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390】【通达电气】【2018-11-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增资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差异的原因,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税收缴纳、决策程序等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2)历次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出资等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3)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基本信息、是否在公司任职;(4)申报前一年引入新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为法人需披露其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近五年从业经历(自然人股东)、入股原因,新股东(追溯至自然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5)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994年1月,通达电器成立时为挂靠集体所有制企业,且存在股权代持。2002年7月,通达电器将企业性质由集体企业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并重新履行出资程序。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通达电气成立时是否存在国有或集体资产出资,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是否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形,邹晓明、蔡筱林、钟锦华三人代邢映彪持有股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影响通达电气设立的有效性,发行人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2)通达电器2002年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公司的法律依据是否明确、相关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是否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公司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3)通达电器改制后确认股东为邢映彪、陈丽娜、邢丽娟的依据,三人出资比例的确定依据、是否实际出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邢丽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持有通达电器股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影响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的有效性,发行人是否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邢丽娟持有的股权是否合法有效,后续转让股权是否为真实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4、2016年4月,发行人为关联方天津恒天新能源对经纬纺机的7,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质押担保,但未办理质押担保手续。2017年3月,发行人与经纬纺机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将担保范围调整为不高于490万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上述担保事项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是否回避表决,是否属于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未办理质押手续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2)担保金额的变更是否合法有效,发行人及相关方与债权人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5、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实际控制人邢映彪、陈丽娜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对发行人拆借资金10,500万元,委贷外方式拆借资金9042.69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关联方向发行人拆借资金的具体用途,是否构成资金占用,是否存在向发行人供应商、经销商、客户提供资金的情形,拆借资金是否履行了合法的内部程序,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关联方是否偿还上述资金、归还拆借资金的来源、是否支付资金拆借费用,是否存在侵占发行人利益的情形;(3)关联方拆借资金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是否回避表决;(4)发行人是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是否采取措施保障财务独立;发行人内控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关联方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侵占发行人利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发行人名下有50项专利,发明人为邢映彪、陈丽娜等人,陈丽娜同时担任华南理工大学讲师。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专利技术的形成过程、取得方式,各专利发明人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如为受让取得,请说明该专利及相关软件著作权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取得时间,出让方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陈丽娜为发行人发明的各项专利技术是否与其教学、科研工作相关,是否属于职务发明,陈丽娜在发行人处从事研发工作、担任董事长职务是否经过华南理工大学同意,是否存在违反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兼职的管理规定情形;(3)发行人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线未办理环评批复及环评验收手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办理环评批复及环评验收手续的原因,目前是否均已整改完毕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述行为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除已披露的上述违规情形外,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8、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有两宗工业用地使用权,未拥有房屋建筑物所有权。目前,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全部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租赁房产面积34746.45㎡。其中,向实际控制人邢映彪租赁办公用房1942.4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各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履行的程序、土地开发进展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2)租赁房产是否取得产权证书,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或划拨用地、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发行人租赁上述有瑕疵的房产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3)发行人募投项目所用房产是自有还是租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4)公司土地使用权、房产被抵押的情况,对应债权的详细信息,并说明是否存在抵押权可能被行使的风险;(5)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租赁房产的用途及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租赁房产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价格是否公允、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租赁房产及今后的处置方案等;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6)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用房全部通过租赁方式取得,请说明各房产租赁的起始时间,发行人资产完整性是否存在瑕疵,租赁关系是否稳定,是否存在搬迁的风险,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2013年9月2日,通达电气同意公司因施行对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增资扩股,新增股本6,962,000股,每股面值1元,新增股本由新老股东以每股1元进行认购。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增资事项是否涉及股份支付、是否按照股份支付会计准则处理,并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2015年12月17日,发行人与方海升签订《通达电气定向增资协议书》,约定方海升出资852,600元,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341,040股新股;自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方海升本次认购的新股锁定3年,未经通达电气同意,方海升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本次认购的新股。请发行人披露:(1)方海升的身份;(2)上述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分析公允性及是否涉及股份支付;(3)相关条款是否涉及对赌条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1、2017年6月,通达电气增资至152,353,240元。请发行人披露此次增资入股的王培森等13名自然人的身份,并披露是否涉及股份支付事项。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2017年7月通达电气以非公开方式发行股票2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10元/股。请发行人披露此次新增股东的身份,并披露定价依据及定价公允性、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出售商品的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详细披露该类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与其他非关联方交易同类交易的价格、信用条件、定价方式的对比情况,并分析该类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持续交易的合理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关联交易持续性对发行人独立性、财务报表公允性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的方法和证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4、关于关联方资金拆借,请发行人披露资金拆借持续发生的原因和合理性,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披露相关的利息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资金拆借不规范的情形、是否不规范情形发生较为频繁且不具有合理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15、2015年、2016年及2017年,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当年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0.87%、74.85%及50.87%。请发行人:(1)在“业务与技术”相关内容中补充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2)补充披露对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的产品、结算方式、主要合同条款等,结合行业状况详细分析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3)披露客户集中度2017年度下降幅度较大的原因,前五名客户变化的原因及单个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内同一客户的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不同客户相同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公司主要客户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6、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公司前五大采购对象金额占比分别为32.41%、31.02%、27.6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股权结构等,说明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除购销外的任何关系;(2)前五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报告期内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比例逐年下降的原因;(3)向各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内容、主要原材料供应商是否发生变化,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的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9,965.36万元、57,761.22万元和78,307.62万元。请发行人:(1)分具体产品披露各类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及变动情况;(2)请发行人详细披露收入确认时点、依据和方法,说明收入确认方法及时点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并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补充披露收入确认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3)补充说明收入回款的来源是否来自于客户、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款项是否回到发行人账户之中,是否存在经销或者代销的情况、是否存在现金交易;(4)请发行人披露各类型产品单价变化的趋势和变动较大的具体原因,并结合价格变化、供需关系变化、销售数量变化的情况,补充披露各类型产品收入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公司主营业收入地区分布情况、公司营业收入季节性波动情况。请发行人:(1)披露海外销售的主要内容和发生原因;(2)披露存在季节性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19、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请发行人:(1)补充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成本构成中的料、工、费等的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外协加工等情形;(2)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分类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成本变化与营业收入变化的配比关系,并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3)结合生产模式及业务流程,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能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结转的完整性与合规性;(4)分析披露成本的归集对象、成本的归集和结转与收入的确认是否配比、成本的变化与收入变化的趋势是否配比。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公司主营业务分产品的毛利率情况。请发行人:(1)分细分产品,披露毛利率情况,如果差异较大,请说明原因;(2)结合原材料价格变化、单位产品成本变化、单位产品价格变化、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等情况,详细披露各类产品毛利率变化的原因,量化分析上述情况的变化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3)结合公司和同行业产品结构、采购和销售模式、产品成本和定价等情况,详细披露毛利率显著低于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4)说明毛利率计算的依据和合规性,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成本和费用各构成项目划分是否合理;(5)分细分产品披露毛利金额的构成情况及各类产品毛利金额的占比情况,并分析披露毛利占比与收入占比情况是否配比;(6)补充说明各产品之间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和同一产品不同期间毛利率波动的原因;着重分析毛利率逐年上升的产品毛利率上升的合理性,毛利率逐年下降的产品毛利率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销售费用主要包括运输及仓储费、职工薪酬和办公及差旅费等。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销售费用变化与销售的匹配情况,并披露销售费用占收入比重在2016年显著下降的原因;(2)披露运输及仓储费的发生情况及变动原因,披露是否与报告期内销售情况相匹配;(3)披露质保维修费的发生原因及变动原因,并披露是否存在预计负债及相关会计处理的情况;(4)进一步披露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显著低于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原因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研发费用、职工薪酬、折旧摊销费和办公费差旅及通讯费等。请发行人:(1)分项目披露报告期内管理费用各主要构成的变化情况、变化原因。(2)披露研发费用的主要构成、项目情况、项目进度等基本情况,并结合产品开发的进程分析研发费用与收入、销量等的配比情况。(3)进一步披露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核查意见。

23、关于股份支付。(1)请发行人披露历次股份变动时新增股东或购买股份的股东的身份,逐一分析转股价格的公允性,及是否涉及股份支付事项;(2)披露公司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及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出让方、股权转让的价格、转让时相关股权公允价值及其确定依据;(3)招股说明书披露,黄佳佳曾经是通达电气员工,离职时按增资协议条款约定价格转让其所持股份。请发行人披露“增资协议条款约定价格”的具体内容,并披露所涉股份支付若附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说明发行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6年和2017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低于净利润。请发行人:(1)详细分析并披露在营业收入大幅增加的情况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有下降趋势的原因;(2)披露应收账款回款是否有周期性,补充说明并披露该事项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净利润的影响;(3)结合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质押借款情况、应付票据情况,详细分析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变化趋势对上述情况的影响,并请发行人说明现金流量是否充足及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法和范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相关业务许可资质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发行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应当具备的全部资质,并就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26、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即将到期。请发行人结合研发费用等指标补充披露:(1)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公司是否申请复审,是否存在不能通过复审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2016年12月,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履行的程序,挂牌后在运营、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2)说明在挂牌期间的所有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上市申请文件及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的差异及原因;(3)挂牌期间发行人股权变动的情况,是否有新股东从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本次发行上市在审期间是否发生股权变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有7家控股子公司、2家合营企业、3家参股企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设立各子公司、合营企业、参股公司的目的,搭建多公司架构的主要原因,说明各公司之间业务关系及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2)设立香港通达、广州通巴达是否履行相关核准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外汇、跨境投资等相关规定;(3)收购的子公司基本情况,说明收购的原因、收购过程的合法性、是否履行相关内部决策及外部核准等程序,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子公司中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子公司中持有股权或拥有权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并补充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的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背景情况等;发行人与前述企业报告期内的交易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及定价是否公允。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30、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持续产生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是否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认定并完整披露关联方;(2)关联交易持续发生的原因、合理性和价格公允性,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大幅增加的原因、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对发行人或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发行人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3)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决策程序,说明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及有效性;(4)发行人与思创科技、百路佳客车的交易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关于关联方。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注销或转让关联方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注销或转让原因、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或转让的情形,相关转让是否真实,注销程序是否合规,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2)广州市柏理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目前状态等,是否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方,被吊销执照的原因及是否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对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披露。

3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责任事故,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数及缴纳比例,未缴纳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请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以及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35、关于行业地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关于所处行业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所生产产品是否属于“智能交通”产品并说明依据;(2)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经营状况及研发水平等方面的情况;请按照公司市场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竞争企业的数量、目前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3)结合发行人的业务模式说明发行人的核心竞争优势及未来发展趋势,发行人在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4)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末,大型客车(车长大于6m)和中型客车(车长小于6m,10-19座)数量比上年下降5.69%,请说明下游行业发展趋势是否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作出风险揭示。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下游客户部分为新能源汽车行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产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的比例,是否主要为新能源汽车提供配套设备;(2)2016年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涉嫌骗取补贴事项进行检查,并对部分生产厂商作出处罚,请说明发行人下游客户中是否存在骗取补贴被采取措施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3)2018年2月新能源客车补贴新政策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7、关于引用数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38、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四大类产品包括车载智能系统系列产品、公交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系列产品、车载部件系列产品、新能源汽车电机与热管理系统系列产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产品分类的依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详细说明各类产品的生产模式、技术、主要工序等,报告期内各类别产品的销售情况;(2)公司销售给不同客户的产品是否为定制化产品;如为定制化产品,请说明产品的技术来源及是否对客户形成技术依赖,发行人在生产定制化产品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核心工艺、竞争优势等,是否属于委托加工;(3)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外包或委外加工的情形,如存在请详细披露相关情况;(4)发行人开始从事车载智能终端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及配套汽车电气产品业务的时间、业务开展过程及相关技术储备,说明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的变更情况,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是否发生变动。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9、公司采用入股客户合作模式的客户有扬子江、广州二汽、恒天系汽车公司等。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入股客户商业模式的合理性,具体合作内容及双方相关权利义务划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通过上述模式为发行人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等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2)发行人入股客户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以直销为主。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虽然通过与客车制造厂商签订销售合同,但在签署的合同中存在终端销售模式和标准销售模式两种类型。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终端销售与标准销售模式的区别、收入占比情况,两种销售模式并存的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终端销售模式下的主要客户及客户获取方式,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独立董事丁问司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丽娜在华南理工大学的同事,丁问司担任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独立性要求,是否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2)完整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3)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

42、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1,975.26万元、8,357.40万元和7,790.07万元。请发行人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票据结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票据结算金额占当期收款或付款金额的比重;(2)公司对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的政策、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出方是否有限制,以及商业承兑汇票相关控制制度等;(3)报告期内是否出现过票据无法兑付的情况,无法兑付风险是否需要补充充分揭示;(4)是否存在为获得银行融资,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后获得银行融资的行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核查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取得、转让或背书等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及承兑汇票背书贴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背书或贴现的票据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并发表明确意见。

43、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9,429.45万元、23,496.58万元和41,264.64万元。请发行人披露:(1)公司对主要客户具体的信用政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或授信时间、信用政策执行情况等;(2)应收账款余额逐年提升的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以增加销售的情况;(3)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的情况、逾期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回款人情况,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况;另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分析披露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是否合理、依据是否恰当、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有回收风险;(4)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对比披露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计提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5)是否存在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行为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等转贷的行为;(6)是否存在第三方或关联方代收货款的情况;(7)是否存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8)说明对关联方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与非关联方是否一致,若不一致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法和范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4、发行人存货由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净额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20.62%、21.48% 和15.68%。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原材料备货的标准、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发出商品的形成原因、会计核算、成本结转的会计处理方法,并结合前述情况分析披露目前存货各个构成项目库存水平的合理性、与公司销售的配比性;(2)披露报告期内发出商品的结算周期情况,结合收入的确认依据,分析发出商品金额较大的合理性;(3)详细披露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范围、盘点结果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盘点情况,并补充核查存货盘点计划、盘点地点和时间、盘点执行人员等,发表明确核查意见;(4)分类披露公司存货的库龄、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存货减值测试的方法,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和行业特性分析披露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5)补充披露对发出商品的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出商品至客户仓库时客户的验收方法;客户对存放在其仓库中但是所有权属于公司的存货的管理方法;报告期内是否出现过由于客户仓库保管不当或者其他原因(如不可抗力等)造成发出商品毁损、灭失,并对公司带来损失的情况;如发生退货如何处理;除了定期盘点之外公司对存放在客户仓库中的存货是否还存在其他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法和范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另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说明,在尽职调查和审计过程中,对存放在客户仓库中但是所有权属于公司的存货是如何进行盘点的,具体执行的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以及是否执行替代性程序等。

45、长期待摊费用为公司自行投放的安装在公交公司其公交车尾部的LED屏,主要用于信息发布,按3年期限进行摊销。请发行人披露上述LED屏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应付账款余额2016年末较上年末增长81.10%,2017年末较上年末增长为75.47%,增长幅度较高。请发行人:(1)披露“公司与供应商协商延长付款周期”的具体情况;(2)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对象等补充分析并披露应付账款波动的原因及与采购的配比情况;(3)补充披露公司的付款政策及政策执行情况、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现金流问题而延迟付款或改变结算方式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方法和范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7、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生产经营所需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运输工具。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流程披露报告期内固定资产规模、固定资产变动情况是否符合发行人经营情况,并对比同行业固定资产规模情况分析发行人固定资产规模的合理性。

48、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4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50、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51、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52、请发行人列表披露在股转系统披露的财务信息与本次申报的财务信息之间的差异,说明差异的原因,并说明相关差异是否在股转系统予以更正、是否受到股转系统的处罚。另请说明发行人是否按照相关最新要求编制财务报表。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4、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5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认定中信投资、春藤成长、至能力华、弘图广电不属于私募基金的理由;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56、请发行人、保荐机构每次报送申报材料时,对申报材料中修正或增加的信息进行特殊标识,并对修正或增加的信息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因财务数据更新产生的修正信息,说明前次申报是否存在错误,明确是否属于公司内部资料不完整或内部管理混乱所致,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