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387】【基蛋生物】【2017-05-1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全部许可、资质、认证、备案,产品是否取得了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文件,是否满足所必须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并披露其具体情况及有效期,是否合法有效;(2)是否存在境外经营及满足其相应的资质、认证、标准规范等要求;(3)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资质许可、认证、备案及质量标准要求开展业务,是否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纠纷,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调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上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系2015年9月提交IPO申报材料;2013年12月、2014年7月、2014年9月发生多起股权转让或增资,引入爱基投资、天津捷元、华泰紫金、道合投资、颜彬等新股东。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1)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具体原因,新股东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直接或通过上述新股东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的近五年工作经历,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定价依据,价款是否已经真实足额支付,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2)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股权转让,转让方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请受让方参照实际控制人进行持股锁定承诺。

3、招股书披露,成都基蛋于2014年12月31日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合并前系公司之联营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成都基蛋、南京舒普思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其中2014年与成都基蛋的关联交易金额达3,723,784.10元。2013年3月,南京基蛋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苏恩本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基蛋医药35%的股权以1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后,南京基蛋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成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说明:(1)成都基蛋被发行人合并报表前的基本情况;(2)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原因、定价依据,合理性,是否公允;(3)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法律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被有效执行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供应商、客户回扣、商业贿赂等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或其工作人员因商业贿赂行为被立案调查或处罚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制定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5、招股书披露,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拥有6家子公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除招股书披露内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还曾控制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其他注销子公司、转让其他公司股权或资产重组情形,如有,请说明其原因和基本情况;(2)如有转让或注销子公司,转让原因、价格定价依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转让或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争议;(3)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供应商及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取得所必需的排污许可证等环保审批许可文件,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7、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均为受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1)发行人房屋、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是否系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权利受限情形;(2)土地使用权是否均为出让方式取得,或是从第三方受让取得;(3)是否存在房屋租赁,如有,所租赁房屋是否有产权证,房屋租赁是否已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使用相关房屋及土地、募投项目用地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使用农用地,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其中多名股东在入股后在短时间内又转让股权,如:2004年3月的两笔股权转让、2011年3月Aeonova Investment Ltd入股后又于2013年3月转让股权、2013年3月本创投资入股并成为第一大股东后又于同月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几家机构股东、2014年7月本创投资受让了部分股权后又于2014年9月将其持股全部转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本创投资、Aeonova Investment Ltd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信息,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3)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协议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或信托持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现有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并就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变化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并引入新股东的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相同时间转让价格不一致的原因,历次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依法缴清相关税费,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涉及外资股权变动是否取得所需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出资时间、主体、形式等是否与主管机关批准文件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3)发行人设立及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审批、备案、工商登记等法律程序瑕疵,是否存在外资、外汇、税收、工商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瑕疵是否已得到完全解决,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存在被外资、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4)所出资资产所有权是否均已转移至发行人,出资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纠纷争议,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

10、发行人机构股东较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如超过,请结合相关机构股东的设立时间和目的、股权结构变化、具体股东与发行人董监高以及发行人员工的关系等情况,说明是否属于非法公开发行,是否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但认定时仅披露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是否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有,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1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招股书中发行人知识产权披露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均在有效期内;(2)发行人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瑕疵、纠纷,是否已全部取得其产品所必须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或纠纷情形;(3)报告期内知识产权转让(如有)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是否公允,转让商标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使用情况;(4)是否存在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情况,如有,许可使用专利的原因,许可协议主要约定,对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签字人员、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

13、招股书对员工社保情况披露较为简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报告期内年度缴纳人数、金额及缴费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欠缴情形;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劳动用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存在欠缴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请披露形成原因、欠缴金额,并就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出具明确意见。

14、招股书披露,2011年8月增资后,苏恩本、Aeonova Investment Ltd.、刘金虎为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31.0667%、13.3333%、10.666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最近3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15、招股书披露,公司全体股东中,苏恩本、爱基投资、苏恩奎、孔婷婷、王勇存在关联关系。苏恩本与苏恩奎为兄弟关系;孔婷婷为苏恩本的配偶的兄弟的配偶;王勇为苏恩奎的配偶兄弟。苏恩本为爱基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关于股份锁定以及锁定期满后减持意向等承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持股、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持股,请参照实际控制人进行锁定。

16、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独立董事康熙雄兼任中国诊断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检验医师协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生物物理学会体外诊断分会副主任委员、芯片标准化协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实验室认可委主任评审员、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原因,并就上述变动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1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28.45%、26.42%、22.78%和24.21%,客户较为分散。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不限于前五大)的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产品类型、销售方式等。2)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合作模式、结算方式、信用政策、期末应收款和期后回款情况。3)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营业务及规模、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明确披露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比市场价格,说明交易价格是否公允。4)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的变动情况及原因,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是否稳定。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供应商较为分散,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的比例分别为:28.95%、28.66%、27.13%和20.6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包材和机加工件采购金额变动较大的原因,各类原材料采购是否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2)按不同原材料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供应商(不限于前五大)的采购金额及占比。3)公司主要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合作历史,采购内容、采购数量、单价,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对比市场价格,说明并披露采购价格的公允性。4)公司对供应商的选择标准,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变动情况,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合作是否稳定。5)公司对抗原抗体等主要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公司采购真实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发表明确结论。

20、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公司委托加工情况,委托加工产品类型或生产环节,委托加工数量、单价及金额,占各期生产成本的比例,主要委托加工厂商情况,价格是否公允。委托加工产品类型或生产环节是否涉及关键技术,公司是否对委托加工厂商存在依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54亿、2.10亿、2.76亿和1.68亿元,逐年上升。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各产品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变动情况,行业需求情况等,定性定量分析并披露公司营业收入逐年上升的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新增主要客户情况,公司为增加销售数量采取的措施,结合行业状况说明公司营业收入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3)按直销及经销分别披露销售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4)心血管类试剂产品A方法和B方法的具体内容,不同方法产品的单位售价、单位成本及毛利率差异,分析并披露差异原因并说明合理性。5)补充披露不同仪器的具体内容。6)各期收入确认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的情况,报告期各期期后退货情况。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2)核查公司销售收入真实性,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采用经销商模式进行销售。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具体销售模式(代销、买断等),对退换货及未完成销量任务的产品风险承担的具体约定。2)报告期各期经销商期初数、本期增加或减少数、期末数,并披露经销商的重合度和稳定性;是否对经销商存在依赖。3)对经销商的返利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与经销商的结算方式,给予的信用期,期末应收款,期后回款情况。4)各期末经销商库存情况,是否存在向经销商压货来调节收入的情况;是否注意到产品最终去向。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2)对主要经销商、新增或减少的经销商的核查情况,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方法、审计程序、核查范围、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综合总利率分别为:83.44%、83.86%、83.00%和80.7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按产品类别补充披露成本构成,金额及占比,单位原材料的耗用量,单位成本等,分析并披露变动原因。2)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各产品单位成本、单位售价变动情况及原因,产品定价方式,对比原材料及产成品市场价格,并结合市场需求情况等,按产品类别说明并披露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内仪器类产品毛利率逐年下降的原因。4)补充披露所选取的可比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构成及销售占比,从产品差异性,销售结构差异等方面,详细分析并披露公司与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核查公司毛利率的真实性及合理性,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4、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2,894.32万元、3,499.95万元、5,168.90万元和3,301.75万元,逐年上升。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销售人员人数、具体的薪酬政策及其实际执行情况,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薪酬制度及水平,并比较同行业销售人员工资水平及差异情况和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公司销售人员薪酬计提和支付情况,与公司薪酬政策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以销售人员薪酬形式处理无法入账费用的情形。2)核查公司各类费用与公司经营业务及规模是否匹配,与同行业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营业外收入分别为:632.63万元、813.93万元、1154.20万元和233.46万元。主要是政府补助。请补充披露政府补助的主要项目及具体用途,并请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政府补助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过程及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补充披露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具体内容,合作方式,定价方式,对比与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说明并披露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如是经销合作,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2)基蛋医药股权转让的具体定价方式,价格是否公允。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27、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中分试剂和仪器补充披露公司产能情况,各期产量,及产能利用率情况。

二、信息披露问题

28、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153.19万元、1,609.90万元、1,635.28万元和1,764.0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48%、7.66%、5.92%和10.4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公司具体信用政策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对主要客户改变信用政策,是否存在改变信用调节销售收入的情况。2)各期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名称、金额及占比,与公司前五大客户是否对应。3)结合公司具体销售模式和信用政策情况,分析并披露公司回款较快的原因。4)应收账款期末收回情况,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分析并披露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应收账款采取的核查及审计程序,核查方式、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9、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1,434.50万元、2,051.84万元、4,068.84万元和4,556.79万元,金额逐年上升。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结合公司生产销售模式、生产流程和生产周期,并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存货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构成及金额合理性。2)补充披露在产品及库存商品的在手订单情况。3)补充披露各存货类别的账龄情况,产品的保质期,对存储方式的要求。4)补充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实施的存货盘点程序,盘点范围和结论。

30、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分别为:3,600.00万元、5,168.00万元、12,513.98万元和12,016.69万元。各期利息收入分别为:10.23万元、6.01万元、3.82万元和4.82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中:1)按为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和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分别补充披露金额及占比。2)公司各期利息收入与公司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规模是否相匹配。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31、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末,公司固定资产余额分别为:5,642.45万元、6,946.57万元、9,831.08万元和11,293.27万元,金额逐年增加。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新增房屋及设备的用途,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是否有闲置资产,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是否有足够订单支持,是否与公司经营规模相匹配。2)新厂房及固定资产的获得方式,外购还是自建,报告期内在建工程余额很少的原因。3)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固定资产实施的盘点程序,是否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所获荣誉、奖项的颁发部门及其性质、是否权威、是否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的相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客观,依据是否充分;引用数据的真实性、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对于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存疑的数据和表述,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删除。

3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披露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及相关备案、环评文件有效期,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募投项目合法合规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等相关信息。

3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其他应付款中预提费用和押金、保证金的具体内容。

3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36、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7、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38、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0、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4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