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277】【银都股份】【2017-07-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比较笼统。因此,请发行人在“财务会计信息”中补充披露内外销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及具体标志、内外销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前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发行人未从主要产品销售的量价变动分析披露销售收入的变动情况及原因。因此,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主要产品销售的量价变动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下游市场规模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变动情况进一步分析披露发行人销售收入增长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对前述情况进行核查。

3、发行人按ODM及OBM,境内境外分别披露了前五名客户,其对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较低且存在变动,主要客户基本情况未披露。因此,(1)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披露ODM及OBM、境内境外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按ODM及OBM,境内境外补充披露其对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较低且存在变动的具体原因,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及实际经营地址、业务范围及规模、股权结构等);请保荐机构核查。(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销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客户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说明核查方式(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相关核查工作是否支持其核查结论。

4、发行人主要采取经销模式。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销商的增减情况,增减原因,经销的退换货条款、退换货情况及退换货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主要经销商向发行人采购、对外销售、期末存货情况及经销销售是否最终实现;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前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详述核查工作及发表意见。

5、发行人未披露主要原材料及零配件的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因此,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各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单价、金额及成本占比情况,采购数量及金额的波动趋势与发行人的产销情况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核查主要材料采购数量及单价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主要材料及能源的生产消耗数量与公司产销情况的匹配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6、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占总采购的比例分别为32.09% 、26.40%、25.22%及23.30%,采购集中度存在下滑趋势,主要供应商存在波动,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未披露。因此,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采购集中度存在下滑趋势及主要供应商存在波动的具体原因,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7、发行人存在外协加工。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协的具体内容、外协的主要厂商、发行人与外协厂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约定、外协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和2016年1-6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1.15%、36.00%、41.91%和46.46%。,其中商用餐饮制冷设备的毛利率分别为31.36%、36.06%、41.91%和47.75%,自助餐设备的毛利率分别为29.58%、34.78%、35.35%及37.78%,逐年上升;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西厨设备毛利率高达63.03%、53.88%。因此,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销售单价、主要原材料价格、单位人工及制造费用的变动情况的变动情况进一步分析商用餐饮制冷设备及自助餐设备的毛利率逐年提高的原因,西厨设备毛利率存在波动且较高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前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另外,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结合订单或中标价格的价格情况、购销协议、发票及收付款实际执行价格情况、同一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售价差异情况、同一原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主要产品与原材料单价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详细核查公司购销价格的公允性,同时结合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生产流程中主要原材料的单位价值的差异情况、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与存货中的主要原材料单位价格的差异情况及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的归集情况说明生产成本归集及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完整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结合前述核查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9、关于销售费用。(1)发行人产品存在因质保期产生的维护费用。因此,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的质保期政策,与质保期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发行人未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披露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的情况,如与同行业上市存在较大差异,请披露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3)经销模式存在返利,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返利的具体政策、经销合同中关于返利的具体约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前述返利的发生情况、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返利计提是否充分。(4)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申报期内股权变动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5)请发行人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分析披露公司销售费用率及管理费用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变动趋势匹配性,并说明报告期内利息支出的计算过程,是否存在利息费用资本化情形,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0、关于政府补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等资金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1、发行人存在较多关联方。请发行人在“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关联法人的主要财务情况,关联方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交易或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前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况;补充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说明定价的公允性;说明新增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的详细情况等,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在公司任职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核查说明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代持或委托持股的情况、是否按照锁定有关要求进行承诺。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的其他亲属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该等其他亲属关系,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规避监管的情形。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有重大不利影响、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严重依赖关联交易且关联方经营情况不佳的;

(2)对于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紧密相关的关联交易,在发行上市前通过转让等方式进行非关联化处理,且合理性说明不充分的;

(3)利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事项规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下属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其他发行条件情形的;

(4)报告期供应商、客户等变动异常或存在异常采购或销售,收入确认异常或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未有充分证据说明,且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较大的;

(5)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共同供应商、共同客户、共同技术等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请保荐机构说明上述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6)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其他情形。

请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程序完备性(包括但不限于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定价公允性(包括但不限于定价依据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定价与第三方是否具有可比较性)等。

14、公司多名核心技术人员来自青岛特博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补充核查说明公司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等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原任职单位的纠纷。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所拥有或使用的主要专利、商标的详细情况,包括专利或商标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是否有效及有效期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等。如存在专利、商标纠纷的,应当披露纠纷的详细情况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15、请补充披露:(1)公司主要ODM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交易内容;结合ODM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2)公司经销商家数较多,请结合对公司新增主要经销商、突增大幅销售的经销商、境外经销商、经销商销售本身(包括设立年限、经营情况、销售下游等)的核查情况,说明公司销售的真实性。

16、公司2015年方开始从事西餐设备的生产销售,且销售金额2000多万元。

请补充披露公司西餐设备的募投项目是否有相应的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是否有足够的技术及规模化生产工艺储备、是否能起到改善财务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产业上下游延伸、业务协同、减少关联交易等积极作用、是否能够巩固或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

请补充披露:(1)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各产品的销售对象,说明与现有目标客户是否相同;(2)结合公司目前的主要客户、客户的产量、未来几年的生产情况及未来该行业市场的发展状况等因素详细分析募集资金项目的市场前景;(3)结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原材料的需求,详细分析公司未来产能扩大后如何保证原材料的正常供应;(4)分析公司产品未来市场价格走势、市场竞争情况。(5)详细披露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具体内容及用途;并将公司目前固定资产规模与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将形成的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若存在重大差异,请披露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披露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性。分析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增长、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情况;(5)产能扩张过快的,请补充披露公司拟实施的市场开拓措施。存在市场推广风险的,请做重大事项提示;(6)从事新产品开发的,请披露相关技术来源,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17、请保荐机构对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性、程序完备性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关于应收账款。2013年末至2016年6月底,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309.38万元、4,655.38万元、8,205.23万元和10,239.0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93%、6.46%、8.72%及9.18%,占比不断提高。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公司经销的结算制度、对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主要客户信用期、相关政策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变更、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各报告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各期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原因、报告期内各月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变动情况(重点分析各报告期末前后数月的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果),前述核查工作是否支持其核查结论;另外,请发行人对比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的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并发表意见。

2、关于存货。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1,003.93万元、13,214.14万元、18,052.93万元和20,083.60万元,金额较大且持续增加。(1)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公司原材料备货的标准、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存在较大额发出商品的具体原因及库龄情况及其计价核算的合规性及之后的结转情况,并结合前述产销周期分析披露目前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及发出商品库存水平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2)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详细披露存货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盘点地点及时间、盘点人员及结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时间、监盘地点、监盘人员及结果)及明确的核查意见。(3)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存货库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前述情况及公司报告各期末存货跌价测试进行详细核查,并对发行人是否计提充足的跌价准备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关于票据。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发行人的应付票据分别为3,582.91万元、2,704.84万元、4,702.93万元和4,462.97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1.10%、12.99%、18.44%和16.45%。。因此,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报告各期应收应付票据发生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票据开具、取得、转让或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关于应付账款。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发行人应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6,071.59万元、8,646.50万元、8,618.29万元和10,303.16万元,金额较大且持续增加。因此,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及未付金额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5、关于固定资产。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6,056.81万元、9,503.22万元、11,387.58万元和17,162.78万元,增加较多。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新增或减少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另外,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中补充披露公司分类披露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和折旧年限,若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资产相比存在显著差异的,应披露原因及对发行人净利润的累计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

6、关于在建工程。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2,622.21万元、6,602.81万元、10,510.17万元和4,995.00万元。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在建工程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新增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出将本应费用化的支出在在建工程中进行列支的情形,并详细说明核查工作并发表意见。

7、请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取得了主要直销客户的认证,认证的周期、条件、期限,是否存在续期不能的风险。

8、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金额分别为1,903.82万元、2,268.76万元、1,617.98万元和763.97万元。请补充披露:(1)外协企业的名称、外协内容、外协产品在公司产品中的具体环节、数量及金额;说明该等外协企业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各年度外协加工所占的比例和形成的成本,详细对比分析外协成本和自主生产的成本;比较外协加工费用定价的合理性,说明有无利益输送。(3)外协比例较高的,请说明公司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公司与外协房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4)分析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生产模式是否会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的,请披露公司生产上述产品有无技术瓶颈,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存在不确定性的,请做重大事项提示。(5)是否存在将污染较高、对员工健康危害较大的生产环节外协外包的情况,外协生产是否符合规定。

9、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意见。

10、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补充核查说明公司是否符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欠缴的情形,如欠缴,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相关责任的承担。

1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排名等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补充核查公司相关荣誉、排名等的依据是否权威、客观、依据充分,是否存在广告性用语。

13、请补充披露公司建立了何种制度保证核心技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范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等),具体落实情况,有无技术泄密事件发生。

三、其他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改制评估及报告期内评估情况、评估方法、增减值情况、增减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核查。

2、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原因、相关金融资产交易的具体情况、相关交易是否履行内部程序及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一步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订立远期外汇买卖合约、外汇期货合约及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买卖合约的情况(含数量、金额、交割期限、合约主要内容及损益等)的情况、是否存在未披露或未在报表确认的衍生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说明具体核查方式及发表核查意见。

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

5、请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员工数量变动情况与公司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匹配性。

7、请会计师进一步核查“投资支付的现金”、“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预计负债”、“其他流动负债”、“递延收益”的会计核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请保荐机构核实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会计出纳等是否与高管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关系,如有,请披露,并请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是否对财务收付、结算等内部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9、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