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220】【中贝通信】【2018-01-0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书披露,2011年12月,贝斯特有限规范出资瑕疵。2013年12月,贝斯特有限进一步规范出资瑕疵。

请保荐机构说明上述出资瑕疵是否已得到解决,对于前述出资瑕疵履行了哪些核查程序,核查的范围和手段,以及所履行的程序是否有效支持核查结论。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上述补足出资的情形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或潜在法律责任,是否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意见。

2、据招股书披露,李六兵用江汉贝斯特的净资产出资。江汉贝斯特成立于1992年11月,成立时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其出资人包括武汉市江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江汉贝斯特挂靠集体企业后又解除挂靠关系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当时的政策规定,是否获得了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不能仅依据发行人说明、政府确认文件等材料发表意见。请提供相关批复文件。

3、关于历史沿革。(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分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股东身份披露各自出资来源.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员工股东以员工同等价格取得股份的合理性。(3)请补充说明上述股权转让价格波动较大的定价依据及差异合理性。(4)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公司的现有股东及其终极股东等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4、据招股书披露,2015年后发行人存在多次股权变更。

请披露新引入股东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和基本信息,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引入的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5、据招股书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近亲属李云、张军、李萍、李洁持有公司股份。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未将上述人员列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意见。

6、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涉及与国信弘盛、山证投资、中移创新、大森投资的对赌协议。

请发行人结合历次对赌协议签署和相关条款约定情况进一步说明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上述对赌协议的具体情况,签订时间、权利义务条款的约定、违约责任以及对赌条款触发生效情况等相关安排,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对赌条款的违约情形;(2)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还存在未披露的含有对赌条款的相关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目前是否存在相关对赌协议的承诺和/或其他利益安排,并补充披露相关具体情况;(3)附条件的终止对赌协议的协议对发行人财务核算相关内控制度的影响,发行人关于财务核算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4)前述对赌条款的终止方式否合法有效,对赌协议是否均已清理完成,是否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目前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稳定,是否存在潜在的争议或纠纷,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程序和依据。

7、据招股书披露,中移创新现持有发行人2,631.58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0.39%,中国移动为中移创新的有限合伙人,其出资比例为58.82%;中移国投为中移创新的普通合伙人,其出资比例为1.96%,根据中移国投的公司章程,中国移动出资比例为4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1)请发行人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家庭关系密切成员从事商业经营和控制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关联方对盈利性组织的控制方式等。补充说明上述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之是否存在交易,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类似或相关业务,存在交易的,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若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请就该事项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逐项说明报告期内其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各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各关联交易与对应的关联方主要业务的关系,发行人各关联交易所对应的业务是否仅由关联方提供,各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数量、交易金额及占发行人各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例、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交易价格与发行人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或销售价格以及关联方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或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各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各关联交易今后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

(3)认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的理由是否充分。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缺陷,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

(4)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大比例关联交易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并结合发行人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的比例补充说明发行人生产经营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问题;2)结合发行人关联交易的价格和同类非关联交易的价格情况,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前述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3)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关联方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4)发行人的进一步措施。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就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上述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5)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章节补充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如存在,则需进一步核查公司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并说明相关措施的有效性。说明发行人和关联方拆借资金、代收代付股权转让款及委贷款的用途,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资金占用时间和利息支付情况,利率是否公允;发行人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代收代付股权转让款及委贷款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

8、据招股书披露,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2,245.36万元、68,357.34万元和87,371.32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2.03%、93.07%和90.71%。其中公司来自中国移动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8,004.54万元、40,617.37万元和59,767.78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9.33%、55.30%和62.05%,客户集中度较高。

中移创新现持有发行人2,631.58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0.39%,中国移动为中移创新的有限合伙人,其出资比例为58.82%;中移国投为中移创新的普通合伙人,其出资比例为1.96%,根据中移国投的公司章程,中国移动出资比例为45%。

报告期内,公司是三大运营商集团与南水北调国家干线项目的主要服务商之一,连续中标中国移动一级干线传输设备项目、连续中标中国移动集团一级干线光缆项目、多次中标国家重点工程——南水北调中线与东线光缆、通信系统集成、实体环境等技术服务项目,中标中国电信集团一干光缆项目。

(1)请发行人说明业务取得过程是否符合《招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承接其他公司分包项目开展业务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说明报告期内招投标、非招投标模式下各自的收入金额及占比,说明不同地区主要客户招标的具体模式、程序、招标主体层级、签约主体范围以及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3)说明报告期内,中国移动尤其是湖北移动的具体招标方式,主要参与者情况,是否属于内部邀请招标。(4)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中国移动尤其是湖北移动的重大依赖,请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并作风险提示。(5)说明中标率较高的情形是否可持续,未来是否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6)说明发行人大比率中标中国移动尤其是湖北移动业务的主要优势,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7)与中国移动相比,发行人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参与占比始终较低的原因。

9、关于收入确认。发行人收入类别较多,部分收入按照完工进度,部分依据客户验收情况确认收入。因此,请发行人在“财务会计信息”中补充披露完工进度确认的收入涉及金额及占比、完工进度确认的依据,相关标志及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前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0、关于收入变动。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主要客户招投标开展情况、发行人参与招投标的情况、各期内业务合同量获取及各期末在手合同情况、下游市场变动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业务收入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对前述情况进行核查。

11、关于客户。2014年至2016年,发行人前五名客户的占比分别为92.03%、93.07%及90.71%,集中度较高。因此(1)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披露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产品类型、数量、单价、金额等情况),对主要客户销售变动的具体情况及原因,主要客户的开发方式,如属于招投标获取的客户,请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招投标的情况(如招投标的时间间隔),发行人在招投标模式下仍持续获得客户的原因,与主要客户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的期限,并结合客户的开发方式说明销售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前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销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说明核查方式(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相关核查工作是否支持其核查结论。

12、关于采购。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采购主要分为劳务外协采购和原材料采购。。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劳务采购、主要原材料采购的发生额及其占发行人总采购的比重,劳务采购的定价依据及定价情况、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前述情况,同时说明劳务量的发生情况及原材料的消耗情况与发行人产销情况的匹配性。

13、关于供应商。发行人采购主要分为劳务外协采购和原材料采购,且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未披露,且主要供应商变动较大。(1)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按劳务外协采购和原材料采购分别披露前五名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采购的具体内容),主要供应商存在变动的原因,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条款及签订协议的期限;请保荐机构对前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4、关于毛利率。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为28.12%、26.48%、25.56%,逐年下滑,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主要原因为行业竞争加剧,技术服务价格水平有所下降,外协费、职工薪酬等总体成本有所上涨;另外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劳务外协支出较大且逐年增加。因此,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披露的综合毛利率下滑的原因是否属实,发行人能否从量化的标准披露前述因素对毛利率变动的具体影响;同时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外协业务工作量的情况,外协支出的定价标准,外协业务使用外协方人员数量及工作量,外协方实际工作量与发行人外协支出是否匹配,是否存在通过低估外协成本虚增毛利率的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另外,主营业务成本设备材料费、车辆使用费及工机具使用费与发行人业务变动情况不匹配,请发行人披露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前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此外,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利息支出的计算过程,是否存在利息费用资本化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与中国移动交易增加的原因,中移创新入股前后发行人是否与中移创新、中国移动或其他相关方签订发行人在参与中国移动业务招投标时或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时,或业务机会、交易价格或结算条款方面享受优先权利的特别协议(或是否存在尽管未签订相关协议,但实际上仍享受前述优先权利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报告期内,发行人在补贴款。因此,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等资金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递延收入摊销年限确认的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问题

1、关于应收账款。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2,271.86万元、59,937.14万元及85,729.56万元,余额较大且持续增长。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的信用政策,对主要客户信用期,相关政策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变更,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各报告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支付货款或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情形,报告期内各月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变动情况(重点分析各报告期末前后数月的变动原因),并结合业务模式及信用条件分析披露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对各主要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占对其销售金额的比例是否存在较大变动,报告各期末前五名应收账款与前五名客户是否匹配,对于新增客户,请补充披露其欠款情况及财务状况,是否存在无法支付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果),前述核查工作是否支持其核查结论;另外,请发行人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的计提比例,并结合客户结构类似的同行业上市公司说明发行人自身信用期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对前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并对前述事项发表意见。

2、关于存货。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发行人存货金额为10,458.23万元、5,872.26万元及9,022.63万元,主要由尚未完工的项目成本构成。因此,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项目结算方式(定期结算、按项目节点等)、主要工程施工项目构成情况及其账龄,余额发生较大变动的具体原因;发行人项目结算的依据及其客观性;各期末发行人实际结算进度(包括进度款结算和竣工结算)与合同约定的差异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披露差异较大的项目,相关项目是否存在暂停、延期、重大变更、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报告期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包括过程、比例、结果和核查意见。

3、关于长期应收款。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发行人长期应收款分别为1,884.57万元、6,806.44万元及9,515.18万元,余额持续增长,主要是与中国电信合作的分期收款建设项目。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长期应收款涉及的主要项目,会计处理的具体过程,持续增加的原因,账龄情况,是否存在暂停、延期、重大变更的情形,是否计提充足的减值损失;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结合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务实质进一步核查前述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关于固定资产。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3,411.65万、4,185.55万元及6,105.19万元,持续增长。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前述情况,并说明报告期内新增或减少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准确,产能变动情况与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将本应费用化的支出在固定资产中进行列支的情形。

5、关于应付账款。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为26,766.89万元、33,485.68万元和55,242.92万元,金额较大且逐年增加。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信用期等补充说明发行人应付账款增加的原因,是否存在逾期的情况,应付账款变动趋势与采购的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发行人支付货款的对象与其供应商是否一一对应,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付货款或用现金支付货款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

6、据招股书披露,李六兵、梅漫除控制本公司以外,梅漫还持有香港贝斯特100%股权。香港贝斯特业务性质为“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维护、信息网络、软件设计和开发、国际贸易”。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2)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等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7、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相关知识产权的来源,相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并说明其拥有的上述商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等风险。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全部商标和专利转让给发行人。请保荐代表人和发行人律师说明相关核查情况。

8、请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的情况、相关情况的合法和合规性、有无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更新披露发行人部分即将到期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续期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是否已取得与其业务经营相关的全部资质发表核查意见。

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0、据招股书披露,截至2017年5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租赁房屋459处,租赁面积总计约91,505.02平方米,主要用途为现场办公、职工宿舍、仓库。

(1)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房屋及建筑物等主要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说明相关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不确定性。

(2)请补充披露出租方是否拥有出租房产的权证、是否涉及集体土地,租赁房产面积占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房产租赁合同的稳定性、租赁的持续性,租赁房产产权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对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发表意见。

11、据招股书披露,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共发生两起安全生产事故。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2)说明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12、关于员工的社会保障情况。(1)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2)发行人未严格按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的具体原因,是否损害发行人员工利益,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被政府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3)未缴纳情况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对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障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经和/或将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及纠正的具体时间;(4)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3、据招股书披露,2014年至2016年,公司向前五名劳务采购金额占同期劳务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3.19%、33.40%和30.46%。公司劳务供应商数量较多,选择范围较宽,不存在依赖于单一供应商的情况。

(1)请发行人结合发行人项目实施等经营模式进一步说明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劳务派遣和劳务采购的情况,对劳务采购业务如何实施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劳务采购合同定价、质量控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等,发行人是否存在体外支付劳务费用的情形;报告期主要的劳务采购方,是否具备相关合规的资质,通过劳务采购商提供的用工人数及其成本费用,与当地平均职工薪酬水平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原因,劳务采购定价的公允性和劳务人工成本的合理性,相关务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报告期成本费用和盈利的影响,是否符合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及其整改措施,并披露发行人是否承担该等劳务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存在安全事故,是否存在诉讼和纠纷及其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对主要劳务采购方业务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合规性的核查程序、依据和核查结论。

14、关于行业发展。请发行人:(1)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42条和43条规定披露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和主要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供求情况及变动原因,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等。(2)结合国内外同行业情况,说明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及上下游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行业规模、主要公司、发展模式及特点、技术水平、竞争状况、产品情况等;(3)结合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5、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特别是关联交易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回避措施,并对控股权高度集中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请在招股书中揭示相关风险。

16、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梅漫辞去董事,黄海波辞去董事,李建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同志》、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2)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具体原因,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7、于力兼任北京诚迅达通信设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汤湘希兼任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其曾任职单位或兼职单位是否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与兼职单位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情况。是否因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事项被曾任职单位主张过权利,是否存在产权纠纷和劳动纠纷。

18、关于募集资金运用。(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说明募投用地是否合法合规。(2)请发行人结合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容量、行业景气程度、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发行人市场占有率,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开发或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品或产能的能力及具体措施。(3)请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名称、数额、内容及具体情况与所取得项目政府批文存在差异的原因进行说明,并对募投项目目前的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披露,相关批文是否是否仍在有效期内。(4)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者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119条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必要性和管理运营安排。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9、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首发承诺及股利分配等事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实际控制人亲属持股比照实际控制人本人进行锁定承诺。请进一步明确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减持意向应说明减持的股数预期、减持股数,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减持”等语句敷衍。修改股价稳定措施中关于发行人回购的表述,使该等承诺明确、可预期,如明确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或资金金额、价格等,并补充披露关于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20、关于所获荣誉。(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请删除招股书中的广告化用语。(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引用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的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发表明确意见。

2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据此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规定的条件,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2、关于政府补助。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有可持续性;(4)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严重依赖,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结论、依据和理由。

三、关于财务会计相关资料质量问题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中分类披露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若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资产相比存在显著差异的,应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累计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

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

3、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员工数量变动情况与公司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匹配性。

5、请保荐机构核实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会计出纳等是否与高管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关系,如有,请披露,并请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是否对财务收付、结算等内部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6、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情况,是否充足,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8、请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合并范围发生变动相关情况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9、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一步核查发行人净利润与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差异的原因。

1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次申报情况(如适用),说明发行人是否为首次申报,前次申请简要过程;自行撤回的,撤回的主要原因;发审委否决的,发审委否决意见和要求落实的主要问题,本次落实情况。

1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挂牌企业,如是请披露本次申报材料与挂牌申报及挂牌期间披露材料的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

12、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改制评估及报告期内评估情况、评估方法、增减值情况、增减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核查。

14、发行人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较大,请保荐机构核查差异的具体原因,发行人依据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是否配备充足的财务会计人员、相关人员是否具备胜任能力,并发表核查意见。

15、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应付票据的发生情况,票据的取得、开具、转让、背书是否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背书名单中是否存在关联方的名称;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请发行人在“管理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及“投资支付的现金”具体构成情况,相关投资是否依据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及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17、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预付账款持续减少及与收入变动趋势不匹配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

18、2016年末,其他非流动资产9,959.88万元系预付购房款,其中预付武汉裕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购置房产相关款项7,514.64万元,预付广州市万溪房地产有限公司购置房产相关款项2,104.42万元,预付广州市万旭房地产有限公司购置房产相关款项340.82万元。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前述购置的资产是否已转为固定资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9、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历次补充出资的资金来源,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资产,并发表意见。

20、2014年及2015年发行人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较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是否依据内部控制相关的规范要求配备充足的财务人员、相关人员是否具体胜任能力,并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