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289】【泰瑞机器】【2017-08-25】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行为,其中聚拓投资为发行人持股平台,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康泰集团、台湾德霆、JIT、泰瑞巴西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对成都康胜还存在未解除的关联担保444万元,发行人向关联方的销售价格均高于可比销售模式和市场下的第三方价格,JIT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何英、主要投资人林云清、李志杰与客户的父亲合资成立的企业,且何英和其他关联投资人的出资均为客户的父亲李龙盛代为出资。JIT系在印度市场反倾销的情况下,为向印度市场销售产品而专门成立的公司,后发行人关联方将相关股权全部转让给印度经销商和JIT客户。对JIT进行比价时系采取模拟整机的方式。此外,发行人还存在9家报告期内曾经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的机构。请发行人:(1)说明向关联方销售价格普遍偏高的原因,JIT模拟比价的公允性和合理性;(2)说明发行人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规模是否会持续扩大;(3)说明存在明显反倾销政策风险的情况下发行人依然设立JIT的合理性,相关销售行为是否符合反倾销政策,是否存在较大政策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4)说明发行人关联方与客户和经销商合资成立JIT的原因,股东方为关联方垫款的原因;(5)说明关联方退出后发行人与JIT的关系和持续交易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在印度市场存在对JIT的依赖;(6)说明曾经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在转让股权后(含转让JIT股权)是否持续与发行人发生交易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在20%左右。销售客户包括境内、境外、直销、经销、代销客户。请发行人 :(1)区分境内和境外、三种销售模式口径说明主要客户销售的产品、销售额、占比及变动情况,对于新增或退出客户请说明变动原因,说明客户的集中度和稳定性;(2)披露主要外销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客户类型和发行人的合作年限、主要销售产品等。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客户是否真实;(3)请发行人结合主要产品市场价格说明销售价格是否公允。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在某个主要产品、区域市场或销售渠道是否存在对单一客户的依赖,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是否公允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占比在30%左右。请发行人:(1)按照不同采购内容说明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说明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区、主营业务、补充披露向其采购的主要产品;(2)补充披露前五大供应商发生变化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供应商的背景;(3)请结合发行人的采购模式和主要采购商品,披露发行人的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政策(长期/短期、境内/境外)、定价政策、结算政策;(5)补充说明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采购价格在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说明是否符合行业变化趋势,与市场价格的差异,说明采购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采购和供应商的真实性、采购价格的公允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招股说明披露,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包括直销、代理、经销模式,发行人将代理销售归类为直销模式。报告期内,发行人直销模式占比逐年降低,经销商数量逐年上涨,经销模式占比逐年上升且超过50%。发行人境内销售主要采取直销模式,境外销售主要采用经销模式。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代理商、经销商的下游客户及其分布情况披露发行人在境内外市场采用不同销售模式的原因和合理性,说明经销、代理商的级次、终端客户及其行业分布;(2)补充披露代销、经销模式下,发行人和代理商、经销商在产品所有权和销售收入归属、销售确认时点、订货方式、定价政策、结算政策、退换货政策、销售奖励政策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代理商和经销商的财务资助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3)说明发行人对经销、代理商对终端产品销售价格、产品售后服务、和是否存在同业、同区域竞争的情况进行分析;(4)请发行人披露经销商、代理商的销售规模分布情况,平均单店销售收入、利润及其变动情况,补充定量分析报告期内代理商、经销商增减变动的原因;(5)分各销售模式披露前五大客户的情况,并就客户增减变动的原因进行分析,披露主要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名称、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主要销售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经营范围、财务实力等与发行人明显不符的代理、经销商;(6)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各类销售渠道产品的销售价格、结算政策及其差异,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7)分渠道披露发行人的收入、毛利和结构占比情况,并就其变动原因进行分析;(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经销商的进销存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经销商铺货的情况;(9)请说明经销占比逐年上升是否会导致发人的主要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尝试买方信贷货款支付方式,对经选择的、资信情况良好的国内直销客户支持其以买方信贷的方式支付货款。具体操作时,客户首先向公司支付货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首付款,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可以向银行申请不超过剩余设备款项的专项贷款,客户向银行抵押所购买的机器设备,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客户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客户在贷款期限内分期还款。除与银行合作开展买方信贷外,2016年度公司还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公司注塑机的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对于可采用买方信贷模式进行销售的客户筛选标准;(2)结合买方信贷模式下银行、融资方、发行人在资金归属、物权归属、资金实际流转情况、物权实际流转情况、借款责任、担保物权归属、担保物权流转责任,说明买方信贷模式下发行人、购买人、银行之间的具体关系,说明相关资金所有权、销售产品物权、担保物权的归属和使用限制,是否占用发行人资金;(3)说明发行人以自有资产为客户采用买方信贷模式进行销售的原因;(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针对买方信贷违约情况下发行人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与客户之间的追索权利,发行人是否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化解违约风险,相关措施能否充分覆盖违约责任;(5)结合发行人承担的责任,说明是否能够确认相关的收入、利润和资产,发行人是否就其提供的増信等责任收取相关的费用;(6)说明买方信贷模式下商品销售和相关手续费用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发行人当期财务会计报表的影响;(7)披露买方信贷和非买方信贷模式下发行人的销售价格、销售周期、结算方式的差异情况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7、发行人未披露各种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买方信贷模式下,发行人仍然存在担保责任,发行人在担保责任未完全解除的情况下确认了收入。请发行人请结合境内、境外,直销、代销、经销模式及各模式下发行人的资产归属、权利义务转移情况披露各种销售方式下的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具体凭证,说明代销、经销模式下的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买方信贷模式下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表意见。

8、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5,913.24万元、38,859.46万元、50,400.16万元,2015年有所下滑,2016年大幅增长。分渠道来看,2015年直销和代销收入大幅下降,经销收入大幅上升。分区域来看,发行人境内华东、华南、华北华中区域收入存在大幅波动,境外亚洲、北美和欧洲的收入存在大幅波动。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各期收入的同比变动情况;(2)结合各产品的平均价格、销量分析各类产品收入变动的主要驱动因素,以及带来价格或销量变动的主要原因;(3)说明2015年不同渠道下销售收入呈反向变动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的整体状况,是否存在经销商铺货的情况;(4)结合发行人的在手订单等情况说明2016年收入大幅增长原因;(5)说明发行人不同区域收入发生大幅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为确认发行人境内外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详细分别说明针对内销、外销、直销、经销、代销收入真实性进行核查的方法,并就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5年度在收入下滑的情况下毛利率上升,2016年收入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毛利率下降,且发行人大型、和中、小型注塑机的毛利率变动趋势相反,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请发行人:(1)以百分点的方式表示各产品的毛利率同比变动情况;(2)结合各产品的单价、平均成本变动情况、变动比例及其差异以及变动原因,定量分析各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3)说明发行人收入变动趋势和毛利率变动趋势相反,不同产品毛利率变动趋势相反的原因和合理性。(4)请发行人披露不同销售渠道下的毛利率及其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各渠道下毛利率是否合理;(5)请发行人说明内外销产品的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内销毛利率不到30%,外销超过40%)及合理性;(6)结合同行业公司的主营业务、销售模式等情况补充披露毛利率高于或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2015年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并未随发行人收入的降低而降低,2016年上述两项费用的增幅低于收入增幅。销售费用主要由销售服务费构成。销售服务费主要为经销、代理商为发行人提供销售服务和售后服务而向发行人收取的费用。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销售、管理费用的变动趋势与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2)发行人会向经销商、代理商结算相应的销售服务费用,披露相关销售服务费用的收取方法、标准、额度、结算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说明收取的服务费用是否与经销、代销规模相匹配;(3)说明发行人向代理、经销商预支销售服务费用支持的规模、发放标准、预支的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如何对预支的服务费用进行管理和风险控制,该模式是否是行业通行的销售方式。(4)请分析销售费用中主要项目运输费、职工薪酬、广告费、保险费是否与发行人的业务情况相匹配;(5)披露发行人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的构成、对应的具体项目、研发时间、研发状态,说明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相关研发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的业务和发展阶段相匹配;(6)详细分析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高于或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1、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费用分别为197.33万元、-466.74万元、-687.08万元,请发行人说明财务费用明细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的借款规模相匹配,发行人的汇兑损益计算是否准确,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2、请发行人结合未决诉讼、产品三包责任等分析是否应当计提预计负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9,083.65万元、-97.14万元、10,970.50万元,2015年为负数。同期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径流量持续为负。请发行人:(1)分析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和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低于发行人收入的原因,说明发行人所采取的为客户垫款、担保、为经销、代理客户提供财务资助的销售模式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说明2015年度现金流量表各项目净流量均为负数的原因;(3)说明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与发行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项目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4、发行人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发行人前身设立时TEDERIC BVI为控股股东,2010年TEDERIC BVI将其持有33%股权转让给泰德瑞克,泰德瑞克变为控股股东。(1)请补充说明发行人股东中的外方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该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其有无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外方股东设置BVI架构的原因,外方股东在发行人上市前后的持股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背景、近5年工作经历,股东为公司员工的,请说明该股东进入发行人工作的时间、任职情况)、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协议,是否存在对赌协议,对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股东的适格性、是否存在股权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1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的从业经历、股东背景,核查发行人主要技术的权属来源情况,是否自主研发,是否存在系外方股东技术投入的情形,对相关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16、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占比40%左右,出口国包括印度等国家,印度对我国注塑机出口采取了反倾销措施。请及时更新披露发行人出口国对注塑机的进口政策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出口国与我国关于注塑机的贸易政策情况,是否存在限制政策或贸易摩擦,发行人产品出口到相关国家是否需要取得相关认证或资质,并结合我国的相关产业政策,对发行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质、许可发表意见。

1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存在,请说明具体情况,并对其是否为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18、发行人采用买方信贷的销售模式,对客户的购买行为提供融资提保,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买方信贷是否为发行人所处行业通行做法,相关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要求客户承诺最低购买量、设置最低购买价等违反公平交易的条款;(2)报告期内发行人为买方信贷或融资租赁等方式购买公司产品的客户提供担保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是否违反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上述情形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3)发行人提供担保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情形以及相关诉讼,如是,说明具体情况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二、信息披露问题

19、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发行人货币资金分别为13,844.26万元、10,628.65万元和18,947.62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4.46%、24.83%和33.90%。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货币资金余额中受限资金的金额和比例并进行风险提示;(2)说明报告期内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存在;(3)说明相关保证金金额是否与发行人业务规模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0、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应收票据分别为854.28万元、5.00万元和3,284.91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商业和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和比例;(2)说明发行人背书转让、贴现票据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3)是否存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开票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1、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1,709.21万元、16,839.29万元和17,146.96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15%、39.34%和30.68%。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4.55、2.84、3.01。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2)按照不同客户类别披露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说明是否存在放松信用政策增加收入的情况;(3)说明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与发行人前五名客户是否匹配,存在差异的请说明原因;(4)说明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付款人与客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说明原因;(5)披露各报告期逾期应收账款的金额、比例以及其后回款情况,说明重要逾期客户拖欠应收账款的原因,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是否充分;(6)结合同行业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说明买方信贷业务模式下,发行人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终止确认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中存在应收暂付款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3、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3,092.49万元、14,628.66万元和16,060.66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59%、34.18%和28.74%。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26、1.93、2.22。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在产品规模较大。请发行人:(1)结合订单和备货情况、生产周期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存货余额和收入、成本波动是否匹配,说明发行人持有相应数量各类存货的必要性和存货结构的合理性,特别是在2015年收入下降的情况下大幅增加存货备货的合理性;(2)说明发行人存货的结构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一致;(3)结合报告期内原材料、产品价格下降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的库龄情况分析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并与同行业进行对比。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对存货真实性盘点的措施、比例,并就存货的真实性和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4、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净值分别为15,703.06万元、14,666.87万元和14,929.90万元,无形资产金额分别为2,509.52万元、2,426.98万元、2,416.27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内容、金额与发行人业务规模是否匹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各年在建工程的转固时点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按意见。

25、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6,804.15万元、2,701.49万元和5,716.53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28.68%、13.01%和20.48%。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1,401.27万元、12,679.83万元和16,400.21万元,占流动负债合计的比例分别为48.05%、61.04%和58.77%。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与发行人的采购规模是否匹配;(2)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的结算方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长期拖欠供应商款项的情况,应付账款大幅增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6、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发行人预收款项余额分别为931.61万元、953.04万元和2,313.46万元,预收账款大幅增加。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预收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对应的主要客户类型。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爱建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爱建证券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爱建证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请保荐机构按相关要求修改承诺。

2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其员工是否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相关缴纳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情形,如是,应说明对财务业绩的影响、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障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如存在,用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其整改过程。

29、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30、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3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

3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及其交易,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工资水平变化趋势。

四、其他问题

36、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