万元,主要为投标、履约保证金等。(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中押金保证金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说明每笔保证金与投标项目或销售合同的对应情况、保证金占合同金额的比例;(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一年以上保证金形成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5,449.35万元、36,745.40万元、53,740.95万元和54,771.68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6.88%、36.93%、40.91%和39.98%,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组成。(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原材料、库存商品及在产品等存货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说明各类存货与公司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情况,进一步说明存货备货的标准、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并结合前述产销周期分析说明目前原材料、库存商品及在产品等存货库存水平的合理性;(2)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分析公司发出商品占比较高的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发出商品的主要构成、对应客户及合同情况、发出时间、期后结转及收入确认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结转的发出商品、发出商品是否均有订单支持,进一步解释发出商品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中主要项目的库龄结构情况,并说明一定期限以上存货形成的具体原因及金额变动的合理性;(4)请发行人进一步解释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计提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计提比例及计提过程,根据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等因素,说明报告期内相关存货跌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盘点地点、盘点时间、盘点人员、盘点方式及结果(对于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时间、监盘地点、监盘人员及结果);(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流转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标的及风险属性,说明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情况和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8,382.80万元、17,929.57万元、17,235.59万元和16,842.25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12%、18.02%、13.12%和12.29%。(1)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过程,请会计师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及摊销未计提或未足额计提的情况,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折旧及摊销计提比例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请发行人说明机器设备等生产设备金额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8、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递延所得税的形成原因、计算过程及后续结转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9、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33,414.93万元、26,268.25万元、23,942.31万元和27,591.28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6.86%、44.18%、33.03%和39.41%。(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类借款(包括短期、长期借款)的变动明细、借款主体、借款期限、本金偿还及利息支付等情况;(2)量化说明其与筹资活动现金流、财务费用等科目的勾稽关系,核算是否准确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分析;(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借款资金的具体用途、使用期限,是否存在短债长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银行借款偿付压力,并结合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其他负债情况以及资产负债率,对发行人的整体偿债能力发表明确的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0、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4,379.11万元、5,766.44万元、9,887.76万元和9,316.22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14%、9.70%、13.64%和13.31%,由银行承兑汇票构成。(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应付票据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披露报告期应付票据前五名的具体情况;(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应付票据的开具和支付金额、保证金支付比例及金额,并说明与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公司应付票据开具、支付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966.64万元、9,816.00万元、12,203.54万元和13,796.76万元,占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16.78%、16.51%、16.84%和19.71%,主要为原材料采购货款和运输费。(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五大欠款对象中主要欠款对象金额变动的原因及新增欠款对象的合理性;(2)补充说明公司与供应商日立远东有限公司的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结合采购金额的变化情况,进一步说明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应付账款偿付压力,并结合其他负债情况,对发行人的整体偿债能力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账款分别为1,095.92万元、6,943.49万元、11,009.17万元和5,857.30万元,主要为预收客户的金融自助设备销售货款。(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收账款前五大单位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产品内容、预收比例、金额及占比等;(2)结合不同客户类型的收款政策,分别说明主要客户预收款项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营业收入规模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3、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职工薪酬分别为459.37万元、1,281.88万元、1,555.70万元和957.5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不同岗位员工人数、平均薪资变动的具体情况及原因,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营业收入规模相适应;(2)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数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项目变化的匹配性、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4、报告期各期末,应交税费分别为3,236.25万元、2,538.84万元、5,314.81万元和1,313.80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期初应交税额、本期计提数、实际缴纳税额、期末应交税额,说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各期金额变动的合理性,及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2)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金额,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以及增值税退税收入的计算过程;(3)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公司产品缴纳关税的具体原因、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方式,是否仍然存在因税号归类问题而少缴纳关税的其他情况;(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3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7、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短期偿债能力、资产周转能力等财务指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四、其他问题
38、招股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新一代现金循环设备与核心模块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银行智慧柜台与新型互联网支付终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及智能支撑平台建设项目、恒银金融研究院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2)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3)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概算情况,项目用地的落实情况,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市场拓展风险和劳务采购风险等;(4)结合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并披露;(5)募投项目中补充营运资金的合理性及测算的依据,结合市场前景、在手项目及未来业务的开拓情况,进一步说明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39、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