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214】【爱婴室】【2017-12-2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股权转让和增资较多,且存在搭建境外架构的情形,签署《表决权代理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技术咨询及服务协议》、《业务经营协议》、《期权协议》、《商标转让协议》等控制协议,后于2009年解除红筹架构。2006年搭建红筹架构时,郑大立代8名自然人投资者持有其在境内公司层面从格雷特投资受让的股权。红筹架构存续期间,发生多起特殊目的公司权益变动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境外架构相关协议约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控制协议的履行情况,是否已经彻底终止,签约各方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及发行人各股东持股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境外架构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是否违反《首发管理办法》第13条,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发行人股份代持的原因,形成及解除过程是否均签署有效协议,是否已经彻底清理并还原至真实股东,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3)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协议安排;(4)发行人机构股东股权结构及近三年股权变动情况;(5)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并就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变化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构建境外架构的原因,境外架构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履行及终止情况,相关权利义务是否已经彻底终止,境外架构是否彻底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为搭建境外架构设立的境内外实体是否均已注销,注销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构建及解除境外架构的过程、相关协议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已经履行了必备的审批、备案、登记等法律程序,是否符合外汇、外资、税收、工商等主管部门相关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3、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少数直营门店在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中受到行政处罚27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结合被处罚行为具体情形及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招股书披露,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第三方承租236处房产,包括直营门店、办公用房及仓储用房等,合计租赁面积为97,750.27平方米,共有199处面积为80,972.93平方米的房产有房屋产权证书,其余房屋均存在权属瑕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1)发行人使用房屋、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是否系主要生产经营场所;(2)存在权属瑕疵或权利受限情形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不能取得房产证的风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或存在被拆迁、搬迁的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3)房屋租赁是否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未取得房产证的租赁房产的具体用途,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存在搬迁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使用相关房屋及土地、募投项目用地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使用农用地,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招股书披露,2015年9月,新企投资、李秋蓉、郑大立将所持有的合计1,919.2897万股(占比25.5905%)公司股权作价2,870.0594万美元转让给合众投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合众投资基本情况、股权变动等历史沿革、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通过上述新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的近五年详细工作经历,出资资金具体来源及是否合法;(2)上述股权转让和增资的具体原因,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定价依据,价款是否已经真实足额支付;(3)通过上述新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股权转让,转让方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请受让方参照实际控制人进行持股锁定承诺。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采购、销售等业务流程中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发行人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取得相关认证认可及所执行质量标准规范的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规定,服务场所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是否超标,是否发生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事故、纠纷、诉讼,是否因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问题受到主管部门处罚、调查或媒体报道。

7、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由自然人股东施琼、莫锐强、董勤存、戚继伟共同控制,上述四人分别直接持有公司30.74%、16.00%、4.45%、2.48%的股权,合计直接持有公司53.67%的股权。上述4位自然人股东于2011年10月2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及职业经历,结合发行人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及决策管理实际情况等方面,核查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是否客观、充分,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约束力如何保证,各方行使股东、董事、管理层等权利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如何解决,实际控制人控制地位是否稳定,就其认定是否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关于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等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理由。请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参照实际控制人进行持股锁定、避免同业竞争、稳定股价、招股书真实准确完整等各项公开承诺,参照实际控制人履行基本义务、承担责任。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全部许可、资质、认证、备案,产品是否取得了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文件,是否在有效期,是否满足所必须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相关具体情况,是否合法有效;(2)是否存在境外经营,是否满足相关市场的资质、认证、标准规范等要求;(3)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资质许可、认证、备案及质量标准要求开展业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上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是否使用到相关的卡通形象、人物肖像、设计图案等标识,是否已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等权属,是否存在仿冒他人产品、盗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诉讼;(2)招股书中发行人知识产权披露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均在有效期内;(3)发行人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瑕疵、纠纷,是否已全部取得其产品所需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或纠纷情形;(4)报告期内知识产权转让(如有)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是否公允,转让商标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使用情况;(5)报告期内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如有)情况,许可使用专利的原因,许可协议主要约定,被许可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并引入新股东的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历次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依法缴清相关税费,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设立及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审批、备案、工商登记等法律程序瑕疵,是否存在外资、外汇、税收、工商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如有,相关瑕疵是否已得到完全解决,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存在被外资、外汇、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3)所出资资产所有权是否均已转移至发行人,出资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纠纷争议,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说明:(1)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具体原因、定价依据,合理性,是否公允;(2)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法律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被有效执行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注销或转让情形,具体原因,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转让价格定价依据,转让或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争议;(2)除招股书披露内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还曾控制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其他注销子公司、转让其他公司股权或资产重组情形,如有,请说明其原因和基本情况;(3)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供应商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劳动用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15、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证监会、中组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原因,并就上述变动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1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经历多次股权转让及增资。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历次转让及增资的每股价格,说明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8、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在直营门店销售结算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系统支付和第三方平台支付,现金支付方式占比分别为40.79%、39.85%、36.97%和32.9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中无发票、以内部凭证作为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的金额及比例,现金交易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针对现金交易履行的核查及审计程序,并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9、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的销售模式分为直营门店销售和电子商务销售两大类。报告期内,直营门店的销售约占公司总销售额的90%以上。请发行人:(1)按区域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直营店单店收入情况,并结合门店数量、单店收入等补充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及各类产品收入的变动原因和合理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新开门店和关闭门店情况及原因,新开店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及会计核算方法、经营状况及盈利情况,包括存货、营业收入、毛利率、销售金额和销售费用等,并与老门店同期财务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说明新门店经营业绩的合理性;(3)补充披露公司对直营门店的具体管理方法和措施,包括收入确认方法、存货确认等,各种结算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时点和依据;(4)结合直营门店较多、现金销售占比较高的特点,补充披露发行人确保收入、费用、存货等核算真实、准确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实际效果。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方法、比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电子商务销售业务占比分别为4.73%、1.91%、1.42%和1.54%,占比逐年降低。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电商收入的交易渠道、推广方式、主要交易内容、各期交易金额、结算方式、收入确认时点和依据、电商推广费用及其会计核算等情况;(2)报告期各期电商客户的人均消费、地区分布、发货分布情况,并按照客户消费金额分类披露客户数量及占比、购买次数、购买间隔时间、次均消费额,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补充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大额、异常的消费情形;(3)报告期内电子商务销售业务占比逐年降低的原因,与零售业电商渠道占比销售逐年提高是否相背,未来对电商渠道的规划。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客户姓名对象、送货地址、购买数量、消费次数、客单量、消费金额及付款情况进行分析,对电商渠道销售收入真实性以及电子交易环境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程序、内容、金额、比例等情况,说明核查结果或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取买断式销售模式,承担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与主要供应商的结算政策;(2)结合合同主要条款、结算政策等补充说明是否存在代理销售的销售模式,如果存在,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代销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代销收入金额等;(3)补充披露合同约定的主要退、换货条款,各期附退、换货约定的商品采购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以及各期实际退、换货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其他务收入主要包括促销活动费收入、推广展示费收入、其他收入等,报告期各期其他业务收入总额分别为8,809.39万元、11,266.13万元、11,851.74万元和7,472.60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促销活动费收入、推广展示费收入、其他收入收入的主要客户情况,发行人销售主要客户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促销活动费收入、推广展示费收入的定价方法和依据,收入分配的依据及合理性;(2)结合促销活动、推广展示的合同条款,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结算方法及收入确认具体方法,上述活动的组织方式及频率;(3)促销活动费收入、推广展示费收入、其他收入收入的成本归集方法及合理性;(4)结合发行人促销活动费收入、推广展示费收入的确认及成本核算,补充说明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分别为25.29%、24.51%、25.72%和25.48%,略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请发行人分开业务类型和产品类型分别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并对差异情况及原因进行比较说明。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占比分别为19.11%、19.26%、19.34%和19.96%。请在招股说明书:(1)结合行业经营特征,补充分析并披露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期间费用率逐年波动的合理性以及能否反应发行人的规模效益,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2)结合各期门店数量、租赁门店数量、租赁面积、租金水平补充分析说明房屋租赁费变动的合理性;(3)请结合报告期内的销量、平均工资等情况逐项说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各项目的变化是否与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一致,对于与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不符的项目请详细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81%、4.44%、3.93%和4.27%,供应商变动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采购较为集中且个别存在波动的具体原因,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2)按采购种类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情况与公司产品产销情况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线上线下销售模式的主要特点、客户群体、销售规模及变化趋势,并区分线上线下分别列示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

2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披露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主要国内外竞争对手相比的优劣势。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净值金额分别为1,960.36万元、2,625.45万元、2,889.85万元和2,683.86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的制定情况,包括具体的信用额度、信用账期等,说明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及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2)请根据具体数据汇总分析并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当期未完成的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结算方式、信用账期之间是否存在衔接一致的配比关系,与实际市场需求是否匹配,应收账款确认是否合规;(3)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与主要销售客户是否匹配,各期应收账款期后各年的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应收账款逐年增长的原因;(4)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如果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与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净额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65.30%、69.62%、70.29%和68.83%,公司存货占比较高。请在招股说明书:(1)根据业务流程进一步说明存货结构的是否合理、存货结构的变动是否与业务发展相匹配、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说明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如何保证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以及如何识别确认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3)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和依据,结合奶粉、食品的保质期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合规,是否与实际业务流程一致,各存货项目减值准备的考虑是否谨慎,并明确发表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主要为各门店领用的备用金及门店装修押金等。请在招股说明书列表披露其他应收款的构成,备用金、装修押金的核算内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长期待摊费摊余价值分别为1,656.65万元、1,864.28万元、1,992.64万元和2,050.55万元,主要为门店装修费等。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长期待摊费用的构成,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摊销年限的确定依据,各期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金额。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一步说明对长期待摊费用结转和摊销内部控制制度的核查情况及核查结论。

3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增资控制南通星爱,确认商誉671.42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收购南通星爱的原因、背景和会计处理情况;(2)补充披露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及其确定方法,以及商誉确定的具体方法和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的具体内容;(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对该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的过程及结果。请会计师对发行人商誉确认及其减值测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披露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及相关备案、环评文件有效期,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募投项目合法合规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等相关信息。

37、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关于股份锁定以及锁定期满后减持意向等承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持股、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持股,请参照实际控制人进行锁定。

3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引用数据的真实性、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对于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存疑的数据和表述,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删除。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9、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4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1、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4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进一步核查说明发行人前次IPO申报(如有)的情况,包括前次撤回申报的原因或发审委否决意见和要求落实的主要问题,前次申报简要过程,相关问题落实情况,前次申报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情况、是否变化,并就发行人前次申报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两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