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196】【日播时尚】【2017-04-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书披露,2013年4月5日,日播实业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日播控股向郑征、林亮及王陶分别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股权,转让价格均为312.60万元,由转让各方参照公司经评估的净资产值协商确定。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分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股东身份披露各自出资来源,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员工股东以员工同等价格取得股份的合理性。(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公司的现有股东及其终极股东等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清理股份代持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被代持人的意愿,是否存在纠纷或其他影响发行人股权确定性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向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比例为23.41%、26.41%、30.00%和26.11%。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中按原材料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名称、基本情况、采购金额、结算方式、采购量及采购价格,对比不同供应商价格及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价格及采购量,说明变化的原因,并对比销售量说明采购量是否与其配比;说明主要供应商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其他利益安排;请补充说明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确定依据和波动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另外,公司生产采用“外协生产为主、自制生产为辅”的生产模式,其中外协生产包括定制生产和委托加工两种模式。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报告期内外协产品与自产产品在型号、类别、定位上有何差异;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自产成本和外协成本的差异情况,并结合该差异说明外协采购成本定价的合理性;说明外协生产中定制生产和委托加工在型号、类别、定位上有何差异,并分析成本差异及合理性;(2)委托加工的主要内容、委托加工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主要委托加工方基本情况、变动情况及原因,报告期各期的加工数量和加工费金额、加工费定价依据;请披露发行人控制委托加工产品安全、生产质量的主要措施,相关内控措施是否有效;发行人向委托加工方收取的加工费用的平均单价(按工序分类),并分析相似工序不同委托加工方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以及同一委托加工方不同年度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说明委托加工费用定价依据是否公允;补充说明委托加工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公司采用“线下销售为主、线上销售为辅”的销售模式,其中线下销售包括直营和经销两种模式。报告期内,公司直营销售和网络销售比例呈上升趋势。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对于直营销售,列示报告期各期自收银店及联营店收入情况及变化的原因,两种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及款项结算方式,两种模式下各期店面增加和减少的数量、租赁门店在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的店面的数量、直营店的经营年限及对应的销售额、与商场的扣点情况、关店的原因、关店门店的基本情况、资产情况、盈利情况,门店关店后与店铺出租人的结算情况、租约违约赔偿情况、人员安置情况、装修处理情况;主要门店的销售收入、利润情况、租金情况、店面开办费和装修费情况。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说明两种模式下收入确认的核查程序及相关结论,并对公司店面开办费和装修费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2)对于经销商销售,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对经销商的主要权利及义务,如运输费责任、保证金的缴纳政策及情况、退换货政策及情况,发行人对经销商是否存在财务支持,如延长信用期限、增加信用额度或借款,若存在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金额及相关会计处理;(3)报告期内各期经销商的构成及变化情况,主要经销商及报告期内新增和撤销经销商的名称、合作年限、对应的收入、毛利率、期末应收账款金额;(4)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及报告期内新增和撤销经销商的核查情况,包括核查的范围、方法、核查结论以及主要经销商的库存情况、所销售商品的大致去向;(5)请会计师说明对主要经销商和对应收入的确认采取的审计程序及审计结论,并说明审计程序是否充分。另外,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其经销商门店的数量,请说明发行人如何了解经销商门店的具体情况,与经销商的销售是否为买断销售,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6)对于网络销售,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对电商平台的主要权利及义务,报告期各期平台费用的发生金额及确定依据,发行人在各主要电子商务平台,如京东、天猫、一号店等,存在与最终消费者无条件退换货条款的情况下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和时点。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92,902.92万元、91,107.57万元、89,770.15万元和40,334.29万元报告期营业收入略有下降,2016年上半年经营业绩大幅下降。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将2016年上半年与2015年上半年利润表项目逐项进行比较,并对2016年6月末与2015年6月末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进行比较,补充披露项目金额变化超过30%的原因,并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报告期业绩情况,若存在较大差异,请分析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36,112.82万元、34,165.09万元、32,823.34万元和13,128.08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请结合业务流程、生产过程,说明并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式、费用归集的流程、对象和方法,分析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是否已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进一步论证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或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详细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0.07%、61.32%、62.82%和66.95%。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1)请将不同品牌在不同销售渠道下予以进一步细分,并结合各类产品单位成本变化情况(料、工、费的变化)、各个原材料价格、占单位成本的比例及各个原材料耗量等定量分析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化的原因;(2)请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产品及销售模式的差异情况对比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综合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请分析原因;(3)请补充分析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说明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占当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8.35%、42.10%、45.80%和54.32%。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1)销售费用明细表中租赁费、门店托管费、门店费用、业务宣传费的具体核算内容、报告期各期增减变动的原因,2014年包装物较上年下降的原因,结合报告期各期包装物的耗量分析与销量是否存在配比关系;(2)对比发行人与同行业主要上市公司研发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如有较大差异,请分析原因;(3)分析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各个项目构成及变化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物流业务主要发生于面辅料及成衣采购、委托加工、直营门店配货、经销及网络销售发货及退换货等环节。请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披露发行人物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变动情况及原因,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支付的物流运输费金额及定价依据;对比不同物流供应商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以及同一物流供应商不同年度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说明物流运输费用定价依据是否公允;结合物流区域、物流运输费用及营业收入的配比情况,分析物流运输费用变动的合理性;补充说明物流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5,065.71万元、4,981.52万元、7,328.86万元和4,150.75万元,主要为应收商场百货、电子商务公司结算款以及应收经销商货款。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1)结合各个渠道应收账款分类、合同条款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逾期,若存在,结合主要客户信用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是否计提充分;(2)请补充说明各期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3)请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对于不同类别或客户应收账款的信用账期管理政策、内控措施及实际执行效果;(4)请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说明发行人计提政策是否谨慎、稳健;(5)请补充披露押金、保证金不存在坏账风险的依据,是否存在超过合同期限的押金、保证金,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25,705.92万元、22,944.60万元、25,564.44万元和25,004.18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以下事项:(1)结合发行人业务特点按照存货的类别和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存货变动的原因,分析各报告期原材料采购与使用计划、产能与产出、出库量与销售计划的数量平衡关系,说明存货占比较大的合理性;(2)请补充分析存货各项目与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的关系,根据业务流程说明存货各项目的确认依据、前后核算时点的衔接关系,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3)请补充分析主要直营店铺的库存情况、报告期各期变化的原因;(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核验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结合发行人存货的监盘情况、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过程、计提情况及依据,并结合产品销售周期、商品库龄情况,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

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分别为2,358.19万元、2,447.35万元、1,948.53万元和1,585.50万元,主要由直营门店中的自收银店和办公场所的装修费构成。请结合租赁合同签订期限补充披露直营自收银店摊销年限是否谨慎、稳健,另外,“对于直营联营店一般按照一年期限在预付账款中核算摊销”,请说明相关会计处理及上述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为更有效保障公司的生产和经营需求,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作为公司人员的补充手段。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自有员工及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工种,支付给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并对比是否存在差异;支付劳务派遣公司费用的金额、依据,并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发行人职工薪酬费用核算的完整性发表意见。

5、据招股书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有洛阳市西工区播牌服装店、上海腾睿服饰有限公司等。

请在招股书中披露(1)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2)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等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6、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2012年吸收合并了上海海芭。(1)请说明上海海芭合并前的主要财务指标(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总资产)以及占合并前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重;(2)请补充说明上海海芭的历史沿革,并对其历史沿革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3)请补充说明上海海芭的业务与发行人业务之间的关系;(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公司收购股权、购买资产定价合理性,收购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收购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果存在此类相同或相似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说明此类情形是否构成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7、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家庭关系密切成员从事商业经营和控制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关联方对盈利性组织的控制方式等。补充说明上述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之是否存在交易,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类似或相关业务,存在交易的,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若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请就该事项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2)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

(3)请发行人逐项说明报告期内其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各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各关联交易与对应的关联方主要业务的关系,发行人各关联交易所对应的业务是否仅由关联方提供,各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数量、交易金额及占发行人各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例、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交易价格与发行人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或销售价格以及关联方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或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各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各关联交易今后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及控股股东为减少并规范双方存在的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措施及执行情况。

(5)请说明发行人和关联方拆借资金的用途,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资金占用时间和利息支付情况;发行人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担保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

(6)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8、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相关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并说明其拥有的上述商标等知识产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等风险。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全部商标和专利转让给发行人。请保荐代表人和发行人律师说明相关核查情况。

9、请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的情况、相关情况的合法和合规性、有无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请补充披露公司是否取得了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

1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1、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房屋租赁存在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情况。有17家门店的出租方尚未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请进一步说明并披露发行人租赁房产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占比,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瑕疵物业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续租风险;产权所有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存在拆迁风险及其有效应对措施,搬迁所涉及的财务成本以及可能的经营风险,相关的信息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2、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产品质量问题,包括各省市质检部门及工商部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检查不合格情况,与客户或经销商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纠纷等,补充披露发行人在生产过程中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公司与外协方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库存管理等各个环节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产品质量问题及纠纷,是否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并对发行人采取的产品质量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13、据招股书披露,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作为公司人员的补充手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的具体使用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整体情况,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并说明是否符合我国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请发行人:(1)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42条和43条规定披露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和主要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供求情况及变动原因,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等。(2)结合国内外同行业情况,说明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及上下游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行业规模、主要公司、发展模式及特点、技术水平、竞争状况、产品情况等;(3)结合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5、据招股书披露,根据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统计,“broadcast:播”女装2013年在全国重点大型零售企业女装市场的综合占有率为0.37%,排名第44位,在中高端时尚女装企业中处于相对领先地位。根据赢商网品牌数据库对有关女装品牌浏览数据及网络品牌热词搜索记录进行综合排名,2015年度最受关注女装TOP50中,“broadcast:播”位列第六名,品牌关注度较高。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领先”的定位,以上排名是否具有充分依据,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2)引用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的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发表明确意见。(3)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将行业数据更新至最新报告期,并标注数据来源。

16、据招股书披露,公司旗下品牌中,“broadcast:播”系公司最早创立的品牌,为公司核心品牌,是公司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报告期内该品牌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平均达82.02%。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1)公司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交易内容;(2)上述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该等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3)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4)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5)详细披露公司单一品牌销售占比较高的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

17、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经销模式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下滑。(1)请说明并披露销售收入特别是加盟商销售收入下降的原因,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的风险是否充分揭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2)关于公司经销商的业务模式,请补充披露公司经销商的管理制度、退出制度,上述代理商或经销商是否相互之间和与公司之间存在纠纷、诉讼,请结合上述情况以及公司经销商的遴选标准、遴选模式及其他资质方面的具体要求,说明公司对经销商的控制和约束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及其销售人员、主要经销商在从事营销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8、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卫东、曲江亭夫妇直接持有公司25%股份,通过日播控股间接控制公司72%股份,合计控制公司97%股份。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特别是关联交易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回避措施,并对实际控制人控股权集中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19、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同志》、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2)请说明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具体原因,结合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补充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0、据招股书披露,2015年5月,王陶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broadcast:播”设计总监职务。请说明王陶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职位变动及所获荣誉情况,并结合服装设计业务的特点说明其离职是否会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说明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公司在保证核心技术人员及管理层的稳定方面采取的激励措施。

2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其曾任职单位是否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是否因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事项被曾任职单位主张过权利,是否存在产权纠纷和劳动纠纷。

22、关于募投项目。(1)请发行人说明在申报后调整募集资金运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2)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尤其是大部分募集资金为补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的合理性。(3)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者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119条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必要性和管理运营安排。(4)请发行人结合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容量、行业景气程度、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发行人市场占有率,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开发或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品或产能的能力及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23、据招股书披露,未来三年内,公司将以上海为中心辐射全国,在32个一二线城市新建直营店209家,包括10家旗舰店、46家形象店、15家会所店以及138家标准店,建立全渠道营销的线下网络。本项目总投资额为34,661.43万元。

请保荐机构核查:(1)报告期内发行人直营店、联营店的变化情况和原因。核查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因选址失误、管理缺失或商业合作关系破裂等各种因素导致的经营网点关闭情况;核查发行人报告期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各直营店或联营店未遵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因素而导致对发行人品牌和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2)根据发行人经营现状,结合企业定位、所服务消费人群、门店布局及盈利、募投项目等情况,对在新地区开设的直营店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较,以说明发行人具备跨地区发展业务的能力和管理能力,说明是否存在跨区经营的风险;(3)发行人募投项目新增新建直营店209家,包括10家旗舰店、46家形象店、15家会所店以及138家标准店的营销和开拓风险;是否与公司现有管理能力相适应;其募投项目盈利能力预测的合理性。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的背景情况,是否与发行人上下游客户、发行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25、据招股书披露,公司已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日播国际,作为境外经营的主体。2015年,日播国际参股投资共存国际,其负责“Taoray Wang”品牌服饰的开发。2016年,日播国际在美国设立全资子公司Ribo Property,作为美国经营的主体。

(1)请发行人按照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48条的规定,对境外资产的具体内容、资产规模、所在地、经营管理和盈利情况等事项予以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律师和发行人自查招股书“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等章节部分是否对发行人境外生产经营和资产进行了披露;如无,请说明原因,并结合上述事项对是否构成重大遗漏发表明确意见。(2)请在“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主要客户,主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内容。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发行人产品进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意见。

26、据招股书披露,公司营业外收入主要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各期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473.46万元、507.62万元、74.69万元和194.28万元,占对应期间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09%、4.19%、0.73%和8.54%。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2)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有可持续性;(3)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严重依赖,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结论、依据和理由。

27、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的,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发行人根据符合规定的缴纳基数及比例测算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其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8、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1、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首发承诺及股利分配等事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实际控制人亲属持股比照实际控制人本人进行锁定承诺。请进一步明确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减持意向应说明减持的股数预期、减持股数,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减持”等语句敷衍。修改股价稳定措施中关于发行人回购的表述,使该等承诺明确、可预期,如明确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或资金金额、价格等,并补充披露关于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关于财务会计相关资料质量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日播国际持有共存国际(香港)有限公司55%股权,但仅将其列为参股公司进行披露。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未将共存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度发行人存在股份转让和引入新股东情况。请发行人结合增资协议的具体条款说明上述增资是否构成股份支付,发行人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测算若确认为股份支付的影响数。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5、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