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279】【景津环保】【2018-01-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股东中存在契约性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且因定向增发等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是否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2)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中是否存在信托、资产管理计划持股或契约性基金持股的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3)请按股东类别及性质详细列示披露目前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构成,并在“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披露发行人所有法人股东的持股情况。请将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情况作为招股说明书附件进行披露,包括股东姓名、身份证号、持股数、持股比例、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等。

2、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成立以来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分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股东身份披露各自出资来源.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员工股东以员工同等价格取得股份的合理性。(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公司的现有股东及其终极股东等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3、据招股书披露,2015年3月以后股份公司进行了股权转让等。景津集团无偿收回部分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请披露新引入股东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引入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和基本信息,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引入的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说明景津集团无偿收回部分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4、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景县鑫龙销售毛利率较大幅度低于公司压滤机整机毛利率。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产品定价机制,向各个关联方销售的产品类型、数量、单价及金额,与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的同类型产品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关联销售价格的公允性和关联销售的必要性;(2)对比租赁房屋所在地租赁费的市场价格,补充说明租赁费的定价公允性;(3)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担保的原因、担保方式、担保状态及对发行人独立运作能力的影响分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逐一说明并披露,历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无偿转让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1)历次股权转让的缴税情况,缴税依据,是否足额缴纳税款;(2)景津集团无偿收回员工股权的原因、依据,景津集团与员工之间是否存在涉及股权权属或可能导致上市后发生股权变动的协议及约定,如存在,请详细说明并披露。

6、2014年-2016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20.35亿元、15.83亿元和15.44亿元;压滤机整机销量分别为6,423台、5,705台和5,920台,2015年度,受全国整体宏观经济形势低迷的影响,公司订单量明显减少,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2.18%。请发行人对以下事项进行补充说明与披露:(1)从产品销售价格和销量等方面补充说明并披露营业收入逐年下降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公司收入变化趋势一致及其原因和合理性;(2)未来经营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发行人及其行业经营情况、经营模式是否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的经营风险是否在招股书中充分、客观披露。请保荐机构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7、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48,387.10万元、32,168.74万元和39,906.28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6.99%、32.93%、和41.34%。请发行人对以下事项进行补充说明和披:(1)各期各类原材料的的采购金额、数量、单价、占采购总额的比重,并对比分析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各项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与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各期的电力耗用情况与发行人的产量波动情况是否匹配;(2)补充披露近三年前5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说明主要采购对象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生产厂家或前十名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委外加工的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各期的前五大外协供应商,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同上),主要外协的工序,外协工序占同类工序的比重,外协占生产成本的比重,并对比并分析发行人同类产品的自产成本和外协成本;(4)请补充说明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5)发行人是否存在供应商同为发行人客户,是否存在供应商与客户为关联方的情形,如存在,请详细说明;发行人原材料及外协供应商是否存在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控制的企业,如存在,请详细说明;(6)补充提供报告期各期按钢材、聚丙烯分类的前五大供应商,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向其采购的金额、数量、单价,并作对比分析。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对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核查范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2014年-2016年,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3,411.90万元、12,817.89万元和19,495.5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9%、8.10%和12.67%,主要客户分散且变动较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结合发行人的行业特征、业务模式,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大幅变动的原因、合理性;(2)各期按外销、内销分类的前10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要股东、与发行人合作年限、主要销售商品等)和销售情况;(3)各期新增和退出的主要客户情况和销售情况前五大客户,客户的类型及基本情况和销售情况(同上);(4)是否存在经销、代销,如存在,进一步说明各期的经销、代销收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期的前五大经销、代销商,经销、代销商的基本情况(同上);(5)详细说明与客户的合作模式、收款及款项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期限等情况,如属于订单式或一年一签的合作方式,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的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6)如存在经销、代销模式,请保荐机构进一步核查并说明:1)发行人经销、代销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经销、代销商股东、高管是否存在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3)经销模式下销售产品的大致去向及购销存情况;4)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境外业务的客户开发方式、订单获取途径及销售模式。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根据客户要求、压滤机安装难易程度以及工作环境和过滤效果等因素的复杂程度,公司销售的压滤机整机由公司售后服务人员指导客户完成安装调试或为客户提供安装调试服务。请发行人结合销售模式和业务类别,说明并披露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和方法,并详细说明售后提供调试服务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和方法,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0、2014年-2016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31,104.26万元、98,040.78万元、96,943.04万元。请发行人对以下事项进行补充说明和披露:(1)结合原材料单价进一步分析采购价格变动对成本控制、盈利能力的影响。请补充说明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是否配比或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请结合业务流程、生产过程,说明并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式、费用归集的流程、对象和方法,分析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是否已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进一步论证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或一致;(2)列表披露主要原材料在报告期的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公开价格的对比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公开价格或大宗交易价格走势。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各期成本确认是否完整、说明公司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5.41%、38.08%、37.27%。请发行人对以下事项进行补充说明和披露:(1)结合上游主要原材料价格的公开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公司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及下游各类产品价格的变化情况,结合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产品价格波动情况、产品结构等,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项细分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及压滤机整机的明细产品隔膜压滤机和厢式压滤机毛利率差异的原因;(2)结合售价影响机制、分析在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情况下,压滤机整机、配套设备及配件等产品的单位产品价格和单位产品成本波动的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同种产品销售不同客户类型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分析;(4)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依据、选取范围及合理性,结合业务模式、采购销售模式、产品类型及客户类型等因素,对主要细分业务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业务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进一步说明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存在不一致的原因及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2、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分别为44,980.97万元、37,497.68万、31,783.36万元,期间费用率分别为22.11%、23.68%、20.58%。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销售佣金和售后服务费金额变动较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结合上述情况及期间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进一步说明期间费用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的合理性,说明职工薪酬逐年下降的合理性,职工薪酬与销售规模、人员数量及工资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以及销售奖金计提的标准、各期实际计提和发放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3)结合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报告期内管理费用率的合理性,量化分析职工薪酬下降的合理性,职工薪酬与业务规模、人员数量、工资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以及管理层奖金计提的标准、各期实际计提和发放情况;(4)技术开发费的归集范围、方法,披露具体内容、金额占比及其波动的原因,费用化和资本化划分的具体依据;说明研发费用资本化的确认时点和依据,请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研发费用的明细项目和支出情况,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大幅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和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的现金管理制度,发行人利息收入与现金余额水平是否匹配;对期末货币资金真实性执行的核查程序、是否存在期后异常资金流出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按银承、商承分类披露各期的结算、贴现、背书情况;(2)各期是否存在不具备商业实质的背书情况;(3)各期是否存在过票据违约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和披露:(1)发行人对客户的信用政策,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变动,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行为;(2)按未收回正常货款、逾期货款、质保金分类的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情况;(3)各期末按逾期货款、质保金分类的应收款项前五大客户对应的销售额、应收账款金额、账龄;(4)进一步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两年期以上应收账款占比逐年上升的原因、合理性;(5)各期末应收款余额账龄两年期以上的客户对应的款项金额、账龄、款项性质,结合发行人对其的信用政策进一步说明款项长期挂账未支付的原因,是否存在回款风险,相关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三方回款的情形,如存在,请详细说明;(7)各期应收账款核销,坏账准备计提、收回、转回的情况;(8)同行业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并与发行人作对比分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各期对应收账款执行的核查程序、核查范围。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和披露:(1)各期末发行人在产品、产成品的订单覆盖情况,订单对应的主要客户、产品、订单金额、实际(预计)的发货时间;(2)各期末在产品、产成品、发出商品的库龄情况,结合产品的生产周期、销售周期、调试安装周期,进一步分析说明库龄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未实现销售的产品,如存在,请详细说明原因,相关存货的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报告期内发出商品余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合理性,发行人对于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已验收调试完毕但尚未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存在客户已实际投入使用但尚未验收的情形,如存在,请详细分析说明原因,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揭示;是否存在库存商品提请确认收入的情形;(4)发行人对于生产用模具账务处理方式,各期发生、结转的金额,各期新增、报废的模具数量,相应实物、账务的处理方式;(5)各期的退换货情况,退换货原因,对相关资产的实物、账务处置方式,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终止、暂停的订单,如存在,请说明详细情况,相关资产的实物、账务处置方式,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7)各期生产销售过程中损耗、报废的存货金额,相应的实物、账务处理;(8)生产过程产生的边角料、废料的实物、账务处理;(9)各期产成品、发出商品余额的变动情况,与产销量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报告期各期末,预付款项金额分别为2,636.54万元、4,584.88万元、5,573.49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年度预付款项余额前五名的供应商;(2)结合行业特点、供应商的发货政策、原材料供应结算方式以及预付采购款项结转情况等因素,说明预付款项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分析报告期内预付材料款与材料采购金额之间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分别为17,620.79万元、14,403.25万元和17,778.47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前五大应付账款的欠款对象、采购内容、欠款期限及期后支付情况等,说明前五大欠款对象金额变动的原因、新增或减少欠款对象的合理性,及与前五大供应商的匹配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账款的发生及结转情况,与各期采购规模的匹配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账款余额波动的原因;(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存在供应商信用政策收紧或变动的情况,若存在,请说明具体原因及对后续合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项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6、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账款分别为26,843.67万元、31,045.08万元、47,665.68万元,均为预收客户货款。(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收账款前五大单位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产品内容、预收比例、金额及占比等,分析说明主要客户预收余额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说明报告期内预收款项的政策,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变动,并结合上述政策分析报告期内预收款项余额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3)报告期预收款项的账龄结构及其合理性,一定期限以上预收款项形成的具体原因分析;(4)进一步分析预收款项变动与营业收入等科目变动之间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7、请补充说明诸城中粮建筑有限公司起诉发行人的未决诉讼是否应计提预计负债,说明判断过程和依据。请会计师核查预计负债计提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未决诉讼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影响。

8、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全部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申报材料和财务报告所含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请列示对照表予以解释说明。

9、据招股书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为景津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姜桂廷先生。姜桂廷先生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有其他企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2)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等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10、据招股书披露,河北景津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姜桂廷曾经控制的企业。2014年4月15日,姜桂廷、柳宝昌、杨名杰将各自持有的河北景津90%、5%、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姜桂廷的远房亲属陈书龙(为姜桂廷先生配偶弟弟的女儿的配偶)。2014年7月,陈书龙以其父母陈文祥、张风云名义设立景县鑫龙并持有100%股权。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景县鑫龙向公司采购压滤机相关产品484.96万元、3,156.13万元、1,502.03万元,并主要通过河北景津对外销售。公司2015年度第二大客户景县鑫龙为关联自然人陈书龙(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姜桂廷先生配偶弟弟的女儿的配偶)父母持股100%的企业,已于2016年8月注销。

(1)请发行人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家庭关系密切成员从事商业经营和控制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关联方对盈利性组织的控制方式等。补充说明上述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之是否存在交易,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类似或相关业务,存在交易的,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若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请就该事项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2)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请发行人逐项说明报告期内其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各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各关联交易与对应的关联方主要业务的关系,发行人各关联交易所对应的业务是否仅由关联方提供,各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数量、交易金额及占发行人各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例、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交易价格与发行人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或销售价格以及关联方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或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各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各关联交易今后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

(4)请说明关联方景县鑫龙向公司采购压滤机相关产品并主要通过关联方河北景津对外销售的原因,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交易是否公允。

(5)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章节补充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如存在,则需进一步核查公司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并说明相关措施的有效性。

(6)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1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相关知识产权的来源,相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并说明其拥有的上述商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等风险。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全部商标和专利转让给发行人。请保荐代表人和发行人律师说明相关核查情况。

12、请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的情况、相关情况的合法和合规性、有无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更新披露发行人上述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续期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是否已取得与其业务经营相关的全部资质发表核查意见。

1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4、关于安全生产。(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2)说明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15、据招股书披露,公司合并口径在册员工为3,199人,公司已为1,873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1)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中办理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2)发行人未严格按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的具体原因,是否损害发行人员工利益,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被政府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3)未缴纳情况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对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障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经和/或将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及纠正的具体时间;(4)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6、关于行业发展。请发行人:(1)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42条和43条规定披露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和主要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供求情况及变动原因,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等。(2)结合国内外同行业情况,说明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及上下游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行业规模、主要公司、发展模式及特点、技术水平、竞争状况、产品情况等;(3)结合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7、据招股书披露,公司前五大客户存在海外客户,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发行人国外销售情况的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结论。

18、据招股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姜桂廷先生,现直接持有公司38,494,000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11.78%;通过景津投资间接控制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8.21%。姜桂廷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49.99%。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特别是关联交易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回避措施,并对控股权高度集中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请在招股书中揭示相关风险。

19、2014年2月16日,发行人增加一名独立董事。2015年3月27日,因邱秀贞退休,选举李东强为董事。2015年5月8日,因姜业清工作繁忙,辞去独立董事。2016年3月17日,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缩减为8人,其中,因杨名杰退休,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因工作原因,公司外部董事徐世明、张翔辞去董事职务。因公司股东国海创投人事变动,由郎蒙接替连兴,担任公司外部董事。因岳衡工作变动,辞去独立董事;同时,选举成栋为独立董事。2016年6月3日,因吕觉人个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2016年6月30日,因吕觉人辞职,选举耿建新为公司独立董事。成栋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选举刘凤元为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3月12日,因邱秀贞退休,聘任李东强为财务总监。2016年3月2日,因杨名杰退休,辞去副总经理职务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同志》、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2)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具体原因,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其曾任职单位是否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是否因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事项被曾任职单位主张过权利,是否存在产权纠纷和劳动纠纷。

21、关于募集资金运用。(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说明募投用地是否合法合规。(2)请发行人结合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容量、行业景气程度、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发行人市场占有率,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开发或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品或产能的能力及具体措施。(3)请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名称、数额、内容及具体情况与所取得项目政府批文存在差异的原因进行说明,并对募投项目目前的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披露,相关批文是否是否仍在有效期内。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22、据招股书披露,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请披露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首发承诺及股利分配等事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实际控制人亲属持股比照实际控制人本人进行锁定承诺。请进一步明确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减持意向应说明减持的股数预期、减持股数,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减持”等语句敷衍。修改股价稳定措施中关于发行人回购的表述,使该等承诺明确、可预期,如明确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或资金金额、价格等,并补充披露关于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24、据招股书披露,公司的压滤机及配套设备等产品在产品性能、技术水平等方面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国际领先”是否有依据;请删除招股书中的广告化用语。(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引用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的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发表明确意见。

三、关于财务会计相关资料质量问题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5、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并请会计师结合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会计基础是否薄弱发行明确意见。

四、其他问题

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现金股利是否已派发完毕。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