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183】【建研院】【2017-07-0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报告期内,公司分别收购吴江检测和常熟检测。(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吴江检测、常熟检测的历史沿革、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等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收购吴江检测、常熟检测的交易背景、交易原因、交易方式、资产情况、定价公允性、转让价款的支付约定等;(3)请发行人说明收购吴江检测、常熟检测后,吴江检测和常熟检测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4)请会计师说明资产重组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关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提供相关依据;(5)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资产重组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专项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4,088.11万元、4,357.19万元、5,773.86万元和4,189.08万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11.59%、11.59%、14.73%和21.67%。(1)请发行人按照业务类别和区域分布,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的名称、销售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并分析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获取客户合同的方式、途径和能力,该等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或服务所占比例、是否有针对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合作计划;(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的期限,如属于一年一签,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结合与重大客户合作协议中的主要条款,补充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发行人对重大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5,795.97万元、5,435.35万元、4,623.24万元和2,599.88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0.57%、31.32%、28.29%和33.95%。(1)请发行人细化披露劳务采购、配合分包业务采购、运输采购、材料采购等各类采购类型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并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劳务采购和配合分包业务的具体业务内容,工程劳务由发行人员工和业务外包人员各自实施的金额及比例,业务外包的具体实施方式、业务流程、合作方式,及发行人与外包企业责任事故的划分方式;(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两种模式的主要合同条款、结算方式、采购价格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对比分析;(4)请保荐机构说明劳务采购和配合分包业务对发行人业务、资产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具体影响,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本演变情况、营业范围、经营规模、采购金额占供应商收入的比例及是否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相关资质等情况,说明上述供应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及有无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公司主营营业收入分别为35,291.69万元、37,568.12万元、39,191.96万元和19,329.93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617.72万元、3,834.22万元、4,244.79万元和2,445.39万元。(1)结合建筑行业的市场规模、变动趋势及公司的核心优势等因素,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公司各主要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的合理性和持续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净利润的季度对比情况,同时结合销售的季节性特征和在手项目情况,分析2016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的同比变动情况、合理性及对2016年全年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将季节性特征作为风险提示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3)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总体需求变化、公司收入结构、各业务类型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变动情况,进一步披露分析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变动的匹配关系;(4)列表说明报告期主要业务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项目开工时间及竣工时间、项目总投资以及目前已投资金额、项目人员(自身员工和劳务人员)的人数、当期末完工程度、客户确认依据、当期期末已确认收入、成本和毛利率、已收和应收款项情况等;(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新型建筑材料销售收入的明细情况、下滑趋势的原因以及未来业务发展前景分析;(6)结合主要区域的市场空间、投资增速情况,分析主要地区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正在及未来实施的工程项目和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发行人保障主要区域收入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具体措施、开发新区域的具体规划以及目前的实施效果,对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分析;(7)请发行人说明不同客户类型、不同业务类型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发行人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过程中相关参数的确认标准和依据, 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按照成本全额结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毛利率为负的项目结转收入的情况,同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分析发行人收入政策的合理性,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8)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公司工程技术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分别为12,503.19万元、14,670.38万元、15,638.71万元和8,318.98万元。(1)按照工程技术服务业务的业务类型,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细分业务营业成本的明细构成及金额占比;(2)请发行人补充分析各细分业务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营业收入、产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说明各业务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工程技术服务业务的成本构成中劳务费和业务配合费的业务内容、金额占比及定价依据,进一步分析相关项目构成、占比的变化情况和具体原因;(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外包服务商在服务中具体合作关系、定价方式、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以及相关的内控制度,外聘人员类型、费用结算方式和时间及人工薪酬确定原则;(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外协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对发行人外协价格是否公允、发行人与外协商资金往来是否异常、是否存在利用外协调节利润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6)请发行人补充分析其他项目中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7)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各期成本确认是否完整,说明公司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6、报告期内,新型建筑材料主要由直接材料构成,直接材料占新型建筑材料成本的比重分别为88.15%、86.59%、88.23%和81.37%。(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新型建筑材料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项目的明细构成及金额占比;(2)补充分析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营业收入、产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说明各品种产品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3)说明原材料在报告期的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公开价格的对比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公开价格和大宗交易价格走势;(4)结合上游原材料价格、下游产品价格的变化情况以及发行人在客户及供应商间的议价能力,量化说明上游原材料价格与下游产品价格变动之间的传导机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7、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9.95%、43.23%、43.83%和46.55%。(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及市场变化趋势、公司业务构成变化等方面,补充披露各业务毛利结构的情况及变动的合理性,说明是否和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变动相匹配;(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工程检测业务中各细分业务的毛利率水平和毛利率贡献情况,进一步解释工程检测业务毛利率的变化原因及合理性;(3)根据报告期内工程专业施工业务主要项目的毛利率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个别项目毛利率水平与工程专业施工业务毛利率水平相差较大,如存在,进一步分析原因及合理性,结合项目情况、原材料价格变化情况及人力成本变化等因素,进一步解释说明工程专业施工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下游市场变化趋势、公开市场销售价格变动及原材料价格变动等因素,进一步量化分析新型建筑材料销售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选取范围及合理性,结合业务模式、销售采购模式、业务类型、人工成本、制造费用、业务成本结转方式等因素,对主要业务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说明公司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8、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总额分别为9,219.67万元、10,580.58万元、10,908.66万元和5,501.1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12%、28.16%、27.83%和28.46%。(1)请发行人结合期间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进一步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办公费、运杂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与营业收入、业务量变动的匹配关系,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期间费用中人员成本与销售规模、人员数量及工资变动的关系,解释变动原因合理性;(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和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分别为1,928.42万元、2,096.12万元、2,007.43万元和814.46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研发费用支出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研发费用对应的研发项目情况,说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方法和具体内容,费用化和资本化划分的具体依据,说明是否存在在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之间任意调整以操纵营业利润的情形;(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如有,请披露资本化的确认时点和依据,请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0、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金额分别为123.49万元、244.44万元、295.51万元和71.40万元,主要系获得的政府补助。(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获得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和核算流程;(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政府补助的内容、确认依据、款项来源和到账时间,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划分依据,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各期计算过程及金额准确性,政府补助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损益核算的影响分析;(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的合法合规性,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政府补助的金额与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匹配,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1、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491.36万元、3,789.26万元、3,553.44万元和-1,409.8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617.72万元、3,834.22万元、4,244.79万元和2,445.3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变化、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及信用政策合理性等因素,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和净利润之间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内支付的各项税费与营业收入规模及结构变动的匹配情况;(4)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变动原因;(5)报告期内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和投资支付的现金的明细情况,购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现金流量形成具体资产的情况,以及与相关科目的勾稽情况;(6)筹资活动中关于股东分红款的具体情况;(7)请发行人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发行人前身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后改制成为有限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所履行的法律程序,说明资产处置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核查说明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处置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发行人是否提供有权部门的确认文件。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补充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说明定价的公允性;说明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等,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在公司任职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核查说明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是否按照锁定有关要求进行承诺。

14、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请结合《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的时间、实际执行情况,公司近三年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公司三会运行情况、经营决策情况等补充核查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是否发生变化。。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其他亲属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该等其他亲属关系,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规避监管的情形。

15、吴江检测拥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自来水厂北侧的一处房产,由于翻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公司正在办理相关手续。姑苏新材租赁的苏州顶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的房产有土地使用权证,目前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苏州检测租赁的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无权属证书。公司位于苏州市三香弄2号1幢101-104室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

请补充核查该等地块的产权证书办理情况、瑕疵租赁的解决情况,并请保荐机构结合划拨地块、无房产证房产、瑕疵租赁等的面积、用途与重要性等对公司资产完整性发表核查意见。

16、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共有881名员工,其中技术支持人员471名,请补充核查披露该等人员的具体职责分工,学历层次,是否属于普通施工人员。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补充核查说明公司是否符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欠缴的情形,如欠缴,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相关责任的承担。

17、公司从苏州新圣宏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是劳务服务,用于满足公司临时性、辅助性的需求。2016年3月之前,公司与苏州新圣宏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采用的是劳务派遣模式;2016年3月起,为提高用工效率、便于管理,同时满足《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比例的要求,公司与苏州新圣宏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开始采用劳务外包的模式。

请补充核查说明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请补充核查公司与苏州新圣宏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开始采用劳务外包的模式代替劳务派遣的模式,是否存在故意规避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情况;与新圣宏劳务派遣服务公司的合作是否符合劳务派遣、劳务分包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请补充核查劳务分包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否符合相关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的规定。劳务分包方与发行人的权责利边界;是否曾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债权债务纠纷;列表披露主要分包方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地址、员工人数、资质取得情况、与发行人业务类型及交易金额,并结合其历史沿革等分析分包方与发行人是否具体有关联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

18、请补充核查披露公司的业务获取模式及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分类工程技术服务采取招标和直接委托的前五大客户情况;并结合主要客户及新增客户的核查情况、公司的竞争优势等,说明销售的真实性及可持续性。请结合新型建筑材料的销售模式,说明公司选择直销或者经销的原因,分别列表披露直销和经销前五大客户情况;补充核查新增的经销客户情况,包括其成立时间、销售内容、发行人销售金额占比、最终客户去向等,说明销售的真实性及可持续性。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6,145.57万元、5,691.94万元、10,501.96万元和3,501.42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0.45%、22.07%、32.26%和11.08%。(1)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货币资金变动与营业收入增长、应收款项变动、投资活动支出等项目之间的匹配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货币资金的明细内容及金额占比,说明是否存在使用限制,若存在,补充披露报期内各年末受限货币资金的有关情况;(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以下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审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无业务背景转移资金或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回款单位与合同客户不一致的情况,以及销售回款是否均转至公司账户,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062.47万元、1,563.42万元、1,686.09万元和859.78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5.26%、6.06%、5.18%和2.72%。(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应收票据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票据贴现及期末余额,说明是否存在应收票据贴现、背书转让等情况,如存在,逐笔分析应收票据贴现与相关现金流量表科目、财务费用科目的匹配情况,说明应收票据贴现、转让是否附可追索权,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公司票据开具、取得、转让或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公允性和真实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797.32万元、10,788.85万元、12,928.11万元和14,812.8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18%、34.17%、39.16%和90.44%。(1)请发行人进一步解释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上升的具体原因,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季度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变化情况,同时结合款项结算周期、收入结构变化及季节性特征等因素,进一步解释2016年上半年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形成的具体原因、款项性质及对应的业务类型和项目情况,同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进一步说明一年以上应收款项占比较高的原因、变动的合理性及后续款项支付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各期间账龄金额的准确性,并发表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前十名的具体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4)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具体的信用政策、主要客户信用期、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变更、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报告期内各月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变动情况(重点分析各报告期末前后数月的变动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5)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差异的具体原因,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谨慎性,并发表意见;(6)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是否存在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服务时间出现延迟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7)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账款质押的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应收账款质押的具体情况及会计处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分析;(8)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程序、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果),并发表核查意见。

4、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金额分别为711.50万元、446.28万元、333.99万元和740.34万元,主要为预付材料款、预付设备款等。(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预付账款的明细内容及金额占比,分析项目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名预付款单位的名称、采购内容及金额占比情况,分析与前十名供应商的匹配性,说明不同供应商的结算方式、周期和交货情况;(3)结合报告期内订单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务及原材料供应以及预付采购款项结算情况等因素,分析报告期内预付账款与采购金额之间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533.77万元、577.34万元、568.03万元和877.64万元,主要为定金及保证金。(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中定金及保证金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说明每笔保证金与销售合同的对应情况、保证金占合同金额的比例;(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的账龄结构,说明一年以上其他应收款项形成的具体原因及对应的单位和项目情况;(3)请发行人进一步解释其他应收款中其他项目的内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6、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存货主要由库存商品、原材料、未完工项目成本等构成,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4,836.03万元、6,693.96万元、6,454.85万元和7,220.69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23.96%、25.95%、19.83%和22.85%。(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未完工项目成本与工程项目的匹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劳务内容、发生时间、成本金额、未结转成本的原因、结转成本的时间和依据、对应的收入确认情况等,说明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是否相一致,是否利用未完工项目成本科目调节利润的情形;(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未完工项目成本的会计处理过程,说明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存在差异;(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原材料、库存商品及自制半产品等存货备货的标准、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进一步说明存货的库龄情况、计价核算的合规性及之后的结转情况,并结合前述产销周期分析说明目前原材料、库存商品及自制半产品等存货库存水平的合理性,及原材料、库存商品及自制半产品等存货与公司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情况;(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盘点地点、盘点时间、盘点人员、盘点方式及结果;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时间、监盘地点、监盘人员及结果);(5)请发行人根据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等,说明相关存货跌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流转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7、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分别为94.96万元、31.01万元、82.40万元和3,586.37万元,2016年6月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大幅上升主要系公司购买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3,399.90万元尚未到期赎回。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标的及风险属性,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相关会计处理的全部过程,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8、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4,582.20万元、5,060.39万元、4,895.35万元和4,810.74万元,公司固定资产主要由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构成,主要设备成新率较低。(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生产设备运转情况、设备维护支出情况以及设备产能与产出的匹配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如何保证生产设备正常有效运行,主要生产设备成新率较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质量性能以及发行人持续发展是否构成不利影响,发行人对此所采取的应对措施;(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主要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更换或对现有主要生产设备进行升级的需要,更换或升级相关设备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利润造成的影响,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过程,请会计师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未计提或未足额计提的情况,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折旧计提比例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9、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622.70万元、5,767.48万元、3,924.72万元和4,877.10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3.64%、40.24%、32.03%和35.68%。公司无形资产由土地使用权和软件构成。(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土地使用权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4年、2016年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方、交易背景及原因、土地用途、交易方式、款项支付及资产过户等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5年政府部门收回2014年公司购买的苏吴国土2014-G-28号地块和苏吴国土2014-G-29号地块的交易情况、具体原因、款项来源、款项支付及资产过户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0、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递延所得税的形成原因、计算过程及后续结转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3,576.67万元、8,454.57万元、9,685.55万元和9,885.76万元,占负债总额比例分别为33.26%、42.28%、56.42%和65.12%。(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前五大应付账款的欠款对象、采购内容、欠款期限及期后支付情况等,说明前五大欠款对象金额变动的原因及新增欠款对象的合理性;(2)结合业务合同的执行、期后付款、相关现金流量项目的变化等因素,说明应付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采购金额变化的匹配性;(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应付账款偿付压力,并结合其他负债情况,对发行人的整体偿债能力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1、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预收账款分别为3,290.25万元、2,743.36万元、2,667.35万元和1,706.05万元,主要为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为开展业务而收取的预收款。(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预收账款对应的具体单位、项目名称、服务或销售内容、形成原因、合同金额、预收金额、预收比例及后续结转情况等;(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预收款项的账龄结构及其合理性,一年以上预收款项形成的具体原因分析;(3)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预收款项变动与营业收入等科目变动之间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2、报告期各期末,应交税费分别为1,036.77万元、1,298.94万元、1,004.66万元和1,001.25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项应交税费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增值税、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报告期内增值税、营业税与营业收入的勾稽关系;(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等的期初应交税额、本期计提数、实际缴纳税额、期末应交税额,并分析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分别为699.88万元、3,443.95万元、1,143.51万元和1,123.18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应付款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2)请发行人说明2014年末公司收购吴江检测、常熟检测中关于收购款项支付的具体规定及目前的支付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对赌条款、是否存在款项支付纠纷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4、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意见。

15、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16、请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及房地产发展、政策调控等综合分析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1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排名等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补充核查公司相关荣誉、排名等的依据是否权威、客观、依据充分,是否存在广告性用语。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四、其他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综合性检测机构建设项目”、“年加工1000万平方米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等项目”、“绿色建筑技术研究与工程服务建设项目”、“企业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创新建筑技术工程研发中心项目”。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2)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3)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概算情况,项目用地的落实情况,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市场拓展风险和劳务采购风险等;(4)结合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3、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4、请更换软皮本报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