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威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351】【威尔药业】【2018-04-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南京威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补充说明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是否缴清相关税费;(2)补充说明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信息和基本情况,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利益输送安排,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3)补充说明机构投资者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法人股东请披露至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和基本信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1)发行人目前股份较为分散,认定吴仁荣、高正松和陈新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未将唐群松等一并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并就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发表核查意见;(2)结合南京舜泰宗华企业管理中心的合伙份额、合伙章程、普通合伙人等情况,说明南京舜泰宗华企业管理中心的表决权持有关系,招股说明书相关表述是否充分、准确;(3)补充说明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内容、签订时间、相关具体安排;(4)请将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风险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一节中进行充分披露。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1)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华泰晨光等企业的主要业务经营情况、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特性、核心技术等,是否和发行人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的情况,并说明上述企业未投入发行人资产的原因、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2)补充说明是否仅以经营区域、作业方法、细分市场、业务定位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已核查其实际从事的具体业务,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企业与发行人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采取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认定是否合理有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3)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企业情况,上述转出公司的转出原因,交易受让方情况、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4)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情况,上述公司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5)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参股的投资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和发行人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1)发行人现有药用辅料注册批件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到期后的续期程序,对应使用的药品范围,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的情况;(2)补充说明发行人现有药用辅料用于其他药品的审批情况,新研发药用辅料的关联审批情况,一般审批流程、时间及目前进展;(3)药用辅料与药品使用是否为单一对应关系,发行人现有药用辅料有效期内及有效期届满后是否存在替换风险;(4)补充说明上述规范调整后,发行人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详细说明上述规范调整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5)补充说明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监管政策是否存在进一步变化的可能,若有,请说明具体影响。

5、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监管及具体监管内容,产品相关批文是否对产品的质量予以明确,发行人产品是否符合规定,发行人采取何种有效措施保证产品质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上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权变动情况。(1)说明威尔有限2004年两次增资未在增资时验资的原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2)说明公司制改制至今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的定价情况、定价依据及差异原因,说明相关税费缴纳情况。(3)2016年4月,发行人员工出资设立舜泰宗华并向发行人增资。说明此过程中是否存在涉及股份支付的情形,如有,结合相关定价对应市盈率数据,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及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4)2016年5月,发行人新增江苏人才创投、江苏高投、北京润信鼎泰、无锡润信4个股东,保荐机构中信建投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润信鼎泰资本同时为新增股东北京润信鼎泰、无锡润信的有限合伙人。上述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北京润信鼎泰、无锡润信报告期内入股是否影响保荐机构执业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7、申报材料显示,2014年至2016年,公司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差异较多。请发行人详细说明主要差异的情况、产生原因、相关调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说明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制度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相关财务人员及负责人是否具备胜任能力。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向子公司威尔生化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请说明发行人2014年以来在资金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是否健全有效。

9、关于税收优惠。(1)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18年度将期满。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期满后是否仍符合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条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申请进展情况。(2)补充披露公司主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3)补充披露公司各类税收优惠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10、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担保、资金拆借行为。(1)请说明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是否收取担保费,按市场担保费率测算应收取的担保费用金额及对发行人各报告期业绩的影响。(2)请说明发行人向股东借款的原因、相关款项的实际用途、是否支付利息,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3)请说明以上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补充披露对发行人独立运作能力的影响分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披露的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均为润滑油公司。(1)请发行人分别披露药用辅料、合成润滑油基础油的前五大客户,以及内销、外销前五大客户,补充披露主要客户的主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主要业务范围、合作历史、公司产品应用的主要药品、润滑油;(2)分析说明并披露对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发生变动、主要客户顺序发生变动的原因,重点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新增或减少的情况;(3)结合行业状况及竞争状况、主要客户市场地位、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4)披露主要产品的价格和价格变动原因,说明是否与行业趋势相符,发行人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向不同客户销售的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并披露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结算政策、运输政策、折扣政策、退换货政策情况,以及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1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华东片区是发行人最主要的销售区域,报告期内持续占比50%以上。请发行人:(1)披露区域划分具体情况:(2)分产品说明区域集中的原因,披露在主要销售区域华东片区的市场占有率;(3)披露报告期内华东、华北、华中、西南片区销售占比变动较大的原因;(4)补充披露区域销售集中对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并作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内持续占比60%以上。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原材料总采购金额、主要原材料具体名称、采购对象、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分析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对营业成本的影响;(2)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依据,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及定价公允性;(3)各报告期前十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数量、价格、金额及占比、期末应付款、期后付款情况,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关于收入确认。(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对药用辅料、合成润滑油基础油两类产品进行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所需取得的凭证,收入确认的时点,结合主要销售合同条款说明在相关时点商品所有权上或服务上的风险和收益是否转移,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补充披露出口业务中具体的成交方式,以及不同的成交方式下的收入确认时点。(3)说明与确保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与截止性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系统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1-6月,发行人药用辅料类产品收入比例分别为17.68%、19.35%、33.64%、32.91%,药用辅料类、合成润滑油类产品收入比例此消彼长幅度较大。(1)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或可比公司近几年业务和技术发展情况,披露公司收入结构的持续性变化和行业市场同期变化的比较情况。发行人产品价格、销量及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产品的价格、销量及其走势的比较情况。(2)按照公司主要产品名称补充披露销售金额、价格变动情况,分析收入结构变化原因。

16、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构成情况。(1)请发行人结合不同产品的生产流程,分别说明报告期内对各产品成本项目归集与分配的方式,并说明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是否建立与上述要求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系以及运行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不同产品类型营业成本的明细构成、数量、单价及金额占比情况,分析各细分产品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产品营业收入、产量变动的匹配情况,对比报告期内各细分产品单位产量的主要原材料消耗情况。(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各期成本确认是否完整,说明公司产品成本、费用的归集、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17、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26.22%、32.36%、41.32%、37.50%,药用辅料类产品毛利率前三年连续大幅上升。(1)分析报告期内具体产品价格的变动趋势,分析采购价格、生产成本、产品价格、产品结构等因素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2)请分别按照药用辅料、合成润滑基础油主要产品明细对应的前5大客户,分析报告期内公司不同产品对不同客户的毛利率水平(3)环氧乙烷均为药用辅料材料、合成润滑油基础油的主要原材料,请说明其价格变动对两类产品2015、2016年毛利率变化影响不同的原因。(4)结合可比公司同类产品的毛利率水平,补充说明发行人各细分产品的毛利率及其变动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特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18、关于期间费用。(1)请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分析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2)分析各报告期运输费与销售区域及产品类型变化的匹配关系,说明2016年公司在收入增长的情况下运输费反而降低的原因;(3)结合销售人员数量和销售激励政策等,分析披露说明销售费用中薪酬费用显著变化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结合管理人员数量,分析披露管理人员职工薪酬费用变化的原因;(4)说明报告期内与股份支付相关的股权变动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1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 2014 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6月研发费用分别为1,573.40万元、1,517.31万元、1,756.51万元和 965.71万元。请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研发项目的名称、研发进度、各期研发支出、其中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相关依据及具体金额;(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自主研发成果及与主营业务的关系,是否存在将其他费用混入研发费用的情形;(3)研发费用中材料费、研发人员薪资等具体构成;(4)报告期内通过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具体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应计入费用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显示:2014年-2016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与净利润的比率分别为1.66倍、1.34倍、1.51倍。(1)说明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持续低于营业总收入的情况下,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依然持续显著大于净利润的合理性;(2)说明2016年支付的各项税费金额增长率远远大于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原因;(3)说明报告期内各现金流量项目的具体内容,发生额及与相关会计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1、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北京润信博华、北京润信鼎泰资本、山南润信投资行为、入股过程和保荐业务开展过程是否符合券商直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意见。

22、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原因及设立的具体情况,合伙人的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补充说明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离职转让股份的约定,增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国有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国有股东;(2)发行人及其国有股东是否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有股转持相关规定,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所涉国有资产事项、国有股转持安排是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瑕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24、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公司存在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的情况,金额较大。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关联方借款的原因及用途,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是否收取资金占用费及其定价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上述资金拆借行为的合法性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发表意见。

2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各项专利权利的取得方式及应用情况,说明发行人的各项专利来源和取得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合作开发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职务发明的情形,说明发行人的各项专利权利是否存在纠纷或其他不确定性。

26、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1)说明合作研发的模式、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归属、未来经济效益的归属和分配、技术转让是否具有独占性、相关技术如何保密、是否存在技术泄露的风险,如有,请提示风险;(2)列示报告期内合作研发的项目名称、合作时间、合作方、合作内容、资金交付方式、会计处理、目前进展、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介绍自身独立研发团队,是否对合作研发存在依赖,合作开发模式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7、2015年11月26日,发行人子公司威尔生化因丙二醇(原料)蒸馏装置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即投入运行,被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限期补办手续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2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发行人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办理进展情况;(2)发行人租赁房产是否取得产权证书,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面积及占比, 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3)发行人租赁房产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及相关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4)通过与无关联第三方比较,说明租赁相关房产的租金标准、定价公允性、如何支付,相关租赁房产的用途,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是否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发表意见请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的发行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的证明。

3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经营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及核查手段。

3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2、请补充披露(1)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

33、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式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结合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协议内容,补充披露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说明是否存在纠纷。

34、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的处罚或处分,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利益冲突情况予以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35、请在第四节“风险因素”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从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

3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引用数据的真实性、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对于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存疑的数据和表述,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删除。

37、关于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开始公司不再接收部分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导致应收票据余额下降,当年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上升。(1)请说明公司不再接收部分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的原因,公司的结算方式、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分别列示各期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期初余额、本期收到金额、本期支付金额、期末余额等。(2)请发行人分产品类型披露公司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说明前十大应收账款客户的名称、金额、占比、应收账款到期日及期后回收情况,结合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并说明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规,分析各期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销售主要客户的匹配性,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与其营业收入的匹配性。(3)报告期内逾期应收账款情况,包括应收账款对象、应收账款金额、产生时间、信用期限、期后还款情况等。(4)2016年末公司2-3年应收账款余额89.18万元,小于2017年6月30日公司3-4年应收账款余额102.36,请说明合理性。(5)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贴现、背书及兑现的会计处理方式及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影响,分析应收票据、应收账款、营业收入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方式、核查结论及依据;请会计师说明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8、关于存货。(1)请发行人按照产品种类、具体名称分别披露库存商品的数量、金额,并分析报告期各期的变动及原因;(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及占比较大、原材料及库存商品占比较大的原因,结合行业特征、并对比同行业其他可比上市公司的存货情况,分析其是否合理;(3)请披露库存商品的产品有效期,并按库龄分析其构成;(4)请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过程、计提情况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39、关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1)请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余额变化的原因、主要生产设备的变动情况及其产能,与发行人产能变化、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关系,是否能够支持发行人报告期经营业绩及收入增长规模,各类资产的折旧摊销年限是否合理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2)请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计提折旧未计提情况、折旧计提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新增固定资产项目内容及用途,在建工程项目内容及用途,在建工程完工进度,在建工程在报告期内的结转情况,是否存在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但未结转至固定资产的情况,说明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变化的对应关系;构建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资金来源。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0、关于其他非流动资产。(1)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前预付工程款的内容、金额、账龄、对应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关系、对应项目及进度,是否存在未及时结转情况。(2)请说明预付徐庄软件园购楼款对应资产的金额、未来用途、购置时点,是否存在未及时结转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关于短期借款。发行人报告期存在短期借款,报告期末尚有6600万元。(1)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生的各项借款的来源、时间、期限与用途,是否有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有关利息费用的计算、会计处理,是否存在资本化情况。(2)请结合负债结构、资产负债率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偿债压力。(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42、关于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1)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应付票据余额变化的原因并提供应付票据前五名的基本情况;(2)请发行人提供报告期内票据的开具和支付金额、保证金支付比例及金额,并说明与现金流量表中保函及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金额、其他货币资金之间的勾稽关系;(3)请发行人披露各报告期末应付账款的前五名单位情况、金额及占比、账龄,并分年度解释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4)请发行人披露应付工程、设备款对应具体项目的进度,是否存在未及时结转情况;(5)请发行人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原材料采购金额、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款项之间存在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3、关于应付职工薪酬。(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人数变动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特点、业务发展、营业收入规模相适应;(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职工薪酬、员工数量、产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项目在报告期内变化的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4、关于递延收益。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收到的各项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到账时间,如何划分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及相应金额,是否与资产相关,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损益核算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5、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6、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8、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