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301】【振德医疗】【2018-01-0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外资股东的设立出资、增资的出资来源及合法性,发行人股东涉及外资的出资程序、出资比例、期限是否符合商务、外汇管理、相关公司章程和合资合同的有关规定,实物出资是否经过评估并实际交付或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说明发行人整体变更后对前期事项进行追溯调整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发行人整体变更是否合规,注册资本是否真实、充实。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发行人2004年第一次股权转让及其后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2)2014年至2016年期间股权转让、增资定价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3)英国远洋持有发行人前身股权期间的股权结构及变动情况、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续控制,其注销的原因及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的合规性,人员、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置情况,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而注销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4)说明2015年第六次增资、2016年第八次增资引入的直接及间接股东入股的原因和背景、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5)补充披露2015年第六次增资、2016年第八次增资引入的自然人股东近五年的从业经历、淮南巨英直接和间接合伙人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皋埠热电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基本信息、近五年从业经历。

3、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原控股股东保健品厂历史上曾为集体企业,通过租赁、拍卖等方式改制为私营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保健品厂改制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侵害集体资产或权益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依据;说明保健品厂历史沿革情况,改制时主要股东情况,2005年注销过程是否合规,相关债权债务、人员、资产的处置情况,是否存在侵害相关职工权益的情形。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浙江振德的历史沿革情况、主营业务演变情况,说明近三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补充说明浙江振德现有股东的背景情况、近五年从业经历。

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实际控制人鲁建国之姐夫王纪荣控制的绍兴港峰及港峰进出口亦从事医用敷料生产、销售业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未将相关企业纳入上市主体的原因,从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要产品类型及细分行业情况、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客户和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补充分析和披露,对该等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6、报告期,发行人进行了一系列资产重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1)收购绍兴托美的定价合理性,出让方香港L&R的基本情况,香港L&R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香港L&R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如存在,说明该等交易的公允性。(2)发行人吸收合并绍兴远洋的程序是否合规,相关员工、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的情形。(3)2015年相关资产重组的具体定价情况,交易价格与相关评估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4)徐大生的背景情况,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除收购相关股权转让外,报告期徐大生、谢兴龙、沈雨芳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如存在,说明该等交易的公允性。(5)招股说明书披露,绍兴好士德的股权实际为鲁建国所有,谢兴龙及其配偶沈雨芳作为名义股东所持股权均系代鲁建国持有,并据此将收购绍兴好士德认定为同一控制下收购。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结合核查手段、范围、证据补充说明将收购绍兴好士德认定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依据和合理性,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说明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相关财务数据占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报告期资产重组的相关程序是否合规,详细补充分析说明报告期历年资产重组是否符合包括《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公司重组前后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意见。

7、1994年保健品厂与金孝德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20万美元,其中保健品厂以机械设备作价15万美元出资,金孝德女士以美元现汇出资5万美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保健品厂出资使用的机械设备的定价方法、实物出资时是否进行评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8、2002年、2004年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增资。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增资时是否涉及所得税事项及所得税缴纳情况。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9、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发行人股本演变过程及股权转让情况,逐次说明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未按时出资等),不规范的原因,对不规范情况的处理情况,验资复核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0、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浙江振德代缴电费的具体原因,以及电表过户滞后的影响持续三年的原因,相关代缴的电费是否已经归还;(2)发行人向华尔特采购商品的价格是否公允并进行量化分析,向华尔特采购涤纱占总涤纱采购额的比重,并分析披露向其采购的必要性和持续采购的原因;(3)发行人向绍兴市越城皋埠包装材料厂等采购商品的价格是否公允并并进行量化分析,向绍兴市越城皋埠包装材料厂等采购的具体内容、占同类采购额的比重,并分析披露向其采购的必要性和持续采购的原因;(4)发行人认为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的原因,并提供佐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1、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向关联方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鄢陵祥发采购的内容、价格等主要情况,鄢陵祥发采购的纸张的来源,发行人为何会采购该类纸张,发行人的采购数量、供应商、采购原因等情况;(2)关联销售持续发生的原因、合理性及必要性;(3)发行人认为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的原因,并提供佐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用浙江振德位于皋埠镇皋北村的厂房和办公室。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向股东租赁的原因、租赁价格的公允性、租赁的必要性及持续发生的原因,该项租赁是否会持续存在。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在控股股东亏损、负债较大的情况下,给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原因和合理性,该项担保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及不合规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80%、23.53%和25.41%,且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1)在“业务与技术”相关内容中补充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2)补充披露对国外较大客户的中文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要情况、中文名称、全球行业地位、在中国的行业地位等;(3)补充披露对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的产品、结算方式、主要合同条款等,结合行业状况详细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4)补充披露前五名客户变化的原因及单个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报告期内同一客户的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不同客户相同产品价格变动情况;(5)补充披露DESCARPACK DESCARTAVEIS DO BRASIL LTDA仅在2014年度出现在前五大客户名单中的原因;(6)补充披露前五大境内客户的基本情况、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并分析披露其变动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额占总采购额的比例为20.39%、16.73%和21.54%,且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任何关系。(2)前五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报告期内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比例逐年增加的原因,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的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委托加工供应商采购额占总采购额的比例为0.65%、3.56%和3.72%,且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委托加工的费用及其占成本的比例、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主要委托加工供应商报告期内的交易额,委托加工的工序,委托加工的价格公允性;(2)主要外协厂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规模、资质、主营业务等,并披露委托加工供应商是否需要相关资质;(3)能自主生产仍要委托加工的原因和必要性;(4)向前五大委托加工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委托加工采购总金额的比例。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98%以上来自于主营业务。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销售原材料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的销售收入是否属于贸易收入;(2)详细披露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和方法,说明收入确认方法及时点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并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3)补充说明收入回款的来源是否来自于客户、款项是否回到发行人账户之中。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结合订单、购销协议、发票、收付款实际执行价格情况、同一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差异情况、同一原材料在不同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格差异情况、主要原材料和产品单价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情况详细核查发行人购销价格的公允性。

18、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产品构成情况。请发行人:(1)按照具体产品进一步按照产品补充披露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2)结合销量、单价等情况详细分析各类产品收入变动的原因;(3)披露各类型产品单价变化的趋势和变动较大的具体原因,并结合价格变化、供需关系变化的情况,补充披露各类型产品收入变化、收入结构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公司营业收入分区域和销售模式构成情况。请发行人:(1)披露外销的模式,属于直销还是经销;(2)披露经销的主要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主营业务、退货政策,说明是否有调节收入的可能性,并说明经销商经销的产品的最终流向情况;(3)补充披露直销客户是否存在与经销商的最终客户重合的情况,若存在,请披露原因;(4)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各区域和销售模式下收入变动、收入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外销比例分别为83.74%、81.67%和76.62%。请发行人:(1)披露海外销售的主要区域及其对应海外销售总额的比例;(2)披露境外客户的开发历史、交易背景,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3)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请保荐机构核查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最终销售或使用情况,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方法、范围、过程和结论,发表核查意见。

21、公司生产成本构成中包括料、工、费以及委托加工费等。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成本结构较为稳定,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直接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9.83%、67.21%和67.25%。请发行人:(1)补充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外协成本等的变动情况及原因,披露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趋势的配比关系;(2)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变化的原因、与营业收入变化的配比关系,并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3)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4)分析披露成本的归集和结转与收入的确认是否配比、成本的变化与收入变化的趋势是否配比;(5)进一步量化分析并披露2015年度制造费用大幅下降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2、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毛利率持续提升,2015年较上年提升了7.68%,2016年较上年提升了2.07%。请发行人:(1)分产品类型披露各类产品毛利金额的占比情况,并分析披露毛利占比与收入占比情况是否配比。(2)结合原材料价格变化、单位产品成本变化、单位产品价格变化、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等情况,分产品分析并披露同一产品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原因,量化分析上述情况的变化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并说明分析毛利率逐年上升的产品毛利率上升的合理性,毛利率逐年下降的产品毛利率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3)补充披露各产品之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4)结合公司和同行业产品结构、采购和销售模式、产品成本和定价等情况,进一步详细披露毛利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5)补充披露毛利率计算的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成本和费用各构成项目划分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境内业务毛利率2015年大幅上升,境外业务毛利率2016年大幅上升。请发行人披露:(1)上述毛利率异常变动的原因;(2)境内外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具体原因,并分析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4、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主要为政府补助。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787.78万元、859.30万元和2,266.28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情况、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递延期限及其确定方式,说明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5、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主要为运费、职工薪酬、宣传推广费和办公差旅费等,2015年、2016年销售费用分别较上期增长52.82%和12.48%。请发行人:(1)进一步量化分析并披露运费的变动情况与发行人进出口业务结构的匹配关系、与发行人销售收入变动情况的匹配关系;(2)在业务与技术、收入相关章节补充披露发行人在收购绍兴托美前后的业务模式,并补充披露和分析与之相关的办公差旅费大幅变动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6、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主要构成为职工薪酬、技术开发费、折旧摊销及办公差旅经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研发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情况、项目进度等基本情况,并结合产品开发的进程分析研发费用与收入、销量等的配比情况;(2)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及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出让方、股权转让的价格、转让时相关股权公允价值及其确定依据。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7、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分别为872.84万元、3,433.88万元和2,098.07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5.92%、37.61%和21.06%。请发行人逐项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产生的原因、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关联方资金拆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与借款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合理性,该行为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上述行为的合规性以及目前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分析说明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2、招股说明书简要披露了发行人过往关联方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绍兴振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已注销的其他关联方注销的原因、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的合规性,涉及的资产与人员处理情况,是否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2)对外转让的关联方转让的原因和基本情况、关联方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转让前基本财务状况、转让对价及其公允性,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以及该等交易的决策程序、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3)对外转让企业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是否已取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应获得的全部相应资质许可,发行人部分资质许可即将到期,请披露其续期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以及如资质许可方面存在瑕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质量纠纷,没有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因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质量事故、纠纷的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公司产品召回事件,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整改或处理的情况、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分析披露被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其依据;说明公司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部分自有宗地上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建设及使用上述房产是否合规,补充说明发行人租赁房屋是否存在租用合法性不能确认或租用用途不符合产权证记载等瑕疵情况,是否存在使用集体土地的情况,如存在,请对相关租赁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合法等发表明确意见,请结合瑕疵租赁物业的面积占比及相应生产单位的收入、利润指标占比情况披露由此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

7、报告期内,公司因违法违规情形被相关行政机关多次处以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并对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正式员工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及原因,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发行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缴纳。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如存在,披露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占比、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主要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内容。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产品进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意见。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董望任职的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独立董事许祖顺和屠世超因个人原因于2017年2月离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独立董事离职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1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俞祥木、沈坚强、谢成梁、郑国华分别为发行人子公司的小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自然人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情况。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落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一百零七条的信息披露要求。

13、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公司业绩大幅下降甚至亏损的风险。请保荐机构说明该等风险描述是否具备现实依据或即将发生,并酌情删改相关表述。

14、沈振东、徐大生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请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承诺。

15、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引用数据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时更新数据,对于没有数据支持的说法提供证据或者予以修正;删除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语言。

1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许昌振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许昌正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新疆振德纺织有限公司、阿拉山口振德医用纺织有限公司的资产、业务占比较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发行人标准对上述公司的情况进行补充披露:(1)报告期经营的合法合规性;(2)历次验资情况的真实性、验资资产的权属、作价的公允性及是否存在产权瑕疵,出资方式、比例的合规性,上述公司目前出资是否充实;(3)主要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经营模式、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状况、主要客户及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1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发行人控股股东净利润为-5,810,859.60元。请保荐机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状况,并就其是否具备独立生存能力,是否存在为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等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18、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7,398.35万元、17,286.51万元和17,751.77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对主要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情况、信用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回款人情况,并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分析披露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是否合理、依据是否恰当、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有回收风险;(2)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计提情况,分析差异原因;(3)结合业务流程和收入确认的周期,说明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率与营业收入增长率差异的原因,并分析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9、公司预付账款主要系原材料采购预付款,报告期各年末余额分别为1,006.31万元、659.66万元和2,007.48万元。请发行人:(1)分项目披露报告期各期预付款项的构成情况;(2)补充披露发行人预付款的政策,并分析政策执行情况;(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预付款项波动的原因,结合原材料采购、存货库存、产品销售的情况,补充披露预付款项波动的趋势是否与业务相配比,如有较大差异请分析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情况,并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分析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1、报告期各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6,807.07万元、14,668.58万元和21,108.42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原材料备货的标准、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发出商品的形成原因、会计核算、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并结合前述情况分析披露目前存货各个构成项目库存水平的合理性、与公司销售的配比性;(2)请发行人详细披露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范围、盘点结果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补充核查存货盘点计划、盘点地点和时间、盘点执行人员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3)请发行人分类披露公司存货的库龄、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存货减值测试的方法,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和行业特性分析披露公司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2、报告期各年末其他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1,612.22万元、17,000.58万元和1,441.6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其他流动资产的各个构成项目的主要情况、金额、报告期内的变动原因;(2)2015年购买大额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的原因、决策依据,有大额资金仍然进行关联方拆借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3、报告期各年末固定资产余额分别为41,127.83万元、38,661.59万元和49,663.94万元。请发行人:(1)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各期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扣、减值准备增减变动情况;(2)补充分析固定资产的变动趋势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配比;(3)补充披露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如有差异请分析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4、报告期各年末,公司在建工程分别为1,103.44万元、2,462.87万元和1,166.22万元。请发行人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新增、转固情况,各期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并分析其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5、请发行人披露无形资产中商标的来源、摊销期限的确定方式、相关会计处理、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6、报告期各年末,商誉均为1,495.12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商誉的减值测试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7、发行人报告期各年末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3,228.28万元、9,372.32万元和11,645.01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对象等补充分析并披露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及与采购的配比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的付款政策及政策执行情况、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情况,并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现金流问题而延迟付款或改变结算方式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末长期应付款主要系许昌振德应付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款3,257.86万元以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为-203.7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融资租赁的形成背景和租赁的具体原因,并披露与融资租赁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2)融资租出方的主要情况及资质情况;(3)租赁标的的具体情况;(4)长期应付款余额变动的原因及与生产的配比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法和范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9、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递延收益期末余额分别为260.23万元、1,578.91万元和5,011.45万元。请发行人列表披露递延收益各项目的明细情况,分析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并披露许昌振德新增未确认融资租赁售后租回收益的具体情况、会计处理,说明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法和范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0、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3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3、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3、请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详细说明招股说明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较为简略的原因,及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完整和完善,并说明依据,请根据相关规定完善招股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