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392】【万泰生物】【2019-05-2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1)发行人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时股东的资产或资金来源、股权转让原因、股东背景(申报前一年增资入股的自然人股东披露近五年的履历)、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结合当时发行人财务状况说明定价依据、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其公允性、PE倍数、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工商变更以及外资主管部门审批情况。(2)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减少注册资本、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相关代扣代缴纳税义务是否履行。(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发行人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委托投票权等情形。(4)请发行人以列表形式说明自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增资款项实际到位时间与完成增资时间的差异并说明产生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及法律责任、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5)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各直接或间接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间接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及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有关规定的情形。(6)本次发行申请申报后,发行人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是否发生变动及其原因,是否履行有关报告程序,是否存在相关约定及其主要条款,相关合伙人份额变动的原因及相关个人所得税是否已缴纳。(7)发行人与股东或者股东之间是否曾经存在对赌协议,如有,请说明协议主要内容、签订背景、目前是否已经无条件终止、是否存在实际执行情况、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产生影响、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及资产或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协议、信托、其他方式代持股份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发行人、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等之间是否存在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发表意见;如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请对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表意见;如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请对该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说明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2、2007年10月,洋浦博创将其持有万泰有限1,036.7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33位自然人。养生堂向李益民及李莎燕转让的股权中502,044元出资额以及156,051元出资额分别为李益民、李莎燕代养生堂持有,用于未来对员工的股权激励。2009年3月18日,万泰生物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李益民、李莎燕等股东股份转让的议案。本次股份转让系公司为激励销售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将李益民、李莎燕所持有的用于股权激励部分的股份转让给公司部分员工。2014年5月万泰生物召开201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万泰生物向全体股东增发350万股。李益民所认购45,359股股份中,21,446股系养生堂委托其参与认购的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2015年10月,李益民、李莎燕(合称“转让方”)分别与杨明、孙旭东、徐飞海等员工(合称“受让方”)签署《关于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李益民将其持有的2,998,067股股份,李莎燕将其持有的465,881股股份,转让给受让方。李益民、李莎燕所转让股份部分为将持有的用于股权激励部分的股份转让给公司部分员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各接受股权激励员工取得股份的价格及确定的依据;(2)各接受股权激励员工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若是,该对赌协议是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是否产生过纠纷或可能产生潜在纠纷;(3)李益民、李莎燕是否尚持有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4)各接受股权激励的员工对于其持股数额是否存在异议,对于股份转让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接受股权激励的员工股东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2)接受股权激励的员工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3、2014年5月20日,万泰生物201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万泰生物向全体股东增发350万股。李益民所认购股份中23,913股系部分员工委托其参与认购的股份,李莎燕所认购的股份中384股为员工肖毅委托其参与认购的股份。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1)上述增资员工五年内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2)上述增资员工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3)发行人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存在以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形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行为,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问题的核查方式方法、核查过程、核查范围和所取得的证据等。

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2015-2016年养生堂溢价增资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万泰沧海的原因,是否属于新增与发行人相似业务;(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有投资的企业实际从事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是否具有上下游关系:(3)控股股东养生堂、实际控制人钟睒睒投资的其他企业的小股东从事业务情况、报告期内与公司交易情况,上述主体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4)控股股东养生堂、实际控制人钟睒睒投资的其他企业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重合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原子公司上海万泰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变化、主要经营业务、报告期经营业绩、注销原因;说明其注销过程、履行程序及合法合规性、报告期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情形、其注销时资产、人员处置情况。(2)报告期发行人与优迈科、捷和泰、大塚电子发生经常性关联交易。请说明优迈科、捷和泰、大塚电子近三年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主要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报告期采购内容、占发行人同类采购的比例、占优迈科、捷和泰、大塚电子同类销售的比例、相关原材料是否为发行人主要生产用材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对其产生依赖,报告期采购价格、定价方式及公允性、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3)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中存在医疗类或者生物科技类企业。请说明上述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的情况、与发行人报告期是否存在业务往来、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主要供应商、客户重合或者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是否存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等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于发行人关联方中的境外方如何核查其相关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完整性、核查程序履行的充分性并得出明确结论。

6、报告期发行人营销人员数量占员工比例较大。请发行人说明:(1)营销人员的主要职能、管理层级、是否存在年度业绩考核要求、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人员配置原则或方式以及与销售收入地区分布是否匹配,营销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者商业贿赂情形,发行人对销售过程的合法合规性采取了哪些有效控制措施,报告期是否存在销售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2)详细说明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发行人是否存在行业内企业较普遍的通过投放、租赁、低价销售等形式将体外诊断仪器提供给医疗机构或经销商,以此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带动体外诊断试剂的销售的经营模式、发行人的诊断试剂销售是否存在个人客户。(3)经销商的管理方式及层级设置情况、是否存在不同层级经销商互相转售的情形、选择经销商的原则或方式、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销售方式以及经销商与最终客户之间的销售方式、发行人产品的保质期情况、关于退货、换货、质量保证如何约定、报告期存在的退货数量、金额及收入占比、是否存在对经销商经销地域范围的限制、是否为独家经销、发行人对经销商是否存在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是否存在与业绩挂钩的奖励约定,请发行人说明经销合同的主要内容并说明境内外经销商权利义务的主要区别;报告期主要境外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名称、成立时间、主要经营业务等背景信息、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最终销售实现情况。(4)发行人是否存在对经销商向最终客户销售过程合法合规性的管理措施,如有,请说明具体内容;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的情形。(5)报告期主要产品类别的前十名客户的名称、业务建立时间、交易内容、销售方式(直销或经销)、是否为境外客户、是否为最终客户、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用途、销售收入的金额及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相关订单获取的合法合规性,如是经销商,请说明其是否具备相关经营资质或许可。(6)结合报告期前五名客户的收入变化及结构,说明发行人客户及收入结构是否与同行业企业存在重大差异,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新增或减少客户的原因。(7)报告期前十大客户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8)报告期境外收入的主要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金额及占比、是否为直销或经销、相关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的用途。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客户及收入的核查过程、走访情况、核查比例、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情形、对境外经销商以及终端客户的核查程序是否充分到位、是否存在经销商积压或存放大量发行人产品的情形、发行人产品是否已真实销售至终端用户,并对其履行的核查程序是否能够充分保证发行人披露收入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请发行人披露市场推广的主要模式、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变化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披露销售费用中业务费的性质和具体构成;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通过支付市场推广费、销售人员薪酬、技术服务费等方式实施商业贿赂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8、招股书披露,国际跨国公司在我国体外诊断的高端市场中占据相对垄断地位。国际巨头依靠产品质量、技术和服务等优势,占我国体外诊断市场一半以上份额,并在三级医院等高端市场占据相对垄断地位。此外,国际巨头不断斥巨资对体外诊断试剂的关键原材料如抗原抗体等进行着越来越强的控制,对于大部分缺乏原材料研发能力的本土企业而言将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 请发行人:(1)结合其主要产品与国内市场上其他厂商同类产品在技术水平、价位、市场份额、客户覆盖面等方面的比较,说明在体外诊断市场的竞争地位;(2)说明在体外诊断领域的起步时间、技术积累、是否均为自主研发、实现销售的时间,国内厂商在该领域起步较晚的原因,发行人在该领域的核心竞争优势如何体现。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第ZL96197639.X、ZL96197467.2号专利的权利人情况;(2)上述专利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关系;(3)该等专利所涉诉讼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未在招股书中披露该等专利所涉诉讼事项的原因;(4)发行人募投项目是否需要使用上述专利,是否可能侵犯上述专利权利人的权利。

1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香港新维、香港运达、福瑞生物、长富会社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请披露持股期间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2)2003年4月香港新维向洋浦博创、田晋晋转让股权的原因,当时香港新维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3)华远集团对发行人增资后又退出的原因,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1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2001年9月,香港新维将其持有的万泰有限95%股权转让给养生堂的原因;(2)当时香港新维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3)当时养生堂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及其后的变化情况。

12、2002年1月,养生堂将其持有万泰有限130万股转让给洋浦博创,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当时洋浦博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后的变化情况。

2007年10月,洋浦博创将其持有万泰有限1,036.75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8.85%)转让给33位自然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洋浦博创转让股权的原因;(2)当时洋浦博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3)受让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4)受让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股东洪孟学股份继承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大塚电子实际从事的业务及发行人与其发生交易的原因。

1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各期与许学军的应付款8,873.28万元、8,642.90万元、8,844.51万元形成的具体原因。

1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专利截至目前的法律状态、专利的取得和使用是否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

17、发行人目前拥有的56项国内发明专利中43项与厦门大学共同持有,85项外国专利中有69项专利与厦门大学共同持有。发行人的大股东养生堂有限公司自2000年开始与厦门大学合作建立厦门大学养生堂生物药物实验室,合作协议满五年后续期,直到目前正在履行的2011年-2021年协议。养生堂已出具确认函,将其在上述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转移给实际履行者,即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合作协议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时间、价款、研发成果归属或使用方式、保密条款、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厦门大学发生的交易内容、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核心原材料的采购额是否达到前五大供应商之列,在核心技术研发(每年研发经费1000万元以上)、核心原材料采购方面是否存在对厦门大学的重大依赖,并作重大提示;(3)厦门大学上述实验室负责人夏宁邵教授,自发行人2007年股改以来至2015年11月,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发行人与厦门大学的上述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与厦门大学的合作及其可持续性,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8、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1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所承租房产的权利人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所承租房产的出租人是否取得权属证书;(3)发行人所承租房产是否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20、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与哈尔滨市鑫万泰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成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热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热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杰核泰生物科技发展中心(普通合伙)、济南康同商贸有限公司的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请按照关联交易的标准对上述交易进行核查和披露。

21、发行人2017年营业收入比2016年增长12.49%,但2017年扣非后净利润比2016年下降15.94%;发行人2018年1-6月营业收入为2017年的47.61%,但2018年1-6月净利润为2017年的72.97%,2018年1-6月销售净利率比2017年上升8.43个百分点。请发行人结合行业发展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发行人所处的竞争地位及市场占有率情况、同行业公司业绩变化情况、发行人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差异情况补充说明最近一年扣非后净利润下降的程度、原因、性质、是否构成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影响;补充说明最近一期业绩回升、销售净利率大幅提高的合理性;补充说明报告期收入变动和净利润变动的匹配性,进而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业绩波动的合理性,补充分析持续盈利能力。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2、发行人产品分为自产产品和代理产品,销售模式包括经销和直销,经销比例为53%至66%。发行人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9.90%、10.32%、12.51%和9.32%,销售较为分散。(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产品中自产产品和代理产品的销售金额及比例,补充说明代理产品销售占比情况对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产品中自产产品和代理产品按销售模式划分(经销、直销)的销售金额及比例;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经销模式下对经销商的管理方式(分类方式)及个数,经销商与发行人之间是代销还是买断关系(相应合同条款),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补充说明经销模式下前二十名客户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情况、发行人对其销售情况、经销商销售发行人产品的终端(含医院)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经销模式下前二十名客户销售收入是否最终实现的核查情况,说明核查方式、过程、取得的证据、结论,补充提供取得的依据资料;补充说明是否能取得发行人前二十名客户报告期内各期末对发行人产品的库存情况,是否能发行人前二十名客户的主要客户情况,取得经销商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移库的情形;并对发行人经销收入是否最终实现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发行人原材料主要包括活性原料、化学试剂、包装材料、诊断仪器零部件等。(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占比情况;补充说明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占比是否与发行人的生产模式(自产产品、代理产品)、经营模式(体外诊断仪器直接销售、投放模式)相匹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情况及采购情况,采购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4、发行人销售可以分为经销和直销两种模式。(1)请发行人结合生产模式、销售模式、收款进度分别补充披露各类主营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补充说明相应产品成本核算及结转方法;补充说明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时点确认收入的金额及比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产品订单的特点,补充说明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客户的订单构成情况(按金额划分);结合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补充说明对客户的退货、换货政策,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的实际发生情况及相应会计处理方法,合同条款是否支持发行人现有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退货及换货会计处理的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5、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约占7成,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各约占1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成本的具体情况,各主要产品的成本类型构成情况;补充披露成本核算方法,成本核算流程,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结合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从数量或重量而非金额角度)、生产各主要产品的领用情况、相应能源的耗用情况、各主要产品的销售和库存情况补充说明产品产量的合理性、相应成本核算的完整性,是否存在少计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6、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较高。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着重分析毛利率逐年上升的产品毛利率上升的合理性,毛利率逐年下降的产品毛利率下降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产品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和同一产品不同会计期间毛利率波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毛利率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27、发行人销售费用中,业务费金额及占比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费分别为11,507.88万元、14,874.77万元、14,792.62万元和5,936.37万元,占销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60.20%、59.03%、55.59%和46.98%。(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与销售(含推广、推销)产品相关的各项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补充说明业务费、市场宣传费、会议费、招待费的具体内容;补充说明其他费用的具体内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销售人员的激励方式,相关提成、奖金等情况及会计处理方式;发行人业务费、市场宣传费、会议费、招待费的发生额与发行人业务规模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营销活动的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2)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权演变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股权变动(包括发行新股或转让股份)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

28、发行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投资活动支出的具体情况,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付款时间、资金来源,交易对方资金去向,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9、请发行人分别补充说明国家药监部门推行的药品一致性评价政策、带量采购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请将公司产品分类说明是否适用一致性评价,结合政策说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一致性评价对公司产品销售的影响。近期的药品带量采购政策将是否影响发行人产品销售和销售价格。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0、发行人曾申报过。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次申请的简要过程,前次申请撤回的原因,前次申报主要反馈问题的落实情况;本次申报和前次申报的信息披露差异情况,会计调整事项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前次申报以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发生变化。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1、截至2018年6月末,无形资产中资本化的研发费原值2,080.93万元,累计摊销832.88万元,净值1,248.0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来源,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包括外购价款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及确定依据,无形资产是否发生减值;研发费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适当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无形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32、发行人2018年6月末商誉金额为464.43万元。2015年度优迈科纳入合并范围,公司按合并成本与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异确认了上述商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指标的确定依据及具体结算过程),相关商誉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商誉核算是否合规。

二、信息披露问题

33、北京泰润拥有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7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万泰生物通过增资9,000万元和借款7,000万元合计1.6亿元投入北京泰润,请发行人说明万泰生物通过大额借款投入北京泰润的原因和合理性;目前尚有6,000万元增资款未支付,是否符合《北京泰润创新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增资合作协议》的约定。

3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35、请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因临床检验结果出现错误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形成的原因并分析欠缴部分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下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1)发行人是否已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如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说明该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并请发行人提出明确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披露。

37、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对外投资、兼职的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交易;(2)王贵强、龙成凤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

3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落实具体情况。

3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历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过程中,相关方是否依法纳税。

40、招股说明书对募投项目经济效益进行了分析,请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注意该类信息为预测性信息及其存在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对预测性信息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41、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4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发行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有效期,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因此享受的优惠政策和依据、对发行人的影响以及相关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请在“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量化披露发行人不能通过复审对其的具体影响。

4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行政处罚。

44、发行人部分药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即将到期。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证书到期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4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资质。

4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的经销商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资质。

47、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48、请保荐机构详细核查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充分披露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信息。

49、2018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为1,082.81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及变化原因,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放宽条件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而增加收入的情形,是否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票据背书和贴现对追索权的约定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因出票人无力履约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0、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及2018年6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4,225.81万元、17,631.12万元、20,190.65万元和21,244.9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90%、20.89%、21.26%和47.0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末大额应收账款未收回的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增幅较大的客户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新增客户大额应收账款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应收账款超出信用期的原因及期后回款情况,超期应收账款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1、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及2018年6月末,发行人存货分别为11,137.01万元、16,044.66万元、19,958.45万元和21,988.82万元。(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存货各项目的具体构成,各项目的核算方法(包括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补充说明申报期内存货相关成本归集和分配的过程中是否包含与上述项目无关的支出;(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年末的存货盘点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2、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主体、各业务、各报告期适用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税率、优惠依据及有效期,应交税费的百分比构成,补充提供相关税收优惠的备案或认定文件。(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主要税种的计算依据,纳税申报与会计核算是否勾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依赖(测算假设发行人不享受税收优惠是否仍符合发行条件)。

53、2018年6月末,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为1,698.74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外投资的原因,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相应会计处理,投资价格的公允性,投资价款的支付情况及资金去向。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4、截至2018年6月末,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余额为643.05万元,为公司向参股公司捷和泰提供的租赁房屋。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发生原因,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依据,核算方法,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租金的会计处理,是否发生减值。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5、截至2018年6月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68,569.60万元,账面价值为49,989.91万元,固定资产综合成新率为72.90%。请发行人分别补充说明固定资产主要项目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年限的确定依据,固定资产是否发生闲置、废弃、毁损和减值。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56、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6,496.68万元、13,737.50万元、6,172.11万元和6,273.43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在建工程主要项目的建造情况,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否混入其他支出,是否涉及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有借款费用资本化,请补充说明相关指标的确定依据及具体结算过程),在建工程结转的具体情况及依据,在建工程是否发生闲置、废弃、毁损和减值。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在建工程核算是否合规。

57、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他应付款的具体内容、发生原因、各项其他应付款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8、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他流动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具体内容。

5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自前身有限公司设立以来业务演变及资产重组情况(包括合并、股权收购等),各项资产重组的具体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及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最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变更;除发行人之外的相关主体仍存续的具体原因,对发行人独立性和同业竞争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关联交易汇总表,相应关联交易占销售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的比例;补充说明各项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发生的原因、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发生的未来持续性,补充注释各项“占比”的具体含义和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61、请发行人说明对原始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2、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6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复核发行人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财务指标的计算情况,列示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

6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6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四、其他问题

6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申报以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