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477】【振静股份】【2017-10-2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增资和多次股份转让。除发起人外,其他股东均系申报前两年新引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增资和股份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定价依据;(2)2015年8月和邦集团受让振静皮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的价款支付资金来源;(3)川万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合伙期限,川万吉向发行人增资的资金来源,川万吉及其合伙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他们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4)除发起人及川万吉外,其他非自然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和基本信息,川万吉等非自然人股东取得发行人股份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有关股份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价款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5)通过增资或股份转让引入的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如有,披露其签订时间、权利义务条款、违约责任等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均已清理完成,是否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是否稳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获得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核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及其终极股东等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资格要求的情况;(4)核查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是否具有国资背景,是否应当转持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设立时,振静皮革将与皮革生产与销售业务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评估作价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并自2013年底起陆续将相关生产和运输设备、存货、商标等经营性资产转让给发行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新设振静股份并以其作为上市主体的原因及合理性;(2)振静皮革的历史沿革,发起设立发行人时的财务状况、资产情况、经营状况及规范运行情况;(3)振静皮革以出资或转让方式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取得过程,投入发行人时的法律状态;(4)振静皮革将其资产投入发行人所履行的内外部程序,是否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否存在逃废债务等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履行纳税义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核查发行人设立时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完备,发行人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等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近三年发行人存在关联企业被注销的情形;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采购煤炭、收购振静皮革经营性资产、收购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股权。报告期内多次发生公司与关联方拆借资金的情形。请发行人:(1)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如存在其他关联方,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与该等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标的、金额、占比;(2)补充披露注销或拟注销的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注销原因及注销进展;(3)补充披露关联方顺城盐品、四川实大工业盐有限公司、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尚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兰剑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昇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4)补充披露与关联方拆借资金的用途、公司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利息计算过程,报告期各期未计收的利息对发行人当期业绩的影响,发行人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依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上述关联企业注销的原因,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影响发行人董监高任职资格;(3)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交易是否均已履行了必要、规范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是否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4)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5)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进一步核查并披露关联交易原因、金额、定价依据、占比,通过综合对比交易条件、价格等因素,说明交易是否公允并提供相应的依据。

4、招股说明书披露,根据中国皮革协会出具的文件,发行人替代振静皮革列入环保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制革企业名单》。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符合列入名单的相应条件,是否存在应当整改的环保问题,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计划,是否已经申请列入下一批名单,尚需履行何种程序;(2)募投项目是否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已投产项目是否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公司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方式、依据。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6年家私革销售收入明显下降,鞋面革销售收入大幅上升,国外销售收入明显下降。报告期内,公司家私革与鞋面革平均毛利率分别为14.70%、12.32%。请发行人:(1)结合不同类别产品的毛利率等要素,补充披露公司产品的品种结构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披露国外销售收入明显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按产品类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如有变动请披露原因及合理性,以及报告期各期进入前五大的客户与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合作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进行核查,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用于50万张/年汽车革自动化清洁生产线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主要原料为牛革坯,将主要从巴西进口;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澳洲进口牛原皮。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尤其是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其管理运营安排,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和对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作用;(2)结合报告期各期募投项目具体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募投项目建设时间和达产时间安排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披露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说明新增募投项目与市场需求变化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业绩变动风险;(3)补充披露公司是否具有从巴西进口牛革坯的经验和资源要素;(4)补充披露与众泰汽车合作事宜的最新进展。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募投项目选址在原厂区内,不新增建设用地,其中主厂房在现有旧厂房基础上进行改建,而现有厂房生产线则搬迁至目前改造的厂房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搬迁和改建的具体方案和实施进度,厂房改造和生产线搬迁是否涉及规划、环保、消防等验收程序,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是否存在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根据招股书披露,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6.95%、30.36%、31.90%。(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细分产品的主要客户情况,报告期内销售数量、金额和占比情况;(2)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是否同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主要交易的细分产品,是否同发行人签订了长期合作的框架协议;(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主要客户当前阶段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主要客户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4)请保荐机构分析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主要客户的采购要求和计划,说明是否具有可替代风险;(5)请发行人结合相关合同条款分析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6)报告期内主要客户销售占比均存在波动,请详细分析几种细分产品的销售波动情况以及客户合作稳定性,分析细分产品是否均能保持持续均衡发展。

9、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牛原皮,以及皮革助剂、鞣剂、加脂剂、涂料等皮革化工原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比例为71.78%、65.32%、69.5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及单位能耗与产能、产量、销量之间是否匹配;(2)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采购占比较高,补充披露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供应商是否同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采购原材料名称、数量、金额、占比情况,是否存在主要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取消的情况;(3)披露是否签订长期合作框架协议,主要采购合同条款,说明是否存在影响采购持续性的因素,并充分披露风险,是否存在替代性采购方案。 请保荐机构对采购稳定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0、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牛原皮基本通过澳洲子公司在境外采购。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是否存在境内或通过第三方贸易公司进行牛原皮采购,如有请披露采购的具体情况,包括主要供应商名称、基本情况、各年采购金额;(2)列表说明境内和境外采购的具体数量、金额和占比情况,并分析波动的合理性;(3)结合澳洲原材料供应情况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对主要供应商的采购依赖,是否存在持续采购的风险,以及不能从境外采购原材料的应对措施。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境外采购真实性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核查方法、核查内容和核查结论,并列表说明供应商实地核查数量、比例。

11、根据招股书“业务与技术”章节的披露内容,发行人目前主要应用于中高档家私革制造,并于2015年陆续进入汽车座椅革和鞋面革市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进入汽车座椅革和鞋面革市场的方法,和下游客户合作的主要途径,进入下游客户供应商目录的时间,大批量供货及合作的时间,目前持续合作的时间;(2)未来发行人针对细分市场的发展战略和计划,是否存在某一市场疲软或大幅萎缩的情况,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2、根据招股书的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细分产品的销售价格均存在小幅波动,另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牛原皮销售价格持续下降。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化情况、发行人在上下游客户及供应商间的议价能力,说明下游价格变化能否及时传导到上游供应商;(2)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各种细分产品单价波动的原因,以及同相同产品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价格波动的一致性;(3)主要原材料销售价格持续降低是否为导致发行人主要产品售价持续波动的原因,结合发行人产品的定价机制分析原材料价格上涨对产品销售价格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存在价格调整机制;(4)结合市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大宗商品交易价格说明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在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均在97.00%以上,报告期各期,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3,293.32万元、54,332.09万元和59,165.07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下游行业整体变化、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客户结构变化、客户订单变化情况、产品价格变化说明报告期内总体收入持续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内发行人细分产品销售占比波动不一致,结合各细分业务发展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计划补充披露各细分业务波动的原因,以及趋势不一致的原因,细分业务结构变化是否同下游行业发展情况一致;(3)报告期内产品是否存在退货的情况,各年的退货数量、金额及退货率,以及退货的会计处理情况;(4)请从销售价格和销量两个角度分析各细分产品收入变化的原因以及合理性;(5)发行人存在使用费收入,请披露业务具体情况、收入来源以及会计处理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以上进行核查,说明核查内容和方法,并发表核查意见。

14、报告期发行人有较低比例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销售边角料收入。(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边角料销售的会计处理,成本结转来源以及会计处理,是否存在销售差价和毛利以及毛利率情况,报告期各年销售数量和金额;(2)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半成品即蓝皮的销售,如有请披露销售数量及金额、定价依据、销售对象等具体情况;(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5、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构成。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营业成本中料、工、费金额及占比情况,原材料中主要材料的金额及占比情况,营业成本金额和结构变动的原因,营业成本及构成变动是否符合市场同期变化情况,同营业收入、产销量变动的匹配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成本核算方法是否保持了一贯性;(2)材料和能源价格变动对营业成本的影响;(3)请发行人在会计政策中补充披露主营业务的成本归集对象、归集方法、核算周期、核算流程;(4)请进一步论证发行人有关材料采购、库存管理、成本核算、收入确认的内控制度、内控流程、内控实施部门以及内控有效性,是否足以支撑发行人收入与成本核算的合规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核查内容并发表核查结论。

16、报告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占毛利总额的比例均在96%左右。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4.85%、18.74%和19.40%,综合毛利率逐渐升高。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从行业及市场变化趋势、公司业务构成变化等方面说明主要细分产品毛利变动的合理性,是否和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变动相匹配;(2)结合产品结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收入成本构成等相关因素,分析主要产品销售毛利率升高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产品价格和原材料价格均呈下降趋势,结合原材料价格和产品价格下降幅度情况,分析毛利率逐年升高的合理性,并做敏感性分析;(4)请按照细分产品类型,补充披露各细分产品毛利率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并分析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7、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公司期间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20%、7.49%和6.36%,基本维持稳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各项期间费用的变动情况是否和收入变动情况相匹配,是否同行业情况和业务模式一致;(2)发行人详细分析各项期间费用中明细项目的占比同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3)对于各项期间费用明细项目中波动较大的费用,请分析波动的原因以及同业务发展是否一致,并说明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8、针对现金流量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变化,应收账款回款情况,销售和采购信用政策合理性,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低于净利润甚至为负的原因,以及波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2)补充披露现金流量表个别项目波动较大的原因,收到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大的项目以及产生的原因,2014年和2016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负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9、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振静皮革以出资及资产转让的方式将其与制革相关的经营性资产投入发行人后,于2017年1月3日完成工商注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出资及资产转让完成后振静皮革的主要资产和主营业务,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是否存在发行人以无偿租用或其他方式使用振静皮革资产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前述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2项注册商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该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是否包括公司产品,公司产品是否实际使用商标。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和使用的各项知识产权的来源和取得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合作开发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职务发明的情形,核心技术对第三方是否存在依赖,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其他引致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2015年5月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拥有自主向境外直接采购盐渍牛皮资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根据公司生产所在地及产品销售区域(包括境内、境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所需取得的资质、许可、认证情况,以及主要客户的合格供应商认证,并对发行人是否已取得全部相关资质、许可、认证及其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共拥有27处房屋、9宗土地使用权,除其中1宗土地使用权外,均用于抵押。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否存在占用国有划拨地或集体土地的情形;(2)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3)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房屋及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权能是否完整,后续使用所需支付的对价(如有)是否均已支付;(4)租赁房屋的权属信息、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用地性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是否均已办理权属登记,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该等事项(如有)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核查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和邦集团持有发行人10,529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58.4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和邦集团的历史沿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发表明确意见。

26、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如存在,补充披露用工岗位、人员比例、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劳动用工和员工社会保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工信部《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要求“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严格限制投资新建年加工10万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要求限制、淘汰小规模制革生产线。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各条生产线的设计产能和实际产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被国家列入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或落后产品的情况,是否存在需被淘汰的落后产能;如存在,进一步分析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牛原皮和皮革化学原料前五名供应商均存在一定变动。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名供应商产生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与原有主要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

2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并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向振静皮革收购与皮革生产、销售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其中存货的账面净值为15,297.50万元;2014年公司与振静皮革实际交割的存货金额为11,171.96万元,较原先评估范围的存货金额减少4,125.54万元,减少的存货主要系不适用于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在产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实际支付的资产转让价款金额。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振静股份负责接收振静皮革与皮革生产经营相关的全部员工。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振静皮革其余员工的安置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补偿,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招股说明书披露,振静皮革原已签署的业务合同,在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并在有利于经营的原则下,由振静皮革与发行人进行协调确认后续履行方案。请发行人按处置方式分类披露后续履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义务转移和责任承担方式、相关账务处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在澳大利亚设立全资子公司ZHJ工业,通过ZHJ工业收购墨尔本H.J.、昆士兰H.J.。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ZHJ工业、墨尔本H.J.、昆士兰H.J.的历史沿革,包括但不限于其设立及股本变动所履行的境内外核准、审批、登记程序,以及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2)墨尔本H.J.、昆士兰H.J.除张丽华外其他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特殊关系;(3)张丽华等自然人出资设立墨尔本H.J.、昆士兰H.J.的资金来源,ZHJ工业是否实际支付收购价款,张丽华等履行纳税义务情况;(4)发行人是否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或确认程序,该等程序是否规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主要政府补助的具体内容、金额及依据。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就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依赖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发表核查意见。

3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经历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拥有多名自然人股东和企业股东。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增资及转让的每股价格,说明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2)企业股东中是否存在员工持股平台、各自然人股东是否存在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如有请说明各员工任职情况,说明员工出资来源,增资入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6、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同和邦集团及相关关联方存在关联较多经常性和偶发性的关联交易,涉及能源采购、资产购买以及产品销售、接受担保以及资金拆借。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年发生的关联采购和销售交易的交易背景、交易内容,内部控制程序履行情况;(2)关联资金拆借的内部控制程序履行情况,分析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公允性;(3)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交易价格是否与市场交易存在较大差异以及具体原因;(4)发行人向和邦集团、寿保煤业采购煤炭的业务是否将会长期存在,报告期内煤炭关联交易价格高于第三方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针对发行人关联方披露、关联交易真实性、交易价格公允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规范性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7、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6.04%、12.02%、14.65%,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逐年增加。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各细分产品的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情况,账期及占比情况,其应收账款余额是否同其营业收入波动情况相匹配;(2)结合细分产品收入结构的变化以及收入增长情况,披露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持续增长是否同业务情况相匹配;(3)结合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条款,分析应收账款账龄结构的合理性;(4)各主要客户应收账款的信用账期、收款比例,账期审批需履行的内控制度,是否存在到期未足额收回的情况以及对应的客户,以及对待违约客户的应对措施及处理办法;(5)报告期各年应收账款的逾期金额以及占比情况;(6)各年末应收账款在报告期各年以及截至到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的回款情况;(7)说明报告期信用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请披露变化情况、履行的内控程序、对公司经营和应收账款质量的影响;(8)结合同行业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分析坏账计提政策的谨慎性;(9)报告期是否涉及诉讼并需要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如有请进行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8、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应收票据分别为780.32元、2,613.39万元、4,767.82万元,应收票据增长较快。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应收票据增长速度快于营业收入增长速度的具体原因,银行承兑汇票大幅上升的原因,是否存在应转为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2)是否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和应收票据因无法到期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9、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24,999.80万元、26,780.02万元和30,116.0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2.54%、48.29%和60.63%。公司期末存货逐年增长。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货占比波动的原因,分析存货细分项目结构波动原因、存货规模是否与收入结构相符;(2)发行人牛原皮采购价格持续降低,请发行人根据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等,说明相关存货跌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结合原材料采购周期、送货周期、半成品加工周期、产成品生产周期,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在产品逐年大幅增加,原材料和在产品逐年减少的原因;(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安全库存金额及其计算依据;(5)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存货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期内存货的核算方法是否保持一贯性,并提供相关依据。报告期内存货发出计价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6)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存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计价准确性的核查方法、核查内容,并发表核查结论。

40、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1,938.40万元、10,666.40万元和12,728.94万元。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172.90万元、2,407.51万元和7,856.36万元。(1)固定资产规模与公司产能、产销量变动匹配性,固定资产构成与公司所处行业、生产模式匹配性;(2)报告期在建工程投资规模、投资期限、建造方式、开工与竣工时间、各期投资金额等,说明在建工程内容和增减变化情况;(3)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成本归集情况、在建工程计价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详细核查,说明是否存在费用资本化的情况,并说明核查方法、核查内容以及核查结论。

4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外协加工的情况,如有请披露具体加工的步骤、加工产品、报告期各年支付的加工费情况以及加工费支付的公允性。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2、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4、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4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4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