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603489】【八方股份】【2018-11-23】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发行人前身及控股股东的历史沿革。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及控股股东是否受让集体或国有资产,是否履行完备合法的决策程序、审计评估程序、有权机关审批程序。
2、关于发行人股权情况。(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受让方的出资来源、是否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2)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通过机构股东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近五年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上述机构股东及间接持股的自然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3、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请发行人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情况,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说明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清华一人,而未将贺先兵、俞振华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
4、公司资产重组情况。公司发起人股东王清华、贺先兵、俞振华与财务投资人杨爱喜和业务及技术骨干盛庆福、李秀涛(迈尔世通原股东曲红的配偶)、姜耕耘、杨磊共同投资设立了迈尔世通,拟从事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经过两年多的营运,迈尔世通一直未能实现经营扭亏。经主要股东达成合意,迈尔世通先后于2018年3月20日、2018年4月10日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迈尔世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迈尔世通的注销工作仍在进行中。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迈尔世通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经营业务、实际控制人及变化等背景信息;(2)报告期内迈尔世通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以及与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资金、场地、对外投资等方面的具体关系及往来情况,迈尔世通最近三年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3)报告期内迈尔世通是否存在替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
5、苏州冠群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是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员工持股平台企业的股东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分析说明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
6、同业竞争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2)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等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并发表意见。
7、关联交易情况。(1)请发行人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家庭关系密切成员从事商业经营和控制企业情况,包括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基本财务状况、住所、股权结构,以及关联方对盈利性组织的控制方式等。补充说明上述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之是否存在交易,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类似或相关业务,存在交易的,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若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存在上下游业务的,请就该事项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2)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3)请发行人逐项说明报告期内其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各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各关联交易与对应的关联方主要业务的关系,发行人各关联交易所对应的业务是否仅由关联方提供,各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数量、交易金额及占发行人各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例、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交易价格与发行人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或销售价格以及关联方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或采购价格的差异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各关联交易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各关联交易今后的持续性及变化趋势。(4)请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章节补充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如存在,则需进一步核查公司采取的具体解决措施,并说明相关措施的有效性。说明发行人和关联方拆入/拆出资金、银行贷款受托支付的用途,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资金占用时间和利息支付情况,利率是否公允;发行人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代收代付股权转让款及委贷款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已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往来。(5)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8、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核心技术的来源、研发过程、取得时间,核心技术人员及任职履历,加入发行人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等相关规定;(2)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核心技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补充说明相关技术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发挥的具体作用、重要程度,并结合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补充说明发行人的核心竞争优势。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业务许可资质的取得情况。请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的情况、相关情况的合法和合规性、有无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一节中更新披露发行人上述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续期情况,是否存在到期无法续期的风险,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是否已取得与其业务经营相关的全部资质发表核查意见。
10、关于公司环保。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11、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公司自有及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存在不能取得权属证书的风险,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使用相关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使用农用地,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补充披露出租方是否拥有出租房产的权证、是否涉及集体土地,租赁房产面积占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房产租赁合同的稳定性、租赁的持续性,租赁房产产权瑕疵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对上述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发表意见。
12、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形及行政处罚是否披露充分,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发行人是否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因涉嫌犯罪或证券违法行为被立案侦查,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关于安全生产。(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2)说明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公司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补充说明该等事故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受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否完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发生过产品质量事故,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客户投诉或纠纷,目前处理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产品标识及广告宣传中是否存在对产品品质的夸大或不实陈述,是否违法广告法的规定。
14、员工的社会保障情况。(1)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缴纳情况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对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障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经和/或将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及纠正的具体时间;(2)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员工薪酬政策和上市前后高管薪酬安排、薪酬委员会对工资奖金的规定,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的薪酬水平及增长情况,并与行业水平、当地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
15、行业发展态势及前景。请发行人:(1)请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42条和43条规定披露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和主要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供求情况及变动原因,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等。(2)结合国内外同行业情况,说明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及上下游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行业规模、主要公司、发展模式及特点、技术水平、竞争状况、产品情况等;(3)结合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补充披露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被近年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汰的风险,如存在,请做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主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内容。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产品进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结合公司产品主要出口国的贸易政策和形势,补充分析公司出口产品未来面临反补贴、反倾销的风险。
16、主要供应商及稳定性。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总体较为稳定,2017年、2016年、2015年的占比分别为33.96%、33.98%、31.0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向供应商采购产品的具体内容、付费模式、定价依据,相关产品采购金额、数量在供应商业务体系中的具体作用、重要程度;(2)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前五大供应商中,是否有不同企业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请对招股书披露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请合并列示;(3)报告期内的前十大供应商及相关的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占比情况,发行人是否对主要供应商存在依赖;(4)前十大供应商的注册地、主营业务、主要产品、股权结构,是否与发行人从事同类业务,是否还向发行人的竞争对手提供产品,前十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交易、资金往来,有无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销售模式、主要客户及稳定性。2017年度、2016年度、2015年度,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分别为20,051.87万元、13,746.84万元和10,859.8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2.58%、35.09%和39.79%。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向前十大客户销售的内容、金额和占比情况,并结合与同行业企业的比较,补充说明发行人的客户结构较为分散的原因及合理性;(2)前十大客户的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有无交易、资金往来,有无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关于境外销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最终消费地主要是欧洲、美国,除直接或者通过外贸商出口给境外客户外,公司也通过将产品出售给境内的整车装配商,装配成整车后最终销往欧洲、美国等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主要产品符合中国及境外主要市场(美国、欧盟、日本)相关准入标准、取得认证、生产资质证书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相关国家法律的情形;(2)苏州戈雅贸易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各期的具体经营情况,除苏州戈雅贸易有限公司外,其他为公司提供境外销售的主要外贸商的基本情况,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发行人产品在中国及境外主要市场(美国、欧盟、日本)占有的市场份额,并结合发行人产品的技术含量、功能用途、价格、成本、经营模式等因素,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境内外主要竞争对手的优劣势。
19、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特别是关联交易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及回避措施,并对控股权集中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请在招股书中揭示相关风险。
20、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具体原因,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其曾任职单位是否负有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是否因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事项被曾任职单位主张过权利,是否存在产权纠纷和劳动纠纷。
21、关于募集资金运用。(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分析与测算依据,说明募投用地是否合法合规。(2)请发行人结合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容量、行业景气程度、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发行人市场占有率,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开发或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品或产能的能力及具体措施。(3)请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名称、数额、内容及具体情况与所取得项目政府批文存在差异的原因进行说明,并对募投项目目前的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披露,相关批文是否是否仍在有效期内。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在销售渠道方面,发行人主要通过直销方式与境外的品牌商或者境内外的整车装配商签订销售合同。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并说明:(1)按照经销、直销的方式,列表披露经销、直销产品的主要产品类型、数量、金额及占比;(2)主要经销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及经营情况等,经销产品的最终去向,经销商的库存情况,结算方式,是否为买断销售,是否存在退货,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报告期内新增、退出客户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新增、退出客户的数量及主要分布,新增、退出的原因,新增客户当年销售收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重,退出经销商前一完整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及占比;(4)对经销商是否存在返利政策,如果存在,说明返利政策的条款、报告期内的返利金额和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分析客户变化的真实性,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客户进行核查的方式、内容与比例,说明核查结论并明确发表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境外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44.99%、45.92%和43.71%,国外销售占比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1)按主要销售区域,列表披露主要客户的名称和销售金额,如果变动较大,说明原因,结合重要合同、海关数据、出口退税的数据说明境外销售的真实性;(2)列表披露不同区域销售的主要产品、金额及占比,结合外销国家下游产业的情况,分析发行人销售价格、数量变动的合理性;(3)国外销售中经销、直销数量、金额及占比,国外销售中OEM、ODM产品的金额及占比,主要贴牌厂家的情况;(4)比较内销、外销毛利率情况,如果差异较大说明原因。发行人销售客户主要集中于境外的风险是否已经充分揭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国外销售情况的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3.96%、33.98%、31.09%。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按采购原材料主要种类披露向前5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情况与公司产品产销情况是否匹配;(2)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其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3)采购的数量及采购单价,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与市场价格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61,419.00万元、39,024.15万元、27,072.14万元,其中2017年度、2016年度分别同比增长57.39%、44.15%。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结合业务类别,说明并披露收入确认的原则、时点、依据和方法;(2)主要产品价格的变动幅度,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和幅度是否一致;(3)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定价政策,国内销售与国外销售,OEM与ODM定价政策是否相同;(4)请补充说明合同(订单)的执行和产品交付是否存在跨期情况,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节订单签署时间和执行期间进行跨期收入调节的情况;(5)结合销售产品的结构、单价及数量,量化分析2016年、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成本分别为35,829.65万元、23,805.82万元、19,255.79万元,分别同比增长50.51%、23.63%。请在招股说明书:(1)列表披露营业成本的具体构成及金额,营业成本增长与营业收入增长的配比关系,量化分析各类别产品营业成本增长与其营业收入增长率存在差异的原因。(2)请结合生产模式和业务流程,说明并披露产品成本的主要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成本是否按照不同产品清晰归类,产品成本确认与计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配比,人工成本变动较大的原因;(3)补充披露仪表、控制器、电池等产品的成本构成及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电机产品生产中定子绕线、压铸冲片、线束存在委外加工的情况,受托加工企业按照公司提供的图纸及技术参数进行加工。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1)外协加工的主要环节,外协加工的单价及定价方式、数量及采购金额;(2)发行人控制外包加工质量的主要措施,主要外包方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对其采购的价格、数量及结算方式;(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外包方是否存在关联关联,是否采取买断式的采购模式,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况,是否存在除质保问题以外的退换货协议,如有,需披露协议具体内容、执行情况及相应会计处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1.66%、39.00%、28.87%,处于较高水平并呈明显增长趋势。请在招股说明书:(1)补充披露国内销售与国外销售毛利率,OEM与ODM毛利率,直销与经销毛利率,如果差异较大,说明原因;(2)请分别从上、下游产业的波动情况,补充分析和披露产品售价、单位成本、产品结构的变动趋势,量化分析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3)请补充分析毛利率计算的合规性,说明计算依据是否充分,各报告期收入确认与相关成本费用归集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各构成项目的划分是否合理;(4)补充说明发行人各产品及综合毛利率均大幅提高的原因,分产品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类似产品毛利率进行比较,并量化分析发行人毛利率高于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未来趋势、潜在风险进行分析,核查毛利率计算的准确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率分别为20.69%、10.75%、11.17%。请在招股说明书:(1)结合行业经营特征,补充分析并披露主要期间费用项目的变化与生产经营规模变化、销售增长、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期间费用率逐年波动的合理性以及能否反应发行人的规模效益,是否存在少计费用的情况;(2)请结合报告期内的销量、平均工资等情况逐项说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各项目的变化是否与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一致,对于与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不符的项目请详细说明原因;(3)运输保险费的变动与发行人销售产品数量、种类及区域的匹配关系,增长较少的原因,材料消耗的核算内容及变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期间费用的完整性、期间费用率的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2017年发行人确认了股权激励费5,445万元。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股权激励费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增幅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发行人净利润增幅远大于营业收入增幅的原因,经营情况变动是否具有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净额分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87%、17.86%、20.90%。请在招股说明书分析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的制定情况,包括具体的信用额度、信用账期等,说明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及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2)请根据具体数据汇总分析并披露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当期未完成的合同金额、收入确认金额、结算方式、信用账期之间是否存在衔接一致的配比关系,应收账款确认是否合规;(3)主要应收账款客户与主要销售客户是否匹配,各期应收账款期后各年的回款情况,是否与相关现金流量项目一致;(4)是否对大客户延长信用期限,是否存在通过延长信用期增加销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分析应收账款变化及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与合理性,并明确发表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0,883.26万元、6,348.07万元、3,132.26万元,增长较快。请在招股说明书:(1)根据产供销的业务流程进一步说明存货结构的是否合理、存货结构的变动是否与业务发展相匹配、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各存货项目核算的合规性以及在存货的计划、消耗、管理和内控方面的具体措施;(2)补充说明各报告期原材料采购与使用计划、产能与产出、出库量与销售计划的数量平衡关系,在产品、产成品、发出商品的订单支持率情况;(3)说明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尤其是发出商品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如何保证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以及如何识别确认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4)存货的订单支持率情况,发出商品增长较快的原因,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和依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以及发行人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说明期末存货的盘点与监盘情况,与存货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结转是否合规,是否与实际业务流程一致,各存货项目减值准备的考虑是否谨慎,并明确发表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170.13万元、218.60万元、203.81万元,2017年末,公司无形资产增加主要系自Sunstar公司购入的专利权所致,2016年末,依照谨慎性原则,公司就Sunstar公司的专利诉讼计提了365.34万元的预计负债。请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自Sunstar公司购入的专利权的用途,定价依据,与Sunstar公司产生专利纠纷和诉讼的原因和北京,预计负债的确认依据,上述诉讼是否最总了解,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纠纷,预计负债转回依据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提供依据。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收到的销售回款的支付方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存在,说明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第三方回款形成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各类现金流量的主要构成和变动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一致,是否与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相互勾稽;请进一步对比分析并披露各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产生差异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