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267】【鸿远电子】【2017-12-0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2005年9月元六有限第二次增资未验资的原因,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资是否真实有效,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2、招股书披露,元六电子中心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注销前由郑红持股44.15%、刘辰持股40.60%。元六电子中心于2017年1月完成工商注销。公司董事长郑红1995年至2017年任元六电子中心董事长、总经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刘辰1995年至2001年任元六电子中心副总经理,公司董事杨立宏1995年至2001年任元六电子中心技质部主任。2014-2015年,公司与元六电子中心存在697.88万元、728.44万元的其他应收款。公司存在为元六电子中心垫付工资款项、元六电子中心为公司代付部分员工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元六电子中心的历史沿革、股权变动、主营业务变动情况,其设立、注销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请补充说明元六电子中心注销前的财务状况,与发行人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是否为集体企业,或资产、业务、人员、品牌来源于集体企业;(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公司主要董事曾在北京元六电子中心任职的背景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元六电子中心员工转入发行人,是否需要履行必要的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部分员工社保、公积金关系未及时转入公司的原因,下一步的处理措施;(4)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与元六电子中心存在其他应收款的内容、用途及必要性,元六电子中心偿还该笔款项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公司为元六电子中心垫付工资款项、元六电子中心为公司代付部分员工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原因,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招股书披露,2012年5月21日,冯建琼、刘京等12名股东向郑红转让其所持有的出资额合计153万元,凌亚婵的转让价格为6元/出资额,其余股东的转让价格为8元/出资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招股书披露,2015年11月后,发行人引入了较多的股东,(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引入上述新股东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以及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所涉及税收是否按时足额缴纳;(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新进股东的个人履历和近五年工作经历(合伙企业或企业请穿透至最上层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是否签署对赌协议,如有,请补充披露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并核查说明对赌协议中是否存在以发行人为对赌对象的相关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曾经或目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并发表核查意见。
5、招股书披露,郑红直接持有公司47,532,47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8.33%,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请进一步说明将郑红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郑红的持股比例能否实际控制公司,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稳定,公司治理是否有效;(2)请补充说明郑小丹与郑红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如与发行人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7、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和销售商品、接受关联方劳务等关联交易。(1)请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等规定,核查招股说明书是否已完整、准确地披露了所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2)请说明公司存在上述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必要性,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进一步说明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8、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存在的关联方为鸿天辰宇、元六海浪、鸿宇电通和元六电子中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上述关联方均已完成注销。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公司注销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债务和人员处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9、招股书披露,2008年12月18日,元六有限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于2011年、2014年通过复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请补充披露公司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进度、预计完成时间。请结合公司人员结构、开发费用投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申请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的条件。量化分析如无法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1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已取得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资质,相关业务资质是否合法有效;请补充说明公司《生产线认证合格证书》的办理进度,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不能办理的实质障碍。如果不能办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放量的匹配情况等;(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环保是否符合国家和各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2、招股书披露,2010年,公司购买了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3号九锦台小区1号楼10801号商品房作为代表处及员工居住使用,目前上述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上述房屋未取得房产证的原因,预计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是否存在不能取得房产证的障碍。
13、招股书披露,公司取得了三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保守国家秘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是否存在相关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因此被处罚。
1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存在因此被处罚的情形。
15、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中存在关联方担保。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担保的原因、担保方式、担保状态及对发行人独立运作能力的影响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6、报告期内公司自产业务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6,315.24万元、20,012.25万元和23,199.08万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71.67%、73.26%和72.31%。(1)请发行人按照自产业务的产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单位名称、销售内容、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逐一分析各个客户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和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和新减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2)披露报告期各期代理业务前五大客户的单位名称、销售内容、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逐一分析各个客户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和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和新减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客户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情况,说明上述客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及有无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4)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年限、合同签订周期或期限、报告期客户采购公司产品占同类产品的比例;(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不同客户的开发方式、订单获取途径及销售模式;(6)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产品、销售区域及销售模式下,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发货方式、验收方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如属于订单式或一年一签的合作方式,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7)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报告期内,公司自产业务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539.54万元、1,978.27万元和1,467.11万元,占比分别为67.08%、71.89%和62.25%;代理业务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5,963.54万元、17,660.12万元和21,926.48万元,占比分别为86.45%、80.76%和77.50%。(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公司总采购额的具体构成情况及金额占比,各项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与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2)请发行人按照自产业务原材料的主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逐一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或新减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3)代理业务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及占比,逐一分析主要供应商采购数量、采购单价、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或新减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本演变情况、营业范围、经营规模、采购金额占供应商收入的比例等情况,说明上述客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5)主要供应商目前对该类产品的总销售量、公司销量所占比例、是否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发展计划;(6)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公司与各产品类型、不同业务模式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下单方式、运输方式、发货及验货方式、采购方式、付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7)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8、报告期内,公司主营营业收入分别为44,269.74万元、52,180.69万元及64,890.5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0,844.36万元、7,576.47万元及14,940.75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下游应用行业总体需求变化、公司收入结构、各产品类型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变动情况,进一步披露分析营业收入与扣非后净利润变动的匹配关系;(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中自产业务的细分产品构成情况、销量、单价、金额及占比,分析各个细分产品销量、单价及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芯片等主要原材料的采购量、采购单价、消耗量和片式多层瓷介电容器的产量、销量及销售单价,进一步分析芯片等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与片式多层瓷介电容器的产量、销量之间的匹配情况,芯片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与片式多层瓷介电容器销售单价变动之间的匹配情况;(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中代理业务的产品构成情况、销量、单价、金额及占比,分析主要细分产品销量、单价及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进一步说明代理业务销售收入金额变动的合理性;(5)发行人的销售主要集中于华北、华东区域,结合主要区域的市场空间及行业发展情况,分析主要地区营业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保障主要区域收入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具体措施,开发新区域的具体规划以及目前的实施效果,对未来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分析;(6)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不同客户类型、产品类型和业务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说明是否存在未签订合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同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分析发行人收入政策的合理性,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比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9、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营业成本分别为22,580.11万元、26,913.72万元及33,013.94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自产业务报告期内各期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明细构成、数量、单价及金额占比情况,分析主要成本项目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自产业务不同产品类型营业成本的明细构成、数量、单价及金额占比情况,分析各细分产品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产品营业收入、产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说明各业务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3)列表披露芯片等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的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公开价格的对比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公开价格和大宗交易价格走势;(4)披露报告期内主要能源的消耗量及其与产品产量的匹配情况;(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各期成本确认是否完整,说明公司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0、关于毛利率,请发行人:(1)列表披露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中各类细分产品的毛利率、毛利率贡献率及毛利率贡献率的变动率,分别分析各年自产业务中各个细分产品的单价、单位成本变动情况及其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分析,代理业务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自产业务和代理业务毛利率的变动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分析;(2)结合单位价格和单位成本,进一步分析公司自产业务各类产品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自产业务、代理业务同种产品销售不同客户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分析;(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选取范围及合理性,结合业务模式、采购销售模式、产品类型及客户类型等因素,对主要细分业务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不一致且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1、报告期内,期间费用总额分别为9,172.97万元、15,833.77万元及13,930.56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0.58%、30.17%及21.3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期间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逐一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2)结合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销售费用率的合理性,差旅费、运输费和业务招待费等费用与营业收入、业务量变动的匹配关系,2016年业务宣传费、车辆使用费、办公费用和其他费用大幅减少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3)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规模、人员数量及工资水平变动的匹配情况,解释变动原因;(4)期间费用中折旧和摊销的金额与非流动资产的匹配情况;(5)结合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销售费用率的合理性,股份支付的具体情况、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6)补充说明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与筹资活动现金流的匹配情况,请会计师对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金额计算的准确性发表意见;(7)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和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2、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分别为1,282.29万元、1,893.35万元和2,297.61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技术开发费的归集范围、方法,披露具体内容、金额占比及其波动的原因,费用化和资本化划分的具体依据,说明是否存在在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之间任意调整以操纵营业利润的情形;(2)说明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如有,请逐项说明资本化的确认时点和依据,请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3、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金额分别943.80万元、1,621.55万元及530.11万元,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43%、16.46%及3.07%,主要是政府补助。(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各项政府补助的明细情况、确认依据、补助单位及原因、款项来源和资金到账时间等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划分依据,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各期计算过程及金额准确性,政府补助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损益核算的影响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是否存在重大依赖,井发表明确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获得政府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政策和核算流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政府补助的合法合规性,说明相关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4、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856.45万元、5,041.27万元及3,114.00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0,844.36万元、7,576.47万元及14,940.75万元。(1)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变化、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应付款项支付及存货采购等因素,请发行人进一步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净利润之间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结合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贴现的金额,量化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性;(3)请发行人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存货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及预付款项等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4)请发行人说明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具体构成、形成原因及金额占比,与营业收入规模及结构变动的匹配情况;(5)请发行人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变动原因及合理性;(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形成原因及合理性;(7)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收到、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收到、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8)报告期内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中与银行借款相关的金额变动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科目之间的匹配关系;(9)请发行人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5、请补充披露公司代理销售业务的获得方式,报告期内被代理企业存在重大变动的,请分析说明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被代理企业是否存在纠纷或诉讼,如果存在,请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
26、招股书披露,带有特殊功能的陶瓷粉末则仍然依赖国外供应商体系,该部分原材料的采购更容易受到上游价格及供给波动的影响,极端情况下甚至不排除部分供应商停止供货的风险。电极材料一般采用金属钯银及镍,其中金属钯属于稀有贵金属,价格相对昂贵且波动剧烈。(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特殊陶瓷粉末的采购量、采购价格、采购金额、供应商名称,对于供应商或采购量存在明显变动的,请分析说明原因;(2)请说明报告期内特殊陶瓷粉末上游的价格波动情况,是否存在供应商减少或停止供货的问题,如果存在,请分析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3)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金属钯的采购量、采购价格、采购金额、供应商名称,请说明报告期内金属钯的价格波动情况,进一步量化分析对发行人生产成本的影响。
27、请说明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情况,是否存在被更换的情形,如果存在,请说明具体原因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说明公司有引线多层瓷介电容器产能利用率逐年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影响生产经营的不利因素;请补充披露公司产品报告期内的产销率。
28、请补充披露发行人竞争对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产品构成、经营状况等。请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的企业数量、该产品目前的市场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综合分析发行人的竞争优劣势及行业地位。
2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3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利益冲突等问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近三年公司董事、高管的数量变动及职位、作用,对近三年董事、高管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意见。
3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1)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可能导致增加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2)请补充说明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具备相应的资产、人员、销售渠道等,进一步分析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及业务规模相匹配,公司是否对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充分且合理的分析论证;(3)请补充披露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募投后折旧或者摊销费用的增加,项目实现效益甚至初期亏损,市场容量有限(是否存在客户支撑)等风险;(4)请补充披露公司就本次募投项目的生产线和产品申请QPL认证的时间进度、预计获取认证时间,是否存在不能获取的实质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32、报告期内,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4,986.52万元、10,964.56万元及15,448.64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9.46%、15.56%及17.71%。(1)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货币资金变动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相关科目之间的匹配情况,说明货币资金余额大幅增长的合理性;(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以下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审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无业务背景转移资金或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33、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1,867.74万元、13,284.35万元及19,865.79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2.51%、18.85%及22.77%,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应收票据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说明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票据背书、票据贴现及期末余额,逐笔分析应收票据背书、票据贴现与相关现金流量表科目、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匹配情况;(2)是否存在应收票据背书转让、贴现情况,若是,说明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和贴现的具体情况,应收票据背书、贴现是否附可追索权,相关会计处理及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应收票据开具、取得、贴现及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公允性和真实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6,648.70万元、35,562.73万元和39,763.9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率为59.80%、67.76%及60.98%。(1)请发行人进一步解释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的具体原因及变动的合理性,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季度营业收入情况、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变化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及各期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情况,超过信用期应收账款形成的具体原因、款项性质、对应的产品类型及后续款项支付情况;(3)说明报告期内各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与前五大客户的匹配情况;(4)报告期内公司具体的信用政策、客户信用期、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变更、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报告期内各月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变动情况(重点分析各报告期末前后数月的变动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5)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末信用期内外的余额及占比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末的期后回款情况;(6)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原因,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谨慎性,并发表意见;(7)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8)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各年末是否存在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服务时间出现延迟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原因而存在交易争议的应收账款;(9)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程序、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果),并发表核查意见。
3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6,677.13万元、7,885.01万元及9,671.1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67%、11.19%及11.08%。(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的明细情况及金额占比,说明各类存货与公司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情况,进一步说明存货备货的标准、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并结合前述产销周期分析说明目前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库存水平的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库存商品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的库龄结构,说明一定期限以上存货的具体构成、形成的原因及金额变动的合理性;(3)请说明报告期原材料的期后结转率,库存商品的订单支持率情况;(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出商品的具体构成、对应客户及合同情况、发出时间、期后结转及收入确认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结转的发出商品、发出商品是否均有订单支持,进一步解释发出商品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计提比例及计提过程,根据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等因素,说明相关存货跌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盘点地点、盘点时间、盘点人员、盘点方式及结果(包括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时间、监盘地点、监盘人员及结果);(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流转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6、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2,680.66万元、13,143.04万元及12,710.16万元,分别占当期非流动资产的86.43%、86.38%及80.1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中主要设备是否存在更换或对现有主要设备进行更换或升级的需要,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过程,请会计师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及摊销未计提或未足额计提的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折旧及摊销计提比例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7、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递延所得税的形成原因、计算过程及后续结转情况,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8、报告期内公司短期借款合计金额分别为12,900.00万元、15,682.91万元及19,620.00万元,占当期负债的比例分别为56.80%、44.49%及68.22%。(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银行借款的变动明细、借款主体、借款时间、偿还时间及利息支付情况;(2)说明其与筹资活动现金流、财务费用等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核算是否准确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借款资金的具体用途、使用期限,是否存在短债长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银行借款偿付压力,并结合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其他负债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及现金流量情况,详细说明发行人的整体偿债能力,并对整体偿债能力发表明确的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9、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分别为1,938.16万元、2,570.26万元及2,911.51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员工的人数变化、平均薪资及职工薪酬总额,说明期末应付职工薪酬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拖欠职工薪资的情况,是否存在职工罢工的情况;(2)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数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项目变化的匹配性、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0、报告期各期末,应交税费分别为2,963.66万元、6,430.40万元及728.58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期初应交税额、本期计提数、实际缴纳税额、期末应交税额,说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各期金额变动的合理性,及与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2)报告期内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增值税和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金额,进项税额与原材料采购金额、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以及增值税退税收入的具体依据、金额、计算过程及会计处理;(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4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3、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短期偿债能力、资产周转能力等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四、其他问题
44、招股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项目、直流滤波器项目、营销网络及信息系统升级并补充流动资金。请发行人:(1)逐项披露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行业数据的来源,是否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是否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相符;(2)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说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3)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概算情况,项目用地的落实情况,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市场拓展风险和劳务采购风险等;(4)结合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并披露;(5)募投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及测算的依据,结合市场前景、在手项目及未来业务的开拓情况,进一步说明营业收入增长预测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4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6、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简历、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保密措施。
47、请补充披露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情况。
4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是否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已经依法办理备案手续,以及是否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
4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