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356】【华菱精工】【2017-10-3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黄超参股的北京鑫菱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详细经营情况;认定其和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是否有充分的依据;(2)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3)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4)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5)请保荐机构、律师在以上详细核查的基础上,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并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核查意见;(6)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等,进一步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

2、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发表核查意见;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关联采购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拆借金额较大、次数较为频繁的情形,核查发行人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核查意见。

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以钢丝绳为承重件的电梯随行电缆或补偿缆的悬挂装置”的专利权和朱思中之间是否存在权属方面的纠纷;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电梯补偿缆”的发明专利和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联系,如相关授权发生纠纷,是否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相关专利、商标等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并说明其拥有的上述商标、专利权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否存在到期注销、终止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等风险。有风险的,请做风险揭示或重大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相关核查情况。

4、请保荐机构、律师全面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相关行政处罚情况,并说明相关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相关处罚情况,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内的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

5、(1)请发行人按照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员工的区分,分别披露其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未缴纳的,进一步说明未缴纳的具体原因;(2)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对于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员工,如属于应当缴纳的,是否取得其本人的认可或同意;(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数量较多的农村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核查意见;(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于目前的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有针对性的解决或补救措施;(5)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用工形式(如劳务派遣、劳务分包)等,如存在,请说明相关情况;(6)请保荐机构、律师就发行人的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总体的结论性意见。

6、发行人独立董事在曾任财政局的处长。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

7、请保荐机构、律师结合发行人董监高的兼职情况,说明其在发行人处任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8、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大部分已经被抵押。(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抵押权对应的债权的详细信息,并说明抵押权是否可能被行使以及对发行人可能产生的影响;(2)请保荐机构、律师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

10、发行人子公司广州华菱、重庆华菱因未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环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一步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是否受到环保部门其他行政处罚或被环保部门要求整改;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补充核查并披露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支出明细,补充核查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是否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律师说明具体的核查方式。

1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九鼎等投资机构签订的相关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核查并说明对赌协议中是否存在以发行人为对赌对象的相关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12、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的股东是否曾经或目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核查披露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和税收缴纳情况;核查并披露新增股东的个人履历和5年内的工作经历(合伙企业或公司法人需穿透至最上层合伙人和股东);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1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履行了必备的法律程序,股东用于出资、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核查发行人的历次股权转让及股东所持股权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发表核查意见。

14、关于发行人及前身历史沿革中的股权变动情况。(1)说明2012年6月增资以来(含)历次股权变动中的作价依据;(2)说明2012年12月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涉及股份支付;(3)说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条款,说明计划中的限制性条款,说明相关股权转让是否按照计划实施,说明与之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式;(3)说明公司设立至今各项股权变动中,相关税款缴纳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15、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资产重组情况。(1)对于发行人2012年取得安华机电股权、2013及2015年分步取得福沃德控股权、报告期内处置6家控股、参股子公司以及孙公司的情形,分别说明历次资产重组的会计处理方式,说明历次重组中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说明价格确定依据各不相同的原因;(2)说明贵州大龙的股权处置中的对价是否足额,股权转让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3)说明广州奥隆对外承包经营的具体情况,对外承包期间的相关会计处理情况;(4)说明相关股权、资产对外处置后,发行人与其是否具有共用业务、人员、采购渠道、销售渠道的情形,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5)发行人报告期内频繁资产重组是否反映在对外投资决策上存在不够谨慎、科学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16、关于发行人2012-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退回事项。(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问题,说明与之相关的内部控制具体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效果;(2)说明与企业税收优惠退回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3)说明企业目前是否符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是否申请认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程序和结论,并发表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关联方交易的情况。(1)逐项说明各主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合理性及公允性,说明各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比重;(2)对于发行人与广州奥隆、徐州常润、华晟金属(华菱金属)等在处置相关股权后继续维持的交易,参照关联方交易进行披露,说明该类交易继续维持的原因,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3)说明发行人董事长担任古丈千源董事长但未持有股份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内古丈千源多次向公司借款且利率不一致的原因;(4)说明发行人涉及各项资金拆借利率的确定依据,说明存在未收取或支付利息的资金拆借的原因,并比较分析公司自身的借款利率与向关联方拆出资金利率的差异;(5)明确披露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拆入拆出方向。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8、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披露了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主要情况、分产品披露各主要客户的采购金额及占比,说明变化原因,并说明在销售某类产品上或销售区域上是否存在依赖重大客户或重大合同的情形;(2)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3)按照直接向发行人采购的客户子公司或分公司,说明各期销售金额变化及区域比重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19、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披露了报告期内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主要情况;(2)按采购内容补充说明向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同类采购的比重,分析说明采购金额及占比的变动原因,分析说明主要供应商变化的原因以及向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3)说明主要供应商按地区分布情况,与发行人业务开展是否相符;(4)说明是否存在同为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形,若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关业务的合理性和交易价格公允性;(5)请发行人说明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供应商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干燥设备主要客户江苏爱美森木业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融资租赁方式向发行人购买产品。(1)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签订合同的数量、金额、具体内容,说明根据合同约定发行人的权利义务情况,说明与之相关的收入确认方式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2)说明协议中是否约定了担保义务,交易中风险报酬是否转移,销售是否真实完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公司主要供应商的核查措施、核查比例和核查结果,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6,557.48万元、57,126.62万元、58,979.54万元和27,817.51万元。(1)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相关行业整体需求的变化情况和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情况,以及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等公司经营数据,对相关销售金额的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说明;(2)结合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产品结构,分别分析说明对重块、钣金件、电梯补偿缆的销售金额及变动原因,说明对重块、钣金件、电梯补偿缆销售中是否存在组合或配比关系;(3)结合明细类别、销售对象,补充分析说明钣金件销售变动的原因;(4)对于对重块销售结构发生显著变化的原因进行补充定量说明,并说明是否符合同行业情况;(5)说明干燥设备销售的业务背景及金额变动原因;(6)定量分析说明公司收入是否存在季节性特点。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为确认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1.62%、23.26%、26.90%和28.87%。(1)请发行人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各类制造费用等成本构成要素逐项分析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2)对于主要材料采购价格变化导致毛利率发生变化的,补充披露相关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披露公司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可能存在的差异原因;(3)结合明细类别,补充分析并披露钣金件的毛利率及变动情况,对2016年上半年钣金件毛利率的增长补充量化分析说明;(4)说明新型补偿缆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变动的原因补充量化分析说明,并说明2015年将原料由塑料粒子改进为PVC、DOP对毛利率的具体影响;(5)补充对干燥设备毛利率变动的分析;(6)请发行人按产品类型选取适当的同行业可比公司,结合业务结构、经营模式、可比产品平均销售单价、成本结构等,分析说明报告期内毛利率差异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2,337.37万元、2,388.54万元、2,641.13万元和1,159.48万元。(1)结合销售费用的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差异的原因;(2)结合销售人员数量和销售激励政策等,分析说明销售费用中薪酬费用显著变化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补充说明运输费用按主要客户的金额及变化情况,说明公司的销售模式和运输费用承担方式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定量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运输费用变动的原因;(4)说明销售费用中招待费用减少的原因;(5)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销售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3,199.83万元、3,603.04万元、4,871.78万元和1,993.03万元。(1)结合管理费用的构成补充分析并披露公司的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差异的原因;(2)结合管理人员数量,分析说明管理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各明细项目金额的具体构成,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4)请结合研发人员数量,分析说明研发费用中薪酬费用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5)请说明研发领料和将材料投入研发活动过程的会计核算方法;(6)说明研发费用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7)说明与股权激励费用相关安排的具体情况、会计处理情况,报告期末是否有尚在执行的股权激励计划;(8)结合费用发生的对方单位,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管理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请按照不同业务类型,说明合同中与主要客户约定的关于退换货及索赔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发生的退换货及索赔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客户、金额、原因、发出及退换时间等,说明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

26、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请发行人结合所在市场需求情况、竞争态势等,具体说明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和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2)补充说明各募投项目的项目效益分析中的计算依据。

27、关于现金流量表。(1)说明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期间费用与利润表中期间费用的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2)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出现负数情况的原因;(3)说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

二、信息披露问题

2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开发过程和前五大客户之间合作关系的稳定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公司与前五大客户的合作关系的稳定性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从而影响人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发表核查意见。

29、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资产规模、生产销售规模、经营状况;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企业相比较的竞争优劣势,说明发行人的在行业内的市场地位;补充说明发行人在技术方面的核心竞争力。以上并请保荐机构核查。

30、发行人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存在一定的变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发生变动的原因。

31、请发行人在“募集资金运用”中补充披露保荐机构、律师对募集资金投向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32、发行人业绩受到原材料价格波动及铸铁对重块供应可能不足的影响。请发行人补充定量分析并披露发行人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补充披露目前国家对铸铁对重块行业的有关环保政策。

33、请发行人补充分析并说明报告期内能源消耗和公司营业收入之间的匹配性。

3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金额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核查意见。

3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参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的详细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股东和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表核查意见。

36、请发行人补充细化披露5%以上的股东锁定期满后的减持意向承诺。

3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的资产重组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核查。

3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7,697.45万元、8,798.80万元、9,558.79万元和13,883.44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14%、44.51%、46.11%和58.10%。(1)请发行人按照业务类型分别披露应收账款余额情况;(2)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前十名应收账款的客户名称及金额、账龄变动情况;(3)请发行人按照各类产品不同客户类型补充说明销售信用政策、退货政策,说明相关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相关政策差异的原因和对销售业务的影响;(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期末在信用期内和信用期外的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及占比,并对变动情况作分析;(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在期后的收回金额和比例,并对收回比例的变动进行分析;(6)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7)结合销售模式、信用政策等,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上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8)补充披露预收款项的金额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报告期内收款方式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9、关于其他应收款。(1)请发行人说明向股东拆借资金、借支备用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2)说明报告期内其他应收贵州大龙、徐州常润的余额是否属于关联方余额,是否已恰当披露;(3)说明发行人与上海桑塔斯机电有限公司的关系,说明技术转让交易的业务背景和具体情况,说明子公司安华机电对德润机电的股权转让给上海桑塔斯机电的业务背景,说明为支持德润机电发展而借给上海桑塔斯机电有限公司466万元的业务背景及商业合理性、有关利率的确定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6月30日,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031.29万元、5,832.99万元、3,715.50万元和3,444.04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1.01%、29.51%、17.92%和14.41%。(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项下各明细项目金额及占比情况,并从数量、单价等方面对在报告期内的变动原因进行分析说明;(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各期末存货中有具体订单支持的金额及比例,并对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确定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备货量的方法,披露各期末属于备货的存货金额,并对其在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进行分析;(4)请发行人按照不同产品类型补充说明各类存货的货龄情况,说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方式,并结合行业发展情况、竞争情况、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说明公司对存货的盘点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6)结合业务模式对发行人存货周转率的变化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进行分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1、关于非流动资产。(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内容及变动原因,说明会计核算的依据;(2)补充说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所属公司及位置情况,并结合相关业务的开展情况说明新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必要性;(3)说明报告期内各项土地、房产的交易情况、原因、背景;(4)2016年处置一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具体情况及业务背景,说明价格是否公允;(5)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主要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期初余额、本期新增、本期转入固定资产、本期其他转出、期末余额、期末完工百分比、工程预算等,说明是否存在生产成本与在建工程混同的情况、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的情况;(6)说明商誉形成的原因、具体计算过程、会计处理方式;(7)说明长期待摊费用形成的原因、摊销年限及依据、会计处理方式;(8)说明报告期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长期待摊费用进行资产减值准备测试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2、财务报告披露了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形成的原因。(1)请发行人逐项解释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算过程和依据;(2)说明存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原因,说明合并报告范围存在税务上亏损企业的原因;(3)说明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列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3、关于应付账款、预付款项和其他应付款。(1)请发行人按照产品类型补充披露各期末应付账款的余额构成、账龄,并分析说明变动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前五名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应付款项金额及占比,分析说明变动原因;(3)说明是否存在通过拖欠到期款项占用第三方资金的情况;(4)结合报告期内预付款项的供应商名称、金额变动情况,说明付款方式是否发生变化;(5)说明其他应付款中单位及个人往来款的发生原因、商业背景,说明是否支付利息,说明发行人与之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4、招股说明书分别披露了销售不同产品的具体收入确认原则。(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各类产品进行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所需取得的凭证,收入确认的时点,结合主要销售合同条款说明在相关时点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收益是否转移;(2)说明与融资租赁销售相关的收入确认方式;(3)说明不同销售业务中对于产品质量保证的约定、对退货情况的约定,并说明相关条款对收入确认政策的影响;(4)说明是否存在销售客户、收货方、付款方不一致的情形;(5)请发行人说明各单位与确保收入确认真实、准确、完整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系统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45、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成本及主营业务成本情况。(1)请发行人结合不同产品的工艺流程,分别说明报告期内对各类型产品成本项目归集与分配的方式,并说明发行人各子公司是否建立与上述要求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系以及运行情况;(2)请发行人按照成本要素补充说明各类产品的成本构成及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和依据,并发表意见。

46、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7、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8、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0、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5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