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335】【迪生力】【2017-04-2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为华鸿国际、力生国际,均为注册在美国的境外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为外国人;发行人拥有2家子公司和12家孙公司,均为在美国注册的公司。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发行人控股股东设立在境外的原因,相关持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委托、信托持股,是否有各种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出资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较多关联交易,包括:向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拆借资金且金额较大;收购华鸿国际及迪生力轮胎等公司控股权;向泰峰国际、华鸿国际及华鸿集团下属的美国销售子公司销售、采购车轮;向迪生力轮胎采购轮胎;向名流山庄购买劳务;向关联方租赁房屋等。但招股书该部分披露不够明确,其中发行人对泰峰国际、华鸿国际在2013年既有购买车轮又有出售车轮的关联交易,且金额较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说明:(1)发行人对泰峰国际、华鸿国际、迪生力轮胎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涉及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输送利益,招股书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原因、定价依据,合理性,是否公允,资金拆借是否均已偿还并支付合理利息;(3)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法律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被有效执行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系2015年6月提交IPO申报材料,2013年5月,发行人股东力生国际将所持有发行人10%的股权以每出资额1.588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泰峰国际,并引入7位中方股东:中高投资、凯达集团、鸿竔投资、鹏晟投资、成晟投资、日冠阳帆、粤骏投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具体原因,新股东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通过上述新股东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或出资额的自然人的近五年工作经历,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定价依据,价款是否已经真实足额支付,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转让方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请受让方参照实际控制人进行持股锁定承诺。

4、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自设立时起就为外资企业,历经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引入多个外资股东;目前,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境外企业;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延期出资情形,实际出资的日期晚于董事会约定的出资期限及有关部门审批的期限。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并引入新股东的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依法缴清相关税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均取得所需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出资时间、主体、形式等内容是否与主管机关批准文件一致;(3)发行人设立及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审批、备案、工商登记等法律程序瑕疵,是否存在外资、外汇、税收、工商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已得到完全解决,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存在被外资、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4)所出资资产所有权是否均已转移至发行人,出资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纠纷争议,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

5、招股书披露,发行人股权中存在多个机构投资者,包括外方股东。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台湾广海、伊森理察的基本情况;(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3)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协议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并就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变化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为华鸿国际、力生国际,均为注册在美国的境外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赵瑞贞、罗洁、Sindy Yi Min Zhao。罗洁系赵瑞贞配偶的妹妹,Sindy Yi Min Zhao系赵瑞贞的女儿,三人于2014年6月19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赵瑞贞持有华鸿国际70%的股权;罗洁持有华鸿国际12%的股权,并持有泰峰国际16.2546%的股权;Sindy Yi Min Zhao持有华鸿国际18%的股权,力生国际100%的股权,以及泰峰国际14%的股权。实际控制人通过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公司65.12%的股权。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并就其认定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关于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等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7、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2013年7月,国际交通将力丰投资100%的股权转让给广州田之缘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1,010万元。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转让或注销子公司的原因,转让价格定价依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转让或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争议;(2)除招股书披露内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还曾控制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其他注销子公司、转让其他公司股权或资产重组情形,如有,请说明其原因和基本情况;(3)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供应商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但认定时仅披露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9、招股书披露,在OEM市场方面,车轮生产企业进入OEM市场的前提是必须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车轮生产企业进入国际 AM 市场也需要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在铝合金车轮的产品质量方面,车轮制造商的产品需满足不同国家的产品质量标准,每种产品分别获得该国的认证才能进入该国市场。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相关境内外市场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核查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获得的业务资质许可及产品质量、标准等认证情况,是否已取得其业务经营所必需的相关资质、许可、认证,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资质许可、认证标准开展业务,是否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纠纷,是否发生产品召回事件,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调查,是否存在违反相关境内外市场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取得所必需的排污许可证等环保审批许可文件,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1)发行人房屋、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抵押原因,是否系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其他权属瑕疵或权利受限情形;(2)是否存在房屋、土地使用权租赁使用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使用相关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募投项目用地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使用农用地,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劳动用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起重大资产重组,收购了多家公司,且均为关联方,此外,发行人多次变更过经营范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上述资产重组的原因、并收购主体基本情况、定价依据、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纠纷争议,并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就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12条关于“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短时间内频繁变更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管的原因、上述人员职务变动的具体原因及去向,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原因,并就上述变动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1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15.40%、11.52%、13.73%和11.94%,客户较为分散,且变动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不限于前五大)名称、销售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2)公司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主要从事的业务、经营规模、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情况、公司产品占其采购总额的比例等,明确披露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比市场价格,说明交易价格是否公允。3)报告期内公司向主要客户的具体销售模式,销售产品类型,合作历史,结算方式、信用政策、期末应收款的金额及账龄、期后回款情况。4)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的原因,与主要客户之间的合作是否稳定。5)是否关注到最终用户情况。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2)对主要客户销售收入真实性所采取的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公司关联方泰峰国际、控股股东华鸿国际既是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又是前五大客户。

2012年、2013年上半年,公司的销售方式为:迪生力将车轮主要销售给泰峰国际、华鸿国际,然后由上述两家公司直接对外销售或者销售给华鸿集团下属的美国销售子公司。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向泰峰国际、华鸿国际分别采购及销售的产品内容及用途。交易定价方式,对比市场价格,分析并披露交易价格的公允性。2)结合交易的详细过程,披露收入确认时点及确认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公司与以上关联方的交易实质,泰峰国际、华鸿国际既是公司客户又是公司供应商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核查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商品最终用途,资金流水情况,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上半年公司分别参股了Wheel Mart (Thailand) Company Limited和WESTERN DIST. OF ATLANTA。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WESTERN DIST. OF ATLANTA和公司第一大客户Western Distributors的关系;公司收购WESTERN DIST. OF ATLANTA的意图及原因。2)报告期内,公司与Wheel Mart (Thailand) Company Limited和WESTERN DIST. OF ATLANTA的交易内容,交易数量、交易单价和金额。对比市场价格,分析并披露交易价格的公允性。3)公司与Wheel Mart (Thailand) Company Limited和WESTERN DIST. OF ATLANTA的具体合作模式,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总额分别为:2.74亿元、2.36亿元、1.91亿元和1.09亿元;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48.64%、40.12%、37.13%和40.7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按主要产品内容分别披露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及占比。2)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主要从事的业务、经营规模、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情况、公司产品占其销售总额的比例等。3)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历史、结算模式、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对比市场价格,说明公司采购原材料的价格是否公允合理。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合作是否稳定。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上述情况并核查公司采购真实性,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2)对比公司主要原材料铝锭的采购价格和市场价格,说明采购价格公允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境外客户Wholesale Tire & Wheel Distributor采购轮胎的情况。请补充披露:1)公司轮胎业务的具体情况,单独销售还是与车轮配套销售,相关收入成本分配与确认的方式。2)按境内和境外分别补充披露公司轮胎采购的数量、单价、金额和占比。境内外轮胎采购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对比市场价格,披露公司轮胎采购价格是否公允。3)Wholesale Tire & Wheel Distributor同时是公司供应商及客户的原因,交易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4)报告期内,供应商与公司、与公司主要客户是否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同时是公司供应商和客户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核查公司采购真实性,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将产品的抛光、电镀以及铝屑加工等生产工艺部分外包给其他专业厂商。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委托加工总金额、占成本的比例。公司报告期各期委托加工产品的委托加工环节、委托加工数量、委托加工数量与自有产能的对比、委托加工费用、单位委托加工费用。2)委托加工的必要性,是否涉及关键技术或关键流程,委托加工价格确定方式,对比市场价格,说明交易价格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21、请结合公司业务模式、生产过程及结算方式补充披露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及确认时点,营业成本中各项成本费用归集的主要核算方式和流程,产品成本费用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成本结转的具体原则、方法及时点,与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

请会计师核查公司收入、成本的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的铝合金车轮价格变动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内外销产品定价模式、结合内外销产品在类型、质量、销售模式、客户市场等方面的差异,分析并披露外销产品价格明细高于内销的原因;在内销产品价格持续下滑的情况下,外销产品价格持续上升的原因。2)对比市场价格,详细分析并披露公司产品销售价格的公允性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76亿、7.28亿、7.19亿和3.85亿。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行业状况、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定性定量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变动的原因。2)按直销与经销模式分别补充披露产品销售类型、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金额、占比,不同销售模式下各产品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和毛利率情况。3)公司与经销商的合作模式,收入确认方式及时点,对经销商返利情况。4)期末经销商的库存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向经销商压货来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况,各期收入确认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的情况。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期后退货情况。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2)详细说明对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采取的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公司:1)直销与经销的具体销售模式和销售流程,公司直销模式下是通过线上销售还是门店销售,门店为自有还是租赁。2)公司销售的产品是自有品牌还是存在ODM或OEM的情况。3)公司境外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包括产品的生产销售方式,主要经销商,开展境外业务涉及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2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产品主要销往美国。公司在美国拥有14家销售子公司,销售范围覆盖全美。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境外子公司销售的具体模式。报告期内,境外子公司实现的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公司及子公司的收入确认时点。2)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是否关注到最终用户。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1.07%、28.92%、30.61%、32.8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各产品单位成本、单位售价变动情况及原因,产品定价方式,对比原材料及产成品市场价格,说明公司毛利率持续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2)详细分析并披露国内毛利率显著低于国外市场毛利率的原因。3)补充披露所选取的可比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从产品差异性,销售结构差异,销售市场不同等方面,详细分析并披露公司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人工支出逐年下降的原因,请结合管理人员数量、平均薪酬,并对比同行业,同地区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说明差异及合理性。2)公司产品销售半径,运输费的承担方,公司运输费是否与销售经营规模相匹配。3)报告期内,各期间费用的归集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8、招股书披露,美国、欧盟和日本也是全球最主要的车轮OEM市场和AM市场。目前,美国、日本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合金车轮和钢轮都没有设置较大的障碍,主要以进口关税政策为主,但近些年,欧盟、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对铝合金车轮采取反倾销政策。同时,中国轮胎产品遭受美国、印度、巴西等国家的多项反倾销、反补贴及其他贸易救济调查。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出口产品面临的反倾销、反补贴及其他贸易救济调查,并结合发行人产品结构、出口经营情况及应对措施,进一步说明相关贸易摩擦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29、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境内外多项商标、专利;2015年10月9日,华鸿国际与华鸿集团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华鸿集团受让取得注册号为3879961和3879944商标。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招股书中发行人知识产权披露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均在有效期内;(2)发行人已失效、放弃专利权是否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使用,是否属于发行人主要产品服务所用专利,放弃专利权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3)报告期内知识产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是否公允,转让商标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使用情况;(4)是否存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情况,如有,许可使用专利的原因,许可协议主要约定,被许可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

30、招股书在披露发行人的市场地位时,使用到“行业前列”、“领先者”等表述。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引用数据的真实性、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对于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存疑的数据和表述,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删除。

3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与银行签订了远期结售汇合约。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合约规模,风险敞口,与公司外汇结算规模是否相匹配;报告期内收益及损失大幅波动的原因,公允价值变动确认是否准确;相关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对远期合约的相关内控措施及效果。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591.95万元、4,928.72万元、4,513.71万元和6,274.19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有改变信用政策来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况。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主要应收账款客户情况,与主要销售客户是否对应。3)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4)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客户资信水平及还款能力,说明并披露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应收账款采取的核查及审计程序,核查方式、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3.01亿、3.10亿、3亿和3.15亿。主要为库存商品。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公司生产销售模式、生产流程和生产周期,并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存货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构成及金额合理性。2)补充披露各存货类别的账龄情况,在产品、库存商品的在手订单情况,报告期末公司库存商品余额较大的原因。3)境外销售子公司的存货情况,包括存货类型、金额、库龄及在手订单情况等。4)补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实施的境内外存货盘点程序,盘点范围和结论。

3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末,公司固定资产余额为:11,475.16万元、10,714.48万元、12,293.66万元和11,945.54万元。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1,044.81万元、3,420.09万元、1,034.18万元和941.10 万元。同时,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利用率分别为:66.66%、72.94%、63.78%和33.1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新增固定资产内容、金额及用途。2)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内容、用途、完工进度,归集至在建工程的相关支出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在建工程在报告期内的结转情况,是否存在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但未结转至固定资产的情况,说明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变化的对应关系。3)构建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资金来源,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测算方法及金额。4)报告期内公司在产能利用率不足的情况下新增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原因,是否有合理用途,是否有足够订单支持。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2)核查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说明盘点程序,是否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6月末,公司商誉余额分别为415.69万元、424.14万元、431.89万元和433.47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收购价格定价方式,确认商誉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将应记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归入商誉的情况。2)商誉减值测试方法,减值的判断依据,报告期内对商誉计提的减值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6、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6月末,公司借款分别为16,554.17万元、23,106.67万元、16,845.52万元和14,476.06万元。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1,828.06万元、13,137.37万元、7,215.39万元和8,474.25万元。公司速冻比率分别为:0.28、0.32、0.30、0.3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短期借款用途、使用短期借款方式来举债的合理性、借款到期时间、实际还款情况及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后续借款计划,结合同行业其他可比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指标,分析差异并说明合理性。2)借款中资本化的利息金额。3)详细说明并披露公司是否具备短期偿债能力,是否存在债务风险。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37、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总监换了三任,前两任财务总监相继离职。

请保荐机构核查公司频繁更换财务总监的具体原因,并发表明确意见。

38、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披露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及相关备案、环评文件有效期,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募投项目合法合规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运用等相关信息。

3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0、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1、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42、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4、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4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