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186】【华正新材】【2016-06-2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曾进行多次增资、股权转让,其中2007年3月,华立产业将所持68.667%的股权转让给华立集团;2008年7月,华立集团将持有的77%的股权转让给华立产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及确定依据,引入的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其中涉及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骨干员工转让股份或增资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上述自然人在入股当时及目前在发行人处所任职务,是否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形。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杭州畅业投资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基本情况,并就该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历史上曾存在委托持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规范委托持股的过程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股权是否权属清晰,是否符合首发管理第13条的规定;发行人设置多层股权结构的原因,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关于200人规定的情形,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结论性意见。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1)联生绝缘抵作余杭区中泰乡岑岭村经济联合社应收回的资产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128号文件的要求;(2)联生绝缘的改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处置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请补充提供相应的政府确认文件。

5、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章节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力成控制企业的基本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说明认定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是否仅依据经营范围判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请核查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或上下游业务的情形,存在上下游业务的,请就该事项对发行人的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6、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连续大幅下滑,主要产品之一的SMARTCOVER轻质功能组件报告期各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7791.42、9069.07和3088.56万元。

(1)请结合行业情况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按产品类型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连续大幅下滑的具体原因,尤其是2014年下半年的经营情况;请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补充披露2014年度发行人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具体原因。请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进一步揭示报告期内业绩下滑的风险,并补充披露最近一年一期各季度经营数据。

(2)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SMARTCOVER轻质功能组件的具体产品类别、销售单价、销量及2014年销售收入大幅下降的具体原因及对发行人造成的具体影响;补充披露SMARTCOVER轻质功能组件相关生产设备、厂房等的使用情况。请在“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SMARTCOVER轻质功能组件的市场前景,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进一步揭示风险。

7、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边角料等材料销售分别为2167.40、1514.88和4415.2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分别为278.27、83.91和2748.33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的毛利、毛利率、除边角料外其他材料的销售收入、主要客户及回款情况,进一步分析其他业务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补充说明边角料成本的计算方法,结合产成品的原材料耗用量和边角料重量,说明边角料占产成品的比例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具体说明所执行的核查程序并出具核查意见。

8、报告期末,发行人有多个未决诉讼,共涉及金额约1681万元(不含相应利息)。此外,发行人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确认标准为单项金额占期末应收款项余额10%(包括10%)以上的应收款项,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约为2.8亿元。

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关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的确认标准是否与同行业存在重大差异,如有,请补充说明具体原因。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未决诉讼未进行会计处理的具体依据和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制定的关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的确认标准的会计政策是否谨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原则的相关规定及行业惯例,计提预计负债是否充分,具体说明所执行的核查程序并出具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884.63、921.05和1286.75万元。其中,2014年度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税后)占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约52%。

请在招股说明书“风险提示”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政府补助对发行人利润影响的重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划分标准是否恰当,政府补助相关递延收益分配期限确定方式是否合理等,并出具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在“风险因素”章节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中删除。

2、请根据1号准则第21条、第22条要求披露“概览”一节的必要内容,请在此节删除产品优势、发行人核心竞争力、所获主要荣誉或奖项等相关内容;请核查招股说明书全文,勘正文字错误,更正股权结构图。

3、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覆铜板产品“综合供给能力和竞争实力处于国内行业前列”,“公司已与包括国内深圳市五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联电路有限公司、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内的几十家国内印制电路板百强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等,请保荐机构核查说明该等表述有无数据依据,发行人与上述企业之间有无具体合作协议;请在“业务与技术”章节更新行业数据。

4、请保荐机构核查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排名、行业数据的引用来源、奖项、荣誉的授予单位以及相关第三方(包括协会)基本情况和市场诚信状况,上述引用是否源自公开报告和常规性报告,发行人、保荐机构是否付费,相关报告是否为发行人专项出具,相关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权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要求。

5、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董事丁国英、李军、钱海平均兼任多家企业的董事或管理人员,请补充说明上述董事的任职情况能否满足发行人日常经营决策的履职需要。

6、根据申报材料:

(1)发行人2014年对迅威创建有限公司全年实现销售收入3088.56万元,而在“业务和技术”中2014年的前五大客户并未披露迅威创建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大客户销售金额为3748.03万元,第二大客户销售金额为3065.09万元);

(2)2014年上半年,发行人实现营业利润约1766万元,2014年全年的营业利润约为851万元,发行人2014年下半年的经营业绩大幅下滑,且营业利润为负,但发行人未在“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的上述情况充分揭示风险,也未在招股说明书的其他章节对2014年下半年度经营情况发生大幅波动的具体原因进行充分的分析和披露;

(3)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分别占主营业务收入的41.87%、37.39%和34.00%,但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具体披露外销业务的经营模式、毛利、毛利率、主要客户、销售产品等基本信息。

基于上述情况,请保荐机构复核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前后一致性、完整性,补充说明复核程序,对招股说明书进行补充、修正,并出具专项说明。

7、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分别占主营业务收入的41.87%、37.39%和34.00%。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外销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模式、主要客户等,分产品类型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的收入构成、毛利、毛利率等基本情况,如存在重大波动,请进一步分析具体原因。

8、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列示“产品贸易收入主要为子公司爵豪科技的贸易收入。”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产品贸易的相关基本情况。

9、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薪酬制度、个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比较情况,发行人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10、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11、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有关的问题

1、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