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256】【宏和科技】【2018-10-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设立以来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2)Grace Tsu Han Wang委托王文洋先生管理股权并代其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因;(3)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4)Grace Tsu Han Wang女士委托王文洋先生管理股权并代其行使股东权利的安排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5)上述安排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影响。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多层股权架构的形成过程,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其设置此类架构的理由、必要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实质性核查,并说明在多层股权架构下如何保证各直接和间接股东履行上市承诺、如何保证相关主体能正常履行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是否存在规避监管的情况。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6年3月宏和有限引入机构投资者嘉茵投资、澄华投资、雄昱投资、力章投资、台宣投资、SHARP TONE、UNICORN ACE、INTEGRITY LINK、FUSECREST增资的原因;各投资者入股金额;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嘉茵投资、澄华投资、雄昱投资、力章投资、台宣投资的自然人合伙人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2)嘉茵投资、澄华投资、雄昱投资、力章投资、台宣投资的自然人合伙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宏仁企业集团直接和间接股东情况;(2)宏仁企业集团历史沿革情况;(3)宏仁企业集团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4)宏仁企业集团直接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机构投资者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间接股东与发行人相关各方的关系等情况核查并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2)上述企业尤其是SWEETHEART GROUP LIMITED、广州宏仁、无锡宏仁、广州宏镓、宏昌电子、珠海宏昌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是否具有上下游关系。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广州宏仁、无锡宏仁实际从事的业务,其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2)发行人与广州宏仁、无锡宏仁的关联销售在发行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中的比例,占同一类型交易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过程和依据;(2)广州宏仁、无锡宏仁的关联采购占其同类交易的比重;(3)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销售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原则,关联销售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4)发行人与广州宏仁、无锡宏仁签订的且仍然有效的重大协议或合同,并对该等协议或合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作出说明;(5)对于发行人与广州宏仁、无锡宏仁将来的交易,是否存在相关安排是,是否存在减少与广州宏仁、无锡宏仁之间关联交易的措施。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王文洋之胞姐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南亚塑胶股权;(2)南亚塑胶的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发行人自其竞争对手南亚塑胶下属公司采购原材料的原因;(4)发行人与台湾必成、昆山必成的关联采购占同一类型交易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过程和依据;(5)关联采购占关联方收入的比重;(6)已发生关联采购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原则,关联采购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7)公司与台湾必成、昆山必成签订的且仍然有效的重大协议或合同,并对该等协议或合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作出说明;(8)对于发行人与台湾必成、昆山必成将来的交易是否存在相关安排,是否存在减少与台湾必成、昆山必成之间关联交易的措施。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南亚塑胶从事与发行人竞争业务基本情况;(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王文洋之胞姐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南亚塑胶股权;(3)如相关诉讼胜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可能取得南亚塑胶股权的情况;(4)如出现上述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采取相关解决措施。
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历次出资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出资时限的规定,如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请说明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设立时联和投资、新泰新技术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2)2003年联和投资、新泰新技术转让发行人股权时其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3)联和投资、新泰新技术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原因;(4)股权转让定价是否公允。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07年11月BVI宏和将其持有的宏和有限100%股权转让给远益国际的原因。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为BVI宏和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2)BVI宏和目前从事的业务。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宏仁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尚保留或使用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商标,发行人是否取得其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商标权;(2)发行人自宏仁企业集团受让的商标续期及转让手续办理最新进展。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文洋及其女儿Grace Tsu Han Wong是否持有源鲜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专利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专利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所承租房产的权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所承租房产的出租人是否取得权属证书,发行人租赁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明细,上述房产的具体用途及对生产经营的作用,如不能正常租赁是否可能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是否存在解决措施;(3)发行人所承租房产是否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请披露原因,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1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1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对外投资、兼职的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发生交易;(2)独立董事俞建春同时兼任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7、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请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注意该类信息为预测性信息及其存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对预测性信息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19、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21、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中高端电子级玻璃纤维布专业厂商”,“公司成功研发超薄布和极薄布,且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目前在高端电子布领域,公司是全球少数具备极薄布生产能力的厂商之一,成功打破国际垄断,实现我国电子布行业历史性的突破,成功降低了国内市场对进口产品的依赖。根据台湾工研院统计,2015年公司在高端电子布(超薄布和极薄布)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第一”。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表述是否具有充分依据。
22、请保荐机构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原因。
2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5月17日,嘉茵投资、澄华投资、雄昱投资、力章投资、台宣投资、SHARP TONE、UNICORNACE、INTEGRITY LINK、FUSECREST对宏和有限增资,注册资本增至62,696.9102万,嘉茵投资、澄华投资、雄昱投资、力章投资、台宣投资等是由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此次增资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应当按照股份支付准则进行股份支付处理,如已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补充说明权益工具公允价格的确定依据,并与审计值、评估值、增资或股权交易价格等参照价格进行对比说明股份支付费用是否充分、合理,并说明对业绩的影响程度;如未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请说明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BVI宏和、广州宏仁与无锡宏仁销售电子布,向关联方台湾必成和昆山必成采购原纱,同时与关联方广州宏仁发生拆出资金。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关联交易中各类交易内容的价格确定方法、同行业价格比较情况、并结合同类商品采购和销售情况说明并披露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说明上述交易占当期同类交易的比重;(2)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说明经常性关联交易是否仍继续进行,是否存在交易规模扩大的可能性;(3)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资金拆入拆出的利率水平,并说明是否具有公允性;(4)与关联方之间拟采取的减少资金拆入拆出的措施及效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产品主要销往覆铜板生产企业,按贸易类型主要有国内销售、出口销售和深加工结转三种方式,产品交付所在地均为中国境内。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79.46%、72.20%和75.83%。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具体销售模式,及各模式下分别实现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并对波动情况进行具体分析;(2)补充披露国内销售、出口销售和深加工结转三种销售模式及其会计处理、税务事项的具体区别,发行人分别选择上述三种模式的原因和具体考虑;(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客户类型、基本情况和销售情况(包括销售产品类型、数量、单价、收入、毛利率);与主要客户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的期限等;(4)按照合作年限分类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并对波动情况进行具体分析;(5)补充说明报告期前十大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以及前十大客户变化的原因,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对于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背景,包括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公司主要客户进行销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客户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方式(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及占比)、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6、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及价格情况,及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原纱等主要原材料市场供应是否充分;(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十五供应商名称、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采购内容以及供应商和采购金额变化的原因;(3)补充披露报告期新增供应商的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4)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单价、数量、金额及成本占比情况,并对采购数量及单价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补充分析说明。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单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主要原材料及能源消耗数量与公司产销情况是否匹配、以及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程序、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类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时点、依据及主要会计凭证,并说明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收入确认金额是否准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8、请发行人:(1)分主要产品结合量价变动情况、下游市场需求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收入变动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产品收入变动具体原因、合理性以及变化趋势;(2)结合公司定价策略及实施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主要产品销售价格逐年下降的原因和合理性;(3)结合公司毛利率变化、期间费用率变化等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报告期收入变动和净利润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9、请发行人:(1)按照主要产品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税金的金额及占比,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原材料单位耗量情况,并对原材料单位耗量以及单位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变动超过10%的波动情况和合理性进行定量原因说明;(2)补充披露税金的具体内容及会计处理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结合生产模式和业务流程,补充说明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过程,费用归集的对象和方式,成本是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和计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6.69%、25.35%和33.16%,2016年增长较快。请发行人按照主要产品类型结合销售单价、主要原材料价格、单位人工、制造费用及税金的变动情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类似产品补充披露各类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并分主要产品详细说明公司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一致以及2016年综合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订单或中标价格情况、购销协议、发票及收付款实际实行价格情况、同一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售价差异情况、同一原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采购价格差异情况、主要产品与原材料单价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详细核查公司购销价格的公允性,同时结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生产流程中主要原材料的单位价值差异情况、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价与存货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差异情况、以及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的归集情况补充说明生产成本归集及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完整性、毛利率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3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1,508.31万元、1,308.40万元和1,665.91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39%、2.12%、2.46%,主要为运费、职工薪酬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及其占营业收入比重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2)补充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与客户运输费用的承担方式以及在报告期是否发生变化,说明报告期内运输费是否与营业收入相匹配,若不匹配请详细说明原因;(3)结合销售费用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进行比较的具体情况,并对差异情况分析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管理费用分别为7,211.88万元、6,862.83万元和7,735.9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41%、11.09%、11.42%,主要包括研究开发费、职工薪酬、修理费用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管理费用中主要类别在报告期各期波动的原因,以及修理费用的具体内容及在报告期内逐年下降的原因和合理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管理费用及其占营业收入比重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3)结合管理费用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进行比较的具体情况,并对差异情况分析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技术开发费的具体构成、计算依据、核算方式,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如有请说明资本化的时点和金额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14,358.42万元、5,916.98万元和18,992.52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7,226.19万元、7,435.47万元和12,229.31万元。此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均存在大幅波动。(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情况、发行人的业务模式说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大幅波动,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现金流量表中主要项目大幅波动的原因,与对应的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是否勾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净额分别为20,250.14万元、22,008.50万元和22,245.82万元,并按信用风险特征分别对应收关联方和应收第三方的应收账款按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计提坏账准备。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公司的收入变化相匹配,并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前十名对象构成、账龄结构;(2)补充披露公司具体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主要客户信用期,说明报告期内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说明具体情况;(3)补充披露公司信用政策执行情况是否与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相匹配;(4)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信用期内和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并说明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明细项目保持一致,是否存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自有资金减少应收账款、下期初再冲回的情形;(5)补充披露应收关联方和应收第三方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会计政策;并结合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坏账实际核销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情况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补充披露长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基本情况及其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说明是否已足额计提;(7)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应收票据的种类、期初金额、本期新增、本期背书、本期贴现、收回、期末余额等,贴现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分析与应收票据贴现相关现金流量的列报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的结算、确认、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应收账款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银行和商业票据发生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银行及商业票据的开具、取得、转让或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并发生明确核查意见。
3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10,535.28万元、9,160.39万元和10,664.47万元,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原材料备货的标准及执行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存在大额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的具体原因,并结合上述生产和销售周期分析披露目前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库存水平是否合理;(2)补充披露存货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地点、时间、人员和结果;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监盘时间、地点、人员和结果;(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库龄情况及跌价测试的方法和过程,并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与同行业相比较,说明各类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已经足额计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37、请发行人:(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在报告期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账龄情况补充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未付的货款,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是否存在少计、漏计应入账的负债;(3)补充披露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付款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大额占用供应商款项补流动资金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7,959.09万元、25,129.75万元和23,800.00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原因,并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或减少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准确;(2)补充披露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折旧政策进行比较,说明是否存在差异,若存在差异请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40、请保荐机构详细核查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1、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2、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当地平均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员工人数分别为661人、579人、560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员工人员持续下降的原因,并结合营业收入水平等详细分析是否具有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员工数量变动情况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是否匹配。
46、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47、请补充说明前次申报的具体情况,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并说明原因、前次发审委意见落实情况或撤回申报的原因、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原因。(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