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129】【春风动力】【2017-05-2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前身存在分立和减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2006年实施分立和减资的原因,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股东历次增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股权转让频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股东(包括已退出股东)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2)发行人及历次新进股东的详细情况及其近五年从业经历,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3)新引入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事项;(4)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赖国贵,同时赖氏家族多人持有发行人股份。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仅将赖国贵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4、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还控制多家企业,且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股东控制的其它盈利性组织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意见;(2)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5、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和关联担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行人是否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2)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公司拥有自营出口权,外销通过境外子公司或授权经销商销售。国内市场则是直接向销售终端销售。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并说明:(1)列表披露经销、直销产品的主要产品类型、数量、金额及占比;(2)主要经销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及经营情况等,经销产品的最终去向,经销商的库存情况,结算方式,是否为买断销售,是否存在退货,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报告期内新增、退出经销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新增、退出经销商的数量及主要分布,新增、退出的原因,新增经销商当年销售收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重,退出经销商前一完整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及占比;(4)对经销商是否存在返利政策,如果存在,说明返利政策的条款、报告期内的返利金额和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5)主要直营网点分布及变动等情况,列表披露主要直营网点的名称、位置、面积、销售产品的种类、金额及占比,如果变动较大,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分析客户变化的真实性,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客户进行核查的方式、内容与比例,说明核查结论并明确发表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境外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89.90%、86.79%、76.43%和69.11%,国外销售占比逐年降低。请在招股说明书:(1)按主要销售区域,列表披露主要客户的名称和销售金额,如果变动较大,说明原因,结合重要合同、海关数据、出口退税的数据说明境外销售的真实性;(2)列表披露不同区域销售的主要产品、金额及占比,结合外销国家下游产业的情况,分析发行人销售价格、数量变动的合理性;(3)国外销售逐年下降的原因,国外销售中经销、直销数量、金额及占比,国外销售中OEM、ODM、OBM产品的金额及占比,主要贴牌厂家的情况;(4)俄罗斯销售大幅下滑的原因,未来是否持续大幅下滑,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销售客户主要集中于境外的风险是否已经充分揭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国外销售情况的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6.86%、17.14%、18.38%和18.95%。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按采购种类披露向前5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情况与公司产品产销情况是否匹配;(2)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其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3)采购的数量,采购单价变动较大的原因,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与市场价格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09,813.82万元、133,875.19万元、120,019.83万元和64,124.28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结合业务类别,说明并披露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和方法;(2)主要产品价格的变动幅度,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是否一致,分类型披露全地形车的售价变动情况,按排气量披露摩托车的销售价格及变动较大的原因,量化分析产品价格变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3)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定价政策,国内销售与国外销售,OEM、OBM与ODM定价政策是否相同;(4)请补充说明合同(订单)的执行和产品交付是否存在跨期情况,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节订单签署时间和执行期间进行跨期收入调节的情况;(5)列表披露其他业务收入中材料、废旧品销售收入、美国子公司利息收入的金额及占比,废旧品销售的会计核算,是否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报告期内变动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成本分别为83,259.77万元、99,087.38万元、85,467.66万元和44,001.09万元,主要为原材料成本。请在招股说明书:(1)列表披露直接材料、人工费用、制造费用及电力、水、蒸汽等成本的具体金额,营业成本增长与营业收入增长的配比关系,以及各类别产品营业成本增长与其营业收入增长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2)请结合生产模式和业务流程,说明并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是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人工成本变动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4.29%、26.22%、28.94%和31.41%,毛利率逐年提高,不同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1)分类型披露全地形车的毛利率,按排气量披露摩托车的毛利率,如果差异较大,说明原因;(2)补充披露国内销售与国外销售毛利率,OEM、OBM与ODM毛利率,直销与经销毛利率,如果差异较大,说明原因;(3)请分别从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补充分析和披露产品售价、单位成本、产品结构的变动趋势,量化分析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4)请补充分析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说明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8.40%、7.35%、9.67%和9.31%,管理费用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63%、9.38%、12.54%和13.16%。请在招股说明书:(1)结合行业经营特征,补充分析并披露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期间费用率逐年波动的合理性以及能否反应发行人的规模效益,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2)请结合报告期内的销量、平均工资等情况逐项说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各项目的变化是否与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一致,对于与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不符的项目请详细说明原因;(3)运输费的变动与发行人销售产品数量、种类及区域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选择了北极星、北极猫、雅马哈、钱江摩托、隆鑫通用等多家公司作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但在比较不同财务指标时选取部分公司进行比较。请在招股说明书:(1)结合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特点说明可比上市公司的选择标准和依据,在比较相关财务指标时,应将所有可比上市公司纳入比较范围,不应选择性的进行比较;(2)发行人与可比上市公司相关指标差异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货中存在委托加工物资,但未披露委托加工\外协的具体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外协采购的金额和具体产品,外协环节在发行人生产中的作用。外包加工费定价依据以及发行人控制外包加工质量的主要措施,主要外包方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对其采购的价格、数量及结算方式;(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外包方、外包方是否采取买断式的采购模式,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况,是否存在除质保问题以外的退换货协议,如有,需披露协议具体内容、执行情况及相应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5、2015年12月,公司子公司CFP与北点金融签署《Repurchase Agreement》(以下简称“回购协议”),协议约定:北点金融为通过其内部信用审核的CFP的经销商提供授信贷款,CFP配合提供经销商的购货发票等资料给北点金融,并保证在北点金融在任何时间通过任何方式因经销商违约等情况从经销商处获得CFP的产品时,CFP根据协议约定的价款从北点金融购回该等产品。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结合CFP、CFF及北点金融三方的合作协议、业务流程及三方的角色和作用,说明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合作方式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惯例,是否建立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较大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每年获得的政府补助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每年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比重波动较大(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分别为14.13%、1.87%、25.45%和10.39%)。请发行人对照享受政府补助政策的企业范围、享受政府补助政策的条件,补充说明取得上述资金的具体情况和使用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7、招股书披露,公司拥有境内专利165项,境外专利50项。按专利类别划分,公司拥有发明专利11项、实用新型114项、外观设计90项。2015年7月春风控股、春风机械分别向发行人转让13项和5项专利权。2013年发行人收购一项非专利技术。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以及其控股股东拥有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专利期限以及其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存在权属纠纷的,请说明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体影响。

18、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多项业务资质和认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相关业务许可资质和认证的具体内容、招股书披露,有效期、取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并就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1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说明各取得方式的履行程序,是否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情况,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分公司租赁的房屋土地具体情况;(4)租赁房产土地与自有房产土地比较、用途构成及面积;出租方与发行人间存在关联租赁的原因、价格的公允性;(5)租赁房产是否具有瑕疵,若有,相关具有瑕疵租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独立性的影响。

2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有关摩托车行业产品质量的政策法规,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依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购买相关保险;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的相关措施;是否存在产品质量诉讼。

22、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2)发行人劳务派遣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发行人“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报告期内未全面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23、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受摩托车产业政策影响较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报告期内我国摩托车产业政策的变化情况以及趋势;(2)报告期内部分城市对摩托车限行政策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

2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请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及各自的产能和产量、上述产品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2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产能利用情况补充核查并披露:公司募投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募投项目各项资金的具体测算方式;募投项目是否有相应的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是否能起到改善财务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产业上下游延伸、业务协同、减少关联交易等积极作用、是否能够巩固或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

27、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多项诉讼。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诉讼事由、诉讼标的、目前的进展情况,分析相关诉讼事项及诉讼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成果的具体影响。影响较大的,请做重大事项提示。

28、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数家境外子公司,其中2016年3月和6月,子公司CFF、CFP与北点金融签署应收账款买断协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比照发行人披露境外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发行人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9、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3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31、招股书中“业务与技术”等章节,多处引用了专业术语及相关行业数据。(1)请发行人说明有关数据是否公开、数据引用的来源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在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等专业性较强的信息时,尽量避免使用行业术语,避免使用行业代称、缩写、外文等。如果行业术语已为大众熟知,或者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相关披露内容,则可以使用。如果行业术语难以避免,请使用简单生动的日常语言加以解释,解释时要避免使用其他行业术语。(3)请将报告中年度数据进行更新补充。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476.13万元、16,821.59万元、13,303.05万元和11,725.85万元,增长较快。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的制定情况,包括具体的信用额度、信用账期等,说明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及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2)请根据具体数据汇总分析并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当期未完成的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结算方式、信用账期之间是否存在衔接一致的配比关系,应收账款确认是否合规;(3)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与主要销售客户是否匹配,各期应收账款期后各年的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4)是否对大客户延长信用期限,是否存在通过延长信用期增加销售的情况;(5)对账龄为1—6个月的应收账款不计提减值准备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与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中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占比较大,且有较大变动。请在招股说明书结合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特点及结算方式,补充说明并披露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贷款的金额补充披露贷款保证金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北点金融保证金产生的原因及背景,相关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其他货币资金确认与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25,697.54万元、25,776.38万元、22,973.38万元和24,305.91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1)根据产供销的业务流程进一步说明存货结构的是否合理、存货结构的变动是否与业务发展相匹配、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各存货项目核算的合规性以及在存货的计划、消耗、管理和内控方面的具体措施;(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原材料采购与使用计划、产能与产出、出库量与销售计划的数量平衡关系,在产品、产成品、发出商品的订单支持率情况;(3)说明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尤其是发出商品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如何保证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以及如何识别确认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4)存货的订单支持率情况,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和依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存货中委托加工物资跌价准备计提较高的原因,是否说明无法控制委托加工产品质量。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合规,是否与实际业务流程一致,各存货项目减值准备的考虑是否谨慎,并明确发表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1,233.39万元、2,996.64万元、66.87万元和310.15万元,主要为往来款、备用金及保证金。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往来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列入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了多笔关联交易且金额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发行人通过春风控股向终端供应商间接采购原材料及向春风控股销售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向杭州杰西嘉采购前后桥输入连接盘、差速器支架等钢制机加工件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市场价格说明关联采购价格的公允性;(2)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资金往来的背景及原因,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资金用途,是否已足额偿还银行,上述关联资金占用及关联担保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KTM购买专有技术、KTM为发行人预付款最大客户、销售KTM品牌摩托车等多项交易,但披露不够清晰。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发行人与KTM的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向KTM购买专有技术的情况及定价,向KTM预付款产生的原因,销售KTM品牌摩托车的数量及金额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对发行人与KTM的合作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8、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9、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0、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不够充分,可读性不强,且存在较多错误。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的要求,逐条对比并全面修改招股说明书,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差异较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和变动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相互勾稽;请进一步对比分析并披露各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产生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3、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4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5、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