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327】【福蓉科技】【2018-07-0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补充说明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是否缴清相关税费;(2)补充说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信息和基本情况,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利益输送安排,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3)补充说明机构投资者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和基本信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4)补充说明机构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2、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南平铝业及其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演变及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是否存在国有企业改制或集体企业改制等情形。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1)发行人控股股东南平铝业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席位、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等情况,说明认定南平铝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依据是否充分,并就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发表核查意见;(2)发行人股东是否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保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稳定,如有请披露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内容、签订时间、相关具体安排。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1)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要业务经营情况、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特性、核心技术等,是否和发行人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的情况,并说明上述企业未投入发行人资产的原因、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2)补充说明是否仅以经营区域、作业方法、细分市场、业务定位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已核查其实际从事的具体业务,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企业与发行人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采取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认定是否合理有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3)补充说明南平铝业及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企业情况,上述转出公司的转出原因,交易受让方情况、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4)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情况,上述公司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5)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参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历史沿革,说明是否属于实际控制;(6)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参股的投资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和发行人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销售商品、关联采购、租赁关联方的厂房和场地、关联方转让资产、商标、专利权、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关联担保等关联交易,2014年还存在成本加成模式。请发行人、保荐机构补充披露(1)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上述关联交易未来是否仍将持续发生,如持续发生,发行人保障交易公允性的具体措施,以及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具体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2)补充披露关联方与发行人相互占用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发生时间、发生金额、利率、用途、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是否支付利息(如果没有请说明未支付利息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属于侵占发行人利益或者无偿为发行人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3)汇总列示各类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提供发行人与关联方债权人签署的担保合同及主合同,补充披露为大股东进行关联担保所履行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并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有效性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及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资金往来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是否独立运作、业绩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公司治理是否完善发表意见。

6、请保荐机构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已转让或注销的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7、请保荐机构:(1)结合5G发展等行业前景补充说明电子消费品铝结构件的市场需求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前景。(2)请发行人从产品性能、价格的角度,补充说明与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相比的竞争优劣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3)请发行人结合募投项目的市场容量、行业景气程度、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发行人市场占有率,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开发或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品或产能的能力及具体措施。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8、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权变动情况,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股东设立出资、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出资来源及合法性,入股发行人的背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2)说明自公司成立以来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定价情况、定价依据及差异原因,股权转让、增减资程序是否合规;说明相关税费缴纳情况,说明此过程中是否存在涉及股份支付的情形,如有,结合相关定价对应市盈率数据,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及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3)2015年冶控投资、兴蜀投资、嘉骏华、志盈投资、和盈投资增资入股发行人的原因、增资价格确定依据及合理性、价款支付情况,是否存在股份支付,若有请披露相关会计处理;(4)2015年冶金控股入股后2016年又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国改基金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变相资金拆借的情形;(5)现有直接及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发行人的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9、发行人于2016年收购了南平铝业的两条消费电子产品铝制结构件材料挤压生产线,并向其出售了公司的建筑铝型材表面处理设备。请发行人:(1)分别补充说明消费电子产品铝制结构件材料挤压生产线和建筑铝型材表面处理设备的购入时间、购入原值、已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摊销年限、累计折旧额、账面价值、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生产线和设备的评估增资情况及主要原因;(2)发行人购入生产线的具体内容(是否仅包括固定资产),上述出售/购买业务相关款项支付方式、目前是否已经支付完毕,出售/购买过程、履行程序及合法合规性,相关税费是否已缴纳完毕,发行人和南平铝业的损益确认情况以及相关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关联方交易的情况,请发行人:(1)逐项说明公司各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具体商业背景、定价情况及公允性,说明未来是否仍将持续发生,说明与各类关联交易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以及执行情况;(2)发行人向控股股东南平铝业采购、销售金额均较大,请逐笔说明交易产生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及合理性,披露相关销售、采购的业务或产品种类、金额及占比(占同期同类型交易的比、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例),采购/销售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并与同期向其他非关联供应商/客户采购/销售相同产品的价格进行比较分析,说明价格差异及其合理性,说明不直接向最终供应商/客户采购/销售而是通过控股股东采购/销售的合理性及可持续性,详细说明委托南平铝业加工高品质圆铸锭、加工消费电子材的具体内容,未来是否继续与南平铝业发生此类关联交易;(3)关联方租赁发行人厂房、房屋的必要性、主要合同内容,租赁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关联方租赁发行人厂房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上下游关系,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4)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从事的与发行人类似业务的具体情况、上下游关系、共用客户和供应商渠道的情况,并从供应渠道等方面说明公司向关联方采购是否存在重大依赖;(5)与嘉骏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不是发行人关联方的认定依据及合理性,详细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与嘉骏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销售模式、销售内容、产生原因及商业合理性、金额及占比、销售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并与同期向其他非关联客户销售相同产品的价格进行比较分析,说明价格差异及其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惠州市南铝铝业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毛利率、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向发行人采购占其同类采购比例及合理性;(6)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或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南平铝业存在大量担保和资金拆借情形,请发行人:(1)说明南平铝业为发行人提供日常周转资金及其他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生原因、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借入时间、还款时间、相关利息的确定原则、公允性及实际支付情况、相关拆借资金的用途及合理性、还款资金来源、相关利息的会计处理方式,发行人与南平铝业未来是否可能继续发生上述资金往来;(2)披露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被担保方支付的对价等信息,请发行人测算报告期股东或关联方为其提供担保或者反担保按市场担保费率计算应收取的担保费金额及其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的影响,说明报告期内存在大量关联方担保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对关联方担保存在依赖。(3)发行人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借资金行为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等文件的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4)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等是否独立与控股股东,是否存在相关对象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律师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完整性、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2、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分布较为集中,且主要客户变化较大,请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补充说明、披露与核查:(1)按照发行人消费电子材、建筑材、其他工业材三大产品类别,披露各报告期前十名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客户对象、销售方式与内容、已确认的收入及毛利、结算方式及期末占款、应收账款等情况;(2)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的基本情况及获取方式,发行人与前十名客户的交易背景、定价政策及销售占比发生变化的原因,前十名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同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3)补充分析客户变化的原因,说明客户的分布趋势是否符合行业特征;(4)补充披露销售区域分布情况(细化内销区域分布)以及主要销售客户所属地和销售区域的对应关系,说明发行人是否对特定客户构成重大依赖,并就相关内容作补充风险提示;(5)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产品应用于苹果、三星、华为、VIVO、OPPO等品牌的智能终端产品,请说明报告期内对上述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模式与内容、已确认的收入及毛利、产品定价及公允性,说明对其销售产品是否为定制产品以及报告期内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分析客户变化及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客户进行核查的方式、内容、比例与结论,并明确发表意见。

1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是铝锭和圆铸锭,供应商较为集中。请发行人结合采购内容的最终使用情况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前五名供应商的的主要情况、合作历史、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说明主要采购对象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同业竞争关系、其他利益安排;(2)结合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市场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供应商较为集中、报告期内集中度大幅上升的原因,详细说明对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不断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采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公允性、向发行人采购占其同类采购比例及合理性;(3)说明是否存在发行人客户同为供应商的情形,如有,详细说明并披露与之相关的业务合理性,披露相关销售、采购的业务或产品种类、金额及占比,核查并说明相关交易价格的公允性;(4)请发行人说明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与主要供应商的结算条款,以及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外协加工,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外协加工的情况,外协内容、外协产品在公司产品中的具体环节,主要外协供应商及获取方式、外协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主要外协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各企业加工的内容、数量及金额、各年度产量中委托加工所占的比例,说明发行人对外协厂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2)说明外协加工的价格确定机制及公允性、报告期各期外协费用金额及其占营业成本的比例,详细对比分析同类产品外协成本和自主生产的成本,分析说明外协加工费用定价的合理性,说明有无利益输送;(3)请说明公司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公司与外协供应商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4)分析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生产模式是否会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的,请披露公司生产上述产品有无技术瓶颈,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存在不确定性的,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5、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3,441.30万元、56,405.37万元、73,652.44万元和36,599.92万元。请发行人对以下事项进行补充说明与披露:(1)结合主要产品的销售单价、销售数量、下游市场情况,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详细说明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消费电子材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其可持续性,其他工业材和建筑材收入大幅下降的原因、未来趋势以及收入结构变化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2)按直销和经销模式披露不同产品定价策略、结算方式及期末应收款及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对比分析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定价差异及毛利率差异情况,并说明经销和直销模式下销售收入及占比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3)经销商代理销售属于买断式销售还是代销及其协议的主要条款,发行人对经销商的管理,能否取得报告期各期末经销商的销售及库存情况;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结算模式、收入确认时点、不同产品不同销售模式下客户的退换货政策,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报告期各期经销商变动及存续情况、区域分布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数量及销售收入、各期对主要经销商的销售收入分布;(5)说明加工费波动较大的原因,详细说明在2015年至今发行人6系和7系铝合金收入占比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加工费单价不断增长的原因;(6)发行人产品的配送方式、运费承担方式;(7)报告期内不同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及获取方式,合同签订及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同一控制或其他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增减变动情况、增减变动原因及合理性;(8)补充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发行人对客户的折扣政策、返点政策,对应的收入确认或冲减的时点,折扣、返点的会计处理情况,销售回款是否来源于签订业务合同的客户。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逐一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详细说明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销售收入来自于外销客户。请发行人:(1)说明外销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外销销售模式及流程、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流程和一般执行周期等;(2)保税区和出口销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方式、结算方式;(3)说明报告期内外销销售收入波动的原因,保税区收入不断下滑的具体原因、未来规划,是否存在进一步下滑的趋势。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外销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方法、核查的具体对象、核查过程、核查证据及核查结果,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发行人产品进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意见。

17、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主要由废铝销售收入构成,呈不断下降趋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废铝销售收入不断下降的具体原因,将部分废铝委托外部公司加工成生产用圆铸锭的具体情况,外部加工商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各企业加工的内容、数量及金额、各年度产量中委托加工所占的比例,委托加工的价格确定机制及公允性、加工费用定价的合理性,说明有无利益输送;(2)废铝销售单价折扣率不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说明销售单价的公允性,说明有无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逐一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情况。请发行人:(1)结合不同产品的生产过程、业务流程,分别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对各产品成本项目归集与分配的方式,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并说明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是否建立与上述要求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系以及运行情况,说明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匹配或一致;(2)详细说明7系合金、6013合金、其他高品质合金消费电子材和废铝销售各类产品不同要素的成本构成情况,不同产品成本构成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原因,说明不同期间各成本要素占比变化情况及原因;(3)补充说明各业务内部成本归集、各业务板块之间成本结转情况,说明发行人会计核算系统的建立健全情况、会计核算的具体流程,说明对于不同业务、不同产品的成本的区分方式,说明不同业务下各项成本要素的分配结转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19、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呈快速增长趋势。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按经销和直销模式、外销和内销分别披露报告期各期毛利率情况,并结合不同模式下产品定价差异等,分析不同模式下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其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情况,结合产品构成、销售价格、单位成本及其变动趋势,量化分析公司毛利率增长变动的原因,详细分析消费电子材、废铝销售的毛利率增速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其他工业材、建筑材毛利率变动的原因;(3)结合产品市场定位、销售区域、品牌及竞争力等,说明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变动是否存在差异、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并按不同产品分别披露各类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并分析差异合理性;(4)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等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20、发行人销售费用主要由运费和技术服务费等构成,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技术服务费产生的原因、涉及的业务/产品,详细说明报告期内波动较大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内提供技术服务的供应商基本情况、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提供技术服务的内容、金额及占比、技术服务的价格确定机制及公允性、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有无利益输送,是否涉及商业贿赂,与技术服务费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及实施效果;(2)发行人产品的配送方式、运输费的承担方式、主要运输公司、车辆使用情况,并说明运输费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变化趋势是否与销售量变动相符;(3)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销售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21、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1,216.27万元、1,959.53万元、2,870.75万元及1,242.80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管理费用的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的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差异的原因以及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规模和经营特点相匹配;(2)结合报告期内管理人员数量、薪酬水平及其波动情况,分析说明管理费用中薪酬费用增加较快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补充说明中介机构费/咨询顾问费变动原因、主要对手方、与具体业务的对应关系,税费的构成及变动原因;(4)研究开发费的具体构成、变动原因,说明其与具体研发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说明与研发费用相关的加计扣除情况,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投入的差异及合理性;(5)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管理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22、关于财务费用波动较大,请发行人:(1)结合有息负债结构、余额、利率等情况,说明财务费用波动较大的原因,详细说明2015年利息支出较上年增长较快的原因;(2)说明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与相关收入或交易金额的匹配性。请承销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非经常性损益下的“所得税影响额”的构成、产生原因,将其纳入非经常性损益的依据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4、关于现金流量表。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789.01万元、5,789.87万元、-11,696.78万元及18,059.03万元。请发行人:(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以及2016年大额净流出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明显高于公司相关年度的营业成本的原因,说明各期收入及成本是否跨期调整,产品期后是否存在退回情形,结合行业情况、业务模式说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匹配性情况、低于净利润的原因,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是否符合行业状况;(3)请发行人结合通过票据收款、支付的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差异,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成本、采购支出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的差异;(4)补充说明收到和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主要构成。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国有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国有股东;(2)发行人股权结构变更中涉及国有资产事项是否均已履行所需进场交易、评估、审批、备案等法律程序,存在的瑕疵是否已得到弥补,是否已取得有权国资主管部门的相关确认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相关程序瑕疵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存在被处罚的风险;(3)发行人及其国有股东是否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有股转持相关规定,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4)是否存在豁免转持义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已履行相应法律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所涉国有资产事项、国有股转持安排是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瑕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26、请发行人:(1)说明专利、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目前专利的使用情况;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是否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专利、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技术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结合国内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生产、研发、经营、销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备全部生产资质,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关资质开展生产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说明发行人相关资质取得过程的合法合规性;(2)说明发行人拥有资质到期后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法律障碍;(3)发行人所属行业的行业标准是否在可预见未来存在重大调整的情形,如是,发行人能够满足相关标准。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受到的相关行政处罚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发行人产品中使用的原材料是否存在相关的环保回收政策;(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2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租赁房产是否取得产权证书,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面积及占比, 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2)发行人租赁房产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及相关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3)租赁厂房产生的收入、利润及其占比情况等,租赁协议的签订情况,部分重要租赁房产租赁期限已到,是否存在无法续租的风险,是否存在租赁违约的风险,对可能出现的搬迁情形的应对措施,量化说明如无法持续租赁该部分物业或租金上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意见。(4)补充披露租赁房产的租金情况,租金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3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发表意见请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的发行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的证明。

3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2、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33、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式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结合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协议内容,补充披露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纠纷。(3)结合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在全体员工中占比较高的情况,对发行人当前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意见。

3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核查并说明外协加工具体内容、金额及占比情况,外协厂商名称及生产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与外协厂商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责任划分,外协厂商与发行人股东及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委外加工的相关工序是否有特殊的资质认证要求,是否政策、技术等方面的进入门槛,电镀等环节涉及环境污染,请就发行人有无利用委外加工规避环保核查相关问题发表意见;(3)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技术的完整性和业务独立性。

35、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是否属于行业共有特点;(2)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主要交易内容,包括采购产品、采购价格,采购数量,是否公允定价;(3)结合相关市场前景、竞争对手、合同条款等情况,详细分析公司同前五大交易的可持续性,是否存在替代风险,发行人有何防范和应对措施;(4)请保荐机构说明报告期内新增客户的拓展方式和拓展情况,海外客户的资信情况。

3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兼职董事在发行人任职是否符合中组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高校等管理规定,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程序;说明兼职董事是否有充分时间参与公司治理,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是否造成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37、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的处罚或处分,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利益冲突情况予以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38、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相关诉讼进展,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存在较多数量诉讼的原因,是否存在内控缺陷。

39、请在第四节“风险因素”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从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

4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引用数据的真实性、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对于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存疑的数据和表述,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删除。

4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金额分别为1,677.66万元、432.39万元、4,243.54万元及2,303.81万元,应付票据分别为1,100.00万元、8,540.00万元、3,500.00万元和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结算方式、有关票据结算方式的约定是否发生变化,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应付票据金额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和销售/采购业务的对应关系,客户收款、供应商付款安排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实际情况;(2)各报告期应收/应付票据的种类、发生额、背书转让、贴现及期末余额、是否附有利息等条款及贴现利息金额,说明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的有关交易情况以及在以后年度的收款或付款情况,分析与应收/应付票据贴现相关现金流量的列报情况,说明公司与应收/应付票据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说明公司是否开具或参与开具无交易背景的票据,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3)报告期内其他货币资金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金额,结合应付票据金额,补充披露各期汇票保证金比例,报告期内银行是否提升了公司保证金的比例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3,180.76万元、12,290.25万元、23,422.70万元和14,513.9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36%、19.49%、29.98%和35.82%。(1)请发行人结合不同产品的发展情况、信用政策、主要应收账款对象的变化情况等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增长较快、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不断增加的原因,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账期情况、结算方式等,相关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说明应收账款前五名与主要客户差异的原因;(3)补充披露各期末在信用期内和信用期外的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及占比,并对变动情况作分析,说明公司对应收账款催收的内部管理制度;(4)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在期后的收回金额和比例,并对收回比例的变动进行分析;(5)结合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坏账计提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准则要求;(6)结合销售模式、信用政策等,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上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7)说明预收款项的金额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报告期内收款方式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3、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10,600.92万元及13,128.35万元、17,802.04万元和18,420.75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半成品的构成明细项目金额及占比情况,结合公司主要产品的业务发展情况、生产经营特征,说明公司存货结构的合理性,并对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2)补充披露各期末存货中有具体订单支持的金额及比例,并对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3)说明各期末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对应客户及合同情况、主要产品构成,期后销售及确认收入情况,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余额较大以及发出商品大幅增加的原因;(4)补充说明公司确定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备货量的方法,披露各期末属于备货的存货金额,并对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结合采购周期和备货周期说明原材料余额波动较大的合理性,并结合生产周期和销售周期以及“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分别说明库存商品余额较大且波动较大的原因;(5)补充说明各类别存货库龄情况,说明对各类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方式,并结合行业发展情况、竞争情况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的存货盘点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对外协加工存货的盘点、控制措施及运行效果;(7)说明所有权属于发行人但不在公司库内存货的原因及合理性、基本情况,包括产品类型、金额及占比、存放地点、库龄等,对上述存货的管理、盘点和监盘措施,报告期内的盘点情况;(8)请发行人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存货周转率不断下降的原因,并结合产品结构,对公司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进行分析说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4、报告期各期,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1,013.90万元、6,342.69万元、238.80万元和144.21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资产的构成、产生原因,报告期内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2015年大幅增加主要系购买理财产品,请说明购买理财产品名称、类型、发行方、主要条款、金额、购买产品的资金来源、购买日、期限、到期日等,报告期内取得的收益以及相关会计处理;(3)说明发行人对于现金管理业务的日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5、截至2017年6月末,公司长期应收款余额为2,400.00万元,系公司与海通恒信所签订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挤压生产设备及附属设备的租赁保证金2,400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海通恒信所签订售后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主要权利义务约定、租赁物的构成及用途、涉及金额、利率、租赁期限等具体信息,相关出售资产的来源、取得成本、取得过程及合法合规性、已使用期限、账面价值、主要用途、是否为发行人主要生产所用的固定资产,采取售后回租的原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相关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会计师说明上述交易涉及会计处理以及对各期损益的影响情况。

46、关于固定资产,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房屋、建筑物的具体构成,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购入时间、供应商、购入原值、账面价值;(2)分别披露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的摊销政策、摊销年限、累计折旧、净值、是否属于闲置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合理性以及折旧计提的充分性;(3)报告期内各年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相关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资产减值的情形,是否存在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4)解释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过程和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7、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分别为4,359.92万元、6,221.85万元、566.19万元和551.53万元,余额波动较大,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的明细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预算、期初余额、本期新增、本期转固金额、本期结余金额、期末完工比例,说明是否存在在建工程推迟转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8、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5,261.27万元、5,151.15万元、5,069.83万元和5,303.5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无形资产项下明细构成、金额及占比,说明土地使用权、软件的获取方式、价款支付、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等情况,购买土地履行的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补充说明各类无形资产摊销政策及其合理性、摊销期限及确定依据、当期及累计摊销金额、摊余金额、剩余摊销期,是否存在应摊销未摊销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3)发行人房屋、土地使用权已抵押而受到限制,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经营情况的影响;(4)解释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过程和依据,说明报告期各期末是否存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暂时性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9、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2,815.05万元、5,108.38万元、4,145.16万元和4,652.76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在采购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应付账款不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业务模式、经营政策的匹配关系,供应商付款安排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实际情况;(2)报告期内应付账款主要对象、对应主要采购内容、金额,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应收账款主要对手方与主要供应商的差异及其原因;(3)应付账款账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通过拖欠到期款项占用第三方资金的情况;(4)期后结算、支付或上缴情况及相应现金流量变化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0、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长期应付款分别为0万元、8,170.22万元、5,808.95万元和4,581.65万元,均为融资租赁应付款。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所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主要权利义务约定、合同对手方、对手方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租赁物的构成及用途、是否为发行人主要生产所用的固定资产、涉及金额、利率、租赁期限等具体信息,采取融资租赁的原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上述交易涉及会计处理以及对各期损益的影响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递延收益分别为220.66万元、2,453.21万元、2,449.18万元和2,283.21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售后租回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主要权利义务约定、租赁资产构成、涉及金额、利率、报告期各期确认的收益、租赁期限、剩余使用期限等具体信息,相关出售资产的来源、取得成本、取得过程及合法合规性、已使用期限、账面价值、主要用途、是否为发行人主要生产所用的固定资产,采取售后回租的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理;(2)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等资金的内容、相关文号、到账时间,相关补助是否已收到,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收入确认时点及相关的会计处理,说明报告期内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确认标准,报告期内确认标准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2、报告期内,公司应交税费波动较大。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各项应交税费的变动原因,是否存在补缴、追缴税金和处罚,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金额的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已取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应获得的全部资质许可,更新披露相关资质许可的办理、续展情况,否存在所承接项目超出业务资质许可范围的情形,对于资质许可存在瑕疵的,请补充披露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符合相关行政管理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是否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并发表明确意见。

54、请发行人在“主要财务数据”中补充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情况。

5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其员工是否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相关缴纳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情形,如是,应说明对财务业绩的影响、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对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障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如存在,用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其整改过程。

5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8、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差异较多。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主要差异的情况、产生原因、相关调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2)说明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制度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相关财务人员及负责人是否具备胜任能力。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59、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60、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