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358】【华达科技】【2016-10-14】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据招股书披露,江苏华德汽配制造有限公司系由集体企业靖江华德汽车配件厂经公司制改制而来。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集体企业靖江华德汽车配件厂改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当时的政策规定,是否获得了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不能仅依据发行人说明、政府确认文件等材料发表意见。

2、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及华达有限原控股股东江苏华德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江苏华德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原因、履行的法律程序,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协议,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并对发行人集体企业改制、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请保荐机构及律师补充说明相关外资方出资资金是否符合《外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管理、税收等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3、据招股书披露,江苏华德曾存在职工个人股,但部分原始股东未签署关于职工个人股的声明确认函。(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江苏华德启动内部职工股及终止职工个人股并清理的原因;核查职工股权转让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转股价格是否公允、职工利益是否得以保证。说明原始股东将其持有的江苏华德出资转让给陈竞宏、朱世民、刘春祥、刘丹群、孙福余等5名股东的原因;补充核查该5名股东身份背景情况,与江苏华德的关系。(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部分原始股东未签署关于职工个人股的声明确认函的原因,是否表明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存在纠纷风险,请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4、据招股书披露,公司汽车零部件在产品运达客户指定的地点,公司取得客户对产品的验收确认信息,并且双方确认产品价格后,公司即确认收入。不同客户的验收确认方式可分为收货验收和用量验收两类。收货验收方式是指客户收货并完成验收手续后向公司提供验收信息。用量验收是指客户收货后,根据实际领用情况在系统发布或以邮件等方式告知公司产品的使用数量。请发行人根据销售模式、客户类型等补充说明两种验收方式产生的原因及发行人在客户验收时所取得的凭据;请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内容补充说明将客户领用时作为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点的合理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同一客户是否同时存在收货验收和用量验收情况,若有请说明原因及区分方法;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收入中收货验收与用量验收所占比例;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为保证用量验收的客观性与准确性所采取的措施;请会计师补充说明发行人销售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据招股书披露,2012年末、2013年末、2014年末和2015年6月末,发行人存货分别为45,683.66万元、49,621.40万元、61,404.37 万元和61,379.09万元,其中公司发出商品占存货比率分别为54.48%、47.77%、44.30%和47.39%。招股说明书披露,目前汽车行业的主机厂实行零部件采购零库存管理模式,零部件在主机厂存货中的比例较低,相应要求供应商能够建立中间仓库(即外库)。为了能够保障及时供应需要,发行人为客户提供零距离库存服务保障,报告期末大部分产成品均已运输至主机厂所在地仓库或主机厂指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的仓库存放,以便主机厂根据生产进度随时取用,并与公司定期结算。(1)请会计师结合发行人存货库龄结构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公司是否承担发出商品在主机厂所在地仓库或第三方物流公司仓库存放时的相关运输费用和仓储费用,发行人是否对其进行日常保管和盘点以及发出商品风险承担情况,请会计师补充说明确认发行人发出商品准确性的审计方法、过程和结论。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据招股书披露,持有发行人7.47%股份的刘丹群之配偶苏建华曾是发行人供应商万鑫商贸的股东,持有万鑫商贸6.67%股份,苏建华已于2012年12月将其所持万鑫商贸股权全部转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将万鑫商贸比照关联方进行披露。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与供应商久鑫商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万鑫商贸和久鑫商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发行人进一步核实关联交易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关联交易,是否与其他关联方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情形,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据招股书披露,华达有限于2013年3月吸收合并了原控股股东江苏华德。(1)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被合并方江苏华德合并前的主要资产情况;请会计师补充说明上述合并事项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上述合并事项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重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重组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果存在此类相同或相似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说明此类情形是否构成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3、据招股书披露,2012年到2015年1-6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48,102.75万元、202,331.88万元、218,964.77万元和106,464.82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3,950.95万元、3,978.14万元、3,630.33万元和1,340.78万元,其中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边角料销售收入,请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趋势是否和行业发展趋势相匹配以及发行人边角料销售数量与产品销售数量是否匹配,如不匹配请说明原因。

4、据招股书披露,2012年到2015年上半年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占销售总额比例分别为66.95%、63.15%、60.11%和55.48%,请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1)针对大型客户居多且集中的情况,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2)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结合相关合同条款及产品生命周期,详细分析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3)详细披露公司销售客户集中相关风险;(4)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与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是否受同一控制人控制、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应在主要客户中合并列示;(5)前五大客户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与前五大供应商本田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广州)、武汉本田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广汽宝商钢材加工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果是,请说明以上公司既是主要客户又是主要供应商的原因;(6)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是否属于行业共有特点。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

5、据招股书披露,2012年末、2013年末、2014年末和2015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3,216.66万元、29,359.22万元、33,698.49万元和38,456.87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2013年末应收账款快速增长的原因,请会计师结合同行业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发行人坏账核销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6、据招股书披露,江苏华德改制为有限公司时,曾存在委托持股。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江苏华德清理股份代持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被代持人的意愿,是否存在纠纷或其他影响股权确定性的情况。

7、据招股书披露:“公司具有较强的生产制造能力、同步开发能力和整体配套方案设计能力,是中国乘用车冲压及焊接总成件行业的领先者。”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行业的竞争格局和从业家数情况,并进一步分析市场份额、竞争格局和发展趋势情况;说明“行业领先”的定位是否具有充分依据,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2)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发布主体、发布时间和发布渠道,不得使用自行测算或没有充分依据的数据。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发表明确意见。

8、据招股书披露,公司部分生产环节采用外协方式进行。2012年至2015年上半年,外协加工费用占生产成本比例分别为10.00%、12.25%、10.55%和9.7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外协加工单位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对外协加工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对外协业务的质量控制措施,外协加工对发行人业务、资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具体影响;是否存在向其他竞争对手采购的情形;说明是否存在既是发行人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9、请发行人从人员、市场(请着重结合汽车行业的景气度)、技术等方面量化说明募投产能的消化问题。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0、据招股书披露,江苏华德原股东刘春祥因股权纠纷起诉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竞宏。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股权纠纷的具体情况,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及股权稳定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情况。

11、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海宁宏华、广州靖华及长春华达在报告期内的总计税收滞纳金金额分别为:2014年1-6月为137,158.93元,2013年为159,513.37元,2012年为176,053.74元,2011年为36,109.01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12、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3年营业外支出中支付工伤赔款金额为1,257,595.15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工伤赔偿的具体情况,及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影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情况。

13、据招股书披露,本次发行前,陈竞宏持有公司74.79%股权,葛江宏持有公司11.87%股权,葛江宏系陈竞宏之女婿。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特别是关联交易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回避措施,并对控制人家族控股权集中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14、请保荐机构、律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结合报告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补充说明是否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关于关联方与关联交易。(1)请发行人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家庭关系密切成员从事商业经营和控制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关联方对盈利性组织的控制方式等。补充说明上述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之是否存在交易,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类似或相关业务,存在交易的,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若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请就该事项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2)请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

16、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曾使用劳务派遣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的具体使用情况及数量,各期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总额和平均薪酬情况,与发行人员工是否存在差异,并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情况,说明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7、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员工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发行人在招股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未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18、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向第三方租赁房产(包括厂房、仓库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租赁房产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占比,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瑕疵物业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续租风险;产权所有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定价是否公允、合理。

19、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分析”中补充披露其他货币资金的内容。

2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

2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依据。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哪些污染物及排放量、产生危废品的是否交给有资质第三方处理、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2)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情况,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还需要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23、资产评估机构申明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已经离职,因此未在招股书中签字。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

24、请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首发承诺及股利分配事项的规定。

三、关于财务会计相关资料质量问题

1、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3、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