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203】【快客股份】【2016-05-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股权沿革。据招股书披露:2006年5月,速骏有限为由Golden Pro.以现汇美元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存在延迟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形。2011年11月,速骏有限变更出资币种,注册资本由700万美元变更为人民币5,152.8863万元。2012年3月,Golden Pro.将其部分出资额2,834.0875万元(占注册资本55%)以3,680.0346万元的价格转让与富韵投资,速骏有限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2012年9月,速骏有限吸收合并快克设备,注册资本变更为6,152.8863万元。2012年9月,速骏有限引入中银投资等投资方,新增注册资本711.1483万元至6,864.0346万元。2012年11月,以2012年9月30日为基准日,按照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中6,900万元为注册资本,其余5,890.2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请:(1)补充披露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涉及外商投资的是否符合外汇、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2011年11月,速骏有限变更出资币种,注册资本由700万美元变更为人民币5,152.8863万元,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外资企业身份。(3)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2012年新引入中银投资等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等情况。
2、关于资产重组。据招股书披露:2012年9月,速骏有限以吸收合并方式收购快克设备全部股权,此次收购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速骏有限于2011年12月收购苏州杰伟100%的股权、上海易普斯100%的股权、深圳快克100%的股权。均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2012年8月,速骏有限剥离了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资产。速骏有限将其持有的长江小贷6.67%股份按注册资本价2,000万元转让给富韵投资。请:(1)补充披露快克设备厂的股权及业务沿革,2008年7月,快克设备厂将其持有快克设备90%的股权以108万元的价格转让与张田宝实现退出的定价依据,是否需履行资产评估、备案、进场交易等程序,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就是否涉及侵害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情形发表意见。(2)补充说明王菊娣、张田宝代戚国强、金春持有快克设备股权以及戚勇、张田宝代戚国强、金春持有深圳快克股权的依据,是否存在潜在股权纠纷。(3)补充披露收购苏州杰伟、上海易普斯、深圳快克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被收购前后的经营情况及对收购对发行人的影响。(4)保荐机构及律师对快克设备注销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董监高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情形。(5)补充披露将长江小贷6.67%股份按注册资本价2,000万元转让给富韵投资的定价公允性。
3、关于关联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欧密格光电、速嘉电子、快克设备厂注销。请:(1)补充披露欧密格光电的股权及业务沿革,其人员、业务、技术与发行人是否相互独立,戚国强股权转让对象、对价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等代持行为;与第三方价格对比说明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2)补充披露快克设备厂、速嘉电子注销原因,注销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人员及经营性资产处理情况,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董监高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情形。
4、关于销售模式。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目前采用直销为主、经销为辅销售方式。请:(1)在“销售模式”中补充披露与经销商的合作模式,除销售发行人产品外是否销售其他同类产品,分内外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销商的新增及退出情况。(2)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各报告期经销商退出的主要原因及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及占比。(3)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新增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有关联关系,并说明具体的核查方法及核查过程。(4)请在“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主要客户,主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内容。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发行人产品进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意见。
5、关于专利。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决定通过不再缴纳专利年费的方式放弃上述5项专利的权属,该5项专利均为通过转让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偿受让的戚国强所持有的20项专利权和3项专利申请权。请:(1)补充披露发行人上述5项专利的受让对象、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是否已实际使用、产生的效益(若有),放弃的原因及对发行人的影响。(2)补充披露发行人受让戚国强所持20项专利权和3项专利申请权的取得方式,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或存在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
6、关于关联交易。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国强、金春夫妇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和员工宿舍用房。请补充披露上述房屋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及必要性,并对比分析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
7、据招股书披露,戚国强、金春夫妇控制本公司股权的比例为88.0660%。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特别是关联交易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回避措施,并对控制人家族控股权集中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请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家属比照相关主体进行股份锁定承诺。
二、信息披露问题
8、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目前公司采用直销渠道为主、经销商销售渠道为辅的销售渠道布局方式。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披露直销、经销商的销售金额;请补充披露发行人的结算模式及信用政策;请保荐机构核查报告期内直销和经销模式下的主要客户、销售金额、销售数量、销售单价、毛利率、应收账款和回款情况。
9、报告期内锡焊装联类产品占销售收入比例约为80%,且毛利率约为60%。请保荐机构按照锡焊装联类产品类别核查销售单价,对比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请按照产品类别补充披露锡焊装联类产品的单位成本构成;请补充披露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和销售净利率情况,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竞争格局、发行人产品核心竞争力等情况,分析说明发行人毛利率、销售净利率较高的原因;请结合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研发投入情况、发行人产品的竞争优势说明发行人能持续保持较高毛利率及销售净利率水平原因;请会计师说明对三项费用的真实性、完整性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及结论。
10、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部分补充披露存货的库龄;请补充披露产成品、发出商品对应的客户、金额;请会计师说明对存货执行的审计程序及结论。
11、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2年2月窦小明、刘志宏和姜加伟以注册资本为对价受让快克设备10.8%的股权,2012年9月,速骏有限以换股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快克设备;保荐工作报告披露吸收合并股东双方约定,快克设备股东戚国强、窦小明、刘志宏和姜加伟不享有吸收合并前速骏有限未分配利润。1、请提供快克设备与速骏有限吸收合并的相关协议及审计报告;请补充披露吸收合并时,速骏有限未分配利润金额及分配情况;快克设备股东戚国强等不享有吸收合并前速骏有限未分配利润,请保荐机构说明在利润分配时,如何具体操作可以使得上述三位股东不享受吸收合并前速骏有限未分配利润,并补充披露;请会计师核查说明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2012年9月,速骏有限引入中银投资等投资方,新增注册资本711.1483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披露上述股份转让的价格及其定价依据;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中披露股份支付事项中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会计处理。
12、2011年11月,本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有效期限为3年。2012年、2013年及2014年。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603.06万元、689.74万元及840.31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重为9.42%、10.16%及9.68%。请补充披露:(1)发行人目前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发行人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即将到期,并请在“风险因素”部分披露若资格到期不能通过复审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13、请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家庭关系密切成员从事商业经营和控制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关联方对盈利性组织的控制方式等。补充说明上述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之是否存在交易,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类似或相关业务,存在交易的,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若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请就该事项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1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引用数据的真实性;说明“发行人是国内最早、最具规模的锡焊装联专用设备研发和制造企业,多年来一直引领国内整个行业的技术主流发展方向”的来源,不具备公信力请予以删除。数据据引用来源“Euromonitor”、“Gartner”、“EuroMonitor International”、“ www.gartner.com”、“瑞银证券研究报告”、“IDC中国”、“申银万国研究报告”、“Navigant Research”的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15、请在第四节“风险因素”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从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
三、其他问题
1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1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18、请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19、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20、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