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363】【傲农生物】【2017-08-0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发行人成立至今,经历了多次增资与股权转让,且引入了多位自然人股东。(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2)补充说明发行人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中需缴纳的税收金额以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3)历次引入的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中员工股东请披露股权转让或增资当时所任职务及现任职务。外部自然人股东请披露其身份信息及近五年从业经历,是否符合有关股东资格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就上述自然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4)补充说明硅谷天堂和九源长青及其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权益受益人)实际缴纳的出资、合伙期限、各层合伙人或股东的股权结构、自然人合伙人近五年的个人经历;合伙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有无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其他业务往来,其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是否存在采购销售交易或其他往来;(5)补充说明机构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2、自2011年12月起,傲农有限实际控制人吴有林分多批次向傲农有限及下属子公司的骨干员工转让傲农有限的部分股权,吴有林为受让人代持股份。2015年3月,股份代持还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说明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股东超过50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2)说明发行人存在较多代持和未经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3)说明历次股权代持发生的原因,代持协议的主要条款,说明涉及股权代持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员工股东请披露股权转让或增资当时所任职务及现任职务。外部自然人股东请披露其身份信息及近五年从业经历,说明该等自然人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4)说明发行人历次代持股权的转让是否经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公司治理是否有效;(5)说明被代持股东认缴增资款的支付方式、提供支付凭证;(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以列表等较清晰的方式列示代持及还原的过程,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吴有林以零价格转让给被代持股东的原因,是否合法合规,历次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7)补充说明徐翠珍等以增资方式成为傲农有限的登记股东,代持股份以零价格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以10万元的价格收回刘振春股份的合理性;(8)被代持员工分别设立恒诚富投资、恒创丰投资、恒新泰投资、恒信裕投资4家有限合伙企业时的出资额;(9)说明历次股权代持是否解决完毕,代持解除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纠纷及潜在纠纷;(10)具体说明解除代持关系时相应的股权对价情况、具体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11)说明发行人目前是否仍存在代持情形。(12)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自吴有林为员工代持股份之日起至吴有林向员工还原代持股份期间,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过程,各期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确认依据,发行人在各期分别确认股份支付管理费用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13)说明若发行人在2015年代持股份还原时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将会对公司损益产生何种影响,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说明对代持对象的走访比例,对代持对象解除股权代持确认意见的核查情况,并提供相关凭证;结合代持情况说明对发行人历次出资情况的核查过程。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的股东是否超过200人,是否存在规避证券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并就上述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租赁场地产生的销售收入占据较大的比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租赁房产是否取得产权证书,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面积及占比, 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2)发行人租赁房产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及相关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生猪养殖业务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政策,是否存在无法续租的风险;(4)租赁厂房产生的收入、利润及其占比情况等,租赁协议的签订情况,部分重要租赁房产租赁期限已到,是否存在无法续租的风险,是否存在租赁违约的风险,对可能出现的搬迁情形的应对措施,量化说明如无法持续租赁该部分物业或租金上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意见;(5)补充披露租赁房产的租金情况,租金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5、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建立了3000人的销售团队。(1)请发行人、保荐机构详细说明建立3000人销售团队的原因、背景及合理性,补充说明发行人对销售团队的管理方式、考核方式、绩效核算等内容;(2)请保荐机构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趋势一致;(3)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五险一金”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发行人为客户融资提供支持服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披露发行人提供担保的主要客户、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金额、客户的履约能力、发行人是否存在因担保而承担的潜在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说明如何对风险进行评估;(2)说明发行人依托猪OK平台为客户融资提供融资服务的存续情况,是否存在大面积违约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3)补充披露发行人关于对外担保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及其他内部控制措施的规定。

7、请发行人、保荐机构:(1)说明大北农集团及福建事业部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其业务与发行人是否相同或相似;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2)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在大北农集团的任职时间及从事的具体工作;与大北农集团(或其他曾任职单位)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是否存在违反该等协议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核心技术与大北农集团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员工与大北农集团(或其他曾任职单位)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是否存在违反该等协议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2013年至2016年1-6月,发行人现金收入分别为11,196.32万元、9,635.48万元、5,363.12万元、2,924.6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公司在采购和销售中发生现金交易的环节及背景原因、主要现金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2)发行人对于非法人客户的销售和采购金额及占比,非法人客户采购和销售的会计凭证信息、记载要素以及个人身份信息等。(3)说明公司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控制度设计及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现金采购和销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方法、程序、范围和结论。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及财务制度的健全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9、发行人及公司部分子公司享受增值税及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分别占当期净利润的1.19%、29.18%、20.78%和22.79%。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是否对税收优惠存在依赖。

10、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参股公司之间的饲料购销及技术咨询服务等。请发行人说明关联交易产生的背景及必要性;对比分析发行人向无关联第三方的销售价格与上述关联交易定价的差异,并说明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定价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1、2013年,发行人应收实际控制人吴有林其他应收款1927.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实际控制人拆入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属于资金占用;并说明资金占用费的收取情况、实际控制人资金偿还情况。(2)补充说明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就其他应收款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2、发行人对饲料业务下游客户主要采取“经销+直销”的方式进行销售。报告期内前5大客户较为分散且变动较大,合计占比分别为2.35%,1.79%,2.41%,3.32%。请发行人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补充说明、披露与核查:(1)补充说明并披露除饲料业务之外的其他三大主要业务的销售模式、结算方式等。(2)按不同业务和销售模式分别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业务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客户对象、销售方式与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及期末占款等情况。(3)报告期内各销售模式下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及获取方式,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向其销售占比发生变化的原因,前十大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发行人报告内客户变化较大,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客户增减变动情况、增减变动原因及合理性;新增及撤销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5)说明经销模式下产品最终销售实现情况,销售回款是否来自于签订经济合同的客户。请保荐机构说明不同模式下最终销售实现的核查程序、方法、范围及结论,是否能取得报告期各期末直销和经销商对发行人产品的库存情况及对外销售情况,并核查说明客户变化及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13、报告期内,发行人前5大供应商合计占比呈下降趋势且前5大供应商存在较大变动。请发行人:(1)按照公司主要产品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业务前十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说明主要采购对象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2)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向非法人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包括非法人客户的基本情况、采购情况,现金采购金额及占比。(3)请补充说明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确定依据和波动情况。(4)请补充说明原材料采购金额与销售金额的、存货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详细说明核查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14、发行人饲料业务采用直销和经销模式进行销售;育肥猪主要销售给生猪经销商,种猪则主要提供给使用公司饲料的核心客户;兽药销售的主要客户为使用公司饲料产品的养殖场;饲料原料贸易业务客户主要为下游贸易商、饲料企业以及养殖场对于高质量饲料原料的需求。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不同业务在不同销售模式下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同模式下的销售属于代销还是买断关系。(2)请发行人披露与不同业务不同销售模式下客户之间的销售流程,结算方式,收入确认原则、时点、依据和方法。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确认情况与相关合同约定风险和报酬转移条件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3)请发行人说明不同业务不同销售模式下客户的退换货政策,报告期内的退换货实际发生情况,退换货原因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退换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发行人对客户的折扣政策、返点政策,对应收入确认或收入冲减的时点以及折扣、返点对应的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15、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是玉米、豆粕、鱼粉等主要原材料,原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均超过95%。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情况,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与市场行情是否一致。(2)结合产品售价、产品成本,补充说明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是否配比或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3)请结合业务流程、生产过程,说明并披露分析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是否已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进一步论证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或一致。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6、公司业务包括饲料、生猪养殖、兽药动保及贸易。报告期内,饲料业务毛利率逐年上升且均高于可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兽药动保毛利率呈下降趋势;生猪养殖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2015年原料贸易业务毛利率为负。请发行人:(1)按照不同产品毛利率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并说明其变化趋势与行业特征是否一致。(2)请分别补充分析和披露饲料、兽药动保产品、生猪的产品售价及市场行情、单位成本的波动情况及波动原因,并与市场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分析,并分析各类产品售价及成本波动情况是否与毛利率波动相匹配。(3)请结合原料贸易的采购价格、销售对象、销售价格说明公司原料贸易毛利率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该业务如何体现公司供销规模优势和供应链整合优势。(4)请补充分析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说明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7、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28,647.09万元、44,520.69万元、41,355.57万元、22,634.78万元,其中销售与服务人员领取的基本工资和差旅费约占销售费用的70%左右。请发行人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披露:(1)将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并说明差异形成原因。(2)详细说明销售人员数量、人员分布、工资水平、工资政策及激励政策,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结合销售区域、销售人员报销标准、发行人对差旅费的管理方式、内部凭证等,说明差旅费金额构成的合理性及真实性。并将职工薪酬及差旅费与当地工资水平及行业水平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是否与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的变动一致;并补充说明公司与销售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3)说明公司不同销售模式下的运费承担方式,并分析说明运杂费用的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销售收入及营业规模相匹配。(4)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已经在全国建立起一支接近3,000人的销售与服务队伍,公司对下游猪场的服务主要采取驻场服务的形式。请详细说明公司驻场服务模式、驻场人员、工资及激励措施,并说明该模式对应的公司销售收入增长情况。(5)结合发行人销售模式、销售区域分布等说明公司销售费用巨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销售费用各项目构成的合理合规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8、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分别为12,603.44万元、17,907.60万元、22,903.53万元、12,934.52万元。公司的管理费用主要包括职工薪酬、差旅费、科研费等。请发行人:(1)将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并说明差异形成原因。(2)分析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主要构成及波动原因。详细说明管理人员数量、工资水平、工资政策等,并分析职工薪酬与销售人员、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3)请补充披露报告期科研费的范围界定、具体构成和会计核算情况,是否存在资本化的因素及其合理性;补充分析研发投入是否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近三年科研费用所形成的主要成果及对主营业务的贡献程度。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科研费用的实际投入情况及会计处理情况。(4)请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管理费用各项目构成及会计处理的合理合规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9、发行人2014年涉及生猪养殖业务,该业务销售收入从2014年的2,585.12万元迅速上升到2016年上半年的8,128.43万元。请发行人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与披露:(1)结合公司战略,说明报告期内生猪养殖业务收入快速增长的原因以及未来发展方向。(2)按照不同生猪养殖基地,披露生猪销售情况,包括主要销售客户、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结算方式、期末应收款等。(3)从数量、单价角度补充披露不同生猪养殖基地的商品猪、种猪数量及收入波动情况。(4)按照销售区域、体重范围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商品猪销售单价和所在区域市场销售单价情况,并对产品单价及毛利率差异进行对比分析。(5)补充说明养殖业务部门在从饲料业务部门领料和生产投料过程中,饲料成本归集和分配至生猪成本的方式,养殖业务中种猪成本分配到商品猪的方式。(6)说明发行人会计核算系统的建立健全情况、会计核算的具体流程,说明对于不同业务、不同产品的成本的区分方式,说明不同业务下各项成本要素的分配结转情况,对于生猪养殖业务是否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二、信息披露问题

20、发行人存在较多的少数股东,且少数股东情况未见披露。(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少数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形;(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模式,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产生的收入、利润及其占比情况,实际经营中发行人业务开展是否对少数股东存在依赖;(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与员工共设子公司的情况。

21、请发行人、保荐机构:(1)说明专利、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目前专利的使用情况;非专利技术的保护措施,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是否存在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是否与其他机构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专利、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大北农及其他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技术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结合国内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产品所使用的商标和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侵权、被侵权或者其他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况。

2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说明生产、研发、经营、销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备全部生产资质,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关资质开展生产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说明发行人相关资质取得过程的合法合规性;(2)说明发行人拥有资质到期后是否存在续期的实质性法律障碍;(3)发行人所属行业的行业标准是否在可预见未来存在重大调整的情形,如是,发行人能够满足相关标准。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补充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及其处理能力、环保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的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募投项目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2)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曾因环保问题收到处罚,如有请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

2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发表意见请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的发行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的证明。

2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7、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1)主要经销商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交易金额,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销售团队的主要职责,与经销商的关系;(3)发行人法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的比例,补充披露自然人客户的履约风险等。

2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兼职董事在发行人任职是否符合中组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高校等管理规定,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程序;说明兼职董监高是否有充分时间参与公司治理,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是否造成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29、请保荐机构结合生产模式、销售模式、行业特征、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募投项目扩产带来的产能消化风险。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请在第四节“风险因素”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从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

31、发行人与广西桂牧叮原种猪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金额为3,053.02万元的资产转让合同。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上述资产转让的背景、原因,涉及资产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进展。

32、发行人按照生物资产准对生猪进行核算。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对生猪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区分标准和区分方法,说明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具体标准。(2)说明在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将生猪在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资金转换的情形,如有,请说明相关会计处理及依据。(3)说明与保证生物资产计量准确完整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请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3、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逐年增加。截至2016年6月末,公司的在建工程为10,045.06万元,主要为公司及吉安傲农、湖北三匹等子公司的厂房建设项目及设备安装。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厂房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期限、建造方式、开工与预计竣工时间、各期投资金额、投资进度、成本归集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在建工程的转固时点和转固依据,是否存在延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以调节期间折旧的行为,以及在建工程计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就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4、截止2016年6月底,发行人存货余额为25,007.80万元,主要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及消耗性生物资产。请发行人:(1)结合采购周期、生产周期、销售周期,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保持较高余额是否与在手订单相匹配。(2)量化分析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与期末库存量、库存金额是否相匹配;原材料采购与使用计划、产能与产出、出库量与销售计划的数量平衡关系。(3)请详细说明生猪养殖换分按照生猪养殖区域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存栏数和金额。(4)请发行人说明与保证生物性资产计量的准确完整相关的内控设计与运行情况。(4)请发行人将公司饲料、生猪养殖板块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与同行业相关业务的存货周转率进行比较分析。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核验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尤其是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各存货项目是否计提了足够的减值准备,并明确发表意见。

3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9,882.56万元、16,334.37万元、26,680.46万元以及38,267.4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68%、29.45%、35.51%和44.83%,占比逐年升高。请发行人:请发行人:(1)对应不同销售模式分别披露各报告期应收账款对应的前十大客户的名称、应收账款余额及占比、应收账款账龄。(2)补充说明各期末合同约定付款期内、期外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主要欠款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以及是否与现金流项目一致;结合结算方式说明实际收款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存在重大差异。(3)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对不同类型客户应收账款的信用账期管理政策、内控措施及实际执行情况。(4)结合公司报告期内合同约定期外的应收账款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过程、方法、范围及结论。

36、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和申报财务报表存在较大差异。2013年和2014年发行人申报财务报表的营业收入均低于原始财务报表,同时申报财务报表均确认因股份支付发生的管理费用。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并请会计师结合上述事项对发行人会计基础是否薄弱发行明确意见。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37、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8、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9、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40、请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分普通、中层、高层三层次分析披露薪酬水平、员工总薪酬、平均薪酬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企业进行对比披露,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工资水平。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现金股利是否已派发完毕。请保荐机构核查相关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四、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