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197】【保隆科技】【2017-04-07】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原股东以公司经评估的46,805,511.98元净资产,在扣除3,443,011,98元的股利后,共计43,362,500元全部资产投入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根据评估确定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鉴于原评估机构不具备证券业务资格,发行人于2010年聘请了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此次评估进行复核。经复核评估结果为资产总值为96,828,582.76元,增值率为13.40%;负债总值为49,213,143.67元,增值率为0.05%,净资产值为47,615,439.09元,增值率为31.55%。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2005年根据根据评估确定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的具体情况,处理程序及依据,相关调整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2)前述两次评估结果差异具体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结合前述差异及评估结果的可靠性等因素,补充说明发行人相关资产入账价值是否准确,是否满足《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洪凌、张祖秋、宋瑾,其中,陈洪凌持股29.93%,张祖秋持股15.42%,宋瑾持股2.28%,上述三人合计持股47.63%。三方通过协议形成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关系。根据三方的承诺,在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方将形成一致意见并在会议上按一致意见表决投票,并促成由三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在所有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表决中与陈洪凌和张祖秋的表决意见保持一致。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经营决策机制、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运行情况等方面,核查披露上述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方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将如何解决,三方联合控制发行人的的状态是否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可能因存在分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就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关于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美国DILL的股权结构为香港隆威45.00%、夏迎松45.00%、Rigney Holdings,Inc10.00%,2016年1-6月、2015年度净利润为3,916.50万元、5,442.46万元;2010年香港隆威将其所持的美国DILL4.9%出资额转让给Brian Rigney,2013年香港隆威将其所持的美国DILL5.1%经济权益转让给Brian Rigney,2015年自然人Brian Rigney将其所持的美国DILL4.9%的股东权益(含表决权和经济权益)和5.1%的经济权益转让给Rigney Holdings,Inc,上述股权转让后,香港隆威持有美国DILL的50.1%的表决权及45%的经济权益;自然人夏迎松持有美国DILL的45%的表决权及45%的经济权益;Rigney Holdings,Inc持有美国DILL的4.9%的表决权及10%的经济权益。招股书将美国DILL认定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美国DILL历次股权或经济权益变动的原因、转让价格、定价依据,转让是否真实,价款是否已支付完毕,相关税费是否均已缴清,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是否存在纠纷争议;(2)上述股权或经济权益转让的商业逻辑,是否有期限或附加条件;(3)Rigney Holdings,Inc及Brian Rigney的具体情况,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将美国DILL认定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拥有多个海外子公司,且贡献利润比例较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补充说明发行人海外子公司适用的税法要求,报告期内纳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持有子公司Dill Air Controls Products, LLC45%股份,享有50.1%的表决权,所持股份比例与另一自然人股东相同,且上述子公司对发行人报告期收益贡献较大。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将其纳入合并报表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在发行人销售体系中,子公司保隆工贸、香港威乐、卡适堡等承担了销售平台的职能。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详细披露公司产品内外销的具体流程,各主体的业务内容、人员安排、具体业务流程设置及内控措施,流程设置的具体考虑、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不同具体销售模式下交易金额等信息;(2)详细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内部销售价格制定依据、合理性、实际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结合前述发行人内部销售定价等因素,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IPO申报情况,如有,前次IPO申请撤回或未通过的原因,是否存在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存在问题的事项是否已经得到改正,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较多的股权转让和增资,其中,2005年公司改制时聘请的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不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后来重新进行了复核;2008年增资时陈洪凌与8名增资股东之间存在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并于2009年因业绩未达要求进行补偿;2010年因10名股东不适合担任股东将股份转让给陈洪凌;2012-2015年均发生多笔股权转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引入新股东的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缴清相关税费,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改制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设立及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出资、评估、登记等瑕疵是否已得到完全解决,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存在被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3)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是否已履行完毕,是否存在纠纷争议,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特殊协议安排;(4)申报前两年内新引入的股东的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和基本信息,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意思表示;(5)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并就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变化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股东上汽杰思、锐合创投、佳润杰思等股权结构中均含有国有主体,但发行人并无国有股转持的相关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核查发行人股权结构中的国有权益,说明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国有主体,是否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国有股转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经多次股权转让和增资,目前有117名股东,其中包括多个法人股东和合伙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如存在,是否构成非法公开发行,是否违反《证券法》和《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请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共有11家子公司、2家分公司,其中,安徽保隆为发行人重要全资子公司,2016年1-6月净利润为3,851.99万元,2006年其成立时发行人认缴16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DRAGON AUTO认缴13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2007年DRAGON AUTO将其持股全部转给发行人;欧洲威乐、波兰威乐、保隆贸易、Spiers New Technologies Inc.等为发行人控股、参股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还注销了几家公司。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DRAGON AUTO的基本情况,入股后又很快退出的原因,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争议,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转让、注销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情况及具体原因,转让、注销的子公司及分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纠纷争议;(3)发行人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告期内年度缴费人数、比例和金额,是否存在欠缴情形;(2)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劳动用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及欠缴金额,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气门嘴召回事件和卡箍召回事件,主要涉及北美市场,发行人前次IPO申报时,曾存在9起气门嘴产品责任未决诉讼事件,加拿大威乐在卡箍召回事件中支付了相应的和解赔款,加拿大威乐于2015年10月注销。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前述召回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召回事件后续解决情况,相关赔偿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是否存在未结案的产品责任诉讼;(2)召回事件是否对相关产品的销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是否因召回事件受到处罚、丧失重要客户或承担其他不利后果,产品质量问题是否已经得到彻底解决并得到相关主管部门、主要客户的认可;(3)加拿大威乐暂停对北美丰田赔偿的原因及后续进展情况,未来是否存在被索赔或被起诉的风险;(4)加拿大威乐注销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争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5)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产品质量重大纠纷诉讼,或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媒体报道、行政处罚或主管部门调查。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生产过程中部分工序由外协企业完成,外协供应商主要为排气尾管的抛光、电镀等外协供应商,2016年1-6月前五名外协供应商外协费用达3,581.35万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外协加工的原因及必要性,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发行人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以及与外协厂商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划分,并通过与市场公允价格对比或比较自产成本和外协成本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有无利益输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注销了多家其控制的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实际控制人注销其控制的公司的原因,该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注销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争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绝大多数房屋、土地均设定抵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房屋、土地设定抵押的原因,房屋租赁的出租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商标专利是否存在许可使用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并就发行人使用房屋土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瑕疵和纠纷争议发表明确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股东中有多名为实际控制人陈洪凌的亲属,但未参照实际控制人作出持股锁定承诺。请严格按照规定落实相关主体持股锁定要求,并核查招股书明书中关于锁定期满后减持、股价稳定措施等承诺事项是否符合规定。

二、信息披露问题

1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为排气系统管件、气门嘴、TPMS等汽车零部,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及2013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80,706.21万元、138,754.25万元、122,678.58万元及106,257.95万元,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根据内、外销各种模式下公司产品权力义务转移时点、合同相关约定、业内通常认定等相关要素,详细披露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及依据,并充分对比同行业已上市公司收入确认原则,说明差异情况及合理性;(2)结合各类产品销售数量和单价的变化情况及原因,详细分析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增加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列举报告期各期主要国内及国外客户情况及收入构成,对于新增客户说明业务开发过程;(2)请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外销、内销收入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客户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收入占比、核查结果,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2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及2013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67%、67.05%、69.50%及68.5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补充披露公司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2)补充说明公司成本核算方法与同行业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具体情况和原因;(3)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生产成本的具体构成,各项占比变化情况及原因;(4)报告期各期排气系统管件生产成本中制造费用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原材料以芯片、不锈钢、板材、铜棒等为主。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实际控制人、业务内容及规模、相关材料来源等,与公司的交易历史等相关信息;(2)补充披露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交易及结算流程;(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主要材料平均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4)补充披露公司委外加工业务内容及流程、委托加工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耗用主要材料数量,耗用数量与产品产量之间对应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月采购不锈钢卷材、板材、铜棒、铝棒、铜杆、锌锭、钢卷等原材料的主要平均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请列举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及采购构成,对于新增供应商说明业务开发过程;(3)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向供应商采购真实性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供应商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采购金额占比、核查结果,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2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及2013年度,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4.33%、32.95%、30.50%及31.49%,高于同行业已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各类产品报告期各期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变动的情况、原因,详细披露公司毛利率变化原因及合理性;(2)选取可比同类已上市公司,并详细披露与可比公司毛利率、盈利能力差异情况及原因;(3)补充说明公司所处OEM市场一般有价格年降要求背景下,毛利率及盈利能力逐年增长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销售费用主要由运保费、职工薪酬、仓储费及清关费构成,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及2013年度,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6,081.60万元、12,554.81万元、10,304.15万元及10,667.9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54%、9.05%、8.40%及10.04%,占收入的比例呈下降趋势。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详细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各主要部分变化情况及原因,量化分析说明与公司内、外销销售业务规模、人员构成等相关要素的配比关系;(2)补充披露销售费用主要构成与同行业已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标的选择方法、核查标的占比、核查结果等,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2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管理费用主要由研发费用、职工薪酬、折旧及摊销费用、中介服务费等构成,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及2013年度,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8,582.66万元、15,624.33万元、13,894.21万元及14,637.0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63%、11.26%、11.33%及13.77%。请在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详细披露报告期管理费用主要部分变化情况及原因;(2)补充披露研发支出的核算范围、口径、原则、具体构成,对应研发项目及投入情况,相关归集是否与业务内容一致;(3)详细披露中介服务费的经济业务内容及合规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管理费用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标的选择方法、核查标的占比、核查结果等,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2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6月末、2015年末、2014年末及2013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3,518.77万元、31,480.47万元、24,260.43万元及18,963.39万元,主要为账龄在6个月以内部分。公司对账龄在6个月以内部分的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与可比上市公司存在差异。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欠款客户主要构成、对应业务形成过程、合同约定信用账期、是否逾期及原因、期后回收情况等相关信息;(2)量化分析并充分说明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中对账龄6个月以内部分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合理性;(3)详细披露公司给予客户PEP BOYS信用周期1年,并将其作为战略性合作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前述客户具体情况,如业务范围、规模、发行人在其供应商体系中地位和作用,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向其销售金额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1)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备;(2)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各期末应收账款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客户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应收账款占比、核查结果,对存在差异或未确认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2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存货以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为主,2016年6月末、2015年末、2014年末及2013年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1,567.82万元、34,675.12万元、33,095.19万元及30,951.58万元。报告期存货余额较大及占营业成本比例较高主要受公司境外销售、仓储销售的模式影响。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公司材料采购、生产、各种销售模式下销售占比及销售周期,详细披露并量化分析公司报告期各期存货中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数量、金额、周转率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各期末库存商品的具体状态、存放地点、存放地权属、盘点过程等相关信息。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各期末存货数量具体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中完工待发货、发货待验收产品的具体核查方法、过程、结果,对存在差异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2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主要销往海外市场,北美市场销售收入占比较高。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主要产品取得中国及境外主要市场生产销售资质、符合该产品准入标准、通过相关认证的具体情况,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违反境内外主要市场法律的情形;(2)发行人绝大部分产品销往境外市场的原因,发行人产品在中国及境外主要市场占有的市场份额,并结合发行人产品的技术含量、功能用途、价格、经营模式等因素,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境内外主要竞争对手的优劣势。

28、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发行人前次申报情况,发审委否决意见和要求落实的主要问题,本次落实情况。并提供前次反馈意见回复情况。

2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盈利来自于子公司。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发行人盈利在母公司、各子公司间分布情况,并做重大事项提示;(2)对母公司分红能力提出可行的保障措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曾发生气门嘴召回事件、卡箍召回事件。在气门嘴召回事件中,前次首发申请时尚有9起产品责任未决诉讼,相关诉讼已以和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相关理赔工作已完成。卡箍召回事件中,责任方加拿大威乐在与TMS公司和解协议到期后已注销,加拿大威乐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在发行人所处的各销售区域内,发行人产品销售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发现、责任追究、支付赔偿的划分机制及主要规定;(2)气门嘴召回事件中发行人赔偿金额及损失;(3)卡箍召回事件中加拿大威乐是否已足额支付赔偿,报告期内加拿大威乐是否具有赔偿义务及责任,相关成本是否应由发行人承担及核算,如有,是否已合理估计入账;(4)原销售体系中,发行人通过由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加拿大威乐向最终客户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美国DILL是北美气门嘴AM市场的主要供应商,“DILL”品牌在北美市场拥有超过百年的历史,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发行人子公司Dill Air Controls Products, LLC为2005年3月设立,主要负责公司车轮气门嘴在北美AM市场的销售。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品牌运营历史。

3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产品主要进口国是否存在特殊贸易政策,主要进口国政府是否就发行人所处细分市场产品提出过反补贴、反倾销诉讼或调查,是否存在贸易摩擦。

3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引用数据的真实性、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对于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存疑的数据和表述,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删除。

34、请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请进一步核查关联自然人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35、招股说明书披露,财务总监文剑峰是陈洪凌表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文剑峰的任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内部控制规范,补充核查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具体原因,并就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12条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与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予以说明。

37、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档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38、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四、其他问题

3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