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181】【皇马科技】【2017-06-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王伟松等8名自然人发起设立公司时现金出资的来源及合法性,2006年7月原发起人李永翔、余渊荣、叶根灿、林尧根、王根苗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的原因,前述股东的背景情况,是否曾在发行人担任职务或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前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分别于2009年、2010年办理的原因,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2、发行人股东皇马集团历史上曾为集体企业,发行人部分资产来源于皇马集团及其下属集体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皇马集团及其下属集体企业改制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侵害集体资产、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依据。合诚化学历史上存在职工持股会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相关职工持股会的设立、股份变更、注销是否合规,职工持股会转让其持有的合诚化学的全部股权的定价情况、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是否存在侵害相关职工权益的情形。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2015年7月增资、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引入的直接及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并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的清理情况,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现有直接间接股东之间目前是否存在类似协议或安排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述增资、股权转让引入的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入股原因,合伙企业入股原因及合伙人(追溯至自然人)构成、近五年从业经历,股东多银多设立以来合伙份额是否发生变化及具体的演变情况。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5、2015年,发行人收购了活性剂研究公司和绿科安100%股权、合诚化学、皇马化学与表面活性剂生产相关的经营性资产,购买了皇马集团出租给发行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等资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收购合诚化学、皇马化学相关经营性资产涉及的员工安置、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的情形,合诚化学、皇马化学目前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及后续安排,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上下游业务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对发行人2015年资产重组的定价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专项意见。

6、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多次股权或资产收购交易,被收购股权或资产合计前一会计年度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利润总额等占发行人相应科目的比例分别为83.73%、55.97%、24.79%。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补充:(1)收购标的绿科安曾于2015年1月转让于宝瑞投资代持,请说明原因及真实性;除代持行为外,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宝瑞投资是否存在其他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时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核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报告期内所收购股权或资产在合并报表内的入账价值及依据,其会计核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交易是否导致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发生多次股权转让或增资行为,转让价格或增资价格差异大,且曾与增资方签订对赌协议。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补充:(1)披露上述增资及转让是否合法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新增股东的入股背景、入股原因、定价依据,增资间隔较短但定价差别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2)上述新增自然人股东、机构股东以及机构股东的管理人、出资人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及人员有无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交易、资金往来等利益安排。(3)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曾与部分增资方签订对赌协议,据披露已签订终止协议,请说明上述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可能对公司股权稳定产生不利影响。(4)报告期内股权转让或增资行为是否属于股份支付,请说明原因及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较多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且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相互资金拆借。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部分补充:(1)结合同类交易价格,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2)资金拆借的必要性,拆入拆出资金的用途、来源,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该行为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等;应收关联方款项产生的原因,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3)公司董事马夏坤及其配偶曾持股100%的杭州迪马精化进出口有限公司已转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结合交易对手、作价等,说明是否属于真实转让;该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情形等。(4)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王马济世对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含财务数据),是否已充分披露王马济世持股企业及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5)王伟松、王新荣、马夏坤等三人工资薪酬远高于其他董事及高管,请结合公司薪酬制度说明公司董事及高管薪酬变化情况及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否涉嫌向上述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6)公司关联方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隐性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9、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5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32,509.73万元、44,172.30万元、39,196.61万元、22,733.82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8.58%、32.41%、28.40%、35.27%,披露的主要客户为迈图系、科之杰系、德美系、西卡系等。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具体业务类别、销售模式等,列示报告期主要客户的具体情况(以适当形式说明迈图系、科之杰系、德美系、西卡系等具体构成、客户背景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及销售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2)对于报告期新增、减少和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的背景,是否与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分析是否存在异常客户的情形,如有请详细披露其主要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营业收入真实性的核查过程、取得的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0、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5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74,555.19万元、87,987.98万元、83,505.86万元、39,801.76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分别为82.68%、78.61%、73.31%、77.19%。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变化的原因以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对于具有报告期内新增的、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供应商,请补充披露其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2)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不同供应商如何定价及主要服务的市场价格情况,发行人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之间交易规模占供应商整体业务的关系,如收入占比、产品种类占比等,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业务依赖关系。(3)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交易品种的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113,730.68万元、136,293.51万元、138,011.10万元、64,451.30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按产品类别、境内外销售等,比较公司的销售收入、销售数量等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产品之间的差异,分析销售收入、销售数量及价格变动趋势与同行业是否一致,并披露原因。(2)补充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若采用经销模式,请补充发行人选择下游经销商的方式和权限,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经销收入的最终实现情况。(3)补充披露不同产品的销售区域、客户等分布情况与集中度,是否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及客户依赖;若有,请在风险因素部分尽量进行量化分析。(4)境内境外销售在产品类别、定价政策、信用政策等方面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请补充说明原因。(5)营业收入回款情况,是否全部来自于签订合同的客户,是否存在第三方代客户汇款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公司营业收入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2、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分别为90,177.31万元、111,932.70万元、113,913.23万元、51,561.92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等变动情况及原因,以及上述构成和变动与发行人报告期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是否与电水煤气等主要能源的用量、支出等变动情况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公司营业成本真实性核查的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3、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4.95%、25.30%、29.75%、29.99%,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结合生产工艺、产品结构、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单位产品成本和价格等详细披露公司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上述情形是否可持续,是否可能对未来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各类别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并结合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等指标,说明高毛利率业务占比不高的原因,是否符合业务实际。(3)综合毛利率稳步上升的同时,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等呈下降趋势,请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明显差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4、发行人报告期内期间费用率分别为10.78%、10.54%、11.72%、11.46%,主要是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增长较多。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请补充披露期间费用中主要项目在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2)公司对于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及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预计未来发生情况,是否可能对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评定等产生不利影响,如有,请在风险因素中尽量量化评估;管理费用中,长期资产摊销折旧金额不大,请说明具体构成及是否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规模相匹配;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是否与员工数量、结构、薪资水平及现金流量表相关科目相匹配。(3)结合公司与客户、供应商关于运输费用的约定,相关运输合同数量、种类和具体条款等,说明各期运输费用是否与销量、采购量等相配比。(4)披露境内业务与境外业务期间费用率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原因。(5)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者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5、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447.68万元、13,710.24万元、9,936.98万元、6,244.86万元,与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02、1.70、1.54、1.34。请补充披露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有所波动,与当期净利润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勾稽情况。(3)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是否与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变动相匹配,请分析原因及合理性。(4)支付的各项税费的现金支出,与报表相关项目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6、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757.73万元、-29,749.43万元、-21,796.53万元、-4,887.95万元,各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526.73万元、14,935.96万元、12,408.08万元、-882.38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情况;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构成,金额较大的合理性。(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1、发行人部分商标已经到期或将于一年内到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上述商标是否拟办理续展,办理续展的进展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未能续展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2、招股说明书简要披露了发行人过往关联方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已注销的企业注销的原因、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的合规性,涉及的资产与人员处理情况,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2)对外转让的企业转让的原因和基本情况、转让对价及其公允性,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以及该等交易的决策程序、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3)对外转让企业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招股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是否已取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应获得的全部相应资质许可,如资质许可方面存在瑕疵,请补充披露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于2011年被评为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复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正在履行申请程序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关注进展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对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修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表述。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正式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及原因,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主要客户,主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内容。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产品进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意见。

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董事马荣芬、费禹铭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原因及合理性。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李伯耿、王维安任职的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11、请保荐机构落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五十一条的信息披露要求。

12、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费禹铭作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请补充披露股票锁定期延长承诺;请补充披露股票锁定期延长承诺和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在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中规范表述,删除前置条件。

13、请在“风险因素”章节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章节以及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尽量避免使用转折或让步句型。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删除认为不构成主要风险或风险较小的描述。对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等较为普遍的风险,请酌情进行删改。

14、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并披露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引用数据的来源,补充说明其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时更新数据,对于没有数据支持的说法提供证据,或者予以修正;删除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语言。

1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绿科安的资产占比较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发行人标准对绿科安的情况进行补充披露:(1)自成立以来经营的合法合规性;(2)历次验资情况的真实性、验资资产的权属、作价的公允性及是否存在产权瑕疵,出资方式、比例的合规性,上述公司目前出资是否充实;(3)主要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经营模式、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状况、税收情况、主要客户及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16、请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部分补充:(1)披露同行业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否全面、具有可比性,并按产品类别,说明同行业公司的主要情况及财务数据,与招股说明书其他章节披露的同行业公司应保持一致性。(2)请认真分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主要风险,在“风险因素”披露时应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如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应结合公司经营及目前政策,量化评估变化风险及对后续经营的影响。(3)生产相关技术的来源,后续研发投入情况,是否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7、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产品类别,披露公司所处行业全产业链(包括上下游各个环节)的简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流程、主要产品价格变动、行业竞争状况、行业生产能力及产量等;下游最终产品所属行业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产能过剩、宏观调控限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限制等行业,是否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结合同行业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市场占有率或市场份额等,披露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状况;(3)结合业务重点地区市场规模、竞争状况等,披露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未来发展的主要瓶颈与应对计划。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8、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票据分别为13,611.47万元、9,115.20万元、7,535.61万元、6,384.40万元,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8,808.55万元、25,344.08万元、22,740.45万元和25,792.22万元,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0,574.31万元、18,493.60万元、92.51万元和171.56万元;各期末预收款项余额分别为1,183.63万元、1,634.99万元、540.36万元和1,272.26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1)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同行业公司和公司实际情况,说明对同一实际控制人关联往来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账龄分析法计提标准是否偏低,是否谨慎。(2)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款项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应收票据中包含部分商业承兑汇票,是否需计提坏账准备,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公司的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及原因,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变动的匹配性。(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呈上升趋势、应收票据呈下降趋势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属于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可能影响持续盈利能力。(5)各期末主要欠款单位与主要客户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客户或欠款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6)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报告期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较长的原因并请充分提示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9、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存货余额分别为8,499.77万元、8,042.09万元、11,364.79万元、11,658.45万元,呈上升趋势。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结构与变动情况,是否与公司的收入、成本及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产品销量变化相匹配,与产销率变化情况是否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结合存货具体明细、年限等,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具体情况,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情况存在重大差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0、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分别为18,279.42万元、48,425.18万元、57,921.43万元、56,650.10万元,在建工程分别为10,955.95万元、1,195.93万元、1,384.70万元和4,047.65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5,995.04万元、5,832.34万元、6,637.48万元、6,527.50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1)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新率,折旧及摊销的计提过程、计提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是否存在费用资本化情形,是否可能影响持续经营;并与同行业公司比较,披露固定资产周转率、折旧比率等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有请说明原因;(2)结合现金流量分析,说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变动与现金流量相关项目变动的匹配性。(3)2014年较2013年固定资产增加额较大的原因及具体构成、取得方式等,房屋及建筑物余额中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1、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8,800.00万元、20,800.00万元、2,100.00万元和1,612.38万元,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3,528.70万元、6,560.50万元、8,181.65万元和7,046.54万元,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2,300.40万元、3,891.66万元、4,029.07万元和1,724.16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付款项波动的原因,是否与营业成本、存货等科目变动及原材料采购量等相匹配。(2)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与主要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付款项的对象之间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供应商或其他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结构等。(3)应付票据余额2013年、2014年较大,请说明应付票据的产生原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2、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2016年6月30日递延收益余额为906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结合递延收益的具体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政府补助等,说明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发行人是否获得更多政府补助或其他支持,政府补助与支持对当年及以后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是否对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9,445.46万元、16,953.36万元、322.12万元和452.60万元,余额较大主要系拆入资金所致。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1)报告期内其他应付款的主要构成、主要应付对象等,是否履行相应程序。(2)结合报告期资金拆出的详细情况,说明同时存在资金拆入、拆出的原因,相关资金拆借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1、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结合员工数量变化、劳务派遣用工调整等,披露职工薪酬核算与相关科目变动情况的匹配性。

5、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6、公司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请补充审计后更新相关申报材料,并说明发行人在行业、业务与财务等方面是否发生异常变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1、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