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195】【公牛集团】【2019-03-1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2008年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公牛电子,2012年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电工器材,2016年派生分立盛汇电子。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上述吸收合并及派生分立的具体原因;(2)公牛电子、电工器材吸收合并前的财务情况,吸收合并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价款是否实际支付;阮立平、阮学平以其在合并前对公牛电子的出资分别向发行人转入出资24.5万元,该等出资是否应经评估,是否合法合规。(3)派生分立盛汇电子净资产的分割依据,目前盛汇电子的经营情况及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及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4)吸收合并公牛电子、电工器材及派生分立盛汇电子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相关资产、债权债务处理及职工安置情况,相关处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成立以来存在多次增资、股权转让的情形。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设立以来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背景、支付价款来源及定价依据和公允性;(2)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未在发行人任职却取得股份的原因;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追溯至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3)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4)发行人对员工历次股权激励是否签订了协议,是否有限制性条款。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提供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披露:(1)认定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盛汇电子、奋进电器、百缔电器等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潜在同业竞争;(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利益冲突的情形,如存在,请核查说明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4、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包括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和其他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必要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拆借利率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发行人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担保发生的原因、担保方式及担保状态。(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相关关联交易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就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独立性及资产完整性的影响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的业务沿革始于1995年成立的慈溪公牛,目前慈溪公牛为发行人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宁波公牛成立于1997年,对发行人收入、利润贡献均较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重要子公司慈溪公牛、宁波公牛的历史沿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慈溪公牛、宁波公牛的股权、资产是否存在争议或瑕疵并发表意见。

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及未来环保支出情况,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主要污染物情况,是否发生环保事故,环保设施和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7、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并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并说明是否符合我国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8、发行人2017年股权转让中涉及引入外部投资者、转让予实际控制人亲属及员工股权激励。其中,凝晖投资系实际控制人姐妹作为份额持有人的合伙企业,穗元投资为员工持股平台,向其转让股份价格低于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发行人将对员工持股平台中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员工受让的股份做股份支付处理。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披露公司2017年对各对象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并说明其公允性;(2)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股份支付的对象及确定依据、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股份支付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与同期可比公司估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派生分立盛汇电子的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派生分立盛汇电子的原因,分立时盛汇电子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采取分立方式而非股权转让的原因;(2)补充说明派生分立盛汇电子相关的会计处理,相关资产、负债及损益的分割方式及相关报表的编制情况,并说明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补充说明并披露派生分立对发行人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是否构成主营业务变化,业绩是否满足连续计算的要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现金交易及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进行业务结算的情形。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期现金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是否为关联方、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及当期收入的比重、与单位发生的现金交易情况等,并说明相关现金交易是否符合行业特点、现金管理制度是否与业务模式匹配并执行有效、是否具有可验证性;(2)补充说明采用个人卡进行收款的原因和必要性,是否存在规避税务监管的情形及法律风险,个人银行卡收款对应的销售的真实性、合理性;(3)说明关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内部控制情况,并说明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会计基础是否规范,对上述情形的整改、规范方法和结果。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1)现金交易、个人卡收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2)现金交易、个人卡结算的客户或供应商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3)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4)与现金交易、个人卡结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与执行有效性;(5)现金交易、个人卡结算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7)发行人为减少现金交易、个人卡结算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进展情况;(8)发行人是否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风险。结合上述要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

11、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形,2015-2017年占比在8%-11%,2018年一季度降低到3%左右。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第三方回款的具体构成情况(按回款人性质、与合同方关系等分类列示)、占收入比重、发生原因、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2)2018年对第三方回款进行整改规范的具体方式及整改结果,第三方回款下降原因是否真实、合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以下方面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法、范围、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1)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2)第三方回款形成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3)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4)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5)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合法合规性;(6)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7)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8)第三方回款是否具有可验证性,且不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请申报会计师对第三方回款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9)针对第三方回款开展进一步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从上述不一致的明细中选取样本及从发行人银行对账单中抽样选取相关回款记录,追查至相关业务合同、银行对账单及资金流水凭证,取得报告期存在第三方代付款行为的客户名单及代付款确认依据,以核实委托付款的真实性、代付金额的准确性及付款方和委托方之间的关系,合同签约方和付款方存在不一致情形的原因及第三方回款统计明细记录的完整性,并对第三方回款所对应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内部控制。请发行人在招股书中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贷”、为获得银行融资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后获得银行融资、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因外销业务需要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以上各种情形具体发生金额、频率、清理时间等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如相关交易形成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1)对前述事项是否构成违法违规进行认定,说明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2)关注前述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由中介机构对公司前述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如《票据法》、《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等)的事实情况进行说明认定,是否存在被处罚情形或风险,是否满足相关发行条件的要求,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需由相关主管机构出具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说明等;(3)核查发行人对前述行为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与相关方资金往来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形;(4)核查并披露相关资金往来行为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5)核查相关资金占用行为的整改措施,发行人是否已通过收回资金、改进制度、加强内控等方式积极整改,是否已针对性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申报后是否未发生新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行为。请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针对以上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其中部分关联方为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客户。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内持续向关联方采购相关原材料、销售产品的原因,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必要性;(2)说明并披露向各个关联方销售、采购的产品类型、数量、单价及金额,与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的同类型产品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关联销售、采购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相关采购、销售交易的价格公允性,关联方相关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垫成本、费用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 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1-3月,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58%、8.35%、7.95%和7.71%,客户较为分散。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按产品类型和销售模式分类的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2)说明报告期各期上述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并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购销以外的其他关系;(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上述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和占比发生变化的原因、发行人与上述客户的合作年限;(4)补充披露发行人不同产品的销售单价波动情况,如同一客户的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同期相同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单价对比情况等;(5)对于境外客户:披露境外销售的主要产品、客户及其收入金额、占比情况;披露境外客户的开发历史、交易背景,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境外客户及收入的核查情况和核查结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发行人收入、主要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名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额占总采购额的比例为24.28%、21.74%、28.45%和20.88%,且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2)按原材料类别说明向各主要原材料主要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并分析各期主要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不同供应商同类原材料的价格差异情况;(3)补充披露各期各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平均采购价格及占总体采购比例的情况,并补充分析各类原材料采购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4)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并说明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5)补充披露部分产品采取OEM模式生产相关情况,包括采取OEM模式生产的原因、各期OEM产品数量及占比、主要OEM供应商情况、合作模式及向其采购情况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发行人供应商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请发行人:(1)结合行业趋势、市场供需变化、竞争情况等因素,量化分析各类产品价格、销售数量、销售结构等的变动原因,并进一步分析披露不同产品类别销售收入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第四季度销售比例相对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期初退货的情形、或通过延长信用期以提高销售的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收入截止性测试过程;(3)比较分析发行人各类产品的价格及变动趋势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差异情况,说明产品售价是否与市场价格及其变动趋势存在重大差异;(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境外销售的具体情况,分析境外销售变动的原因,并说明美国贸易战对发行人境外销售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招股书披露,发行人销售80%以上为经销商模式。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直销、经销两种模式下销售收入的产品构成情况,并分析不同模式下同类产品价格、销量的差异情况、原因;(2)报告期内各期期初、新增、撤销和期末经销商的数量,新增、撤销经销商的销售额情况,并补充分析经销商增减变动的原因;(3)按合作年限分类的各期经销商数量构成,包括:一年以内、1-2年、2-3年、3-4年、4-5年以及5年以上;以及各合作年限经销商对应的销售收入、收入占比、平均毛利率、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4)报告期各期,按年度销售额区间分类的经销商数量、对应的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5)报告期各期,法人经销商和自然人经销商的数量、销售收入、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6)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关于退换货、维修、未完成销售任务或撤销时剩余产品、展示产品的风险承担的具体约定;发行人对经销商的折扣政策、返点政策、结算方式、信用政策,各期经销商返利的计提情况和后续实际发生情况;以及上述事项对应的收入确认、收入冲减的会计政策和确认时点;(7)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退换货、三包维修的金额;(8)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关联方潘晓飞提供借款并由发行人提供部分担保的原因,并补充说明相关供应商基本情况及各期其向公司的采购金额、占比、毛利率、最终销售、退换货及回款等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发行人经销商和经销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的覆盖比例、方法、主要经销商的库存情况、所售商品的最终去向、针对新增、撤销、主要经销商采取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请会计师说明对主要经销商和对应收入的确认采取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并明确发表意见。

18、针对经销商的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以下方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请说明经销商具体业务模式及采取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经销商选取标准、日常管理、定价机制(包括营销、运输费用承担和补贴等)、物流(是否直接发货给终端客户)、退换货机制、销售存货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控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经销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对经销商的信用政策是否合理;(2)请披露经销商和发行人是否存在实质和潜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采用经销商模式的情况;发行人通过经销商模式实现的销售比例和毛利是否显著大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经销商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经销商的终端销售及期末存货情况;报告期内经销商是否存在较多新增与退出情况;经销商是否存在大量个人等非法人实体;经销商回款是否存在大量现金和第三方回款;(3)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下述情形:发行人通过经销商模式现实的销售毛利率和其他销售模式实现的毛利率的差异较大;给予经销商的信用政策显著宽松于其他销售方式,对经销商的应收账款显著增大;海外经销商毛利率与国内经销商毛利率差异较大。如存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情况;(4)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经销商业务进行充分核查,并说明发行人经销商销售模式、占比等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对经销商业务的核查比例、核查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核查结论。(5)请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综合利用电话访谈、实地走访、发询证函等多种核查方法,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销商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原则、费用承担原则及给经销商的补贴或返利情况、经销商的主体资格及资信能力,核查关联关系,结合经销商模式检查与发行人的交易记录及银行流水记录、经销商存货进销存情况、经销商退换货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直销大部分通过电商渠道销售。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在各电商平台的销售模式、结算方式,发行人与各电商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退换货政策等,并结合相关情况说明收入确认政策是否恰当;(2)补充说明并披露电商模式下各个平台的销售收入、毛利率等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补充说明并披露直销模式中电商销售及线下销售的退换货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对电商模式销售的核查方法、范围、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构成情况。请发行人:(1)列表披露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的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公开价格的对比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及主要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2)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3)披露主要能源耗用量与产销量的配比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1.63%、45.17%、37.74%及34.94%,2017年以来存在一定幅度的下降,毛利率总体高于同行业公司水平。请发行人:(1)结合产品定价机制、市场情况等价格影响因素分析报告期内单价变动原因,并结合原材料价格变动、主要原材料采购占比、产品结构及其他相关因素分析单位成本(细分为单位料工费并列表披露)变动原因,并结合以上两个方面量化分析各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产品结构的变化等对综合毛利率的影响;(2)结合售价影响机制、分析在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情况下,各类产品的单位产品价格和单位产品成本波动的合理性,说明各类产品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影响因素,毛利率下滑是否具有持续性及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3)结合相关因素,对主要细分产品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产品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并进一步详细分析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差异的原因;(4)补充披露各期境内、境外销售的毛利率差异情况,及直销、经销不同模式下毛利率差异情况,并分析其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各期各类销售毛利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分析毛利率的计算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销售费用主要为市场推广费、广告费、职工薪酬和运费,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公司水平。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市场推广费的具体构成情况,并分别说明电商、商超相关费用及宣传推广物资费用等的计算依据、结算方式、相应的账务处理,市场推广费用变动趋势与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2)结合广告费支出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详细说明广告费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并补充说明公司广告费用确认的时点和会计政策、报告期各期的合同金额、广告投放的具体媒体以及实际投放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广告宣传费的归集和分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提供各期广告投放的外部证明文件,并发表核查意见;(3)补充分析披露运费占收入比重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报告期内销售人员数量变化、平均薪酬、销售激励政策等,分析并披露销售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5)结合可比公司与发行人在产品、规模与销售模式、渠道等相关方面的差异,进一步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各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分析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17,567.17万元、19,293.21万元、35,943.97万元和8,048.45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管理人员的人数及其变化、职级分布、人均薪酬及当地平均薪酬水平情况,分析并披露管理人员薪酬及其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在平均薪酬、管理人员人数的差异情况,说明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相对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原因;(2)补充说明房屋及设备维护费的具体内容,其发生额发生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管理用固定资产的变动的具体情况分析折旧摊销费用变动的合理性;(3)结合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管理费用相关影响因素的差异情况,分析发行人管理费用与各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各明细项目金额的具体构成,分析研发费用逐年增长的原因。说明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研发领料和将材料投入研发活动过程的会计核算方法、研发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5)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情况。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产生的原因、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及与财务报表对应科目的勾稽关系,并说明是否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要求;(2)披露报告期各期政府补助的具体情况,包括补助项目、与资产/收益相关、补助金额、发放情况及计入各期损益情况等;(3)补充说明投资收益中“理财信托等投资收益”投资的相关产品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收益与产品存量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自有商标、专利的取得方式、法律状态及应用情况,是否存在权利提前终止等异常情况;(2)相关商标、专利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3)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内销和外销产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发行人拥有和使用的各项知识产权的来源和取得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合作开发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职务发明的情形,核心技术对第三方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其他导致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况。(2)2017年7月,阮立平将其名下所有的12项专利无偿赠与发行人,上述12项专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在阮立平名下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共同研发的情形,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分担研发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行人无偿受让上述专利的合理性及交易公允性。(3)发行人保护自有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措施,是否存在其他第三方侵犯发行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及应对措施。

26、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部分房产、土地已被抵押。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规定的抵押权实现的情形,抵押权人是否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27、发行人存在对外出租房屋和租赁房屋使用的情形。(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出租和租赁房产的实际用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租赁房屋实际用途与法定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风险。(2)房产出租方是否均已取得产权证书,如未取得,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租赁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进行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如果搬迁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相关补救措施。(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如未办理,请就该等租赁的合法合规性、相关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发表明确意见。

2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曾经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

29、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并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并说明是否符合我国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30、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转换器、墙壁开关插座和LED照明产品以自制为主,数码配件和其他配套类产品主要采取OEM生产。同时,公司外销以境外OEM业务为主,产品销售给境外品牌厂商或其贸易商。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与OEM厂商/客户进行业务合作的发展演变情况、合作模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材料采购及单件商品支付加工费用的约定及公允性及质量控制措施;(2)发行人同时存在为他人代工及委托他人代工的原因及合理性。

3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的退换货情况,是否存在质量纠纷或潜在纠纷;说明对直销、经销客户的退货政策情况,是否存在大量退货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通过自身或委托第三方对发行人线上销售平台进行寄发空包裹、虚构快递单号等“刷单”、虚构交易、提升信誉等行为,若存在,请说明相关行为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33、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是否符合党政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34、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

3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已经拥有生产经营全部必备的业务许可资质,发行人通过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并就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认证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3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

3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2016年、2017年末及2018年3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8,815.78万元、7,627.12万元、11,967.58万元和13,592.33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业务情况、相应客户销售情况、信用政策变化情况等,进一步分析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占比变动的合理性;(2)说明公司各类型客户应收账款的金额及比例情况,并说明公司对各类型主要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及变化情况,说明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期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形;(3)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金额及比例,并分析回款比例的变动情况;(4)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逾期情况、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主要为押金保证金、备用金、员工借款、应收出口退税等,其中,存在部分对员工的购房借款。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构成情况,存在较大变动的分析原因;(2)补充说明对员工购房借款政策的具体要求,报告期各期实际借款及还款情况;(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转让私募基金产品的具体内容、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资产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是否充分,会计处理是否恰当。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8,988.64万元、46,105.58万元、96,266.35万元和84,763.16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公司报告期各期的经营情况,说明存货余额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分析各期末存货余额与各期产品销售的匹配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项下各明细项目金额及占比情况;(3)结合公司的生产模式、产品生产周期、销售模式等,说明公司确定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备货量的方法,进而分析披露各期末存货余额的合理性;(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存货的库龄情况、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期后结转成本情况;(5)说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方式,各类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具体确认方法,结合库龄、商品市场价格等说明各类存货各期末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结合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存货备货、生产、销售周期等方面的差异,分析披露公司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存在差异的原因;(7)补充说明发行人的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时间、范围、对非在库存货的盘点方式、盘点结果及中介机构的监盘情况等。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对各类存货的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持有较多银行理财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因而各期末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较大。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持有的理财产品、其他产品的具体情况及各报告期内相关产品的交易情况,并说明相关产品性质、关于风险收益的约定,是否存在投资风险;(2)补充说明相关投资产品的会计核算方式及依据,并说明相关依据是否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1、关于发行人的非流动资产。请发行人:(1)以表格形式补充说明各期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增减变动情况,并分析披露固定资产的变动趋势与发行人的产能、生产经营情况是否配比;(2)结合固定资产存量及其变动情况,依据相关折旧政策匡算各期折旧计提与相应费用科目发生额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补充披露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政策是否谨慎、合理,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相关折旧/摊销计提是否准确;(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主要非流动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及结果,并说明公司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请中介机构结合相关资产持有目的、用途、使用状况等,核查发行人长期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是否恰当、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谨慎;(5)说明公司投资金芒果小贷公司的背景、原因和具体情况,及对其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及处置相关的会计处理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应付账款主要为应付原材料货款,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货款金额分别为54,189.22万元、79,514.50万元、115,574.75万元和86,514.14万元;其他应付款主要为预提的销售折扣和其他预提费用,2018年向经销商收取的保证金押金大幅增长。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应付账款余额与发行人采购模式和采购金额的匹配性,并进一步分析应付账款余额变动的原因;(2)补充披露对经销商销售折扣的具体政策及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分析预提销售折扣与销售的匹配关系,并补充披露各期预提折扣预提、实际使用及余额情况,说明是否匹配、合理;(3)补充说明对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并结合业务实质说明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补充披露各期其他预提费用的具体内容和实际发生情况,并说明与预提费用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原因;(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经销商保证金押金的政策变化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一般采用款到发货的模式销售,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预收款项分别为11,813.12 万元、19,871.19 万元、17,050.14万元和22,205.11万元。请发行人结合具体业务情况,说明并披露款到发货的收款模式下,预收款项期末余额较低的原因,并进一步说明各期预收账款余额与业务及销售情况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职工薪酬分别为8,326.53万元、10,890.37万元、15,976.25万元和11,984.68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各期员工人数、员工结构和平均工资水平,量化分析说明各期支付给职工的现金额及应付职工薪酬变动的匹配关系,并结合当地平均薪酬情况,分析各期薪酬的合理性;(2)说明各期成本和期间费用中与职工薪酬有关的发生额,并分析与各期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应付薪酬余额变动额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7、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