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212】【赛伍技术】【2018-06-2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2010年4月20日,鹰翔化纤将赛伍有限1,30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东运创投;爱普电器将赛伍有限80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苏州泛洋。2010年4月23日,鹰翔化纤将赛伍有限30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东方国发,鹰翔化纤将赛伍有限20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吴江创投,鹰翔化纤将赛伍有限200.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苏州泛洋。

2010年10月8日,苏州泛洋将其持有的赛伍有限4.50%股权(对应出资额500.00万元)转让给领峰创投。2010年10月8日,赛伍有限董事会决议赛伍有限新增注册资本1,500.00万元,由领峰创投认缴。

2012年5月22日,赛伍有限新增注册资本1,000.00万元,由金茂创投认缴。

2012年7月,赛伍有限新增注册资本1,036.00万元,分别由领峰创投、意腾投资、国发天使、承裕投资、百利宏认缴

2013年2月27日,赛伍有限新增注册资本315.00万元,由银煌投资认缴。

2015年3月12日,领峰创投将所持赛伍有限15.0495%股权(对应2,235.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汇至投资。

2017年6月,赛伍技术新增注册资本2,880.00万元。其中,苏州苏宇认购2,731.9622万股;苏州赛盈认购148.0378万股。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引入机构投资者东运创投、东方国发、吴江创投、领峰创投、金茂创投、意腾投资、国发天使、承裕投资、百利宏、银煌投资、汇至投资、苏州苏宇、苏州赛盈的原因;各投资者入股金额;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上述新股东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应当转持股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东运创投、东方国发、吴江创投、领峰创投、金茂创投、意腾投资、国发天使、承裕投资、百利宏、银煌投资、汇至投资、苏州苏宇、苏州赛盈的股权结构(追溯至自然人);(2)上述机构投资者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3)上述机构投资者的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5)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机构投资者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间接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2017年6月,白文韬将其持有苏州苏宇的全部财产份额(认缴出资额112.50万元,未实缴出资)无偿转让给原合伙人黄宝金、叶义齐、邓建波、吴小平、王磊及新合伙人刘源。倪家齐将其持有苏州赛盈0.68%的财产份额(认缴出资额2.25万元,未实缴出资)分别无偿转让给宋勤荣、陈小英;李帅将其持有苏州赛盈0.45%的财产份额(认缴出资额1.5万元,未实缴出资)分别无偿转让给陈慧、陈小英。2017年8月,张雯英将其持有苏州赛盈0.45%的财产份额(认缴出资额1.5万元、实缴出资额1.5万元)作价1.5万元转让给吴平平。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财产份额转让的原因;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受让人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2)受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3)受让人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与香港泛洋、开发区物流中心、保税区仓库发生关联销售、关联采购的原因;(2)香港泛洋、开发区物流中心、保税区仓库从事业务具体情况;(3)关联交易在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中的比例,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的比例,占同一类型交易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过程和依据;(4)关联采购占关联方收入的比重;(5)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原则,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6)公司与各关联方签订的且仍然有效的重大协议或合同,并对该等协议或合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作出说明。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每笔行政处罚具体情况、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况逐一分析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说明发行人内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发行人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诚信意识。

6、2008年11月,赛伍有限设立,注册资本由相关股东分五期缴纳。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各股东出资时限、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注册资本是否充实。

7、请进一步说明将吴小平、吴平平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的转持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9、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与保荐机构存在一定关联关系的机构持有发行人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小平、吴平平投资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其业务与发行人业务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具有上下游关系。

1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ARKEMA France基本情况;(2)ARKEMA France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France授予公司无偿使用商标“KPK®”和“KPE®”的原因及合理性;(4)上述商标使用情况。

1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ZL.201220644624.3”号专利使用情况,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2)相关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内控制度、发行人拥有各项专利、商标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因欠缴专利年费而被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商标权、专利权法律纠纷,专利、商标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3、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部分房产。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所承租房产的权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所承租房产的出租人是否取得权属证书;发行人租赁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明细,上述房产的具体用途及对生产经营的作用,如不能正常租赁是否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是否存在解决措施;(3)发行人所承租房产是否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请披露原因,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4、(1)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1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1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对外投资、兼职的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2)徐坚、王俊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

17、招股说明书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请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注意该类信息为预测性信息及其存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对预测性信息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18.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19、请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0、请补充披露:(1)外协企业的名称、外协内容、外协产品在公司产品中的具体环节、数量及金额;说明该等外协企业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各年度外协加工所占的比例和形成的成本,详细对比分析外协成本和自主生产的成本;比较外协加工费用定价的合理性,说明有无利益输送。(3)外协比例较高的,请说明公司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公司与外协房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4)分析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生产模式是否会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的,请披露公司生产上述产品有无技术瓶颈,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存在不确定性的,请做重大事项提示。

2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股东银煌投资、承裕投资、东运创投、东方国发、吴江创投、汇至投资、金茂创投、意腾投资、国发天使、百利宏的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小平与唐超就苏州泛洋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稳定。

2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前员工曾持有公司外协供应商股份情况;(2)发行人与上述公司的交易是否公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6月28日发行人收购江苏昊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85%股权,取得了昊华光伏的实际控制权。请发行人:(1)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成立以来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部分补充披露收购昊华光伏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收购过程中重要节点的完成时间,昊华光伏的历史沿革,被收购前后的经营情况,收购后的整合情况,以及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2)说明昊华光伏2016年末的资产总额、2016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是否存在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情况;(3)说明昊华光伏实际控制人、股东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说明收购相关会计处理以及期末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说明2014年通过香港泛洋向天和光能销售的必要性,销售商品的具体内容,销售价格与香港泛洋向天和光能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差异,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以及两次交易的结算方式;(2)说明苏州赛通向公司提供外协加工劳务的定价情况,对比与市场价格之间是否存在差异,苏州赛通作为发行人最大的外协厂商是否存在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3)说明公司与苏州赛通、恒悦科技之间同时存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交易的合理性;(4)结合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结算价格,说明公司向香港泛洋、开发区物流中心和保税区仓库的采购的必要性,以及采购材料、接受劳务的主要内容,相关定价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上述单位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承担财务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核查上述事项,并对以上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以及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股东吴小平、吴平平、苏州泛洋之间互相拆借资金,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请发行人:(1)说明与股东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原因,相关款项的实际用途,是否收取利息,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2)说明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是否收取担保费,按市场担保费率测算应收取的担保费用金额及对发行人各报告期业绩的影响;(3)请说明以上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补充披露对发行人独立运作能力的影响分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3,173.77万元、111,412.99万元、152,673.42万元、94,403.94万元,报告期内增长较快。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光伏行业整体需求的变化情况和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情况,对太阳能背板类产品销售金额持续上升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2)结合销售数量、单价分析披露KPF型背板、KPK型背板、其他背板收入持续增长,以及KPE型背板收入持续下降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补充披露其他背板的具体类型;(3)结合客户构成,产品名称、销量、价格变化,以及公司业务布局情况,补充披露对工业胶带材料、电子电气材料报告期内收入金额的变动分析;(4)补充披露外销收入中的主要结算货币,结合汇率变动说明发行人外销收入的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发行人前5名客户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80.22%、77.14%、54.03%和54.47%,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较高,天合光能、晶澳太阳能、阿斯特各期销售额变动较大。请发行人:(1)分别按照内销、外销披露发行人前5名客户的名称、主要销售产品及收入占比,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前5名客户顺序及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内经销模式收入变动的原因,发行人经销政策以及与经销商的权利义务关系,经销商下游客户情况和最终销售实现情况;(3)披露发行人获取各主要客户的方式,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就销量、价格或其他重要销售事项是否存在长期协议,主要客户的背景,包括名称、所在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收入规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4)披露报告期内主要新增客户情况及取得方式,包括客户名称、销售产品、金额及占比等信息;(5)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年限,发行人对客户销售金额占客户相关业务采购金额的比例,发行人相对客户的重要性,相关客户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发行人是否对主要客户构成重大依赖;(6)补充披露收入地域构成中各区域分别包含的主要省份、国家,结合主要客户及收入变动情况,分析报告期内各区域收入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采取的具体核查措施、核查比例、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对销售产品计提预计负债。请发行人结合销售合同中与主要客户约定产品质量责任保证条款内容,说明报告期内发生的退换货、索赔、承担维修费用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客户、金额、原因、时间等,请说明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56,007.01万元、79,036.88万元、111,902.75万元、68,083.53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产品的工艺流程说明营业成本中各项成分费用的归集方法和核算过程;(2)按照料、工、费披露各主要产品的营业成本构成,并对各产品成本结构的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各产品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是否准确;(3)结合各产品消耗的PET基膜、PVDF薄膜等原材料、能源,说明报告期内产量与原材料、能源消耗的匹配情况;(4)量化分析报告期内直接材料采购价格变化对直接材料成本的影响,说明从阿克玛采购的PVDF薄膜数量、占比以及采购价格变动情况;(5)结合生产工人数量、平均工资分析报告期内直接人工成本金额及占比不断下降的原因;(6)结合外协、自主加工的数量、比重变化,以及2017年新增产能,说明外协加工费金额及占比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发行人前5名供应商采购占比分别为54.82%、54.89%、61.65%和63.83%,报告期内供应商集中度较高,主要供应商及采购金额各期变动较大。请发行人:(1)按照采购主要原材料PET基膜、PVDF薄膜,披露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占比,说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分布情况及呈现相关特征的原因;(2)补充披露前五大供应商及采购金额发生变动的原因,主要供应商进入或退出的原因,是否符合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情况;(3)结合各采购内容下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年限、供应商股东结构、注册资本、资产规模、主营业务说明是否存在异常采购的情况;(4)结合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合作期限,以及与主要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于采购量、采购价格等的长期协议约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对主要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供应商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目前部分生产环节采取了外协加工的生产方式,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外协加工费用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5.98%、7.46%、9.76%、7.54%。请发行人:(1)披露外协加工的产品及具体环节、采用外协加工的原因、外协加工费用核算的具体内容及其金额、外协加工的原材料供应来源,是否存在原材料购销的情况,说明外协加工费核算的具体内容,分析外协加工费变动的原因;(2)披露发行人外协加工价格的确定方式、外协加工价格与发行人自行加工成本的差异,外协加工价格是否公允;(3)披露发行人的主要外协加工商、金额及占比,外协加工商的基本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程序、范围、比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前员工丁鹏及其妻子李玲曾在2013年4月至2015年7月持有外协供应商纳艾特10%的股权,前员工李亚楠曾在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持有外协供应商苏州赛辉20%的股份。纳艾特、苏州赛辉均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5名外协供应商。请发行人:(1)说明纳艾特、苏州赛辉向发行人提供外协加工劳务的主要工序、定价情况,报告期内来自发行人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相关定价与向第三方提供劳务价格、发行人向第三方采购价格的对比情况;(2)说明丁鹏及其妻子李玲、李亚楠入股和退出的原因,股权是否真实转让,发行人与纳艾特、苏州赛辉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以上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以及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3.46%、29.06%、26.70%、27.88%。请发行人:(1)结合各产品的平均价格、平均成本,导致平均价格和平均成本波动的主要驱动因素,以及主要产品平均原材料消耗量及价格,分别披露KPF型背板、KPK型背板、KPE型背板、其他背板毛利率在报告期内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2)分产品对毛利率进行同行业比较,结合与比上市公司的生产工艺差异、委外加工与自行生产的成本差异、业务结构,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存在差异的原因,说明发行人毛利率波动趋势与同行业公司是否一致;(3)详细分析报告期内工业胶带材料、电子电气材料毛利率的变动情况,并与可比公司进行对比。请保荐结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关于销售费用。请发行人:(1)结合营业收入、销售量变动,以及2016年、2017年1-6月新增省外客户的销售额、销售量,分析运输费用率上升的原因及其合理性;(2)补充披露认证费的具体内容、确认依据,报告期内各期增设认证环节的客户数量、收入比重,并分析变动情况;(3)根据各期销售人员数量和销售激励政策,分析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的变动;(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销售居间模式的客户数量、收入比重、佣金费率及收取方式,并对佣金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5)补充披露销售费用中咨询费、其他费用的主要内容,并分析变动原因;(6)结合销售费用构成、业务结构、客户分布等补充分析发行人与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的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关于管理费用。请发行人:(1)结合管理人员数量,分析说明管理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咨询费的主要内容,以及报告期最后一期大幅增长的原因;(3)说明其他费用的主要内容以及报告期内变动的主要原因;(4)结合管理费用构成、员工人数补充分析公司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2,508.27万元、4,555.87万元、6,079.41万元和3,451.8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研发项目及阶段;(2)请结合研发人员数量,分析说明研发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说明研发领料和将材料投入研发活动的会计核算方法;(4)说明研发费用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是否存在将其他费用归类到研发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6月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2,880万元。其中,苏州苏宇出资67,206,270.12元,认购2,731.9622万股;苏州赛盈出资3,641,729.88元,认购148.0378万股。苏州苏宇、苏州赛盈均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此次增资价格均为2.46元/股。请发行人说明增资定价、股份公允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价格与股份公允价格之间的差异情况,未确认股份支付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主要为利息支出、汇兑损益,2016年汇兑收益金额较大。请发行人:(1)说明利息支出的计算过程,是否存在利息费用资本化的情形;(2)结合主要结算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波动,详细测算汇兑损益形成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以上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40、关于非经常性损益。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资金的内容、依据、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及金额;(2)说明报告期内递延收益的形成及依据,递延确认的期间和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递延收益金额分摊至营业外收入的核算过程;(3)说明2016年度公司将就高管已作出的贡献给予的一次性奖励2,485.00万元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依据及合理性,以及受表彰的管理人员姓名、职务及金额。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1、关于税收优惠。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017年12月高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2)公司主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3)公司各类税收优惠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发行人是否存在税收优惠重大依赖发表明确意见。

42、关于现金流量表。请发行人:(1)分析报告期内除2016年之外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持续为负数的原因,2017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金额为负是否涉及客户变动、结算方式、信用政策的影响,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将应收票据用于结算供应商采购款的金额;(2)说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其变动原因;(3)说明支付的各项税费与销售业务量的匹配关系;(4)分析说明报告期内购建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现金流量形成具体资产的情况,以及与相关科目的勾稽情况;(5)说明筹资活动中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与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6)分析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其他”项目的内容、发生额,以及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关于货币资金。请发行人:(1)结合银行授信、短期借款、销售回款、股东增资因素对报告期内银行存款的余额变动进行定量分析;(2)分析其他货币资金的变动情况,结合应付票据余额、保证金比例说明其他货币资金与应付票据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应收票据。请发行人:(1)分别按照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说明各期应收票据的期初金额、本期新增、背书、贴现、期末余额等数据,商业承兑汇票的明细以及承兑情况,是否存在因出票人未履约而调整为应收账款的票据,分析与应收票据贴现相关现金流量的匹配情况;(2)结合营业收入增长情况、应收票据结算比例分析各期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余额变动的合理性;(3)补充披露应收票据前5名客户中的票据类型,分析主要客户报告期内应收票据余额变化的原因,以及和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说明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比较应收票据前5名客户与营业收入前5名客户的差异情况;(4)说明招股书中“公司主要接受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销售结算手段”的表述与报告期各期末商业承兑汇票余额占比较大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及2017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35,275.69万元、47,060.58万元、66,077.32万元、80,986.82万元,报告期内增长较快。请发行人:(1)结合同期收入增幅和应收账款增幅的差异,分析应收账款增长较快的原因,分析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2)补充披露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说明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况,超期应收账款的规模和期后回款情况;(3)逐一说明前5名应收账款客户与发行人前5名客户是否匹配,应收账款占相应客户收入的比例,存在差异的请说明原因;(4)在信用期内和信用期外的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及占比,对变动情况进行分析;(5)说明报告期各期末长账龄应收账款的主要内容、形成原因;(6)结合账龄划分、坏账计提比例、经营特点、客户结构,说明与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差异,各期末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7)详细分析披露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可比公司均值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主要内容,说明应收吴江海关、苏州海关、吴小平、苏州泛洋、苏州融华租赁款项的形成原因、期后收回以及坏账准备转销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及2017年6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670.25万元、10,716.75万元、14,514.03万元和11,789.58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项下各明细项目金额及占比情况,并从数量、单价等方面对在报告期内的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说明;(2)补充披露各期末存货中有具体订单支持的金额及比例,并对变动情况进行分析;(3)说明公司确定各个品类库存商品备货量的方法,说明各期末属于备货的存货金额,并对变动情况进行分析;(4)按照不同产品类型说明各类存货的库龄,对比与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披露各期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销情况,以及2016年末调整生产计划的客户名称、涉及的主要产品;(4)说明各报告期末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明细,分析变动原因,说明公司对委托加工物资的盘点情况及相关内部控制措施;(5)分析披露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与各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持有苏州赛通10%股权并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苏州赛通的业务类型、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来自发行人的收入、利润占比,以及发行人对苏州赛通生产经营决策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方式,说明发行人对苏州赛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合理性,苏州赛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2)结合苏州赛通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说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的核算过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7、关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1)分析报告期内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的变动情况,说明其他设备的主要内容及变动原因;(2)补充披露在建工程项目内容及用途,在建工程完工进度,在建工程在报告期内的结转情况,是否存在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但未结转至固定资产的情况,说明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变化的对应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行为。请发行人:(1)披露融资租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的名称、总价、租期、租金和租赁公司;(2)说明相关设备是否符合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3)说明融资租赁是否具有经济性,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交易,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无形资产中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的明细构成,并对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请发行人:(1)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算过程和依据;(2)说明各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资产负债表其他具体项目的勾稽关系;(3)说明收购昊华光伏形成可弥补亏损,以及被购买方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差异的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6月末,发行人短期借款各期末余额分别为5,647.90万元、14,557.84万元、9,335.20万元和17,877.71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生的各项借款的来源、时间、利率、期限与用途,有关利息费用的计算、会计处理,发行人内部应收票据贴现借款的金额及占比;(2)请结合负债结构、资产负债率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较大的偿债压力。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期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余额较大,且合计余额在各期末不断增长。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前5名供应商的余额及占比,并与各期采购金额前5名供应商对比,分析差异和变动情况;(2)分开披露应付账款中商品款、劳务款构成,结合原材料、劳务采购量的变动,分析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余额的变化原因;(3)披露应付劳务款的主要外协加工商名称、金额及占比,分析变动情况;(4)说明报告期内各期与供应商通过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结算的金额、主要供应商;(5)补充披露应付账款账龄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拖欠到期款项占用第三方资金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的商标、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最新进展情况。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在太阳能背板领域的市场占有率连续3年保持世界领先地位,其中2016年的全球市场占有率达18.38%”,“公司作为太阳能背板领域的领军企业”,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及类似表述是否具有充分依据。

1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16、请保荐机构详细核查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现金股利是否已派发完毕。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1、请补充说明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并说明原因、前次发审委意见落实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原因。(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