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332】【苏州龙杰】【2018-08-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前身曾实施回购股份减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回购股份减资的原因,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设立及股东历次增资的资金来源;历次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发行人出资设立及增资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前身曾在2003年至2007年中港特化厂改制期间租赁经营中港特化厂,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租赁中港集团及港威公司资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中港特化厂、中港集团、港威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资产、主要业务和人员;(2)中港特化厂改制过程中是否履行国有、集体资产转让的招拍挂程序,是否存在侵害国有、集体资产权益的情形,是否违反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企业改制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处置等问题,如有,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4)发行人是否已提供有权部门提供的改制合法合规确认文件。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股东(包括已退出股东)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2)发行人及历次新进股东的详细情况及其近五年从业经历(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3)新引入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事项;(4)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席文杰于2014年10月与配偶离婚,目前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约14%股权,双方之女持股约14%;席文杰近亲属席文亚和席建华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席文杰又与控股股东龙杰投资之股东中11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龙杰投资约41%的股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1)仅将席文杰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其原该配偶是否存在股权纠纷,其原配偶与其女儿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安排;(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出现变更情形,若无,请说明其依据;(4)请结合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说明席文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能力。

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它盈利性组织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意见;(2)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6、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关联方进行借款资金受托支付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存在通过关联方进行借款资金受托支付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因此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包括曾经的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行人是否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3)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7、发行人股权变更较多,其中曾与公司员工发生增资、减资的情形。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1)公司向员工、供应商、客户等进行增资的情况,是否构成股份支付。(2)公司2013年发生减资的原因及对报表客户的影响,相关程序是否合规。(3)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出具核查意见。

8、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接受关联方王建芳提供的货运服务,同时与关联方存在不规范的资金往来。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部分补充:(1)结合同类交易价格、占同类交易的比例等,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情形。经常性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发生,是否影响公司利益。(2)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不规范的资金往来的原因,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3)杨小芹、席靓等人的关联方是否属于公司关联方,是否已完整披露;公司关联方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隐性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9、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5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23,234.53万元、17,892.04万元、20,667.65万元、4,449.98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7.57%、12.49%、17.26%、16.03%,主要客户较为分散且变动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客户交易规模及数量,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客户及对应收入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及减少客户及对应收入的情况;(2)按具体业务类别、销售模式等,列示报告期主要客户销售变化情况及其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营业务、市场地位或经营规模等),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3)主要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合理性,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1)对客户业务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核查的方式及范围、比例,客户经营情况及是否与采购规模相匹配等;(2)核查过程中是否发现存在异常客户的情形,如报告期新增、减少和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客户是否存在资信不佳或与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主要客户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形。

10、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5大原材料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88,894.38万元、76,590.38万元、70,346.64万元、18,951.53万元,占当期采购比例分别为88.81%、80.22%、87.76%、90.18%。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部分补充:(1)按供应商交易规模及数量,披露公司报告期内供应商及对应采购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及减少供应商及对应采购支出的情况;(2)披露主要采购的类别及其采购数量、采购总额及单价变化情况,具体采购类别的价格是否与行业指数或同行业公司采购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原因;(3)按具体采购类别等,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及其变化的原因以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对于具有报告期内新增的、交易金额长期较大等特点的主要供应商,请补充披露其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4)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不同供应商如何定价及主要服务的市场价格情况,发行人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公司与主要供应商之间交易规模占供应商整体业务的关系,如收入占比、产品种类占比等,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业务依赖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主要供应商业务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分别为133,105.69万元、144,255.61万元、120,710.53万元、28,056.31万元,变动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具体时点及特殊情形(如退换货、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等)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营业收入变化的原因及与主要业务数据变化的关系;公司分别按产品工艺和产品特性及应用两个标准对营业收入进行分类披露,请说明两种分类之间的关系。(2)比较公司的销售收入、销售数量、价格等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产品之间的差异,分析销售收入、销售数量及价格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公司是否一致,并披露原因;销售价格变化与相关产品的行业指数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有)。(3)公司销售区域主要集中于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区,请说明是否存在区域依赖;若有,请在风险因素部分尽量进行量化分析。(4)按产品类别,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及不同销售模式下,同一类产品的销售政策、信用政策等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若存在以经销方式销售,请披露发行人对经销商的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游经销商的选择标准,分类方式及各类别数量,经销商权限,产品终端价格的管控制度或措施等),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是否与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业务的地域分布、成为发行人经销商的时间、报告期变化情况及原因;主要经销商的收入占比及其地域分布,是否与公司销售收入分布相匹配;根据发行人与主要经销商之间的协议条款,说明交易为买断销售还是佣金销售,是否存在退换货条款及报告期内最终销售情况,是否经常性存在销售退回、换货等情形。(5)按产品类别,说明销售收入的回款情况,按不同回款方式(如现金、现汇、票据、赊销等)分别披露,是否存在由第三方代收资金或第三方替客户付款的具体情形,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发行人与客户的交易规模是否与客户业务相匹配,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营业收入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2、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分别为118,599.07万元、114,692.50万元、105,118.45万元、24,046.22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等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2)报告期主要产品产量或业务产出与主要原材料使用量之间的匹配关系,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或发生较大变化并说明原因;(3)报告期内电煤水气等能源消耗的数量、金额等,请说明变化原因及与营业成本、生产量等变动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营业成本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是否存在关联方或者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的情况,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3、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分别为10.95%、20.51%、12.66%、14.09%,波动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结合成本核算方法、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单位价格和单位成本变化情况等,说明综合毛利率和分项毛利率的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准确。(2)按产品或业务类别、境内外销售等,并结合生产工艺、产品结构、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单位产品成本和价格等补充披露可比上市公司产品及用途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比性,针对可比性较强的产品补充分析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公司毛利率真实性、合理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4、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销售费用分别为1,275.63万元、1,314.83万元、1,260.19万元和270.15万元,各期管理费用分别为6,740.84万元、8,090.72万元、7,491.51万元、1,440.55万元,各期财务费用分别为1,084.23万元、719.42万元、214.59万元、73.00万元,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1)期间费用中主要项目在报告期各期的波动原因,各项期间费用率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2)销售费用中,运输费用呈下降趋势,与营业收入变化不匹配的原因;2016年管理费用同比下降较多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期间费用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核查支付费用的主要对象的具体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或者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费用的情况,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15、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763.45万元、25,268.98万元、14,104.41万元、-3,701.88万元,与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11.36%、143.48%、220.46%、-178.91%。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公司的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是否与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变化情况相匹配,是否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情况;2017年一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的原因,是否具有季节性,经营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3)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是否与期间费用、营业成本中职工薪酬变动相匹配,请分析原因及合理性。(4)支付的各项税费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关系。(5)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情况。(6)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拥有专利和商标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专利期限以及其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2)发行人目前所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和商标是否存在权属纠纷;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上述财产的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存在权属纠纷的,请说明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体影响。

1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并就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1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1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说明各取得方式的履行程序,是否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情况,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发行人是否存在租赁房产的原因、合理性及价格公允性,租赁房产是否存在瑕疵;(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2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发行人是否存在以上方面的重大诉讼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2)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发行人“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报告期内未全面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2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的业绩波动说明并补充披露:行业的发展态势;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请按照公司市场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2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的产能利用率补充核查并披露:公司募投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募投项目各项资金的具体测算方式;募投项目是否有相应的业务人员、是否能起到改善财务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等积极作用、是否能够巩固或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开拓的风险;是否与公司现有管理能力相适应;其募投项目盈利能力预测的合理性。

25、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补充核查发行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研发费用等指标补充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27、招股书中“业务与技术”等章节,多处引用了专业术语及相关行业数据。(1)请发行人说明有关数据是否公开、数据引用的来源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在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等专业性较强的信息时,尽量避免使用行业术语,避免使用行业代称、缩写、外文等。如果行业术语已为大众熟知,或者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相关披露内容,则可以使用。如果行业术语难以避免,请使用简单生动的日常语言加以解释,解释时要避免使用其他行业术语。(3)请将报告中年度数据进行更新补充。

28、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1)披露同行业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否全面、具有可比性,并按产品类别,说明同行业公司的主要情况及财务数据,与招股说明书其他章节披露的同行业公司应保持一致性。(2)请认真分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主要风险,在“风险因素”披露时应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3)按产品或业务类别,披露公司所处行业全产业链(包括上下游各个环节)的简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流程、主要产品价格变动、行业竞争状况、行业生产能力及产量等。(4)按产品或业务类别,结合同行业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市场占有率或市场份额等,披露公司所处行业的整体状况。(5)请结合重点业务、重点地区市场规模,竞争状况等,披露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未来发展的主要瓶颈与应对计划。(6)公司在风险因素、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存在业绩大幅下滑风险,但具体内容不详,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判断,请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部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要求披露风险因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2)核查业绩大幅下滑风险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并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9、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10,549.62万元、3,869.46万元、4,817.23万元、9,175.81万元,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476.81万元、1,562.54万元、1,192.60万元、878.39万元,各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0.28万元、894.87万元、1,259.64万元、1,280.63万元;各期末预收款项账面价值分别为1,448.48万元、1,371.95万元、3,643.49万元、650.02万元。应收款项账龄组合的计提标准为1年以内、5%,1至2年、10%,2至3年、30%,3年以上、100%;部分其他应收款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未再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请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披露:(1)请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同行业公司和公司实际情况等,说明坏账政策是否谨慎,账龄分析法计提标准是否偏低;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款项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披露应收票据的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票据种类、出票人、回收情况、报告期内贴现、背书及转让等,是否存在坏账风险。(3)结合公司报告期内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披露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余额呈下降趋势、周转率远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4)各期末主要欠款单位与主要客户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客户或欠款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业务结构、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5)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是否存在逾期的情形;逾期应收账款的金额与比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公司回款进行冲抵的方式调节应收账款账龄的情形和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自有资金减少应收账款、下期初再冲回等异常情形。

30、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存货余额分别为11,032.30万元、17,392.08万元、15,459.28万元、17,437.58万元,余额较大,存货周转率呈下降趋势,低于同行业公司。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按产品或业务类别,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结构与变动情况,是否与公司的收入、成本及原材料采购量,产品产量等相匹配。(2)存货主要为库存商品,无发出商品,在产品占比较小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3)各年末的存货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对于异地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请予以重点说明)。(3)结合部分产品售价2016年大幅下降及可变现净值的具体确定依据、存货具体明细、库龄等,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监盘的具体情况,包括实地监盘的时间、地点、人员、监盘的金额和比例以及监盘结论,并说明对存货真实性和核算准确性的其他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补充说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累计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确定依据,固定资产是否发生闲置、废弃、毁损和减值;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新率,是否影响可持续经营。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32、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0万元、2,400.00万元、1,500.00万元、4,000.00万元,各期末应付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723.93万元、3,370.59万元、1,674.96万元、1,864.05万元,各期末预付款项金额分别为2,528.07万元、2,296.90万元、1,678.47万元、1,785.25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1)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对象、付款政策等,补充说明公司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付款项波动的原因,是否与存货及其他相关科目变动相匹配。(2)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与主要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的对象之间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供应商或其他单位;如存在,请披露其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结构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3、发行人报告期内投资部分银行理财产品。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金额与风险,相关资产减值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4、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6、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2)结合员工数量变化、劳务派遣用工调整等,披露职工薪酬核算与相关科目变动情况的匹配性。

38、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原始财务报表和纳税报表之间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39、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40、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