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321】【梅轮电梯】【2017-05-25】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2000年5月25日,绍兴梅轮与梅林齿轮厂签署协议,约定梅林齿轮厂将其与生产相关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全部转让给绍兴梅轮。梅林齿轮厂原系乡镇集体企业,1994年3月1日,钱兴高与齐贤镇梅林村村民委员会签署《租赁(拍卖)合同》,约定将梅林齿轮厂实行公开招标,不动产租赁动产承买,后于1998年9月23日变更为私营独资企业。2013年7月12日,经绍兴县工商局核准,梅林齿轮厂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2014年9月18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签发《关于对绍兴县齐贤镇梅林机械齿轮厂改制相关事项予以确认的批复》。(1)请补充披露1994年钱兴高租赁和承买梅林齿轮厂的资金来源、租赁和承买资产的用途和目的,梅林齿轮厂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以及评估作价依据,是否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请补充披露梅林齿轮厂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审批程序、资产评估情况、转让是否在评估有效期、评估作价的依据、是否在规定的交易场所,改制后该私营企业的主要情况;(3)请补充披露绍兴梅轮受让梅林齿轮厂所有资产和负债的资金来源,梅林齿轮厂相关资产、债务处置及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梅林齿轮厂改制是否在侵害集体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和职工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有权机关的确认文件;(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梅林齿轮厂改制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曾经或目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并发表核查意见;(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2009年6月,除钱雪林、钱雪根外其他股东全部退出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问题,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3、招股书披露,2012年8月,翔辉创投对发行人进行增资,2013年7月,翔辉创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三个合伙人。(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2012年8月,翔辉创投增资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以及增资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以及后来翔辉创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三个合伙人的原因;(2)请保荐机构就王铼根、傅燕、朱国建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说明核查过程、方式和依据;(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王铼根、傅燕、朱国建是否签订对赌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如有,请补充披露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并核查说明对赌协议中是否存在以发行人为对赌对象的相关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如与发行人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经销商是否存在使用发行人商号的情况,是否可能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6月,施塔德电梯将其持有的广西梅轮950万元出资额以零价格转让给南宁市一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施塔德电梯将其持有的四川施塔德30万元出资额以零价格转让给四川荣升电梯有限公司。(1)请补充披露广西梅轮和四川施塔德的股权结构、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等,施塔德电梯将其股权以零价格转让的原因;(2)报告期内及本次转让后,广西梅轮和四川施塔德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广西梅轮和四川施塔德的其他股东及南宁市一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荣升电梯有限公司是否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均已取得开展电梯生产、安装、维保等业务的资质许可,梅轮电梯工程、施塔德安装申请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的具体进度,是否存在不能取得的障碍。

8、请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放量的匹配情况等;(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发行人的环保是否符合国家和各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发行人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是否由此引发纠纷或诉讼;(2)报告期内,发行人关于生产、销售、安装维保业务(包括委托第三方实施)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执行的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能否保证发行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发行人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1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劳务派遣公司的情况,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人数、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的金额,是否存在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况,若存在,请披露相关人数和金额,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1、2000年5月25日,绍兴梅轮与梅林齿轮厂签署协议,约定梅林齿轮厂将其与生产相关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全部转让给绍兴梅轮,转让价格为631,732.59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上述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2)上述转让价格的支付情况及时间,以及绍兴梅轮支付价款的资金来源。请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定价的公允性和转让过程的合规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12、2012年9月,梅轮有限以资本公积4,164.5196元,未分配利润1,116.2033元,合计人民币5,280.7299元转增实收资本,将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10,100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此次增资是否涉及所得税事项,并披露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请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3、2013年7月,梅轮有限同意翔辉创投将其持有的梅轮有限1,717万元股权进行转让,转让对象为翔辉创投的三个合伙人王铼根、傅燕和朱国建。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翔辉创投向三位合伙人转让股份的比例的确定方式。(2)翔辉创投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并披露翔辉创投与其股东之间是否有相关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格相关条款、优先受让相关条款等)等。请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4、2016年6月21日,施塔德电梯将其持有的广西梅轮950万元出资额以零价格转让给南宁市一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6月6日,施塔德电梯将其持有的四川施塔德30万元出资额以零价格转让给四川荣升电梯有限公司。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南宁市一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荣升电梯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之间的关系,零价格转让的合理性,披露上述两家公司与发行人是否还有业务往来,如有,请披露业务往来的性质和具体情况。(2)转让出资额后,广西梅轮和四川施塔德是否更名,未来是否会存在商标、侵权等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浙江金时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商品为电梯。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中商品的情况、交易单价,并对比向非关联方的销售情况补充说明销售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利率为6.1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拆借利率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情况,并就利率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销售客户情况和主要销售区域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按照电梯、扶梯和自动人行道、OEM配件、安装维保等不同业务类型,补充披露各类产品或业务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及销售比例、客户性质、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并分析客户的稳定性,说明未来销售是否可以持续。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对发行人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和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从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及其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重。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发行人从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额的比重,如有存在向单个供应商采购比重较大的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情况。(2)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3)补充披露前五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的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电梯产品和扶梯、自动人行道的产能和产能利用率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变化的原因、产能利用率逐年下降的原因,并结合收入的情况补充披露产能利用率变化的合理性和与收入的配比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0、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94,720,026.29元、819,746,726.96元、856,419,702.77元、348,591,272.38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 (1)详细披露各类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和方法,说明收入确认方法及时点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并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收入回款的来源是否来自于客户、款项是否确实回到发行人账户之中;(3)针对内销整机之外其他的主营业务,分别披露通过直销和经销实现的销售收入情况,并分析报告期内的主要变化和变化原因;(4)明确披露发行人的安装维保业务的提供方,说明上述提供方是否全非发行人,并披露与服务提供方的结算方式、收入确认方法等;(5)说明直销模式下客户的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直销客户再销售给别的客户的情况;(6)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收入的构成、变化情况,并说明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收入确认的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说明具体的核查方式、范围和证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1、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发行人外销收入分别为1,171.16万元、4,064.18万元、5,107.76万元和5,989.32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海外客户的开拓情况,披露海外销售的主要区域及其对应海外销售总额的比例。(2)补充披露外销收入金额和占比逐年下降的原因,并披露发行人未来海外业务的发展方向。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对海外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内容等相关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22、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572,323,844.49元、564,871,746.70元、582,883,168.75元、227,463,206.85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在分料工费补充披露主营业务成本的相关内容中,补充披露安装维保业务成本的具体构成,并披露主要受托厂商及其报告期内的交易额、价格公允性、受托服务的工序等。(2)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配比关系,并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3)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4)披露成本的归集和结转与收入的确认是否配比、成本的变化与收入变化的趋势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3、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7.98%、31.09%、31.94%和34.7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毛利率计算的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成本和费用各构成项目划分是否合理。(2)结合原材料价格变化、单位产品成本变化、单位产品价格变化、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等情况,详细披露毛利率变化的原因,量化分析上述情况的变化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3)结合与同行业产品结构、采购和销售模式、产品成本和定价等情况,进一步披露毛利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4)补充披露各产品之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4、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及2013年度,发行人的销售费用分别为3,967.72万元、8,269.29万元、7,187.54万元和7,041.90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分项目披露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各主要构成占销售费用总额的比重,并针对比重较大的项目分析报告期内的变化原因,及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情况。(2)补充披露运输费的发生情况及变动原因,披露是否与报告期内销售情况相匹配。(3)补充披露业务费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发生的原因、变化的原因、业务的主要内容、相关资质情况等。(4)补充披露售后服务费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发生的原因、变化的原因、针对的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会计处理等,并说明售后服务与安装维保业务之间的区别是如何界定的。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25、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及2013年度,发行人的管理费用分别为3,411.17万元、6,430.12万元、6,819.49万元和5,153.80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分项目披露报告期内管理费用各主要构成占管理费用总额的比重,并针对比重较大的项目分析报告期内的变化原因。(2)补充披露研发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情况、项目进度等基本情况,并结合产品开发的进程分析研发费用与收入、销量等的配比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6、招股说明书披露,如果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持续不景气,且国内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进一步趋严,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请发行人结合房地产开发商客户占比、去年以来相关客户所在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等,分析说明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并做重大风险提示。

27、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章节,(1)按原材料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供应商的名称、基本情况、采购金额、结算方式、采购量及采购价格,对比不同供应商价格及同一供应商不同年度价格及采购量,说明变化的原因;(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供应商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供应商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8、请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自行生产和外协采购的内容、金额及占比,外协采购内容是否属于发行人产品的核心零部件;(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协供应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产能产量、经营规模等,外协供应商变动的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外协供应商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外协加工费用是否公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电梯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8.56%、88.10%、83.39%、70.77%,扶梯、自动人行道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3.00%、74.43%、63.54%、35.79%。(1)请补充披露2016年1-6月,公司电梯及扶梯、自动人行道产能利用率明显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不利因素;(2)请结合公司产能利用率不足的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容量、公司的市场份额、产品竞争水平、在手订单等情况,分析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拟进一步扩大产能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对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充分且合理的分析论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会授权具有电梯维保资质的单位向部分客户提供电梯产品的安装和维保等后市场服务,公司对授权单位提供技术支持、质量监控以及有偿或无偿的电梯配件更换服务。(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的自维保率和他维保率,授权安装、维保单位的主要情况,收取的安装、维保费用,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发行人的质量控制措施;(2)上述安装、维保单位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请结合可比市场价格说明相关交易费用是否公允;(3)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授权安装、维保单位的主要协议安排及责任界限,与客户是否存在安装、维保服务纠纷,发行人是否因此可能承担法律责任;(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相关安装、维保单位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交易费用是否公允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为扩大销售规模,保持市场竞争地位,通常会采用居间服务模式推广业务。(1)请补充披露直销模式下采取居间服务模式的原因和必要性,报告期内居间商的主要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与居间商的主要合同约定;(2)报告期内直销居间模式金额及占比,报告期内各期业务费金额、费率、内容及对应的项目情况,是否与公司直销业务规模相匹配,业务费资金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请结合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业务费率是否公允;(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司电梯产品销售包括内销和外销两个部分,主要以内销为主,内销采取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模式,外销采用以经销为主的模式。(1)请按照内销和外销模式、直销和经销模式,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前十大客户的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客户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说明报告期内新增客户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2)请补充披露买断设备直销模式下,公司产品由何方负责安装和维保,如果出现产品质量或安装问题,发行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3)请按照内销和外销的类别,分别披露发行人主要经销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店面名称、地址、开业时间、销售金额。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及报告期内新增和撤销经销商的核查情况;(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境外经销商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是否存在违反当地法律法规被处罚的情况,公司海外销售的产品后续如何进行安装和维保,产品质量及安装风险由何方承担,公司是否与客户及经销商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请保荐机构核查经销模式下,公司产品终端销售情况,是否存在期末突击销售或交易价格不公允的情况,并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作出的依据。

33、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较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处任职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和利益冲突的情形。

34、请补充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已取得有权机关的审批或备案手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关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或租金的支付情况以及有关产权登记的办理情况;(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梅轮电梯萧山服务部和梅轮电梯陕西分公司办理了注销和撤销登记,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了2家控股子公司。请补充披露注销上述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原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6、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是否与广西翰弘房地产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若存在,请核查并披露相关交易费用是否公允。

37、2016年6月末、2015年末、2014年末和2013年末发行人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8,275.63万元、18,693.82万元、16,934.18万元和15,212.08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不同账龄下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并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按照账龄计提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差异原因;(2)补充披露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较多的原因,并说明该情况是否符合行业规律;(3)披露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率与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关系,并说明最近一期增长率降低的原因,分析和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是否配比;(4)补充披露发行人信用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回款人情况,并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分析披露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是否合理、依据是否恰当、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有回收风险。(5)结合业务流程和收入确认的周期,说明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率远高于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原因,并分析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38、2016年6月末、2015年末、2014年末和2013年末发行人的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3,638.63万元、3,560.73万元、2,571.31万元和2,328.72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分项目披露预付款项的构成情况。(2)补充披露发行人预付款的政策,并分析政策执行情况。(3)结合报告期内的各类营业收入情况,补充披露预付账款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披露预付款项的对象中出现自然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39、2016年6月末、2015年末、2014年末和2013年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2,448.67万元、13,729.19万元、17,731.33万元和16,867.47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原材料备货的标准、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在产品的工序情况,以及发出商品的形成原因、管理方法、会计核算、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并结合前述情况分析披露目前存货各个构成项目库存水平的合理性、与发行人销售的配比性;(2)补充披露存货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和行业特性分析披露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的合理性;(3)详细披露发出商品的产生原因、对发出商品的管理情况、发出商品是否可能发生毁损及责任承担情况、是否有可能出现通过发出商品调节收入时点的情况;(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出商品前五名客户的情况,并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情况进行对比,说明差异情况;(5)披露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范围、盘点结果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补充核查存货盘点计划、盘点地点和时间、盘点执行人员等,发表核查意见。

40、2016年6月末、2015年末、2014年末及2013年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分别为17,200万元、15,100万元、12,050.95万元和4,000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募投项目情况,说明存在期限较长的大额理财产品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其他流动资产中上市费用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核查意见。

41、2016年6月末、2015年末、2014年末和2013年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8,767.73万元、9,976.61万元、10,340.15万元和9,503.78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说明固定资产的变动趋势与发行人营业收入情况、生产能力情况是否配比;(2)补充披露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如有差异请分析差异原因。(3)补充披露2014年资产评估时产生资产减值的具体原因,并披露2014年资产评估后是否每年进行减值测试,以及减值测试的方法和结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对发行人各期末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发表核查意见。

42、2016年6月末、2015年末、2014年末和2013年末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7,170.57万元、2,600.99万元、0元和584.54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披露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及用途,分析募投项目建设情况、形成的生产能力是否与发行人目前的经营状况相配比;(2)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建工程新增、转固情况,各期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3、2016年6月末、2015年末、2014年末和2013年末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6,801.94万元、17,589.94万元、16,188.00万元和19,449.72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对象等补充分析并披露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及与采购的配比情况。(2)补充披露发行人的付款政策及政策执行情况、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情况,并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现金流问题而延迟付款或改变结算方式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44、2016年6月末、2015年末、2014年末和2013年末发行人预收款项余额分别为26,834.22万元、25,034.05万元、29,798.87万元和23,552.81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预收款项前十名客户的情况,并分析预收前十名客户与销售收入前十名客户之间的差异情况,若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2)详细披露预收款项收取的时点情况,并披露收到客户款项到实际销售产品之间大致的时间间隔,结合行业情况说明上述情况是否和行业惯例及合同条款一致。(3)补充说明预收账款与发出商品、营业成本之间是否有配比关系,并补充披露其配比关系,分析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4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针对电梯销售以后的质保金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合同中关于维修质保的条款、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电梯事故及发生事故后的处理方式、是否计提相应负债、相关会计处理的情况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4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安全生产费的计算依据和方法、增减情况、变动原因,说明报告期内是否使用过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47、请补充说明两个募投项目仅有一个备案的原因。另请将发行人目前固定资产规模与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将形成的生产能力的配比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情况和其他流动资产的情况,补充分析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48、关于发行人的子公司:(1)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十四条的要求补充披露重要子公司的相关信息、补充提供重要子公司的相关文件,包括财务报表,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现有组织架构下对母公司、子公司的业务定位,实际主营业务情况,资产、负债、技术、人员分布情况;请发行人分别按母公司、子公司补充披露主要产品的分部信息,补充披露母公司净利润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子公司的分红情况,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分红条款,并说明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分红条款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对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分红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49、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50、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1、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5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中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5、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