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286】【日盈电子】【2017-04-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1998年8月,发行人前身常州市接插件总厂(企业法人)设立时,是在常州市接插件总厂(非企业法人)工商登记基础上做的变更登记。常州市接插件总厂(非企业法人)的前身为武进县无线电元件厂,经济性质为集体,后更名为江苏连洲无线电厂,1994年,江苏连洲无线电厂被整体转让予周敖兴、是蓉珠,是蓉珠持有江苏连洲无线电厂部分产权、资产(包括负债),以及常州市接插件总厂(非企业法人)的牌子。1998年发行人成立后,仍然使用“常州市接插件总厂”的名义,且2003年进行公司制改制时,名称中仍保留“常州市接插件总厂”。2005年2月,江苏连洲无线电厂更名为“常州双爱电气有限公司”,目前正在注销中。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998年是蓉珠、陆文兴、是梅娣共同出资设立常州市接插件总厂的资金来源,常州市接插件总厂的组织形式由非企业法人变更为企业法人的原因及依据,公司曾经使用“常州市接插件总厂”的原因,公司前身是否为集体企业,或主要资产、业务、人员、技术、品牌等来源于集体企业;(2)1994年,江苏连洲无线电厂将江苏连洲无线电厂部分产权、资产(包括负债),以及常州市接插件总厂(非企业法人)牌子转让予是蓉珠的具体情况,包括履行的法律程序、是蓉珠是否支付了相应对价,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蓉珠对于上述资产的后续处理情况;(3)如公司前身为集体企业,或主要资产、业务、人员、品牌来源于集体企业,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改制的审批程序、资产评估情况、转让是否在评估有效期、转让的定价、是否在规定的交易场所等,相关资产、债务处置及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取得了相关部门的确认文件;(4)常州双爱电气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构成、报告期财务状况、办理注销的进展情况,相关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处置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历史上曾增挂使用“常州市接插件总厂”的原因,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部分股东存在亲属等关联关系。(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曾经或目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并发表核查意见;(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相关股东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以及股东增资或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前后增资和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核查历次股权转让和转增股本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4)请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2013年8月后,新增股东的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合伙企业或公司法人需穿透至最上层股东);(5)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说明核查过程、方式和依据。

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8月后,孟庆有、嘉兴鼎峰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对发行人进行增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孟庆有、嘉兴鼎峰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是否签订对赌协议,如有,请补充披露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并核查说明对赌协议中是否存在以发行人为对赌对象的相关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如与发行人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5、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有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定废弃物等。(1)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放量的匹配情况等;(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进行核查,若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请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发表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江门容宇所使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权土地,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存在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被收回的风险,也存在因无法继续使用原厂房而被迫搬迁的风险。同时,发行人的部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存在抵押,且子公司长春日盈的房产证尚未办理。(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法律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关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规定的必要审批登记等程序,是否存在争议和纠纷,请结合集体用地的用途、面积和发行人土地使用权占比,补充披露该土地如被收回或要求搬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规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3)长春日盈房产证尚未办理的原因,是否存在办理房产证的实质障碍,该瑕疵对发行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存在28.14%的员工未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请补充披露公司未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的具体金额及规范措施,缴纳后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发表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再审,2014年-2016年6月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因高新技术企业而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对其财务状况的影响,目前复审的进度,是否存在不能通过复审的风险。

9、招股说明书披露,关联企业双爱电气正在注销,常州瀚盈、常州峰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完成注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上述企业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注销的原因,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上述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若存在,请披露相关交易的内容、价格以及价格公允性,相关交易的决策程序及定价机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常州天玄峰磊、江苏恒耐炉料集团有限公司、双爱电气存在资金拆出,与是蓉珠、王小琴、常州瀚盈等存在资金拆入。(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频繁发生关联方资金拆入拆出的原因、具体内容、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履行的决策程序、用途及必要性,双方是否支付了资金占用费用;(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3)请结合收到、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和收到、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说明拆借资金是否完全归还,是否存在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措施,相关内控措施是否有效。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财务人员和销售经理等与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是否对财务收付、货款结算等内部控制产生不利影响,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大灯喷嘴总成的价格同比上涨-1.13%、-4.62%、-4.49%,大灯水管总成的价格同比上涨1.92%、10.28%、27.61%,后挡喷嘴总成的价格同比上涨73.20%、-6.01%、61.01%,前挡喷嘴总成的价格同比上涨-14.31%、5.04%、-4.88%。汽车电子传感器的价格同比上涨-3.92%、71.91%。(1)请按照产品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不同客户的销售价格情况;(2)请说明汽车洗涤系统产品价格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大灯喷嘴总成与大灯水管总成价格趋势相反的原因及合理性,前挡喷嘴总成与后挡喷嘴总成价格趋势相反的原因及合理性,汽车电子传感器价格大幅上升的原因;(3)上述价格趋势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司产品通常在新产品供货后1-3年内有3%-5%的年度降幅”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拥有产品进出口经营权。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外销金额分别为1,972.32万元、2,297.41万元、2,097.76万元和1,305.1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56%、8.54%、8.86%和10.67%。(1)请补充披露公司前五大海外客户的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模式、结算币种及货款结算方式等情况;(2)结合发行人与海外客户的合作历史及发行人海外业务拓展过程,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取得海外客户的认证,发行人海外客户是否具有可持续性;(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海外客户的真实性,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比例及核查依据,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0,476.61万元、23,445.71万元、21,165.91万元和10,866.62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8.88%、 87.18%、89.41%和88.80%;其中,一汽大众收入占比分别为40.79%、43.64%、44.23%和48.25%。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按整车厂商、一级配套商的客户类型和洗涤系统、注塑件、摩托车零部件等产品类型,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的名称、交易金额及占比以及向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内容;(2)对于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价格是否公允;(3)该等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是否有针对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发展计划,请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4)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的期限,如属于一年一签,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否存在主要客户流失的风险;结合与一汽大众合作协议中的主要条款,补充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发行人对一汽大众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程序、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5)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一级配套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店面名称、地址、开业时间、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发行人是否与一级配套商商约定年度销售目标及返利等相关奖励措施,一级配套商调换货的政策规定、调换货金额及占比,发行人对调换货如何进行后续处理;(6)请保荐机构核查主要的一级配套商客户,说明并披露是否存在期末突击销售或交易价格不公允的情况,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5.91%、52.05%、46.97%和42.30%,采购较为集中且个别存在波动。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采购较为集中且个别存在波动的具体原因,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2)按照主要原材料类型,细化披露各类原材料的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采购数量、金额和占比情况;(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23,037.86万元、26,892.54万元、23,673.46万元和12,237.1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694.48万元、4,746.24万元、2,973.70万元和1,497.48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收入结构、各细分产品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变动情况,进一步披露分析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变动的匹配关系;(2)请保荐机构结合发行人2016年经营业绩、未来在手订单等情况,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对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并发表核查意见;(3)请发行人披露不同客户类型、各个细分产品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对比分析发行人收入政策的合理性,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和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4)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销售结算方式,主要产品最终应用的具体车型、车型的产销量情况,是否存在因下游客户退换货、机械故障等原因计提的预计负债;(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收入真实性的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出售原材料及废料处置收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废料的内容、产生原因及持续性,集中处置的适当性,分析废料销量和产品销量、原材料采购量的匹配勾稽,废料相关内部控制的制度安排及有效性;(2)废料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报告期是否存在废料客户同为原材料供应商的情况,如有请补充披露相关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产品的主要生产原材料包括铜丝、铜带、橡胶水管、塑料粒子和波纹管水管等,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下降,价格波动幅度较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项目的明细构成及金额占比,分析相关构成、占比的变化情况和具体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2)按照洗涤系统、注塑件、摩托车零部件等产品类型,披露各细分产品的营业成本金额和具体构成,分析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与营业收入、产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说明各品种产品成本的归集与分类核算方法;(3)列表披露原材料在报告期的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公开价格的对比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公开价格和大宗交易价格走势;(4)结合售价影响机制、行业产品价格波动情况、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情况,分析在原材料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单位产品价格和单位产品成本波动的合理性;(5)结合上游原材料价格、下游产品价格的变化情况以及发行人在客户及供应商间的议价能力,量化说明下游产品价格变化能否及时传导至上游供应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较大,且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从行业及市场变化趋势、公司业务构成变化等方面,说明各产品毛利结构变动的合理性,是否和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变动相匹配;(2)结合销售价格波动情况和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幅度,分析综合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产品结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采购价格、收入成本构成等相关因素,进一步分析洗涤系统、注塑件及摩托车零部件等各类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对洗涤系统、注塑件及摩托车零部件三类细分产品进行同行业毛利率对比分析,结合业务模式和产品结构、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成本结转方式、人工成本、制造费用、服务对象、技术含金量等因素,量化分析发行人毛利率显著高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5)按照内销和外销对比分析各类产品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收入占比较高,且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期间费用率的同行业对比情况和行业经营特征,披露各项明细费用的波动情况、原因及同行业对比情况,说明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2)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和收入规模增长保持一致,运费与收入和销量变动的匹配关系,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承担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3)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与人员数量及工资变动的关系,解释变动原因;(4)期间费用中折旧、摊销费用的变动与非流动资产波动的关系,解释变动原因;(5)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的波动原因,说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方法和具体内容,费用化和资本化划分的具体依据,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如有,请逐项说明资本化的确认时点和依据,请申报会计师核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和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外收入存在土地收储收益,营业外支出存在债务重组损失和税收滞纳金。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章节中补充披露:(1)土地收储的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发行人被收储土地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收储土地支付的交易对价,收储款的出资来源、发行人是否已收到土地收储款,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确认时点,请会计师补充说明发行人对于土地收储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报告期内债务重组损失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交易对手方、交易金额、交易事由及交易结果等;(3)报告期内税收滞纳金的具体情况,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567.96万元、7,166.82万元、3,928.50万元和1,221.2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694.48万元、4,746.24万元、2,973.70万元和1,497.4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变化、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及信用政策合理性,进一步对比分析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和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和归集情况,说明其变动原因;(3)报告期内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现金流量形成具体资产的情况,以及与相关科目的勾稽情况;(4)请发行人分析说明各报告期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产品具有特定的销售生命周期。为稳定业务增长,公司需要持续不断的进行新产品同步开发。新产品必须经过客户严格的质量认证,认证周期长、环节多,不确定风险大,公司存在因新产品认证失败导致业绩下滑或中断与客户合作的风险。(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售生命周期的具体情况、目前公司产品的剩余生命周期,请结合主要客户的未来发展战略及产品需求计划,说明公司主要产品是否存在生命周期到期的风险,以及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2)请补充披露公司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进度、客户认证周期、当前认证进度、当前投产情况以及下一步具体研发计划,如存在认证失败的具体风险,请结合研发周期、研发费用的投入等补充披露对公司业绩的影响;(3)请结合上述因素,说明公司未来是否具备可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可能出现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净利润等指标较上年下滑50%以上的具体依据。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汽车电子传感器的产销率分别为20.59%、35.19%、16.14%,上述数据只包括阳光传感器部件,雨量传感器目前尚未实现销售。(1)请补充披露阳光传感器产销率较低,且在今年上半年下滑50%以上的原因,阳光传感器的主要客户情况、是否已取得了客户认证、目前的在手订单;(2)雨量传感器目前尚未实现销售的原因,请结合报告期内雨量传感器的研发投入、技术水平、客户认证进度以及未来的研发生产计划等,补充披露雨量传感器是否存在不能量产销售的风险;(3)请结合上述情况,对汽车电子传感器未来的盈利能力进行详细分析。

3、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决定将汽车线束行业作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重要方向,募集资金投向精密注塑件、汽车小线束项目5,909.96万元,项目建成后将新增950万件汽车小线束产品的生产规模。请补充披露公司将汽车线束行业作为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的原因和依据,请结合公司关于汽车线束行业的研发人员数量、研发成果、是否已取得客户认证、目前的在手合同、汽车线束的市场前景等,分析说明此项新业务的未来盈利能力,如存在不能持续盈利的重大风险,请作出重大风险提示。

4、招股说明书披露,大灯喷嘴总成报告期内的产能利用率逐年下滑,2016年上半年仅为73.53%,后挡喷嘴总成产销率存在较大波动,2015年、2016年上半年均不足90%。本次募投项目中,拟投资6312.14万元开发前挡清洗系统、大灯清洗系统,项目建成后将新增200万套前挡风玻璃清洗系统以及50万套大灯清洗系统的生产规模,有助于改善公司现有产能不足的现状。(1)请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对于汽车洗涤系统的需求量、公司产品的合格率、生命周期等,说明大灯喷嘴总成报告期内的产能利用率逐年下滑的原因、后挡喷嘴总成产销率存在较大波动的原因,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问题;(2)请结合大灯喷嘴总成产能利用率不高、后挡喷嘴总成产销率波动较大以及本行业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以及竞争对手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拟扩大汽车洗涤系统产能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对该项目的市场前景做进一步分析论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5、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国内销售收取的货款存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为加快资金周转公司通常所收到的票据进行背书用于采购支付。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背书、贴现的应收票据的金额及占比情况,说明是否带有追索权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请会计师说明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公司票据开具、取得、转让或背书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公允性和真实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5,149.04万元、5,642.39万元、5,620.09万元和5,840.23万元,占当期末流动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9.66%、37.14%、45.84%和44.95%。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1)按照各产品类别细化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构成情况,其应收账款余额是否同各产品营业收入波动相匹配,应收账款账期是否和合同约定付款期一致;(2)按照洗涤系统、注塑件、摩托车零部件等产品类别,细化披露报告期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应收账款金额、账期及占比情况,是否和销售规模相匹配;(3)报告期内公司具体的信用政策、主要客户信用期、相关政策是否存在变更、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具体情况、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期后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为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报告期内各月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变动情况(重点分析各报告期末前后数月的变动原因)、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为应收账款购买保险的情况;(4)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原因,分析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谨慎性;(5)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程序、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果),并发表核查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3,834.69万元、3,662.98万元、3,150.20万元和3,938.43万元,且存在生产商品仓储在客户仓库中的情形。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1)公司原材料、库存商品备货的标准、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详细披露存货的库龄情况、计价核算的合规性及之后的结转情况,并结合前述产销周期分析披露目前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水平的合理性;(2)按照各种产品类别细化披露存货的明细情况,分析存货结构波动原因及与收入结构变动的匹配性、存货与收入、成本之间变动的匹配性;(3)请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生产商品仓储在客户仓库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存货中仓储在客户仓库的产品类别、金额及占比情况,异地存货管理制度、仓储费用的承担方式及客户退换货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发出商品、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4)公司的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盘点地点及时间、盘点人员及结果;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时间、监盘地点、监盘人员及结果);(5)报告期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较少,请发行人根据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和计提比例等,说明相关存货跌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2,705.36万元、13,872.07万元、13,465.63万元和13,535.13万元,无形资产分别为3,065.39万元、2,993.60万元、2,321.76万元和2,498.75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计提过程,请会计师核查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或摊销未计提或未足额计提的情况,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废弃的情况;(2)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折旧及摊销计提比例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请发行人披露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的明细构成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长春日盈的汽车电子零部件项目自2012年即开工建设,截至2016年6月底仍未完工。(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汽车电子零部件制造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总额、历年投入成本、建设进度及预计完工时间等;(2)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在建工程成本归集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利息费用资本化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日常费用确认到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况;(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是否存在迟延转固的情形,说明核查程序、方法、依据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8,428.00万元、6,368.00万元、5.268.00万元和6,068.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银行借款的变动明细、借款主体、偿还、利息支付情况,说明其与筹资活动现金流、财务费用的勾稽关系,说明其核算是否准确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分别为3,911.99万元、3,597.18万元、3,481.02万元和4,318.37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应付账款的主要构成、欠款对象、欠款期限及期后支付情况等;(2)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应付账款偿付压力,说明公司应付账款各期变化与采购金额的变化是否匹配;(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结合业务合同的执行、期后付款、相关现金流量项目的变化,核查应付账款逐期增长的合理性,并结合其他负债情况,对发行人的整体偿债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应交税费分别为1,111.31万元、1,191.26万元、1,622.20万元和709.46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应交税费的具体项目及金额占比情况;(2)请发行人说明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后汇算清缴情况;(3)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的具体计算过程,说明其核算依据和计算的准确性、对发行人的影响;(4)请发行人进一步对报告期内应纳税额进行分析说明,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数与相应年度原始财务报表相应项目的勾稽关系或匹配性,逐项核对是否存在差异,对发行人近三年税项处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发表明确意见。

13、请发行人进一步补充披露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及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较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处任职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和利益冲突的情形。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再审,2014年-2016年6月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因高新技术企业而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对其财务状况的影响,目前复审的进度,是否存在不能通过复审的风险。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其合理性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其他问题

1、公司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多处出现“经营业绩持续下滑,甚至出现营业利润、净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风险”等表述。请在招股说明书中量化分析各类因素及对公司业绩影响,并客观恰当地描述相关风险。

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3、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的产品合格率,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退换货、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和纠纷的情况。

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子公司长春日盈的安全生产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6、招股书披露,2016年4月25日,发行人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零部件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若双方没有异议,本合同每年将自动延续。请补充披露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提出异议,该合同是否可以自动延续,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