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329】【上海雅仕】【2017-05-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前身曾多次增资。2013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由1.55亿元减至3,000万元;2013年5月,公司注册资本增至9,677.42万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以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1)发行人股东历次出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履行验资手续,出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缺失或明显不合规等情况,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2)公司减资后随即增资的原因,是否已履行相关程序,是否损害了其他原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被追缴税收的可能,核查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其他利益安排;(3)发行人股东历次出资的资金来源。

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曾多次实施增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及历次新进股东的详细情况及其近五年从业经历,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2)新引入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事项;(3)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4)海通开元进入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券商直投文件精神。

3、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众多,且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股东控制的其它盈利性组织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意见;(2)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4、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行人是否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2)发行人向关联方担保及控股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5、2012年到2013年,发行人发生多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2012年发行人购入6家子公司的少数股权,1家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2013年发行人出售5家参股公司股权和1家控股子公司股权,其中参股公司合力清源和创亿科技为第三方控股子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资产重组行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值、评估增值率、最终交易价格,说明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披露上述交易事项对发行人当期报表项目的具体影响,相关损益计入经常性或非经常性损益,及相关处理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发行人拥有13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1家参股子公司。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设立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目的,搭建多公司架构的主要原因,说明各公司之间业务关系;(2)说明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转移定价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诉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程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结论。

7、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章节披露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变化中发行人仅在2015年新增1家子公司吉木萨尔县新为,不存在合并报表范围减少的情况。但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章节披露2013年发行人发生了重大资产剥离,出售了发行人曾控股的子公司徐州中加。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说明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诉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程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结论。

8、发行人关联方众多,超过60家,报告期内关联方采购金额分别为1.30亿元、0.86亿元、1.22亿元、0.46亿元,向关联方销售金额分别为2.59亿元、3.03亿元、4.27亿元、1.94亿元,关联采购占比达到20%左右、关联销售占比达到30%左右。请发行人:(1)核查关联方的认定是否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相关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充分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2)补充披露各类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披露交易金额占关联方当期销售、采购金额的比例,说明发行人作为上市主体的适当性;(3)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各类交易和与第独立三方交易或市场价格之间的价格差异,存在差异请说明原因,价格是否公允;(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与关联方存在共同供应商、共同客户、共同技术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方法、范围、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税收政策发生较大变化,请发行人补充测算并披露自2015年9月1日起政府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及营改增政策对发行人税务成本的具体影响。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0、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达到50%以上,其中向第一大客户云南祥丰及其关联方的销售占比达到20%以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及其销售金额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1)分不同业务、不同销售模式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主要销售内容、分客户说明主要结算方式、信用周期以及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2)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发生大幅波动的原因,主要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3)结合发行人主要客户的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资产规模等因素说明是否存在异常销售的情况;(4)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的集中度特征及其变化趋势,主要客户合作年限,是否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相匹配;(5)请结合市场价格及其波动趋势说明报告期内向主要客户销售产品的价格是否公允;(6)请发行人结合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模式、合同期限、获取主要客户方式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对主要客户构成重大依赖;(7)说明发行人主要客户与应收账款主要客户是否匹配,销售回款方是否为发行人客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程序、方法、比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请发行人结合自身的业务和销售模式:(1)补充披露是否存在代理其他物流公司业务的情况,如存在,请发行人披露直接向终端客户提供物流服务和为其他物流公司代理物流服务的业务量、金额、占比,委托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其他物流公司客户的名称、金额、占比;(2)发行人与相关物流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价格确定方式,与直接客户之间的价格差异。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比例较高,约在50%左右,各采购内容下的供应商集中度较高,且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存在一定变动。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上海正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存在大幅波动,发行人供应商还包括关联方江苏雅仕投资集团公司。请发行人:(1)按照不同采购内容、不同业务披露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占比,说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分布情况及呈现相关特征的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及采购金额发生变动的原因,是否符合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情况;(3)结合各采购内容下、各业务条线下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年限、供应商股东结构、注册资本、资产规模、主营业务说明是否存在异常采购的情况;(4)结合市场价格及其变动趋势、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向主要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价格是否公允;(5)请发行人结合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模式、合作期限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对主要供应商构成重大依赖;(6)请发行人说明向关联方采购而非发行人直接向原材料供应商采购的原因、必要性,相关采购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程序、方法、比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存在业务外包的情况,如存在,请发行人:(1)披露外包的业务类型、主要外包供应商、具体交易内容、金额及占比情况;(2)结合市场价格、自主生产和外包成本的价格差异说明外包价格的公允性;(3)披露主要外包提供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4)说明外包环节是否为发行人关键业务环节,外包供应商是否具备为特殊化学品、金属物流行业提供服务的资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关于收入确认。请发行人:(1)区分供应链物流、贸易业务,以及这两类业务下的具体业务和主要贸易方式披露收入确认的方法、时点、依据、主要确认凭据,说明风险报酬转移时点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说明联运业务下发行人是否存在下一级物流服务提供商,若存在,请结合发行人和下级物流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说明发行人应当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及所采用方法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说明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物流贸易业务下主要供应商和下游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指定供应商或指定客户的情况,发行人属于销售业务还是代理业务,应当使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关于收入波动,13到15年发行人供应链物流年复合增长率为10.96%,2016年上半年同比下滑17.73%,主要受多式联运业务下游有色金属行业下滑影响。发行人供应链执行贸易收入2013年到2014年大幅增长,主要受发行人扩大有色金属贸易业务影响,2015年受有色金属行业低迷影响,贸易业务增长开始放缓,2016年上半年受硫磷化工价格大幅下跌影响,贸易收入进一步下降。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各业务面对的下游客户及其行业变化趋势、相关行业市场供需情况、价格变化、销量变化等说明发行人收入变动的具体原因,与行业变化和业务变动趋势是否一致;(2)补充披露发行人各项业务之间的内在联系,各业务之间的相互影响,各业务之间的变化是否存在一定的配比关系;(3)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数量、单价变化说明各业务下各类明细收入波动的原因,并结合发行人业务结构及其变化说明综合收入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准确性、确认期间进行核查的方法、程序、范围、比例,说明发行人上述收入波动与发行人业务情况和行业变动趋势是否一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6、华东、西北、西南地区收入合计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保持在80%以上。请发行结合主要业务和市场分布、发行人在各区域拥有的主要资源要素情况(例如仓储基地、营业网点、分拨中心、运输线路、覆盖城市、人员及其数量、规模、分布等)、发行人在各区域业务发展情况,说明发行人各运输线路运输的主要产品,区域收入呈现上述结构以及呈现相应波动趋势的原因,收入区域分布是否与发行人区域资源和区域业务情况匹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区域分布的合理性、收入是否与区域业务开展情况相匹配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7、报告期内发行人联运业务、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链贸易业务成本的主要项目如铁路、公路、海运和基础设施、港口及口岸服务、仓储成本等均发生较大变化。请发行人:(1)结合导致各成本要素变化的主要驱动因素说明发行人各业务成本波动以及成本结构变化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和收入匹配;(2)说明发行人生产经营各环节成本核算的方法和步骤,各类业务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方法;(3)说明成本的归集是否完整,成本在各期间之间的分配、在各业务或产品之间的分配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主要生产流程、《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力、燃油、煤炭、燃气等主要能源的耗用量变动趋势不一致。请发行人结合主要能源耗用量与发行人各类业务的匹配关系,补充披露上述能源耗用量与发行人主要业务数据、成本费用数据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主要能源耗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境外采购和销售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境外采购和销售的主要产品、交易金额、占比,进行境外采购和销售的原因,境外主要销售和采购对象名称及其基本情况、交易金额、主要交易内容、结算币种、汇率变动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针对境外采购和销售真实性、金额的准确性执行的核查程序、方法、范围和结论。

20、发行人业务涉及金属、硫磷等大宗商品业务,报告期内上述资产价格大幅波动。分业务来看,多式联运物流业务毛利率由11%持续下滑至7.49%,第三方物流服务毛利率由25%下滑至22%,硫磷化工贸易业务毛利率由8.61%上升至9.45%后大幅降至5.69%,金属贸易业务毛利率由0.5%上升至3.79%。对于金属贸易业务毛利率的文字分析与金属业务毛利率表格显示数据矛盾。请发行人:(1)在业务和技术章节补充披露发行人业务涉及的各类大宗商品市场价格及其波动趋势;(2)说明发行人披露信息前后矛盾的原因;(3)结合报告期内单位售价、单位成本、产品结构变动定量分析发行人毛利率变动的主要原因,披露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或产品销售价格大幅波动导致的影响及风险。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水平和波动是否合理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1、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金额占比持续下降,由2.4%降至1.56%和1.83%,发行人管理费用占比由3.72%下降至2.27%和2.9%。请发行人就销售费用主要项目薪酬、修理及物料消耗、折旧及摊销、燃油料费用等主要项目,管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用、咨询服务费用等主要项目的变化与发行人的收入和业务发展情况是否匹配进说明。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2、报告期内发行人进行了多次股权转让,引入新股东连云港绿尚、江苏侬道、连云港初映、浙江东翰等,请发行人说明相关股东的股权结构,说明是否涉及股份支付事项,若涉及是否进行了相关会计处理,相关金额的确认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3、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费用中汇兑损益金额较大,请发行人结合境外业务的内容和规模、相关货币资金币种、金额及报告期汇率的变动情况,说明汇兑损益波动是否与发行人的外币业务相配比。

24、请发行人选择同行业可比公司就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波动情况、毛利率水平、毛利率波动趋势、费用规模及费用率、净利率进行同行业对比,其中毛利率分析请按照不同的业务选择相应的可比公司进行同行业对比。报告期内发行人所选可比公司之间毛利率差异较大,请说明可比公司的选择依据和可比性,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的差异情况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5、请发行人分业务说明交易或运输途中交易标的发生毁损、灭失等风险的风险承担方和承担方式,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重大赔偿责任、相关赔偿金额及相关会计处理,发行人是否应当就毁损灭失责任计提预计负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项政府补助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问题

27、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多项业务资质。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相关业务许可资质和证书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并就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2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9、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子公司生产经营用地向港口集团租赁的土地,且在相关土地上自建房屋,无房产证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租赁相关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租赁土地房产的理由,租赁费用是否公允;(3)租赁的土地和用房是否合法,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4)结合公司现有的土地、生产经营用房情况、租赁用地及用房情况、占比,租赁用房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作用,补充说明上述租赁行为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独立性及资产完整性的影响。

30、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补充核查披露并说明:(1)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说明各取得方式的履行程序;(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31、请补充披露公司的安全生产和运输安全的控制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关于行业的安全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安全事故及纠纷。

3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劳务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发行人“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客户和供应商中存在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请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业务生产企业的数量,各业务主要竞争对手,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3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5、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36、招股书中“业务与技术”等章节,多处引用了专业术语及相关行业数据。(1)请发行人说明有关数据是否公开、数据引用的来源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在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等专业性较强的信息时,尽量避免使用行业术语,避免使用行业代称、缩写、外文等。如果行业术语已为大众熟知,或者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相关披露内容,则可以使用。如果行业术语难以避免,请使用简单生动的日常语言加以解释,解释时要避免使用其他行业术语。

37、请发行人说明未按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披露业务和技术及其他章节相关信息的原因。除确实不适用并出具不适用的专项说明外,请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逐条对照披露所有应披露未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区分主要业务类型供应链物流(多式联运和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链执行贸易业务披露发行人的采购模式、主要采购内容、报告期内主要生产要素的采购量、平均采购价格、主要采购对象等;发行人的主要销售市场、销售模式、提供的主要服务、按不同服务披露前五大客户及销售金额、占比、主要服务产品、定价模式、主要服务价格、结算方式等;发行人的产能或提供服务能力、产能利用率、主要业务量,发行人的各项关键经营指标等,请就发行人的业务流程图进行文字解释说明。请保荐机构逐条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符合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出具专项说明。

38、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金额分别为12,348.44万元、7,675.24万元、11,276.67万元、9,287.55万元,且存在票据质押和背书贴现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票据金额大幅波动的原因,说明发行人因背书、贴现等情况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是否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9、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632.87万元、8,246.65万元、8,999.77万元、11,069.57万元,应收账款逐年增长,同行业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存在较大差异。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的信用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各期末应收账款是否真实,请按不同业务披露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情况,说明应收账款期后实际付款客户与应收账款客户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回款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2)结合导致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主要业务、主要客户、应收账款金额、账龄、期后回款情况,并就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请发行人披露可比公司之间以及可比公司与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否合理。请保荐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0、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1,847.94万元、3,912.01万元、2,260.70万元、4,809.43万元。主要为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和在途物资,发行人库存商品主要为硫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存在较大差异且存货周转率普遍高于同行业公司。请发行人:(1)按照存货的具体品种(硫磺、木薯干等)、库龄披露报告期内的存货构成及其变化情况;(2)结合各存货项目的数量、金额变化补充披露存货余额以及各存货项目大幅波动的原因,与发行人进销情况是否匹配;(3)结合2016年硫磺价格大幅下跌、发行人存货库龄和存货质保特征补充披露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毁损、变质和跌价风险;(4)说明同行业公司存货周转率的可比性;(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对于不同品种、形态(固体、液体)、发出、在途存货的盘点措施,说明发行人存货的真实性、权属的完整性、价值的准确性、完整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法、程序、范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1、各报告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净额分别为9,762.69万元、9,771.91万元、8,199.97万元与7,614.74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8.88%、68.00%、59.81%与57.33%。主要为物流基础设施、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主要固定资产的真实性,披露主要固定资产如场站的名称、地点、所有权归属、成新率;(2)相关固定资产项目金额和分布是否与发行人的业务规模匹配;(3)主要固定资产的摊销年限是否审慎,存在租赁场地上修建的场站的,摊销年限是否考虑租赁年限。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固定资产的真实性、权属情况、折旧年限、减值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2、报告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4,374.82万元、5,286.66万元、6,673.73万元、9,497.00万元,持续增长。请发行人披露主要付款政策及执行情况,变动趋势与发行人采购和销售情况是否匹配,主要应付账款客户与主要供应商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3、报告期末,发行人预收账款余额较大且持续增长,发行人预收账款客户与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存在较大差异。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采用预收款方式收取货款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2)结合各类业务收入、订单变化情况以及发行人的预收政策,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预收款金额变动的原因,与发行人的订单情况是否匹配;(3)披露预收账款的账龄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结转的预收账款。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4、各报告期末,发行人长期待摊费用金额分别为1,505.61万元、1,404.53、2,244.03万元、2,169.23万元,主要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预付长期租赁费用。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改良支出、预付租赁费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是否审慎,是否考虑了相关资产运行寿命和租赁合同期限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4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015年应付职工薪酬、预付账款以及报告期内其他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6、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8、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公司水平变化趋势。

四、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