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185】【上机数控】【2018-02-1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10年10月8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150万元,由新股东张瑞庆认缴。2010年12月22日,杨建良将其持有的公司出资额42万元分别转让给公司骨干员工,其中转让给李晓东、王进昌、杭岳彪、陈念淮、董锡兴、杨红娟、罗俊群、葛皓宇每人分别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晖2万元出资额。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上述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2)上述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2010年12月22日,杨建良将其持有的占注册资本3%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94.50万元)以1,80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无锡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公司1.663%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52.438万元)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3月5日,无锡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公司283.5万股股份作价1,802万元转让给杨昊。2015年12月16日,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157.314万股股份作价1,000万元转让给杨昊。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0年杨建良向无锡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的原因,2015年无锡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杨昊转让股权的原因;上述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公允性;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无锡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无锡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国资或集体背景,如其具有国资或集体背景,其转让发行人股权是否符合国有或集体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杨昊是否代无锡同创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2016年12月19日,杨建良、杭虹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378万股股份、94.5万股股份转让给弘元鼎创。2016年12月21日,杨昊将其持有的公司120万股股份转让给巨元投资。2016年12月22日,杨昊将其持有的公司400万股股份转让给赵永明。2016年12月23日,杨昊将其持有的公司232万股股份转让给徐公明。2016年12月24日,杨建良将其持有的公司15万股股份转让给季富华。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引入机构投资者弘元鼎创、巨元投资及自然人股东赵永明、徐公明、季富华的原因;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弘元鼎创、巨元投资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应当转持股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弘元鼎创、巨元投资的合伙人的股权结构;(2)赵永明、徐公明、季富华及上述机构投资者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3)赵永明、徐公明、季富华及上述机构投资者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4)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机构投资者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间接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2012年10月15日,葛皓宇将持有公司15万股股份作价15万元转让给杨建良;罗俊群将其持有公司15万股股份作价15万元转让给杨建良。2016年2月1日,张瑞庆将其持有的公司450万股股份作价2,370万元转让给杨昊。2016年2月14日,陈晖将其持有的公司3万股股份作价3万元转让给杨建良。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公允性;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股权受让人是否代转让人持有股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5、发行人向弘元新材料租赁厂房。对于上述租赁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造成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向无锡市雪浪街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土地及房产是否符合土地、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土地、房产的具体用途及对生产经营的作用,如不能正常租赁是否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是否存在解决措施;(2)发行人所承租土地、房产是否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租赁土地、房产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请披露原因,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请进一步说明未将杨昊、杨红娟、李晓东、董锡兴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合理性,上述自然人及弘元鼎创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弘元新材料无锡有限公司、无锡弘元鼎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实际从事的业务,其业务与发行人业务是否相同或相似,或具有上下游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与富宇自动化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关联方、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是否发生交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内控制度、发行人拥有各项专利、商标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因欠缴专利年费而被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商标权、专利权法律纠纷,专利、商标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13、发行人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而追溯调整了2014年及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并于2017年1月向无锡市国税局补缴2014年及2015年企业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上述具体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核查意见。

14、2016年,董事杨昊转让股权。请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杨昊是否因上述股权转让受到行政处罚,杨昊是否存在不适合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1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对外投资、兼职的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2)黄建康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7、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8、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落实具体情况。

19、招股说明书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请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注意该类信息为预测性信息及其存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对预测性信息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20、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2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22、请保荐机构详细核查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2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发生过多次股权转让的行为。请说明各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各次价格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光伏和蓝宝石设备采用直销的模式销售,通用磨床采取经销模式销售。(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直销收入和经销收入的金额和占比;(2)请补充披露报告期的主要经销商的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股权结构、与发行人的合作时间、最终销售去向等;(3)请说明经销下,运输费用的承担方式、各经销商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发行人与其退换货的政策、发行人对经销商的财务支持(如借款)、返利和补贴政策;(4)请按渠道类别列示报告期各期新增和撤销的经销商的名称、对应的收入、毛利率、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各期新增或撤销的原因、是否存在提前或者延后确认收入的现象;(5)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经销商的库存情况;(6)说明近三年持续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的名称、数量、各年收入、对应的收入、毛利率、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7)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经销商的核查情况,包括核查的范围、方法、主要经销商的库存情况、所销售商品的最终去向,并请具体说明走访及函证的比例、回函率、回函结果等情况,并对经销商是否实现最终销售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34.49%、64.04%、74.28%和75.61%,2017年,主要客户变化较大。(1)请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的名称(请披露中文名称)、收入金额和占比以及业务内容,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的集中度特征及其变化趋势,是否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相匹配,发行人是否对主要客户构成依赖;(2)请说明并简要披露主要客户的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资产规模、合作年限、运营历史、发行人为其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等信息;(3)请按产品类别分别列示主要客户情况,包括客户名称、与发行人交易的合理性、销售金额、占比等信息,并说明各产品的主要客户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报告期各期新增客户的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交易背景、对发行人产品的采购的必要性、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必要性;(4)请结合报告期各类产品主要客户的变化情况说明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并作充分风险提示;(5)请说明发行人开发新客户的过程和难易程度,结合下游客户面临的市场及其环境变化,说明下游客户的行业发展情况是否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并进行风险提示;(6)请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7)请说明对主要客户的具体定价方法和依据,并结合市场价格及其波动趋势说明报告期内向主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是否公允;(8)请说明发行人对客户是否存在返利或者其他方式的利益返还,或者账外资金循环的情形;(9)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通过金融租赁公司采购发行人的设备的主要客户、采购金额、占比、参与交易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具体的合同条款、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货款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等信息。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对发行人客户的真实性、销售的可持续性明确发表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分别为42.29%、59.90%、52.29%和65.06%。(1)请结合生产的具体产品的变化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采购项目波动的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及采购金额发生变动的原因,是否符合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情况;(3)请结合各采购内容下、各业务条线下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年限、供应商股东结构、注册资本、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所在国说明是否存在异常采购的情况;(4)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向主要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并结合市场价格及其变动趋势分析发行人向主要供应商的采购价格是否公允;(5)请发行人结合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合作期限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对主要供应商构成重大依赖;(6)请补充说明部分产品的产销率高于100%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招股说明书关于生产模式的披露是否符合实际情况;(7)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8)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消耗的能源金额及单价情况,并分析能源消耗的情况与生产情况是否匹配,能源价格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营业收入分别为12,880.18万元、13,086.31万元、29,019.26万元和20,577.35万元。2014年收入主要来源于光伏专用设备和通用磨床,2015年光伏专用设备和通用磨床收入大幅下降,新增蓝宝石专用设备销售且成为主要收入来源,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光伏专用设备收入大幅增长且成为主要收入来源,蓝宝石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收入递减。(1)请说明以上收入结构变化的原因,与行业变化和业务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并结合各类设备收入的变化、主要客户的变化说明发行人各类产品收入是否具有可持续增长能力,相关的风险提示是否充分;(2)请将各类产品细分至最末级,在招股说明书中列表披露收入金额、占比和单价的情况,并详细分析各类产品收入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3)请按产品类别详细说明并披露收入确认的方法、时点、依据、主要确认凭据、确认频率,说明风险报酬转移时点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4)结合报告期内各业务面对的下游客户及其行业、市场供需及变化趋势,以及各类业务的数量、单价变化情况,详细定量说明各类业务收入波动的原因,并结合发行人业务结构说明综合收入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准确性、确认时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法、程序、范围,说明发行人收入波动与发行人业务情况和行业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并就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行人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9,290.18万元、9,205.65万元、19,085.74万元和11,494.31万元。(1)请将各类产品细分至最末级披露产品成本的料工费构成,并结合导致各成本要素变化的主要驱动因素说明发行人各业务成本波动以及成本结构变化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和收入匹配;(2)请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同和类似业务成本的结构情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成本结构的合理性;(3)请说明成本的归集是否完整,成本在各期间之间的分配、在各业务或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准确;(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主要生产流程、《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别为27.87%、29.65%、34.23%和44.14%。(1)请将各产品类别细分至最末级披露报告期各期毛利、毛利占比以及毛利率的情况;(2)请结合各期销售的具体产品(细分至最末级)的销售单价、单位成本和收入占比的变化量化分析毛利率的波动原因;(3)请结合原材料采购价格、人工成本、折旧等因素详细分析单位成本下降的合理性;(4)请结合发行人的产品类型、业务模式、销售单价和单位成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详细分析发行人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差异的原因。请结合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毛利率及其变动、与同行业之间的差异及合理性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法、程序、结论。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2,581.13万元、2,717.49万元、3,545.16万元和2,318.73万元,期间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1)请结合销售人员人数和平均工资说明销售费用中员工薪酬变动的合理性;(2)请结合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运输条款、各期的销量、运费单价、运输目的地、运输量等指标分析销售费用中运输费用波动的合理性;(3)请说明股份支付的计算依据、方法以及会计处理,每股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与股份支付前后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每股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4)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为及时回收货款采取的现金折扣的具体政策,的方式回收应收账款;(5)请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时点、确认依据是否充分及金额计算是否准确;(6)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费用的具体构成、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贡献程度。请保荐机构以及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3,433.10万元、14,323.56万元、29,752.02万元和20,944.2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692.16万元、993.09万元、5,105.41万元以及5,547.07万元。请详细分析发行人的利润来源,结合收入、成本、期间费用的变化说明利润增长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真实性、成本费用的完整性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951.62万元、1,164.65万元、2,588.72万元和2,769.60万元,2016年末诉讼冻结的银行存款余额为45.00万元,报告期各期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分别为675.00万元、650.00万元、0万元和550.00万元。(1)请说明2016年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案件进展,对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2)请说明2016年末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为0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651.46万元、1,366.17万元、2,220.41万元和8,926.58万元。(1)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的应收票据的发生额、背书转让、贴现等情况,采用应收票据结算是否符合销售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追索权纠纷及重大风险因素;(2)请说明有关应收票据的内控制度;(3)请说明是否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应收票据的情形。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申报会计师核查应收票据确认与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4,147.91万元、2,978.33万元、3,371.06万元和6,311.60万元。(1)请结合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收款政策说明应收账款波动的合理性,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与前五名销售客户是否匹配、应收账款中是否有新增的大客户、对于同一客户以及不同客户在不同报告期是否存在放宽信用的现象;(2)请列示报告期各期收入的季度构成,并说明四季度实现收入的主要客户名称、是否为新增客户、期末应收账款金额;(3)请分析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当期完成的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信用账期之间是否存在衔接一致的配比关系;(4)请列表详细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在期后的回款进度;(5)请列示各类应收账款的账龄构成;(6)请详细说明各类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政策和各期的计提测算过程;(7)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审计结果。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的余额分别为1,224.28万元、822.28万元、4,714.19万元以及2,081.95万元,主要系用于采购控制系统类原材料。(1)请说明主要的预付款对象是否为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预付款项的波动情况是否与采购与付款政策匹配;(2)请说明预付账款的期后结算情况,是否直接支付给货物或服务提供方。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9,891.77万元、25,214.78万元、51,127.11万元和57,756.81万元。(1)请结合发行人的生产周期和存货备货政策,说明各存货项目余额波动的合理性;(2)请详细列示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的订单情况;(3)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各项存货期后领用、出库、结转的情况;(4)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监盘情况;(5)请列示各项存货的库龄情况,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具体过程和测算结果,报告期各期转回的跌价准备的依据和计算过程,并结合库龄情况说明存货的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核查情况,说明存货项目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谨充分,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1,290.01万元、10,603.75万元、12,172.86万元和12,271.05万元,主要为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1)请说明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的具体构成以及在各类产品生产中的具体用途,并结合报告期发行人生产的具体产品型号的变化说明相关机器设备的实际利用情况;(2)请说明相关固定资产项目金额波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的业务规模匹配;(3)请说明主要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否审慎,存在租赁场地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否考虑租赁年限;(4)请说明相关减值准备的具体计提方法、测试过程、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固定资产的真实性、权属情况、折旧年限、减值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分别为6,562.15万元、4,996.80万元、5,382.82万元以及6,468.69万元。(1)请结合发行人销售合同的执行、采购、生产等情况分析应付账款的变化原因及其合理性;(2)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的主要交易对方,是否为主要供应商,并说明期后结算情况,是否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条款按时付款。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8,973.08万元、9,447.54万元、5,496.56万元和11,573.54万元。(1)请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的预收政策,并说明预收账款的金额与预收政策和当期订单的执行情况是否匹配;(2)请补充披露预收账款在报告期各期末的账龄情况,对于账龄超过一年的重要预收款项,请详细说明原因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3)请详细列示预收账款期后实现收入的情况;(4)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预收账款的核查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不具有交易实质的预收款项和异常的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明确发表意见。

40、请补充披露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

41、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与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予以说明。

42、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43、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4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5、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相关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4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48、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49、请保荐机构核查“前瞻性陈述可能不准确的风险”的表述是否符合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四、其他问题

50、请补充说明前次申报的具体情况,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并说明原因、前次发审委意见落实情况或撤回申报的原因、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原因。(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