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359】【东珠生态】【2017-05-05】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目前在建PPP项目有4个,分别为淮安市白马湖湿地公园项目、杭州钱江世纪城沿江公园PPP项目、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化工程PPP项目及梁山县龟山河综合治理PPP项目;发行人对上述项目公司持股比例不等。其中,对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沿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以及对淮安市白马湖湿地公园建设有限公司的投资,发行人将其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参股PPP项目公司情况,包括各项目公司股权构成,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董事会、管理层的构成及发行人委派人员情况,公司章程约定的决策程序;结合上述情况,分析披露发行人对各项目公司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行人对各项目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及其依据;结合合同,分别说明发行人和项目公司对上述PPP项目在建设期间和建成后的会计处理及其依据(包括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和合并报表层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请补充提供上述PPP项目合同和施工合同。

2、金业装饰原股东为席惠明、浦建芬,原为发行人关联方,自2013年12月起席惠明、浦建芬股权已经全部转让,2015年度、2016年1-6月金业装饰与发行人仍存在担保和资金往来等情况。请补充披露金业装饰股权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席惠明、浦建芬股权转让后,金业装饰2015年度、2016年1-6月仍与发行人存在担保和资金往来的背景、合理性;发行人向其借款是否收取费用;金业装饰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是否收取费用。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请发行人披露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定方法,结合报告期执行完毕项目实际成本与初始预计总成本的对比情况,分析披露发行人对总成本的预计是否准确;披露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的确定依据及其客观性;发行人确定的完工进度的时点(定期、按照合同节点等);发行人确定的完工进度与发包方确认的进度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处理方法;存在分包的情况下,确定完工进度时,如何计算分包对累计发生合同成本的影响;BT、PPP业务模式下,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的确定依据、是否有其他方验证;发行人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具体方法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差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及报告期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前后一致并严格执行、完工百分比确认是否准确,请详细说明核查过程、比例、结果和核查意见。

4、关于报告期收入变动情况,请结合具体项目情况,包括合同金额、各期完工进度和收入确认情况,分析披露各期生态湿地项目收入增长的原因;披露2016年1-6月,除生态湿地业务外,其他业务收入占2015年全年比例均不足50%的原因;披露各期收入贡献较大的项目情况,并分析发行人各期业务收入是否对个别项目或客户存在重大依赖;按业务类别,披露各期新获取合同情况,包括合同数量、合同金额;按业务类别,披露各期末已获取但尚为执行完毕的合同金额(扣除已执行完毕部分),并结合该情况,说明各类业务收入的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0.14%、31.23%、32.41%和28.74%。请结合具体项目,分析披露报告期各业务毛利率变动情况;结合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在业务领域、收入结构、业务规模等方面的比较情况,进一步分析披露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毛利率真实性、准确性的核查情况,包括:过程、比例、结果和意见。

6、发行人生态环境与景观建设工程施工业务对外采购的原材料或服务主要包括园林绿化苗木、机械、建筑材料和劳务等。请补充披露材料费用的明细构成;披露机械费用的支付对象、支付标准;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外包的情况,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各期前五名劳务分包商和专业分包商的基本情况;劳务分包商和专业分包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发行人和劳务分包商和专业分包商是否发生过工程质量纠纷及发生纠纷后责任分担原则及纠纷解决机制;劳务分包商和专业分包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有效执行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向供应商进行体外支付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情况和意见。

7、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与非法人供应商的交易情况,包括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披露各期现金采购金额及占比;披露发行人为减少现金交易比例所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会计处理是否规范的核查情况及核查结果。

二、信息披露问题

1、发行人报告期员工在400名左右。(1)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异地项目组织实施的方式、报告期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如存在,请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期人数、岗位,用工是否合法合规,派遣方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业务占比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报告期是否存劳务分包情况,如有,请补充披露为发行人提供分包的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数额,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及为发行人所提供的服务占其同类收入的比例;分包服务的企业与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及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对劳务分包费用是否存在体外支付,劳务分包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纠纷。(3)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分别就董监高、普通员工、劳务派遣员工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当地人均薪酬水平比较情况。(4)请保荐机构和律师结合上述用工方式和薪酬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价格波动风险。

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报告期签署或执行的主要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类别(普通工程项目、BT项目、PPP 项目)、结算方式、结算时点、合同签署时间、金额、合同方、是否招投标取得、实施期,(2)各期对前二十项目的收入情况,项目取得方式、并结合报告期主要项目说明是否需要招投标,(3)关于钱江世纪城项目,结合规划和进展分析和评估对发行人财务的影响。(4)在手订单情况。

3、请保荐机构按区域核查报告期各期来源于各地市政府部门的市政工程收入、各地产公司的收入及应收账款情况,并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依赖于某地市政府工程和个别地产公司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补充说明募投项目主要用于生态景观工程施工业务营运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募投珍稀苗木基地改造项目用地情况,(2)包括募投项目在内的发行人种植业务,如涉及集体或林地使用权的,核查并披露取得和土地承包是否符合相关土地的流转程序和规定,苗木生产配套用地和用房的土地安排情况,涉及的土地和房屋使用是否符合相关土地性质的流转规定,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3)发行人租赁土地、持有林地使用权的具体用途,取得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5、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自产自用那个苗木与外购苗木的比例,外购主要苗木品种的数量、单价、总金额,报告期主要苗木品种价格变动。

6、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景达创投的基本情况及2015年退出持股的原因;发行人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架构、机构投资者管理人情况,是否存在代持,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事项;2015年入股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引入的原因、是否存在代持;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在发行人任职情况,未任职的,请核查说明基本情况。

7、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小股东情况。

8、2013年末至2016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分别为13,736.39万元、18,621.05万元、33,098.80万元和29,452.86万元。请补充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情况;主要欠款单位、欠款金额与主要客户是否匹配;报告期,应收款增长较快的原因;各期末,合同约定付款期内、外的应收账款金额和占比,实际收款进度与合同约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差异原因;各期末,一年以上应收账款的主要欠款单位及对应项目,相关项目是否存在暂停、延期、重大变更、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异常情况;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项目质保金是否均能按期收回;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上述事项以及应收账款真实性、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的核查情况,包括过程、比例、结果和核查意见。

9、2013年末至2016年6月末,发行人长期应收款分别为11,855.87万元、40,575.13万元57,301.66万元和62,796.02万元。请补充说明长期应收款核算内容,是否符合长期应收款的含义;请补充披露各期长期应收款前五名客户情况及对应项目;报告期,长期应收款增长较快的原因;各期末,合同约定付款期内、外的长期应收款金额和占比,实际收款进度与合同约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差异原因;相关项目是否存在暂停、延期、重大变更、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异常情况;结合报告期收款情况,分析披露长期应收款的可回收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上述事项以及长期应收款真实性、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的核查情况,包括过程、比例、结果和核查意见。

10、报告期,发行人对部分应收账款开展了保理业务。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收到转让价款后终止确认所转让债权,转销了所出售的应收账款,将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与转让对价的差额、其他应支付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同时,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1-6月营业外支出包括应收账款转让财务费用193.56万元。请补充说明发行人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招股说明书前后关于应收账款转让会计处理的表述存在差异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附追索权的收账款转让业务。请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对收账款保理业务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11、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16年6月末,发行人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为5,374.22万元。请补充披露上述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上述票据到期兑付情况;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应收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况;请补充说明对票据背书或贴现的会计处理;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开具无商业背景票据的情况。

12、2013年末至2016年6月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79,020.89万元、96,569.20万元、86,597.98万元和78,451.54 万元,主要由原材料、已完工未结算工程量和消耗性生物资产组成。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工程结算方式(定期结算、按项目节点等);发行人工程结算的依据及其客观性;各期末发行人实际结算进度(包括进度款结算和竣工结算)与合同约定的差异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披露差异较大的项目,相关项目是否存在暂停、延期、重大变更、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报告期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包括过程、比例、结果和核查意见。

13、报告期末,发行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0,694.00万元。请补充披露其明细构成。

1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净额分别为1,728.34万元、3,881.53万元、4,139.59万元和1,547.24万元,主要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保证金及资金往来。请补充披露各期发行人保证金是否按时收回;除保证金外,其他资金往来的主要内容和背景。

15、请发行人披露各主体、各业务执行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及期限。

16、请披露发行人业务获取方式(招投标、谈判等)及各期各方式下获取合同金额。

17、请补充披露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情况,并分析披露差异原因。

18、2013年至2016年1-6月,发行人对前5名客户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42%、61.47%、66.37%和82.13%,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逐年提高,请补充披露原因。

19、报告期,发行人研发费用金额较大,请披露研发主要内容,相关支出是否存在与主营业务成本混同的情况,各期资本化和费用化的金额。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

20、请结合BT业务与PPP业务的异同,说明发行人对两类业务各阶段的会计处理及依据,两类业务采取相同会计处理方式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对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企业会计准则。

2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36,853.61万元、61,146.76万元、86,381.35万元和77,648.40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8.52%、65.08%、70.59%和65.13%。请补充披露发行人付款政策;各期末1年以上应付账款金额较大的原因;报告期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因付款不及时产生纠纷的情况。

2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注销子公司的损益情况。

2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自有土地的用途。

24、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董监高任职是否符合党政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报告期,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存在变化,请补充披露各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

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四、其他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对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选取标准。

3、请补充说明前次申报情况(如适用),说明发行人是否为首次申报,前次申请简要过程;自行撤回的,撤回的主要原因;发审委否决的,发审委否决意见和要求落实的主要问题,本次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