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115】【海星股份】【2018-07-0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股东曾存在股权代持情形。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股权代持的形成原因;(2)清理代持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被代持人的意愿,解除代持是否存在纠纷,目前是否还存在其他代持的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就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2015年8月,松禾成长、瑞盈丰华分别以8,695.00万元、3,105.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南通联力。(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新海星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南通联力受让上述股权的原因。

3、根据招股说明书,严季新、施克俭合计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新海星投资18.92%的股份,通过表决权委托合计拥有新海星投资77.13%的表决权,能够对新海星投资实施共同控制,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核查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2)结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权力机构的决策机制、管理人员的遴选、战略决策、商业决定、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就严季新、施克俭能否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的行为,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是否稳定,并就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2004年发行人拟实施境外上市,搭建了红筹架构。2012年,发行人拟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通过股份转让的方式拆除了红筹架构。(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境外上市计划实施的具体进度、终止原因;(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搭建和解除红筹架构时,是否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相关资金进出境是否履行了外汇审批手续,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海外红筹架构的搭建、存续和解除过程中涉及的税收事项是否已经缴纳,是否符合境内外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建立境外上市红筹架构至解除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转让、相关境外主体的设立及注销等事项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补充核查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2)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任职情况进行核查,说明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就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转移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受到环保、税务等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进一步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充分依据。(2)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处罚较多的情况,核查并说明发行人环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8、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关联采购、关联租赁及资产转让等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原材料类型、数量、单价及金额,与向独立第三方采购的同类型产品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关联采购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采购的必要性;(2)请发行人对比租赁房屋所在地租赁费的市场价格,补充说明租赁费的定价公允性;(3)2015年公司对外转让海力电子30%股权、2016年原价收回的交易背景、交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50.87%、43.99%、45.19%及41.83%。(1)按照产品类型、销售区域及销售模式,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单位名称、销售内容、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逐一分析各个客户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和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和新减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主要客户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情况,说明上述客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及有无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3)列表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经营规模、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年限、合同签订周期或期限、报告期客户采购公司产品占同类产品的比例;(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不同客户的开发方式、订单获取途径及销售模式;(5)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产品、销售区域及销售模式下,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发货方式、验收方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如属于订单式或一年一签的合作方式,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比均在60%以上。(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公司总采购额的具体构成情况及金额占比,各项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与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2)请发行人说明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逐年降低的原因;按照原材料的主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逐一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或新减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各类原材料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本演变情况、营业范围、经营规模、采购金额占供应商收入的比例等情况,说明上述供应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4)主要供应商目前对该类产品的总销售量、公司销量所占比例、是否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发展计划;(5)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公司与各产品类型、不同业务模式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运输方式、发货及验货方式、采购方式、付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1、报告期内,公司主营营业收入分别为75,461.20万元、73,841.58万元、75,623.26万元及47,669.21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下游应用行业总体需求变化、公司收入结构、各产品类型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变动情况,进一步披露分析营业收入与扣非后净利润变动的匹配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中各类产品的金额、销量、单价及变动情况,结合各个细分产品销量、单价的变动,说明各类产品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采购单价、消耗量和各类产品的产量、销量及销售单价,进一步分析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与各类产品的产量、销量之间的匹配情况,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与产品销售单价变动之间的匹配情况;(4)结合下游行业市场空间、发展状况及主要客户的需求变化、盈利状况等数据,分析各类产品营业收入增长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对未来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5)补充披露委托加工收入的具体情况、收入变动原因分析及主要客户情况;(6)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客户类型、产品类型和销售区域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同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分析发行人收入政策的合理性,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金额分别为57,748.83万元、55,472.29万元、58,691.76万元及36,314.29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明细构成、数量、单价及金额占比情况,分析主要成本项目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主要产品类型营业成本的明细构成、数量、单价及金额占比情况,分析各细分产品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产品营业收入、产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详细说明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3)列表披露报告期主要原材料在各个月采购价格与公开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及差异比例分析,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公开价格和大宗交易价格走势,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同时对比报告期同种原材料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4)披露报告期内主要能源的消耗量及其与产品产量的匹配情况;(5)报告期是否存在外协加工或外包服务的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各期成本确认是否完整,说明公司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对象及精细程度、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9.61%、28.61%、25.68%及27.70%。(1)列表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中各类细分产品的毛利率、毛利率贡献率及毛利率贡献率的变动率,分别分析各年各个细分产品的单价、单位成本变动情况及其对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影响分析;(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同种产品销售不同客户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分析、国内和海外销售毛利率的对比情况分析,同一客户各年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分析;(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选取范围及合理性,结合业务模式、采购销售模式、产品类型及客户类型等因素,对主要细分业务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不一致或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4、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总额分别为10,275.14万元、9,469.99万元、9,589.82万元及6,003.6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62%、12.82%、12.68%和12.59%。(1)结合期间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说明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及变动的原因,进一步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2)结合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销售费用率的合理性,运输费和仓储及报关代理费与对应营业收入、销售数量变动的匹配关系,单位运输费、单位仓储及代理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3)补充说明报告期职工总人数、各部门职工薪酬、人数及变动人数、平均薪酬,说明各部门人员数量及平均薪酬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部门人员期初人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及期末人数;报告期公司员工人均薪酬和各部门平均薪酬与同地区对应平均薪酬的对比情况、与同地区上市公司及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4)结合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管理费用率的合理性,期间费用中折旧和摊销的金额与非流动资产的匹配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和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5、报告期内发行人汇兑损溢金额分别为-85.67万元、-557.08万元、-631.48万元及291.5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财务费用汇兑损溢的计算过程及依据,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及汇兑损溢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2)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套期保值业务,是否订立远期外汇买卖合约、外汇期货合约及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买卖合约等,若存在,补充披露合约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量、金额、交割期限、合约主要内容及损益等;(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未披露或未在报表确认的衍生金融工具,说明相关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6、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分别为3,676.60万元、3,615.09万元、3,644.45万元及2,138.10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方法,披露具体内容、金额占比及其波动的原因,费用化和资本化划分的具体依据,说明是否存在在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之间任意调整以操纵营业利润的情形;(2)说明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如有,请逐项说明资本化的确认时点和依据,请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7、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主要是获得的政府补助以及拆迁补偿收入。(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项政府补助的明细情况、确认依据、补助单位及原因、款项来源和资金到账时间等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划分依据,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各期计算过程及金额准确性,政府补助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损益核算的影响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是否存在重大依赖,井发表明确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获得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和核算流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的合法合规性,说明相关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4)2016年拆迁的交易背景及原因,资产处置的具体情况、拆迁费用的明细构成情况,相关费用归集是否准确完整,是否涉及纠纷诉讼。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8、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993.47万元、5,148.69万元、8,730.17万元和5,362.00万元。(1)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变化、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应付款项支付及存货采购等因素,请发行人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净利润之间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结合应收票据的金额变动,量化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性;(3)请发行人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存货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如有)及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4)请发行人说明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构成、形成原因及金额占比,与营业收入规模及结构变动的匹配情况;(5)请发行人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收到、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7)请发行人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9、发行人一项发明专利“一种制备铝电解电容器阳极材料的方法”系与贵州大学共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该专利的形成过程,对发行人业务的重要程度,相关权属约定及利益分配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及未来环保支出情况,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主要污染物情况,是否发生环保事故,环保设施和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2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部分房产、土地已被抵押。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规定的抵押权实现的情形,抵押权人是否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22、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员工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未缴纳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就发行人的社保缴纳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2)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及劳务外包,劳动用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委托加工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外协加工的具体内容、数量、金额及成本占比、主要的外协加工商情况、外协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定价公允性、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约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4、发行人独立董事均在高校任教。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党政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25、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

26、2015年6月发行人将持有的海力电子30%股权以1,8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川投资,2016年3月,海川投资又将其所持有的海力电子30%股权转让给发行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股权转出又购回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达到30.28%、33.94%、34.41%和37.48%。(1)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货币资金变动与营业收入增长、应收款项和应收票据变动、投资活动支出等项目之间的匹配情况;(2)结合业务规模和其他担保形式,进一步量化分析披露其他货币资金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以下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审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无业务背景转移资金或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回款单位与合同客户不一致的情况,以及销售回款是否均转至公司账户,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8、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分别为2,625.75万元、6,581.96万元、8,855.24万元及10,677.84万元,应收票据金额逐年增长。(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票据背书、票据贴现及期末余额;(2)是否存在应收票据背书转让、贴现情况,若是,说明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和贴现的具体情况,,逐笔分析应收票据背书、票据贴现与相关现金流量表科目、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匹配情况,应收票据背书、贴现是否附可追索权,相关会计处理及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应收票据开具、取得、贴现及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公允性和真实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9、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7,825.50万元、19,511.35万元、20,167.83万元及22,918.15万元,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长。(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个季度营业收入情况、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变化情况,进一步分析各期应收账款变动的原因及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动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具体的信用政策、客户信用期、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变更、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报告期内各月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变动情况(重点分析各报告期末前后数月的变动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3)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末信用期内外的余额及占比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超过信用期应收账款形成的具体原因、款项性质、对应的产品类型及后续款项支付情况;(4)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原因;同时针对关联方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存在差异,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谨慎性,并发表意见;(5)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6)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是否存在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服务时间出现延迟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7)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程序、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果),并发表核查意见。

30、报告期各期末,存货金额分别为7,998.60万元、8,919.04万元、9,164.14万元和6,637.94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56%、16.63%、15.70%和10.52%。(1)请发行人结合主要生产工序、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补充披露原材料、半成品及库存商品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说明各类存货与公司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情况,进一步说明各类原材料的采购周期、备货的标准,半成品和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并结合前述产销周期分析说明目前原材料、半成品及库存商品库存水平的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各类存货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发出商品中在途产品和存放客户仓库的金额及占比情况;请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产品仓储在客户仓库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存货中仓储在客户仓库的产品类别、金额及占比情况,异地存货管理制度、仓储费用的承担方式及客户退换货的具体情况,销售实现的时点及依据、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的库龄结构,说明一定期限以上存货的具体构成、形成的原因及金额变动的合理性;(4)请说明报告期原材料、半产品的期后结转率、订单支持率以及期后销售比例,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订单支持率及期后销售比例;(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计提比例及计提过程,根据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等因素,说明相关存货跌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盘点地点、盘点时间、盘点人员、盘点方式及结果(包括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时间、监盘地点、监盘人员及结果);(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流转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31,760.88万元、33,787.85万元、30,160.19和28,887.32万元,主要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中主要生产设备的具体情况及金额占比,关键设备成新率较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是否存在更换或对现有主要设备进行更换或升级的需要,更换或升级相关设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利润造成的影响,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过程,请会计师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及摊销未计提或未足额计提的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折旧及摊销计提比例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补充披露在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总额、投入成本及完工时间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在建工程成本归集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利息费用资本化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日常费用确认到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况,是否存在延迟转固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递延所得税的形成原因、计算过程及后续结转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短期借款分别为5,200.00万元、7,350.00万元、2,000.00万元和5,800.00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银行借款的变动明细、借款主体、借款时间、偿还时间及利息支付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借款资金的具体用途、使用期限,是否存在短债长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银行借款偿付压力,并结合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其他负债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及现金流量情况,详细说明发行人的整体偿债能力,并对整体偿债能力发表明确的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4、报告期内,公司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逐年增长。(1)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前五大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的欠款对象、采购内容、欠款期限及支付情况等,说明主要欠款对象金额变动的原因及新增或减少欠款对象的合理性,及与前五大供应商的匹配情况;(2)请发行人结合公司与供应商的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应付账款账龄及采购金额的变化情况,进一步说明应付款项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5、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分别为908.72万元、1,188.76万元、1,470.20万元和1,221.04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员工的人数变化、平均薪资及职工薪酬总额,说明期末应付职工薪酬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拖欠职工薪资的情况,是否存在职工罢工的情况;(2)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数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项目变化的匹配性、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6、报告期各期末,应交税费分别为429.92万元、896.69万元、692.67万元和647.69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期初应交税额、本期计提数、实际缴纳税额、期末应交税额,说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各期金额变动的合理性,及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2)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金额,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是否存在增值税退税,如存在,说明增值税退税收入的具体依据、金额、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7、请保荐机构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3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9、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四、其他问题

40、请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票锁定及减持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