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380】【易德龙】【2017-05-0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2年发行人引入新增股东王静文、邱格屏、顾华林和蒋艳的原因;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各新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上述自然人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2)上述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3)上述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2、2015年6月,王静文、顾华林、蒋艳将易德龙电器出资额转让给贝拉投资。2015年6月,贝拉投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5年发行人引入贝拉投资的原因;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依据;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资金具体来源及其合法性;贝拉投资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贝拉投资合伙人构成的历史沿革情况;(2)贝拉投资合伙人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3)贝拉投资合伙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4)贝拉投资合伙人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3、2011年12月,公司股东王明将其持有的易德龙电器4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钱新栋,该次股权转让导致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股权转让的原因及真实性。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未将王明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请比照实际控制人的标准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王明的相关情况;(2)王明控制的单位、兼职的单位、其关联方投资的单位及其曾经控制的单位实际从事的业务,其业务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是否具有上下游关系,详细分析上述公司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供应商及下游客户重叠情况,发行人及上述公司从事PCB板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发行人与上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4)苏州市王氏电路板有限公司、苏州市友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5)苏州市王氏电路板有限公司、苏州市友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代王明持有股份;(6)苏州友通置业有限公司、苏州苏辰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沧浪医院有限公司股权受让人与王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是否代王明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7)对于发行人与上述公司的交易,各方是否存在相关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与王氏电路板、友邦智能的关联采购占关联方收入的比重;(2)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原则,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专利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专利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

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合法拥有第4278223号“ETRON”注册商标。

7、武汉易德龙向武汉光电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承租房屋。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租赁价格;(2)发行人所承租房产的权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发行人所承租房产的出租人是否取得权属证书;(4)发行人所承租房产是否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8、发行人于2015年11月9日因申报不实被苏州海关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分别于2014年1月16日、2014年9月11日因未按规定报送证件账簿资料被苏州市相城区国家税务局罚款合计200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10、请保荐机构说明在前五大客户的披露中福维克制造有限公司与福维克家用电器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未合并计算的原因。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对外投资、兼职的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2)王明、李柏龄同时兼任多家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等职务,其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依法勤勉尽责地履行发行人董事职责,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4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是否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3)李柏龄、蒋昌建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

12、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落实具体情况。

14、招股说明书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请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注意该类信息为预测性信息及其存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对预测性信息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1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16、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1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向王氏电路板采购生产所需部分PCB板。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度,公司向王氏电路板采购原材料的金额分别为141.07万元、104.85万元及8.51万元,占公司各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0.55%、0.27%及0.02%,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友邦智能采购“美时”品牌办公家具的情形,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采购金额分别为:12.16万元、14.42万元、15.78万元及0.45万元,占各期固定资产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77%、0.95%、0.60%及0.06%,2013年度、2014年度,公司存在向晶方科技销售部分PCB板的情形,金额分别为:1.47万元、3.17万元。请发行人披露关联交易中采购材料的市场价格、未来与关联方的采购、销售计划,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9、根据招股书披露,2013至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62.43%,62.65%,55.25%和59.27%。(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按照通讯类、工业控制类、消费电子类、医疗电子类、汽车电子类和其他类的产品分类方式,分别披露不同类别下前五大客户的名称、销售规模及其占比;(2)请补充主要客户的交易背景、采购必要性、客户获取方式,是否均为最终客户并实现最终销售,对主要客户的定价政策、是否均与发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3)请披露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存在业务经营风险,对主要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方式、收款方式、期末欠款和期后还款等情况,主要客户对发行人产品需求量占其总采购量的比例、该客户的未来发展计划、公司产品是否存在替代风险;(4)请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的交易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0、公司主要原材料为IC集成电路、PCB、结构件及其他各类电子元器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比例分别为33.95%、30.25%、24.16%和28.52%。(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按照采购类别,即向制造商采购和向授权代理商采购,披露前五大采购商的采购数量及其占比;(2)请按照主要原材料,分别披露前五大供应商名称、采购比例、采购内容、付款方式等情况,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对于新增的主要供应商,说明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3)请按照分产品类别,披露原材料耗用与产量之间的配比关系,各原材料在产品实体中的构成及作用,发行人实质性的生产和工艺技术投入。(4)请说明原材料供应是否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5)请披露主要原材料的实际采购价格及报告期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情况,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5,282.36万元、52,420.74万元、60,246.70万元及32,130.70万元,2013年至2015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0.67%。但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提示了业绩下降风险。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不同类别产品的具体名称、销售数量、价格、销售金额及主要销售对象,进一步解释发行人收入逐年增长的原因,发行人内销和外销收入增长的原因;(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变动及变动幅度与同行业公司是否趋向一致及主要原因,报告期收入波动是否符合下游市场需求及行业惯例;(3)报告期内不同业务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原则、金额、时点、方式及方法。(4)请进一步解释业绩下降风险来源,风险因素是否在报告期内显现,发行人依据什么判断存在业绩下降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发行人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范围、核查方式、核查金额及占比情况,并据此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准确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2、报告期内,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为27.48%,27.87%,25.17%和24.8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按照通讯类、工业控制类、消费电子产品类、医疗电子产品类以及汽车电子产品类进行业务分类的EMS行业数据,包括产销量、竞争者数量、发行人的市场份额、行业平均售价、行业可比竞争者的产品售价、毛利率、净利率、市场占有率等,并与发行人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并分析差异,进一步解释毛利率变动的原因。请对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3、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分产品类别的原材料、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成本构成以及单位成本构成,报告期内各产品单位成本波动的情况及原因;(2)发行人营业成本的主要核算方式及流程,产品成本费用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成本结转的具体原则、方法及时点,与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3500.55万元、4201.31万元、5177.05万元以及2635.15万元。公司管理费用主要由职工薪酬、研发费用等构成。2014年管理费用较2013年增加700.76万元,增幅20.02%,2015年管理费用较2014年增加975.74万元,增幅23.22%,均主要系职工薪酬、研发费用增加所致。请补充披露:(1)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与管理人员的变动、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以及与当地平均薪酬水平的对比情况。(2)各期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投入、费用归集情况,以及发行人对研发费用的范围界定和会计核算政策。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选取了麦达数字、兴森科技、深科技、依顿电子、卓翼科技、环旭电子六家上市公司作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1)请补充披露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标准,可比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产品特征、销售模式等。(2)请结合可比上市公司情况,分析并披露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与可比上市公司的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6、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6月末,公司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32.65万元、1,479.50万元、3,212.56万元及3,846.00万元,随着公司厂房二期项目工程投入增加,在建工程账面价值逐期增加。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新增、转固情况,各期在建工程资本化、费用化利息费用金额。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建工程完工进度和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7、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6月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7,888.53万元、8,444.89万元、9,758.42万元及9,828.01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各期机器设备的种类及构成明细,各类设备在发行人生产工序中所起的作用,机器设备金额较高是否符合行业规律,请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构成结构进行对比分析;(2)各期机器设备的增减变动情况,与产能、产量变动的匹配关系,年折旧额及单位产量年折旧额,折旧年限是否合理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3)各报告期在建工程的具体内容、各期增加、减少原因及与各期固定资产变化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28、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与库存商品构成。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6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5,762.27万元、5,943.74万元、6,343.64万元及7,856.19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787.73万元、1068.03万元、1186.84万元以及1157.37万元。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存货构成结构与发行人产品生产周期、采购销售政策等因素的关系,各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的种类、型号、数量、金额构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结构进行对比分析;(2)各类存货的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固定费用的分摊方法,各报告期成本结转、成本计算是否及时、准确,各期末各类原材料单位成本与当期采购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各类库存商品的单位成本与当期生产成本、当期销售结转成本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请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准确合规性;(3)发行人各类原材料与产成品的物料配比关系,各期各类原材料的采购量、领用量、各类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之间是否存在匹配关系;(4)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准确性,与各期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的匹配关系,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请举例说明存货跌价准备测算过程。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报告期内存货实施盘点、监盘比例、是否帐实相符及盘亏盘盈的处理方式。

29、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及2016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246.15万元、9,224.06万元、15,921.60万元及17,566.55万元,应收账款余额逐期增长,主要是由于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营业收入逐期增长。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报告期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加的原因;(2)各报告期末应收账款的前十名对象构成、客户类型、信用帐期、账龄结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差异;(3)报告期内收取货款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各期末超过信用期限未回款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期后回款进度;(4)各期应收账款前十名对象与前十名客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上述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存在显著差异;(5)发行人客户信用帐期的分布情况,及与相应销售收入、现金流量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说明对发行人销售回款实施的核查程序、范围、核查金额及占收入的比例,回款对象与销售合同签署对象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为支付销售回款的情形。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0、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母公司及子公司所有业务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规章制度、适用税率、报告期各年缴纳的各项税款金额;(2)各年税收优惠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税收优惠交易环节进行全面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1、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716.62万元、8,511.80万元、5,825.02万元和5,522.51万元。(1)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的来源与计算是否合规,说明存货、应收、应付等项目变动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影响程度。(2)请披露各类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大额变动及与相关会计科目勾稽情况,并详细分析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合同中与主要客户约定的关于换货、退货和索赔的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索赔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客户、金额、单价、数量、原因、发出及退换时间等,请说明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3、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4、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3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6、请保荐机构核查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前瞻性陈述可能不准确的风险”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

37、请保荐机构详细核查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9、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及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40、请补充说明本次申报招股说明书与前次申报招股说明书的差异并说明原因、前次发审委意见落实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变更的原因。(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