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283】【赛腾股份】【2017-11-1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员工持股企业苏州赛伟2014年12月对公司增资,但截至2015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10.78万元;2016年员工持股企业发生多次有限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其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孙丰和曾慧以增资或受让方式取得公司股权的资金来源;(2)各员工持股企业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苏州赛伟对公司增资时的资金来源,苏州赛强认缴苏州赛伟出资额时的资金来源;(3)公司整体变更时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4)2016年公司员工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的定价依据,该等员工是否知悉公司拟发行上市的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转让方是否履行纳税义务;(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刘军、陈明义近五年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所任职务及任职期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员工在公司的任职期限;(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转让所持股份应履行的程序和价格确定依据,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份锁定安排外,是否存在其他限制;(7)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目前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是否存在“干股”或类似权益分配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多家关联方注销或对外转让;关联交易较多,主要为向关联方采购设备配件及支付加工费,以及通过关联方塞席尔赛腾销售货物。请发行人:(1)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如存在,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与该等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标的、金额、占比;(2)补充披露发行人通过关联方塞席尔赛腾销售货物的原因及合理性,境内外业务流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依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报告期内及期后关联企业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影响发行人董监高任职资格;(3)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规范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4)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5)发行人通过关联方塞席尔赛腾销售货物的真实性,所涉及的境内外业务流程是否合法合规。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来自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0.94%、98.23%、94.42%及96.82%,其中来源于苹果公司的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4.70%、83.03%、79.00%及49.12%。(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报告期内主要交易产品、数量、金额、占比情况,公司产品直接销售给该等客户还是其代工厂,并分析主要客户变动情况及其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获取主要客户的方式,主要客户是否建立合格供应商认证制度,公司或其产品是否取得该等认证,主要客户当前阶段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主要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3)请保荐机构分析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主要客户的采购要求和计划,说明是否具有替代风险。(4)请发行人结合相关合同条款分析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公司和主要客户的角色定位和重要性。(5)请发行人详细披露公司销售客户集中的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进行核查,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用于消费电子行业自动化设备建设项目、新建研发中心项目及汽车、光伏、医疗行业自动化设备建设项目;2016年1-6月公司产能利用率下降至68.69%,且公司此前并未涉足汽车、光伏、医疗行业自动化设备生产销售。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2)说明募投项目的具体产品,与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是否存在区别,结合报告期各期募投项目具体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募投项目建设时间和达产时间安排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披露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说明新增募投项目与市场需求变化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业绩变动风险。(3)说明公司就汽车、光伏、医疗行业自动化设备建设项目在资质、技术、人员等方面的资源储备情况及在手订单、合作协议等项目储备情况,并分析该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定价依据、股权转让价格及其公允性;发行人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中需缴纳的税收金额以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2)2010年4月君盛丝绸以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具体内容,资产账面价值、评估及增值情况、增资定价公允性、相关资产来源是否合法合规;2010年11月君盛丝绸又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6、请发行人:(1)结合向无关联第三方的采购和销售价格对比分析关联交易定价及公允性。(2)说明报告期被清理的关联采购方和关联销售方的基本情况,被清理前后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和财务情况。(3)报告期内关联方塞席尔赛腾代发行人与海外客户签订部分产品销售订单,同时以相同的价格与发行人签订采购合同。请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关联交易的真实性。(5)说明关联方清理对发行人业务和经营状况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7、2013年至2016年6月末,发行人来自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0.94%、98.23%、94.42%和96.82%,其中来源于苹果公司的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4.70%、83.03%、79.00%和49.12%。请发行人就以下事项进行说明与披露:(1)公司与苹果直接的合作历程及合作模式,发行人在苹果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具体用途,苹果公司系发行人直接客户或间接客户;结合2016年苹果公司订单减少的实际情况说明未来与苹果之间的订单是否能够保持稳定、是否具备可持续性。(2)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对象、销售方式与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及期末占款等情况。并就2016年上半年新进第二大客户JOT Automation Ltd.进行重点分析。(3)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及获取方式,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各期销售占比发生变化的原因,前十大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3)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客户增减变动情况、增减变动原因及合理性;新增及撤销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4)说明销售回款是否来自于签订经济合同的客户。(5)详细说明发行人海外客户的合作模式、结算模式、销售回款及期末账款情况;对比分析与不同客户之间同类商品销售价格的差异。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发行人境外销售进行核查的方式、内容、范围与结论。

8、发行人的采购模式分为直接采购模式和外协加工采购模式。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10大外协生产厂家的名称、交易具体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说明主要外协加工厂商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外协厂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2)补充说明主要外协加工价格的形成机制、定价依据,并通过与市场公允价格对比或比较自产成本和外协成本说明定价公允性,有无利益输送情况;量化说明主要产品中外协成本占产品总成本的比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9、发行人关键零部件主要通过境外采购,请发行人按照两类主要业务:(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说明主要采购对象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生产厂家或前十名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2)说明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确定依据和波动情况,采购方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成本控制的影响。(3)说明供应商集中且存在变动的具体原因,并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的增减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0、2013年至2016年6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1,125.98万元、38,066.81万元、48,894.77万元和16,997.9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332.19万元、13,287.00万元、12,704.65万元和2032.39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及产品市场行情等情况说明并披露公司2013年至2015年营业收入增长迅速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2015年收入较2014年增长较快而净利润下降的原因。(2)详细说明并披露2016年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说明是否符合行业趋势。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3)结合公司在手订单等说明公司未来是否存在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是否对苹果等单一客户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1、发行人销售采用直销模式。请发行人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与披露:(1)补充披露与客户之间的销售流程,结算方式,收入确认原则、时点、依据和方法。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风险和报酬转移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2)请说明与客户的退换货政策,报告期内的退换货实际发生情况,退换货原因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退换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补充说明发行人对客户的折扣政策、返点政策,对应收入确认或收入冲减的时点以及折扣、返点对应的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价格波动较大,原材料采购成本波动较大且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呈上升趋势,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较为稳定。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及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及变动趋势,分析说明发行人销售及采购价格是否符合行业趋势;对比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毛利率情况,并对差异原因进行说明。(2)结合产品售价及原材料价格增减变动情况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毛利率的合理性,并补充说明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3)请结合业务流程、生产过程,说明并披露分析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是否已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进一步论证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或一致。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并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3、请发行人:(1)对比分析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占比情况,若存在差异请分析说明差异形成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公司业务量、运费承担方式等说明运费及进出口费用的构成及波动的原因和合理性,变动情况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3)补充披露销售人员数量、工资水平,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并与当地工资水平及行业水平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是否符合行业特征,与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的变动是否具有一致性。(4)说明公司2015年销售费用中其他科目的具体内容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销售费用各项目构成及会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4、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研发费的范围界定、具体构成和会计核算情况,是否存在资本化的因素及其合理性;补充分析研发投入是否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近三年研发费用所形成的主要成果及对主营业务的贡献程度。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研发费用的实际投入情况及会计处理情况。(2)说明管理费用中包含的人员数量、工资水平、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管理人员、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3)说明其他波动较大的管理费用科目的具体内容以及波动合理性。(4)请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管理费用各项目构成及会计处理的合理合规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5、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由296人上升到935人,发行人拥有技术及研发人员总数为652人,占公司员工总数的69.8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所增加员工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结构、人员岗位、薪酬水平等;结合报告期人内劳务成本、职工薪酬费用及支付给员工的现金等,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人员数量与成本费用以及业务规模是否匹配;并详细说明研发人员工资水平及成本费用的核算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6、2014年,苏州赛伟和苏州赛强对发行人进行增资,以上合伙企业均为员工持股平台。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上述员工持股的背景情况,是否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若是,请说明会计处理过程、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认依据和方法;若未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请说明原因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本次员工增资定价依据与历次增值、股权转让定价依据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0年4月自然人金光君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君盛丝绸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对公司增资6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等土地及房屋目前的使用情况或处置情况,相关权利的法律状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是否导致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发表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3项注册商标、252项专利、8项软件著作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自有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的取得方式、法律状态及应用情况,是否存在权利提前终止等异常情况;(2)相关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3)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内销和外销产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和使用的各项知识产权的来源和取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合作开发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职务发明的情形,核心技术对第三方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其他引致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生产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物主要为少量废电木、废铝材、废钢材等固体废弃物,及少量废乳化液等危险废弃物。请发行人在“业务和技术”中补充披露公司委托处理危险废弃物的机构及其资质,报告期各期公司因此支出的费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已投产项目是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公司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共拥有5项房产;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第三方房屋用作宿舍、厂房及办公,租期已届满或即将到期。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公司自有生产经营用房是否均已办理权属登记,如有未办理的情形,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办理进度、是否存在障碍;(2)租赁房屋的权属信息、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租赁价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发行人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已办理权属登记,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2)发行人所租赁房屋的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相关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3)该等租赁的出租方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租赁价格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规;(4)该等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因消防和出口问题分别被处以罚款3.5万元、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整改情况及完成时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整改情况,并就发行人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2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员工较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各期缴纳人数,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所聘用的境外人士是否获得就业许可;公司的实习生管理制度。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劳动用工和员工社会保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发行人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核查并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及拟采取的措施,分析如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存在一定变动,且主要采购对象的采购占比有所变动。请发行人按采购原材料类别分别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如有变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与原有主要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

2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将环保要求较高,污染较大的电镀、氧化等表面处理环节及部分零部件的机加工交由外协厂商处理。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委托加工的业务模式、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委外加工数量,与自产数量、自有产能进行对比,说明委外加工的必要性,是否存在对外协厂商的严重依赖,发行人对外协业务的质量控制措施;(2)与主要外协厂商的交易金额占该等外协厂商收入的比例、合作历史、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3)表面处理外协厂商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以上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市场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的披露较为简略。请发行人在“业务和技术”中:(1)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2)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生产的主要企业的数量及各自的产能和产量、上述产品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2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三名独立董事均在高校任教,且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一定的变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2)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意见;(3)核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其到公司任职前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

29、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章程(草案)》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做出详细说明,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前述关联股东的表决票是否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该等制度安排是否合规并发表明确意见。

3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设立香港赛腾、英国赛腾及美国赛腾的背景及原因,所履行的审批、登记程序,境外子公司在相关经营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该等境外子公司是否依法设立、合法存续,报告期内是否规范运行,并发表核查意见。

3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根据公司生产所在地及产品销售区域(包括境内、境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所需取得的资质、许可、认证情况,并对发行人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及其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3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金额及依据,以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进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合法合规,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是否存在障碍,并就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发表核查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产能规模较小的竞争劣势,但2016年1-6月公司产能利用率下降为68.69%。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保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删除不一致的、误导性的陈述。

3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的发生额。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与防止资金占用有关的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3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销售订单的销售标的名称、数量、交付时间、付款期限及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36、招股说明书多处引用中国工控网、中国产业信息网等的数据。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等数据的具体来源和相关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并说明该等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是否为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不具备公信力的请予以删除。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真实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37、请发行人:(1)请发行人进一步分析说明报告期应收账款迅速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过度延长信用账期的情况。(2)请补充说明各期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对象的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3)请结合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说明年度合同完成金额、销售结算方式与应收账款的关系。(4)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对于不同类别或客户应收账款的信用账期管理政策、内控措施及实际执行效果。(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与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38、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的采购周期、生产周期、销售周期,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说明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增长较快与在手订单的匹配性。(2)量化分析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与期末库存量、库存金额是否相匹配。(3)发行人“在产品”金额较大,请详细说明“在产品”详细构成;请结合公司销售模式与结算方式说明“发出商品”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发出商品的形成原因及具体情况,包括对应的客户、销售收入及收入确认情况。(4)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发行人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核查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盘点制度的建立和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说明对期末存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查程序,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存货各项目是否计提了充足的跌价准备,并发表意见。

39、发行人预付账款由2013年末的3.06万元上升到2016年6月末的2,204.83万元。请发行人:(1)报告期内说明公司与供应商的信用政策和采购模式是否发生变化。(2)最近一期预付账款的预付对象、预付时间、资金收款方是否与合同签订方一致。(3)说明预付款增长迅速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0、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形成的原因、交易背景,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应收票据未能兑付的情形或风险。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1、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依赖。

42、请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3、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现金股利是否已派发完毕。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47、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并请会计师结合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会计基础是否薄弱发行明确意见。

4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和变动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相互勾稽;请进一步对比分析并披露各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产生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4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