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236】【移远通信】【2018-06-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1)发行人股东现金出资的来源及合法性。(2)2015年,发行人原股东戴祥安退出公司的原因,实际受让方郭瑜入股的原因、个人背景和基本情况,委托钱鹏鹤代持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不适宜作为股东的情况,2015年各项股权转让定价的依据、定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2016年11月后历次股权变动的背景、定价依据、定价差异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股权转让是否已完成,价款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纠纷。(4)发行人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股东和合伙股东的合伙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5)发行人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如存在,是否已纳入监管,是否已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核查和披露。(6)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中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的背景,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背景以及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基本信息、近五年履历。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钱鹏鹤对宁波移远的控制力;报告期内钱鹏鹤持股比例下降,请结合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运作规定和实际情况说明最近三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公司董监高的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董事高管的履历情况说明发行人董事高管是否存在违反原任职单位竞业禁止要求的情况,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纠纷或争议。

5、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涉及股份支付的情形,并说明其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18%、29.97%、32.25%和37.25%。请发行人:(1)分直销客户和经销客户分别披露前五大客户情况;(2)披露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并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购销以外的其他关系;(3)说明发行人与上述客户的合作背景、合作开始时间、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交易情况,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增减变动及主要客户销售额变动的原因;(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前五大客户销售产品的类别、单价、数量、收入及占比、毛利率;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的结算方式、结算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结合行业状况、客户行业地位、合作模式等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并说明是否存在对重大客户的依赖;(5)补充披露发行人不同产品的销售单价波动情况,如同一客户的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同期相同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单价对比情况等;(6)补充披露发行人前五大经销商客户的基本情况、销售产品、金额、单价及产品最终销售情况;(7)说明经销商销售模式下的主要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要内容、交货周期、付款周期、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退换货处理及费用承担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关于原材料采购及供应商情况。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包括贸易商和原材料最终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2)结合同行业情况,说明发行人通过供应链公司采购原材料的商业逻辑及合理性,披露通过主要供应链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品种、数量、价格和最终供应商情况,说明通过供应链公司采购原材料成本与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对该类供应商的依赖;(3)补充披露穿透供应商采购的主要原材料类别,并分析主要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并说明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4)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耗用量与主要产品产、销量之间的匹配关系;(5)补充披露发行人采购返利的原因及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期收取返利的供应商、金额、结算方式等,结合同行业情况说明其商业逻辑及合理性,并说明其在各种情形下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分析其对发行人的成本、毛利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发行人供应商的核查措施、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要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进行生产,报告期内从包料加工逐步转为自采委托加工模式。请发行人:(1)披露各期主要外协加工厂(包括自采和包料加工厂)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并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其他关系;(2)披露发行人外协生产模式变化的原因,说明各期外协厂商的选择标准及为控制外协加工产品的质量所采取的措施,并分析各期主要外协加工厂变动的原因;(3)说明加工费的定价依据,并分析各加工方定价是否公允、不同厂商定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4)分析发行人各期加工费与各期销售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发行人外协加工厂的核查措施、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9、关于收入确认。请发行人:(1)披露公司境内、境外市场销售及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实物流和资金流的具体流转过程,结合业务模式、合同条款等详细披露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和方法,分析在相关时点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收益是否转移,说明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是否充分、恰当,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补充披露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期初退货的情形或通过延长信用期以提高销售的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收入截止性测试过程;(3)补充说明收入回款的来源是否全部来自于客户、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款项是否回到发行人账户之中;(4)结合订单、购销协议、发票、收付款方及价格执行情况等,说明各期收入确认金额是否恰当反映了发行人各期的实际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另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客户及收入的核查过程、对客户及经销商的走访情况、核查比例、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及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情形等,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请发行人:(1)结合行业、市场供需情况及各产品价格、销售数量的变化情况,分析披露不同产品系列销售收入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业务与技术”部分对市场容量的预测情况说明各类产品收入增长是否与市场变化情况相匹配,并分析收入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比较分析发行人各类产品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说明产品售价是否与市场价格存在重大差异;(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不同产品的毛利构成情况;(4)在“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披露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市场容量、自身和主要竞争者的市场份额等,并说明发行人披露的市场地位是否恰当;(5)进一步补充披露发行人在产业链主要承担的工作、附加值所在和核心竞争因素,产品定位及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差异化情况及相对直接竞争对手的优势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经销收入占比分别为80.37%、70.94%、65.60%和56.27%,经销模式覆盖国外和国内销售,直销模式主要针对国内外大客户。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经销和直销模式下境内外分别的销售收入情况;(2)经销的主要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主营业务、退货政策,是否属于代销,说明是否有调节收入的可能性,并说明经销商经销的产品的最终流向情况;(3)经销商进销存的情况,是否存在经销商渠道压货、突击进货的情况;(4)经销商的增减变动情况、经销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5)直销客户是否存在与经销商的最终客户重合的情况,若存在,请披露原因;(6)经销商的层级、对经销商的管理模式、对各级经销商及其对外销售价格的掌控情况、对各经销商的销售是否存在超过其销售能力和所在地区市场容量的情况;(7)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及相关内控情况;(8)经销商的退货制度、退货后续处理、及报告期内的退货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外销比例分别为47.93%、57.81%、46.93%和51.78%。请发行人披露:(1)不同产品的内外销情况;(2)境外客户的开发历史、交易背景,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3)发行人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核查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情况,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加工费和其他成本费用(高通版权费)构成。请发行人:(1)按产品类别披露发行人的成本构成情况;(2)结合公司与委外加工厂商的合作模式和生产流程管控方式,说明各产品三类成本项目的归集和分配方式、是否按不同产品清晰归类,并进一步说明产品成本的确认、计量和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3)结合各类产品中各种直接材料的用量、价格情况,单位加工费的变化情况等量化分析其对各产品单位成本的影响,并进一步分析各期成本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各类产品的原材料构成分析各期原材料采购、使用数量与产销量的匹配关系;(5)披露公司各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情况,说明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分析各期各产品单位加工费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6)在“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披露发行人各类产品是否属于定制化产品、是否存在有针对性的前期设计环节,并说明相关设计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1-6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9.18%、25.42%、23.05%和18.49%。请发行人:(1)分销售模式披露毛利率情况,如果差异较大,请分析原因;(2)补充披露各产品之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和同一产品不同期间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并分析发行人各类产品毛利率逐年下降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3)结合原材料价格变化、单位产品成本变化、单位产品价格变化、上下游产业的波动及市场竞争情况等,详细披露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并量化分析上述情况的变化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4)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是否完整、可比,并按照不同产品分别与可比公司同类产品的毛利率情况进行比较,并结合与同行业公司产品结构、采购和销售模式、产品成本和定价等情况,详细披露毛利率与各可比上市公司的差异原因及毛利率波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5)补充分析毛利率的计算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717.09万元、1,214.15万元、2,929.08万元和2,280.23万元。请发行人:(1)披露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水平的差异情况,并结合销售费用的构成、销售模式等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差异的原因,并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较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披露运输费的变动原因,分析其与报告期内销售情况是否匹配;(3)结合报告期内销售人员数量变化、平均薪酬、销售激励政策等,分析并披露销售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3,465.96万元、4,103.73万元、7,657.56万元和5,517.42万元。请发行人:(1)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管理费用率水平的差异情况,并结合管理费用的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差异的原因;(2)结合报告期内管理人员的人数及其变化、职级分布、人均薪酬及当地平均薪酬水平情况,分析并披露管理人员薪酬及其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报告期内与股权激励费用的相关具体情况及会计处理,并说明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4)披露管理人员数量远小于销售人员的情况下,管理费用差旅费高于销售费用的原因及合理性;(5)披露中介费用的具体构成情况及2016年大幅增加的原因;(6)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管理费用的情况;(7)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进一步详细分析最近一期期间费用整体占比相对前三年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1-6月,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2,557.58万元、3,030.47万元、4,998.99万元和3,957.1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各明细项目金额的具体构成,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2)结合研发人员数量,分析说明研发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说明研发领料和将材料投入研发活动过程的会计核算方法,并说明研发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4)说明研发费用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财务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请发行人:(1)说明并披露公司报告期内所有长、短期借款的各期期末余额及各期新增、归还情况,并结合借款平均规模匡算分析其各期利息支出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外币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其变动情况,结合汇率的变化情况分析各期汇兑损益发生额与外币项目的匹配关系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情况。请发行人:(1)说明招股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计算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与第二节“概览”、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等部分相应数据存在差异的原因,涉及相关错误的请更正披露;(2)逐项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产生的原因、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及与财务报表对应科目的勾稽关系,并说明是否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要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关于现金流量表。请发行人:(1)详细分析并披露在营业收入持续大幅增加的情况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为负的原因;(2)补充披露发行人现金流量表中各“其他”项目的主要构成、变动原因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包括收到、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补充披露各报告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发生额与实际业务的匹配情况、与相关会计科目变动的勾稽关系;补充披露“收到的税费返还”“支付的各项税费”与相关税费、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补充披露“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与应付职工薪酬的变动、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中有关薪酬费用核算的勾稽关系;(4)补充分析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差异原因,并结合差异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业绩增长的合理性、分析发行人的成长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间的资金拆借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合理性,前述事项对当期利润的影响,目前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报告期,发行人注销的关联方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2)对外转让的关联方转让的原因和基本情况、转让对价及其公允性,该等企业的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转让后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以及该等交易的决策程序、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对外转让企业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取得主要技术许可的可持续性,支付的对价情况,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相关许可协议变更或终止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的影响及风险。

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租赁的房屋权属是否存在瑕疵,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租赁房屋是否涉及集体用地,如涉及,出租人取得、使用相关土地使用权是否合规,发行人租用该等房屋并使用相关土地是否合规。(2)发行人租赁房屋占全部生产经营房产的比重,出租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结合发行人瑕疵房产的面积占比及相应生产单位的收入、利润指标占比情况披露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相关风险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正式员工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如存在,披露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占比、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主要客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产品进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意见。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耿相铭任职资格是否存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有关规定的情况,报告期发行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辞任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10、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落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107条、第109条、第110条、第119条的有关要求。

11、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明确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增持承诺中增持的价格范围。

12、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披露的信息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2)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原因,是否曾因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原因受到过监管措施或任何处罚。

14、关于票据。请发行人:(1)披露应收票据的具体构成情况及变动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贴现、背书情况及各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票据情况,相关会计处理、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方式及具体影响金额,并说明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3)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到期未收回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4)披露报告期内应付票据的具体构成及发生额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发行人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往来,票据背书、贴现及其会计处理是否合规、现金流量表的列报是否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920.45万元、2,239.82万元、6,874.71万元和8,467.73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坏账计提政策中对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合规,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坏账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并比较说明发行人坏账计提政策是否谨慎、合规;(2)披露公司各期末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及应收账款余额占对其收入的比例情况,比较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与销售前五大客户的差异情况,分析差异原因;(3)补充披露三年一期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及同行业比较情况,并结合业务流程和收入确认的周期等,说明应收账款余额及其周转率变动的原因、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4)披露公司对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及变化情况,说明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期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形;(5)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金额及比例,并分析回款比例的变动情况;(6)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末预付款项余额较大,系向委托加工厂商预付采购款。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包料加工厂移柯通信的合作模式、预付款政策情况,并结合预付款发生额、当期向移柯通信成品采购中原材料和加工费金额及占比情况,分析说明预付款与原材料采购额及整体成品采购额的配比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6月末,公司其他应收款净额分别为余额分别为238.36万元、578.93万元、1,575.94万元和2,020.04 万元,主要为应收的出口退税款。请发行人分析各期应收出口退税款发生额、期末余额与各期出口销售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6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673.19万元、4,914.41万元、13,850.89和28,365.16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进一步说明各期原材料、库存商品的具体内容、金额及波动原因,并量化分析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与期末库存量、库存金额是否匹配;(3)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为定制化产品、是否具有通用性,大幅增加的原材料、库存商品是否有订单支持,补充披露各期末存货中有具体订单支持的金额及比例,分析原材料备货量、库存商品与订单的匹配关系,并披露各期末库存商品期后实现销售、结转成本的情况,进而结合以上情况及行业需求情况说明最近一年一期存货大幅增加的合理性;(4)补充披露三年一期各类存货的库龄、周转率情况,说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方式,并结合行业和竞争情况、产品售价和单位成本及其变动情况、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补充说明发行人的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时间、范围、对非在库存货的盘点方式、盘点结果及中介机构的监盘情况等。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对各类存货的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9、请发行人结合对高通、联发科等供应商返利政策的执行情况及会计处理方式,分析并披露各期其他流动资产的各期末余额及各期发生额与相关返利发生情况的匹配关系。

20、关于发行人的非流动资产。请发行人:(1)披露固定资产规模较小的原因,与发行人营业收入、产能产量的匹配性;(2)结合行业及经营特点,说明募投项目中大量金额用于购置软、硬件设备等的必要性和对生产效益的影响,并结合产品需求和市场前景说明并披露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可行性;(3)补充披露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折旧/摊销政策是否谨慎、合理,相关折旧/摊销计提是否准确;(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主要非流动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及结果,说明公司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1、关于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请发行人:(1)披露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的期末余额占当年采购金额占比,并分析发行人应付款项余额及其变动与采购金额的配比关系;(2)补充披露公司的付款政策及执行情况、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情况,并说明公司应付账款前五大供应商和采购前五大供应商的差异情况及原因;(3)补充披露对股东广州琢石成长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资金拆借的背景、原因;(4)补充披露2017年6月末其他应付款中代收代付返利款的形成原因、背景和对手方。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和2017年6月末,公司预收款项余额分别为100.46万元、105.03万元、597.06万元和1,514.5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预收款项前五大客户及预收款情况,结合主要客户的合同条款、当期销售额及应收账款情况等,说明采取预收款结算的原因,并进一步分析预收款项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3、关于职工薪酬。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各期员工人数、员工结构和平均工资水平,量化分析说明各期支付给职工的现金额及应付职工薪酬变动的匹配关系,并结合当地平均薪酬情况,分析各期薪酬的合理性;(2)说明各期成本和期间费用中与职工薪酬有关的发生额,并分析与各期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应付薪酬余额变动额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1、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