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221】【爱丽家居】【2019-05-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张家港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VERTEX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第一大客户,各期销售占比均超8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1)VERTEX的基本情况、在行业中的地位、与发行人主要交易内容、定价公允性,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2)上述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该等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3)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4)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同VERTEX交易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5)详细披露公司销售客户集中相关风险,说明该等情形是否为行业特点。(6)对发行人是否对主要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设立以来的主要资产重组包括2017年收购江苏优程100%股权、收购达元贸易100%股权、收购金盟有限经营性资产和负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前述资产重组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重组,程序是否合规,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并对发行人前述资产重组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意见。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发行人设立出资、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出资来源及合法性。实物出资是否依法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是否经评估;涉及外资股东的,相关出资程序、比例、期限等是否符合法律、公司章程和有关合同的规定。出资如存在瑕疵,是否采取补救措施。(2)2015年9月及其后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背景、定价依据、定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前述股权变动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3)发行人直接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4)补充披露发行人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间接股东的背景情况,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属于发行人员工的,补充披露其在公司的职务。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宋锦程、宋正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博华有限的历史沿革,说明控股股东是否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说明未将侯福妹、施慧璐认定为共同控制人的依据和理由,逐条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分析说明共同控制情况下最近三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博华有限、金盟贸易目前无实际经营业务,请补充披露其未来经营计划,是否可能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并披露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国内销售占比分别为2.69%、3.28%、1.70%和3.25%,未披露具体的销售模式。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并说明:(1)按照经销、直销的方式,列表披露经销、直销产品的主要产品类型、数量、金额及占比;(2)主要客户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及经营情况等,经销产品的最终去向,经销商的库存情况,结算方式,是否为买断销售,是否存在退货,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对经销商是否存在返利政策,如果存在,说明返利政策的条款、报告期内的返利金额和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分析客户变化的真实性,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客户进行核查的方式、内容与比例,说明核查结论并明确发表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境外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97.31%、96.72%、98.30%及96.75%,占比较高。请在招股说明书:(1)按主要销售区域,列表披露主要客户的名称和销售金额,如果变动较大,说明原因,结合重要合同、海关数据、出口退税、出库单的数据说明境外销售的真实性;(2)列表披露不同区域销售的主要产品、金额及占比,结合外销国家下游产业的情况,分析发行人销售价格、数量变动的合理性;(3)国外销售中经销、直销数量、金额及占比,国外销售中OEM、ODM产品的金额及占比,主要贴牌厂家的情况;(4)报告期内新增、退出客户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新增、退出客户的数量及主要分布,新增、退出的原因,新增客户当年销售收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重,退出客户前一完整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及占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国外销售情况的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96.11%、96.64%、97.07%和96.67%,其中第一大客户VERTEX的销售占比分别为84.77%、80.45%、85.03%和86.96%,客户集中度较高。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并说明:(1)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下游行业较为分散而发行人自身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及其合理性。(2)发行人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3)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4)发行人与重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影响发行条件,如认为不影响发行条件,应当提供充分的依据说明上述客户本身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已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集中具有行业普遍性,发行人在客户稳定性与业务持续性方面没有重大风险。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情况,充分揭示客户集中度较高可能带来的风险。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9.83%、45.36%、39.37%和39.93%。请在招股说明书:(1)增加披露主要原材料的种类、采购金额及占比,主要能源电、蒸汽的采购数量、单价及金额;(2)按采购种类披露向前5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情况与公司产品产销情况是否匹配,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与市场价格是否一致;(3)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其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4)2018年1-6月,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变更为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补充披露并说明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发行人向其采购产品的种类、数量、单价及金额,发行人向其采购的历史情况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80,049.14万元、95,616.59万元、105,525.72和70,477.91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1)结合业务类别,产品的交割方式及交割地点,说明并披露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和方法;(2)主要产品价格的变动幅度,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是否一致;(3)补充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定价政策,国内销售与国外销售、OEM与ODM定价政策是否相同;(4)补充说明合同(订单)的执行和产品交付是否存在跨期情况,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节订单签署时间和执行期间进行跨期收入调节的情况;(5)说明其他业务收入的构成及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成本分别为54,640.65万元、62,394.64万元、76,321.37万元和54,236.27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1)结合产品结构变化及公司原材料价格的变动情况,说明2017年营业成本较上期增长22.32%,营业收入较上期增长10.19%,营业成本的增长高于营业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该情况是否持续存在,结合发行人的定价政策,说明是否表明发行人定价能力不强,无法将上游成本上涨压力向下游客户传导;(2)请结合生产模式和业务流程,说明并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是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人工成本变动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1.74%、34.74%、27.68%和23.05%,毛利率逐年降低。请在招股说明书:(1)补充披露国内销售与国外销售毛利率、OEM与ODM毛利率、直销与经销毛利率,如果差异较大,说明原因;(2)请分别从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补充分析和披露产品售价、单位成本、产品结构的变动趋势,量化分析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3)锁扣地板毛利率逐年大幅下降的原因,在产能不足的情况下大量生产并销售锁扣地板的原因及合理性;(4)请补充分析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说明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率分别为5.65%、5.32%、13.04%及6.38%。请在招股说明书:(1)结合行业经营特征,补充分析并披露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期间费用率逐年波动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2)请结合报告期内的销量、平均工资等情况逐项说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各项目的变化是否与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一致,对于与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不符的项目请详细说明原因;(3)说明销售费用中专利使用费的核算内容及核算方法,出口信用保险费较低的原因,外销产品是否均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如果购买比例较低,说明采用何种方法降低外销风险;(4)说明管理费用中公司经费、咨询服务费的核算内容及核算方法,相关费用的发生金额与生产经营情况的匹配性;(5)补充披露期间费用与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如果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股权收购、股权转让情况,包括收购江苏优程100%股权、收购达元贸易100%股权、收购金盟有限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等。请在招股说明书:(1)说明收购、转让上述公司股权的背景和原因,收购、转让时上述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资产及财务状况;收购后上述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业务整合情况;(2)说明上述公司在收购当年营业收入、总资产、利润总额及占发行人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占比情况,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要求;(3)上述股权收购、转让的定价依据,相关评估增值、减值的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减资的背景、履行减资程序的合规性,说明减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明确发表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逐年稳定增长,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899.73万元、21,895.04万元、11,464.60万元和7,931.33万元,波动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净利润波动较大的原因,经营情况变动是否具有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公司美国市场收入占公司销售收入比重达到80.18%、78.85%、79.86%及79.3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结合产品价格合同条款,量化分析主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以及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并细化披露发行人应对措施。(2)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3)就前述情况补充进行详细的风险揭示。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产品进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意见。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3项许可使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许可协议条款说明相关许可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相关产品占比情况,无法继续取得许可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相关许可是否为发行人核心技术,并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曾为公司关联方的主体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主体中被注销的企业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已对外转让的主体转让的原因和基本情况、转让对价及其公允性,该等企业的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转让后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以及该等交易的决策程序、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对外转让企业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租赁物业存在瑕疵的原因,是否存在重大违法,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的进展情况,涉及集体土地使用的,请说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使用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发行人租用的物业是否为合法建筑,请结合瑕疵租赁物业用途、面积占比、发行人应对措施等对由此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发表意见。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报告期所受行政处罚的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处罚机关的认定等对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发表明确意见。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正式员工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及原因,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如存在,披露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占比、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上半年,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变更为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请保荐机构说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向永安资本的具体采购流程、采购稳定性,是否涉及期货交易及采用相关交易模式的合理性,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与原有主要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是否存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有关规定的情况。

10、请删除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部分关于“主要竞争优势”的内容。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PVC塑料地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用地取得情况,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关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或租金的支付情况以及有关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

12、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补充披露股份锁定承诺及信息披露违规承诺的约束措施。

1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8,208.65万元、13,318.48万元、24,001.18万元和25,207.07万元,增长较快。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的制定情况,包括具体的信用额度、信用账期等,说明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及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2)请根据具体数据汇总分析并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当期未完成的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结算方式、信用账期之间是否存在衔接一致的配比关系,应收账款确认是否合规;(3)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与主要销售客户是否匹配,各期应收账款期后各年的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4)结合2016年度、2017年度四季度销售情况及镍铁资产的处置情况说明2016年末、2017年末应收账款增长较快的合理性,是否对大客户延长信用期限,是否存在通过延长信用期增加销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与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8,937.59万元、12,808.59万元、17,914.73万元和16,593.50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1)根据产供销的业务流程进一步说明存货结构的是否合理、存货结构的变动是否与业务发展相匹配、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各存货项目核算的合规性以及在存货的计划、消耗、管理和内控方面的具体措施;(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原材料采购与使用计划、产能与产出、出库量与销售计划的数量平衡关系,在产品、产成品、发出商品的订单支持率情况;(3)说明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尤其是发出商品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如何保证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以及如何识别确认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4)存货的订单支持率情况,结合在手订单及原材料价格的变动情况说明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和依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合规,是否与实际业务流程一致,各存货项目减值准备的考虑是否谨慎,并明确发表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了多笔关联交易。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及关联租赁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2)关联方资金拆借的用途,使用时间及使用费用的收取和支付情况,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7年下半年处理镍铁资产,相应增加应收账款及存货跌价准备。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公司镍铁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镍铁资产的原因、数量、单价、金额及交易对手方,出售镍铁资产的原因、数量、单价、金额及交易对手方,镍铁资产的买卖对发行人生产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发行人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5,154.6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股份支付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股份支付确认的范围及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8、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20、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差异较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和变动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相互勾稽;请进一步对比分析并披露各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产生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