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367】【辰欣药业】【2017-06-1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前身设立时,三药厂以房屋建筑物出资,鲁抗集团以机器设备出资。上述房屋建筑物作价出资虽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药厂存在代鲁抗集团出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股东历次增资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2)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前身股东较多,且股东企业性质多样。2000年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三药厂和鲁抗集团分别将出资向内部员工和8名社会股东出售,并给予员工一定比例赠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前身各股东的历史沿革及企业性质;(2)发行人改制过程中是否履行国有、集体资产转让的招拍挂程序,是否存在侵害国有、集体资产权益的情形,是否违反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企业改制是否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处置等问题,如有,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4)发行人是否已提供有权部门提供的改制合法合规确认文件。

3、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曾经历多次股权和增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股东(包括已退出股东)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2)发行人及历次新进股东的详细情况及其近五年从业经历(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3)新引入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协议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事项;(4)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5)2016年东阳昊润退出发行人的原因。

4、招股书披露,2000年三药厂以及鲁抗集团将持有的辰欣有限出资部分向辰欣有限内部员工和8名社会股东出售。共计396位员工认购。为了便于入股员工的统一管理,成立辰欣有限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由工会代管。(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内部职工股的转让和托管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内部职工股转让和托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的专项意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不能仅依据发行人说明、托管机构证明、政府确认文件等材料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转让、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等情况的确认文件;(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每一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

5、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员工持股已经进行清理和转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严格按照关于职工持股会的相关规定核查并补充披露:(1)公司职工股转让、托管和清理的详细相关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与处理情况;(2)职工股分多次清理的原因,历次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受让方具体情况、出资来源、是否履行完备的法律程序、被清理相关持股人是否知晓公司拟申请发行上市、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目前的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合并计算人数情况;(2)如果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合并计算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股东的设立时间、设立目的、具体股权结构及股权结构的变更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涉嫌规避证券法有关公开发行规定的情形,是否属于规避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7、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还同时控制多家医药流通公司,且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其它盈利性组织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发表意见;(2)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8、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彤升印务存在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彤升印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2)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必要性、价格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3)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

9、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是否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行人是否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2)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是否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1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设立以来进行了多次股权转让。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并披露:每次股权转让的定价方法和依据,转让价格不同的原因,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销售模式分为直销和经销两种模式,以经销模式为主。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经销商开发区域选择、选择条件、保证金支付、存续情况、退换货情况,两种经销模式销售收入的金额及占比,以及按收入规模划分大致分类情况;(2)报告期经销商合作期限到期后的安排,是否存在不续约的情况,报告期新增、减少经销商及其向发行人采购金额,报告期和发行人存在纠纷代理商及其影响情况;(3)发行人对经销商销售管理控制情况,包括库存量、库存期限、终端零售价、折扣比例、经销品牌排他性控制等;(4)区分产品类型,披露经销渠道、直销渠道毛利率及其差异情况;(5)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结算模式;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退换货条款,各期实际退换货情况及主要原因、会计处理;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模式(卖断式销售、委托代销等)及其协议的主要条款;(6)发行人两种销售模式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及具体时点,并请会计师对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发表意见并说明依据;(7)各期经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数量及销售收入;各报告期末,经销商在各区域的分布情况;各期对单个经销商销售收入的分布情况;发行人产品的配送方式、运费承担方式;发行人对经销商的返利政策、各期金额及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对主要经销商的销售金额、销售量、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已关注经销商期末库存情况,库存与其销售规模是否相符。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及报告期内新增和撤销的经销商的核查情况,包括核查的范围、方法、以及主要经销商的库存情况、所销售商品的大致去向,并请具体说明走访及函证的比例、回函率情况,保荐机构对经销商是否实现最终销售的主要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请会计师说明对主要经销商和对应收入的确认采取的审计程序,并说明审计程序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收入占比为11.95%、11.56%、10.80%及8.08%。请在招股说明书:(1)分渠道披露各报告期前十名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对象、销售产品类型、金额及占比,信用政策、结算方式及期末应收款项情况;(2)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及获取方式,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交易背景、定价政策及销售占比发生变化的原因,前十名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同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主要客户的变动原因及最总销售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主要客户销售核查的方法、内容与比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220,598.19万元、238,835.46万元、249,697.20万元和119,584.16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结合业务类别、销售模式说明并披露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和方法;(2)主要产品价格的变动幅度,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是否一致,量化分析产品价格变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3)说明发行人不同产品类别、不同销售模式的定价方法和策略;(4)请补充说明合同(订单)的执行和产品交付是否存在跨期情况,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节订单签署时间和执行期间进行跨期收入调节的情况;(5)其他业务收入的构成,报告期内逐年提高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成本分别为140,051.37万元、152,223.96万元、157,591.54万元和71,316.27万元,主要由直接材料、制造费用、直接人工构成。请在招股说明书:(1)请发行人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各明细科目波动原因。(2)结合发行人各产品的工艺流程,结合料、工、费说明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3)结合员工人数就报告期内生产、销售、管理各类员工的人工成本进行分析,说明平均人工成本变动的原因。(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营业成本核算的合规性、各报告期营业成本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5)说明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金额及与当期生产规模是否匹配。(6)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成本确认、构成和变动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6.51%、36.26%、36.89%和40.36%,不同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1)补充披露不同产品、不同销售渠道毛利率,如果差异较大,说明原因;(2)请分别从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补充分析和披露产品售价、单位成本、产品结构的变动趋势,量化分析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3)请补充分析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说明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占比分别为25.25%、24.24%、23.93%和28.45%。请在招股说明书:(1)结合行业经营特征,补充分析并披露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期间费用率逐年波动的合理性以及能否反应发行人的规模效益,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2)市场开发费的具体构成情况及其合理性,以及防范商业贿赂的相关内部控制措施;(3)请结合报告期内的销量、平均工资等情况逐项说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各项目的变化是否与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一致,对于与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不符的项目请详细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分别为12,398.22万元、13,503.20万元、10,382.27万元及6,081.35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说明: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具体构成和会计核算情况,研发投入是否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近三年研发费用所形成的主要成果及对主营业务的贡献程度。资本化的研发费用的形成原因及用途,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及摊销金额,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研发投入相关的内控制度,委托研发项目的研发进度与研发投入配比以及会计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说明对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的核查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18、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共拥有多项商标和专利。发行人存在技术开发委托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拥有专利(包括许可使用专利)和商标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专利期限以及其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影响;(2)说明发行人专利权是否存在来源国有、集体或事业单位人员职务发明的情形;说明发行人原始取得的各项专利权、核心非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是否存在合作研发的情况,如有,说明合作各方关于研究成果归属的具体约定,说明前述约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司所使用的专利和商标权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存在权属纠纷的,请说明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体影响。

19、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多项专业资质和证书。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并就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2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2)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环保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是否需要取得环保部上市环保核查、有无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1、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子公司佛都药业一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未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行人固定资产中有部分房屋及建筑物尚未办妥相关产权证书。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说明各取得方式的履行程序,是否存在集体建设用地情况,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对外租赁房产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对外租赁的房屋土地具体情况;(2)发行人租赁房产的原因以及定价的公允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独立性的影响;(3)发行人是否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

2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行业特征情况,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业务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4、据披露,2012年发行人存在向友邦伟业开具2000万元无真实贸易背景商业承兑汇票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上述事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以上事件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及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因产品质量受到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有关部门关于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及相关文件政策;(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否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发行人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员工身体健康的环保和职业病问题;(3)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6、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使用实习生及劳务纠纷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2)发行人劳务派遣和使用实习生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发行人“五险一金”的缴纳情况、是否足额缴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报告期内未全面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27、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综合医改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以及新版GMP的情况分析发行人所处的行业态势;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生产及销售规模、经营状况、技术和装备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请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及各自的产能和产量、上述产品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国内外同类型产品的用途、性能、销售单价的比较分析等,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2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的产能利用率补充核查并披露:公司募投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募投项目各项资金的具体测算方式;募投项目是否有相应的业务人员、是否能起到改善财务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等积极作用、是否能够巩固或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开拓的风险;是否与公司现有管理能力相适应;其募投项目盈利能力预测的合理性。

30、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3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研发费用等指标补充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32、招股书中“业务与技术”等章节,多处引用了专业术语及相关行业数据。(1)请发行人说明有关数据是否公开、数据引用的来源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在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等专业性较强的信息时,尽量避免使用行业术语,避免使用行业代称、缩写、外文等。如果行业术语已为大众熟知,或者有助于投资者理解相关披露内容,则可以使用。如果行业术语难以避免,请使用简单生动的日常语言加以解释,解释时要避免使用其他行业术语。(3)请将报告中年度数据进行更新补充。

3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0,127.68万元、23,381.16万元、30,604.48万元和36,654.83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的制定情况,包括具体的信用额度、信用账期等,说明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及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2)请根据具体数据汇总分析并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当期未完成的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结算方式、信用账期之间是否存在衔接一致的配比关系,应收账款确认是否合规;(3)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与主要销售客户是否匹配,各期应收账款期后各年的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4)应收账款中1-2年应收账款增长较快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与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3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7,819.04万元、8,708.94万元、13,837.81万元和15,441.61万元。请补充说明并简要披露各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等情况,采用应收票据结算是否符合销售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追索权纠纷及重大风险因素,有关应收票据的内控制度,应收商业承兑汇票较多的原因,是否存在较大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应收票据确认与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3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价值分别为42,179.56万元、44,695.61万元、35,366.47万元、37,820.60万元,逐年提高。请在招股说明书:(1)根据产供销的业务流程进一步说明存货结构的是否合理、存货结构的变动是否与业务发展相匹配、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各存货项目核算的合规性以及在存货的计划、消耗、管理和内控方面的具体措施;(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原材料采购与使用计划、产能与产出、出库量与销售计划的数量平衡关系,在产品、产成品、发出商品的订单支持率情况;(3)说明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尤其是发出商品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如何保证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以及如何识别确认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4)结合产品生成和销售周期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库龄的合理性,残次冷滞存货的形成情况以及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合规,是否与实际业务流程一致,各存货项目减值准备的考虑是否谨慎,并明确发表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718.42万元、2,091.27万元、2,678.68万元、1,236.26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列表披露其他应收款的构成,如果变动较大说明原因,吉林双药借款的具体用途及偿债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分别占各期末总资产的9.41%、10.05%、15.68%、11.35%。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补充说明并披露各期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情况、利息资本化的情况及其合规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一步说明对长期待摊费用结转和摊销内部控制制度的核查情况及核查结论。

3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了多笔关联交易。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发行人向关联方彤升印务、圣润堂销售商品、接受劳务的类型、数量及占比,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2)发行人与圣润堂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9、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年8月7日,发行人向友邦伟业开具2,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为20185007),票据到期日为2013年2月7日。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开立和兑付业务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业务产生的原因和背景、相关的财务处理方法、对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提供依据。

40、请在招股说明书按照格式准则的要求补充披露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情况。

4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2、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4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4、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政府补助项目较多。请发行人说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处理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对营业外收入的依赖程度及影响,并补充相关的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理损益的合规性,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政府补助、退税、税收优惠、资产处置损益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并明确发表意见。

45、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4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7、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48、请发行人及保荐机构补充说明前次撤回上市申请的主要原因,相关反馈问询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